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视角下电子合同透视分析
2020-07-17杨薇钰
一、前言
21世纪无疑已经是人类科技经济爆发式快速增长的一个新时代,第三次世界科技工业革命以来,人们创造了科技的同时,科技也服务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模式。移动互联网分享经济工作模式是当代互联网条件下企业运用“互联网+”分享经济思维的崭新市场经济发展工作模式。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速兴起,经济的区域一体化,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传统的交易逐步走向电子化、在线网络化、虚拟化,与之呼应的共同点是,电子商务合同日益广泛的普及和运用。其有别于传统的合同,同属于电子合同该互联网经济术语的一个本质意义概念,同时,在电子合同的成立与契约的订立适用的程序中又充分表现其自身的独有特性,有别于其他传统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电子合同适应着当代互联网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服务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同时对相关法律的制定及其完善和适用提出更进一步的理论要求。本文从对电子商务合同的发展产生历史背景、基本特征、实践效果及其中的相关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分析来全面地认识和理解电子商务合同这一互联网时代的产物。最后提出了对电子合同制度体系构建完善的一些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产生背景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和电子商务快速地发展,国际与区域间的各种经济冲突和摩擦逐渐增多,法律上的冲突也日益增多,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国际社会通过公认的国际经济法律和规范制度来处理和解决经济争端,引导世界经济全球化活动的顺利发展及有序推进。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85次会议全体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是全球第一个统一的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在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颁布和通过,作为第一部国内电子商务合同相关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为国内第一个电子商务合同的正式诞生和电子商务孕育发展提供了肥沃的法律制度和经济土壤。2014年-2016年,“互联网+”的浪潮再次席卷了全球,基于该项信息技术的活跃,电子商务合同以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为基础和载体,以改变传统的合同关系形式的信息化为基本依托,搭乘经济信息全球化浪潮迎来了高速经济发展的历史黄金期。
三、电子合同概述
1.电子合同概念
电子商务合同指的是双方或者其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各种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文件等形式达成的有关设立、变更、终止的财产性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协议,又称之为电子商务协议或者合同。是反映了双方或者其他多方的一种共同意见或者表示一致的法律服务行为。通过一个电子的脉冲信号来直接传递信息,不再以简单的纸张为其原始凭证,而只是一组简单的电子信息。
2.电子合同特征
(1)合同订立主体的虚拟化
由于传统电子订立合同的数据线上性特点,实体化的订立合同主体以电子合同数据的实体化形式表达出来呈现虚拟化的订立合同特征。电子合同区别于传统订立合同的实体化订立,是双方通过当事人见面通过协商或者会谈最终双方达成合意或者订立撤销合同的面对面沟通方式,电子订立合同由于订立合同的双方可能见不到面,通过网络或者在线沟通形式而无法拟定撤销合同。这也容易导致造成社会现实中一些可能被撤销的合同效力存在不确定性,甚至可能使无效的合同出现,为了有效规避这一法律问题,合同的缔约方也可能需要第三方认证机构及时介入这一工作来帮助达到对当事人身份和资格的确认和求证。
(2)订立环境不再实体化
订立环境的不同得益于信息技术的发达,缔约双方即使相隔千里也可以依托于电子脉冲进行合同订立。告别传统的实体环境的桎梏,跨越时间、空间的局限,以极大的便利性促进电子商务活动顺利开展。
(3)订立形式的多样性
以电子化数据的形式直接存载于电子网络的系统,摆脱了传统的纸质书面电子化的各种客观信息形式要求;qq,we chat,e-mail等电子网络聊天工具以及键盘可以代替笔纸。电子网络合同是优于纸质电子化合同的,不仅关键在于电子合同能大量地节省合同的打印、快递、存储和财务管理等环节的成本,更重要的在于纸质合同在进行电子化后,能大幅程度地提升交易的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优化了资源的合理配置。
(4)合同的风险和不稳定性
电子合同的订立具备一定的便捷、高效特点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问题。传统纸质合同是以送达、收到合同的方式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密,及时发现合同内容是否存在泄露的情况,对内容的安全性存在把控力。而电子数据的传输,存在被拦截、篡改、秘密泄露的可能性,风险控制成本较高,操作具备技术门槛,合同订立存在风险和安全系数问题。
(5)當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变化
电子与合同实体法律的关系中,当事人除了一般的特殊合同实体法律的关系,还有当事人在电子合同这一特殊的合同实体法律形式下产生的特殊合同实体法律的关系,例如数字签名、电子签名,以及由于该文第四个特征而直接产生的当事人信息公开披露的义务、隐私权利和保密义务等。
3.电子合同成立与效力的认定
(1)成立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条第1款后段的规定,做出成立承诺的时间是电子合同正式成立的时间。因此准确地找出特殊情况电子合同承诺正式生效的成立时间、地点是进一步确定特殊情况电子合同的成立承诺生效时间的一个重要关键。除了这些一般性的法律规定,需要仔细地参照电子合同的形式分类,不同的法律形式来对特殊情况下诺成合同的电子合同成立承诺生效时间、地点进行了辨析。需要考虑特殊的诺成合同、要式合同等不同电子合同的形式以及是否遵从电子合同双方的约定,特殊情况法律的规定要求进一步确定特殊情况的电子合同成立承诺生效时间。
(2)成立地点
由于电子合同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维度的局限性,考虑到缔约方有可能暂时租用电子系统网站的服务器的情况,采用传统的合同对其成立地点的一般确定的规则,显然不能够符合实际的要求和情况,不利于合同纠纷的有效解决和电子合同的有效履行。《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对营业地作了许多相关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所用信息系统的支持设备和技术的所在地,以及其他当事人可以进入该信息系统的地方,都不是营业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就数据合同基础电文的直接发出地点和数据电文收到的地点分别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协议,数据电文应以营业地发件当事人和营业地收件人的联系营业所在地名称视为其数据电文发出和直接收到的地点:电子合同如一个营业地收件人多于一个,应以与任何基础电文交易当事人具有最密切直接联系的营业所在地名称为准,如无任何的基础电文交易,则以主要的营业地名称为准;电子合同如没有收件人的营业地,则以惯常的居住地为准。电子合同传统一般营业地确认的规则已经不再仅仅适用于电子商业合同对其成立地点的一般确认,兼顾考虑到传统的营业地确认规则与最密切的联系营业地原则的适用的具有现实性、灵活性,笔者认为,当下特殊规则也是适应交易行为统一引导的最佳适用的法律渊源。
