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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

2020-07-17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20年6期
关键词:通则抵押借贷

我县一家托老护理中心企业办理土地出让,用途为医疗保健,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根据《物权法》第184条规定,医疗卫生设施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规定:依法保障抵押权能。探索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等进行抵押融资。请教各位同仁:有没有成功的经验?能否办理抵押登记?

自然人应该可以,企业作为抵押权人不妥,与相关法规相抵触。

我觉得可以,没说普通企业不能做抵押权人。

出险后,如何保障原老人继续在养老院养老?如何界定公益性(非盈利性)?如何保障债权实现时原有经营活动的稳定性及金融风险防控?

应该深刻领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法定情形。只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登记机构才可以不予登记。《贷款通则》也好,《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办法》也好,都不在此列。

只要抵押属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抵押物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范围,其他的登记机构不应该随意扩大审查范围。说到底,很多问题涉及的无非就是登记机构到底要不要审查合同效力的问题。目前为止,合同效力的审查职责不在登记机构。

赞成,不动产登记人没有能力鉴定抵押合同的有效性。

但这和能否办理医疗卫生设施抵押登记是两个概念。

这个属于要判断抵押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范畴,是否属于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

《贷款通则》及司法解释规定,企业之间是不允许借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贷款通则》也有明确规定。但最高院最新解释: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否可以办理抵押另论。

首先,《贷款通则》是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定可以作为不予登记的依据。其次,法律没有规定登记机构审查合同效力,《担保法》《物权法》仅规定需提供书面合同即可办理。再次,《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均可以体现企业间可以做抵押登记。

注意这是教育设施,非教育设施是可以的。比如,教室不能抵押但商业用房是可以的。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只要不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就可以。

不动产登记部门如何审查申请抵押登记企业是否属于社会团体?

根据《民法总则》第87条和第90条。

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是否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查,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的教育、医疗卫生设施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不营利的是公益机构,但是营利法人也可以从事公益事业,所以按照现行的规定,从事营利事业的法人的公益资产都不能抵押。如果要抵押,需要有所突破。

我们这里要出台意见,允许一定条件的教育、医疗设施抵押融资。

那是你们自己的突破。

是的,只要能保障债权实现时原有经营活动的稳定性及防控市场风险,很有必要出台一些实际操作规范和相关解释。

点评

陈高峰

福建省仙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09年人大法工委明确进行了答复: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公办学校、幼儿园、医院,只是投资渠道上不同,其公益属性是一样的。按照《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不得抵押。该答复明确强调公益属性不得抵押,与产权人的身份性质无关。而根据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来操作需注意几点:一是当地有进行该项探索的具体授权文件;二抵押人身份需为盈利性企业;三土地使用权需为有偿取得。只有符合这三项要求的,才能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

另外,企业作为抵押权人,是对企业本身的约束,不动产登记部门并无授权需要审查,登记部门也无审查合同有效性的能力。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如实记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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