北京市中小民营科技企业融资困境与解决之道
2020-07-20高瞻赵永珊
高瞻 赵永珊
摘 要: 改善中小民营科技企业融资环境是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本文通过选取北京市内典型的中小民营科技企业开展问卷调查、深访、座谈,就北京市改善中小民营科技企业融资环境的成效、所面临的问题与解决措施进行分析。研究表明,北京市中小民营科技企业融资环境有所改善,但仍存在直接融资渠道不畅、政府引导基金未能充分发挥“补短板”作用、信贷支持不够等问题,需完善相关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北京市中小民营科技企业融资环境。
关键词: 中小民营科技企业 直接融资 政府引导基金 信贷
民营科技企业是北京民营企业中最具代表性的类型之一,其中,中小民营科技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財政部制定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智能制造行业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的企业为中小型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行业,未能同时满足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年营业收入在1个亿以上两个条件的企业均为中小企业;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农业科技行业领域从业人数在300人以下的企业为中小型企业。
是与大型民营科技企业优势互补的重要群体,是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中小民营科技企业为提升北京科技创新实力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相对于大型企业、国有企业,中小民营科技企业对于资本“活水”的需求更为迫切。课题组对88家中小民营科技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对6家中小民营科技企业进行了深访,行业涉及新能源、生物医药、智能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以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调查显示,中小民营科技企业中对融资环境表示比较满意和非常满意的共占五成以上;表示2017年以来融资环境有好转和有大幅好转的共占六成半以上。但是,调查也显示在被访中小民营科技企业中,有将近九成半的企业表示资金来源于自身。而且,中小民营科技企业仍旧面临股权融资较难、发债较难、申请政府引导基金和银行贷款较难等问题。未来,亟须畅通直接融资渠道,完善政府引导基金运行机制,并借助金融科技进一步完善信贷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
一、中小民营科技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
目前,最大的问题是中小民营科技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畅,其次是政府引导基金、银行贷款等的支持不够。
(一)直接融资渠道不畅
一是股权融资渠道不畅。问卷调查显示,四成中小民营科技企业表示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的支持不够。以北京四板为例,科技企业在北京四板成功获得股权投资的比例仅为10%-20%。可见,虽然目前政府给天使投资等风险投资主体的补贴力度较大,但是效果不理想。二是中小民营科技企业债券融资难度较大。有将近四成的中小民营科技企业表示进行债券融资的限制较多、较为困难。调查中了解到,适合中小民营科技企业发行的债券品种不多。而且,考虑到中小民营科技企业的研发风险、抗风险能力、财务状况等,从评级机构到投资者对中小民营科技企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歧视。
(二)政府引导基金未能充分发挥“补短板”的作用
一是中小民营科技企业获得政府引导基金的支持有难度。将近五成半的企业表示较难获得政府引导基金的支持。中小民营科技企业中有许多并未发展到成熟阶段,甚至只是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许多初创期的企业未实现盈利,还有一些企业头一年还营业,第二年就倒闭了。虽然政府引导基金的目的是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补短板”,投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但是由于存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压力、基金绩效评价的压力,财政资金对于风险性较大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持“谨慎投资”甚至是“不敢投资”的态度;市场资金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在让利制度等不完善的情况下,对于回报期较长、短期回报较少、甚至是无回报的项目,社会资金不愿投入。二是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效果有限。政府引导基金的管理团队存在政府直接委派的情况,而政府直接委派的管理团队存在专业经验不足的可能。另外,政府相关部门不仅审计基金,还审计其所投的项目。市场机构与政府引导基金合作程序较为复杂,既要与政府部门对接,又要与基金管理公司接洽,影响社会资本的参与积极性,也影响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效率,进而会影响政府引导基金滚动使用的可持续性和投资效果。有超过五成半的中小民营科技企业表示政府引导基金市场化程度、专业化水平、运作效率均有待提升。
(三)未能有效满足中小民营科技企业的信贷需求
一是批贷难。将近五成的中小民营科技企业表示获得银行贷款难度较大。银行出于规避风险考虑,放贷时很看重企业的硬抵押物,但中小民营科技企业通常较为缺乏硬抵押物。问卷调查显示,有将近四成的中小民营科技企业表示由于缺乏硬抵押物,较难获得银行贷款支持。一家具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中型科技企业老板反映,银行贷款难度较大,他为了能够获得银行贷款,抵押了自己的房产。另外一家企业通过抵押固定资产可获得100万元的贷款,而抵押知识产权只能是在固定资产的基础上,银行再多给企业放贷20万元,较难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二是批贷效率相对不高。从研发到科技成果转化再到产业化周期很长,需要不断注入资金,中小民营科技企业往往现金流不足。因此,“急”和“频”是中小民营科技企业贷款的显著特点,但是银行出于风险控制等因素的考虑,信贷审批时间和程序对于中小民营科技企业来说不尽如人意,有三成多的企业表示信贷审批时间较长、程序较为繁琐。