(3)效力认定
①双方当事人具备了相应的民事行为的能力。该文先前提到,电子合同具有主体隐蔽而虚拟的特征,电子订立的环境,双方无法面对面协商交流,因此容易出现当事人行为能力与签订合同不对等的情况,产生效力待定,无效合同。但鉴于对经济发展的适应和促进的概率,坚持要求行为能力的绝对性,过于机械化,极易降低效率,不符合民商法中私法自治,鼓励市场交易的内核要求。笔者认为虚拟环境下,不需要当事人具备绝对真实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助第三方电子平台的资料,补全资料并依托网络载体对信息进行流畅交换,达到合同的订立,符合要约承诺的程序订立要求,即可认定为双方达成缔约流程,电子合同成立。
②意思表示真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无论在合同实体还是虚拟的,缔约人或第三方都不允许可以通过或借由合同主体的隐蔽性对缔约人或当事方的利益进行威胁,欺诈而使其他当事人做出任何有违真意的任何意思或者表示。
③遵守我国法律的强制性,效力性的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各款规定的针对具有视为无效强制性基本合同的各种情形,违背损害国家和人民集体的重大公共利益,违背公共秩序良俗,以及其他情形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行政法律和国家工商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法规的强制性合同文件各项规定的视为无效强制合同,视为无效强制合同。
④电子签名;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4条的规定,“可靠的電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可以得知一般电子合同缔约中,除非双方主体事先达成特殊约定,电子签名为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
四、电子合同在现实经济浪潮下适用的法律问题
1.电子数据的证据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明确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第二条电子介质的合同以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数据和文件为主要依托,以电子合同的形式订立、成立、履行、纠纷或者仲裁等诉讼程序中,电子数据贯穿电子商务合同的始终。由此,电子数据俨然成为电子合同经济纠纷中最为直接、全面的证据。探讨具有一定的证据能力和资格,证明其能力的电子文件和数据尤为重要。法庭组织辩论双方对于证据的三性特征展开了质辩的环节,通常我们称之为“质证”,在法律学理上称为“三性质证”的模式。
(1)证据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合同实体与其程序的合法性。实体合法的条件包括,合同的内容不能违背任何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不能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具备推动电子商务合同正式成立的要件。第二是程序上的取证合法性,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时代形成了贩卖电子数据的黑色产业链,隐私权泄露等问题。为了有效解决杜绝该类互联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泄露乱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互联网络的主体运营者和其他个人组织不得随意非法泄露、篡改、毁损其在网上直接收集的任何一类个人信息;未经被个人信息直接收集者的明确同意,不得向他人随意泄露或者随意提供其他的个人信息,然而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数据的调查取证产生了悖论。综合现状,存证机构应当与当事人事先订立存证协议,确立个人信息保护权利的边界和效力问题。若存证协议中没有当事人事先同意取证披露信息,则存证机构需要对披露信息进行加密,保护当事人隐私。
(2)证据真实性与客观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客观性,即为全面、真实地反映事实,不篡改数据,不展示虚假证据。最为真实地清晰还原了事件的动态和全貌。数据分析主要依托于客观事实,不由民事双方主体的意愿而改变。调查取证时,不得为个人利益而改变电子数据记录。
(3)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关联性为电子数据的证明力问题。对于传统的证据关联性问题该文不过多赘述,而电子数据以现代电子媒介为载体,需要注重电子数据存留证据与当事人主体身份的联系,以及当事人行为的关联性。关注电子数据传播主体的确定性、数据的发出者、接收者以及行为的归结主体,达到事实和主体的对应,增强与代证事实的直接联系。
2.电子合同管辖权的确认
合同的具体成立时间和地点,与发生的合同纠纷,法院的管辖范围等法律适用问题密切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4条明确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我们可以由此得知我国当事人采取合同成立的地点“到达主义”,将行为人地点与合同成立地点巧妙联系,确认特殊情况的电子合同管辖权归属。
五、完善制度分析
(1)法律制定层面。完善合同效力问题,发展电子代理人制度,引导格式条款内容订立,规范电子签名制度,保障电子合同拟定的规范、顺畅,推动电子交易的便捷、高效。
(2)社会层面。促进民事主体电子商务观念不断更新,企业间加强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国际非政府组织发展完善,制定统一电子合同规范标准,国家间加强合作促进电子合同市场的蓬勃发展。
六、结语
电子合同市场作为新兴领域,依托互联网经济的高速腾飞,在近十年蓬勃发展。为跨国、跨区域的电子经济提供了法律行为的支持。然而,电子合同的法律完善、观念普及、权利保障方面仍然有极大的提升空间。互联网经济下,电子合同的普及已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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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章总则第2条B.
[5]参见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6]参见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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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薇钰(2000.06- ),女,汉族,本科生,吉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