二、优化北京市中小民营科技企业融资环境的建议
鉴于中小民营科技企业研发风险较大、资金需求量较大、研发周期较长,从投资主体的风险偏好考虑,直接融资尤其是股权融资是最为适合中小民营科技企业的融资方式。进一步解决中小民营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应以“向创新寻求突破”与“多措并举”为原则,着重加强直接融资渠道建设,完善政府引导基金运行机制,并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进一步畅通间接融资渠道、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一)进一步畅通中小民营科技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一是加大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专门支持中小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基金,为出现资金困难的中小民营科技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支持。另外,政府需加大力度培育机构投资者。二是加快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渠道建设。提高新三板、北京四板市场服务私募股权投资的能力,优化私募股权运营机制与投后管理机制,以帮助社会资本分阶段、多渠道顺畅退出。三是加快推动专业债券融资咨询服务机构发展,构建一站式债券融资咨询服务模式,在选择债券品种、寻找发行时机、对接债券投资者,以及遴选评级、审计、担保等中介服务机构与其他各个发债流程中的关键环节上向中小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帮助,降低发债成本,提高发债效率和成功率。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引导基金的运行机制
构建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市场化运作与政策性投资兼顾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培育中小民营科技企业的作用。
一是本着多让利的原则根据项目风险程度、收益情况制定让利区间,吸引更多优秀的、熟悉市场的专业管理团队加入。政府与市场化第三方评估机构共同甄选引导基金的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投后管理团队,提升政府引导基金的专业性。二是以尊重市场规律、按市场规律运作为原则,进一步减少或不再设置审批环节,政府负责发挥好对基金投資的引导作用,基金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及后续业务的开展。三是建立引导基金的考核容错机制。运用商业银行的“尽职免责”等风险经营理念对负责和参与引导基金运营的具体人员进行考核,避免有关人员怕担责任而“不敢作为”。
(三)借助金融科技进一步完善信贷服务体系
一是根据国际经验,中小型民营金融机构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在信息搜集、个性化服务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更适合服务中小民营科技企业。政府应推动中小民营金融机构与互联网机构进行助贷业务的合作等,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和金融科技大力创新互联网信贷等,与传统金融机构错位发展。并且,政府需进一步完善有关互联网、民营金融机构的规范制度,并加强监督。二是政府加强推动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改进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提高中小民营科技企业贷款发放效率,发展服务门槛更低、更便捷的智能信贷。持续扩大数据来源、拓展分析维度,深度挖掘客户需求、探索需求规律,努力实现精准营销、精准服务、精准管理。三是政府推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充分整合科技行业内外数据信息,建立对有关道德、合规、技术、岗位等风险的识别预警体系,形成涵盖动态预测及预警、智能演算与分析、专业评估与决策的风险防控机制。
(四)借助先进技术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一是政府应运用先进的数字技术、信息技术加强平台载体建设,整合数据、融资、政策、服务等方面的信息和资源,破解信息不对称给中小民营科技企业融资造成的障碍。二是北京市政府部门应呼吁中央层面以“开放共享”为原则,推动与征信、融资、税收、贸易等相关的政府部门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在此基础上加快推动本市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打通数据、信息壁垒,充分挖掘中小民营科技企业数据信息与资源,进一步完善中小民营科技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并建立中小民营科技企业信用数据库,作为中小民营科技企业信贷申请、债券发行、股权融资等的依据。三是建立包括政府、市场化的保险和担保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中小民营科技企业联合信用担保体系,并且政府作为长期性担保主体参与到企业融资业务中,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的需求开展特色化担保服务。加强政府引导与补贴,建立针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并加快立法,健全北京市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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