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夏白术天麻汤加减治疗H型高血压的临床效果分析
2020-07-16宋振丰
宋振丰
【摘要】目的 研究H型高血压采用半夏白术天麻汤加减治疗的临床效果。方法 以我门诊于2018年2月~2019年5月收治的86例H型高血压患者作为研究对象,随机分为研究组和对照组(n=43),治疗方法分别为半夏白术天麻汤加减治疗及常规西药治疗,研究比较两组患者临床治疗效果。结果 各项临床指标比较及临床治疗总有效率比较,研究组均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H型高血压患者采取半夏白术天麻汤加减治疗临床效果显著,值得推广应用。
【关键词】半夏白术天麻汤;加减治疗;H型高血压
【中图分类号】R28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ISSN.2095.6681.2020.14..01
H型高血压属原发性高血压,患者伴有高血同,血液中Hcy(同型半胱氨酸)浓度持续高于10 μmol/L[1],临床研究表明,高血压及高血同均属于心脑血管疾病的高危独立因素,控制血同、血压在正常范围内可有效降低冠心病等心血管疾病的发病率,现阶段临床尚无特效治疗H型高血压的药物,中医治疗是研究的热点,本次研究以我门诊收治的86例H型高血压患者作为研究对象,研究分析半夏白术天麻汤加减治疗的临床效果。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以我门诊于2018年2月~2019年5月收治的86例H型高血压患者作为研究对象,依据病例单双号随机分为研究组和对照组,两组各43例,研究组患者中男25例,女18例,年龄44~73岁,平均(58.27±4.38)岁,病程1~8年,平均(4.63±1.05)年,对照组患者中男27例,女16例,年龄47~75岁,平均(58.38±4.42)岁,病程1~7年,平均(4.57±1.03)年,两组患者一般资料(年龄、性別、病程)无差异,可进行统计学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 方法
两组患者入门诊后均采取控制饮食,戒烟酒,缓解精神压力,适当运动控制体重等常规治疗方式。对照组患者口服叶酸片及贝那普利片治疗,每日服用1次,叶酸片服用量为0.8 mg,贝那普利服用量为10 mg,持续服用1个月。研究组患者采用半夏白术天麻汤加减治疗,具体药方为山楂12 g、川芎6 g、甘草6 g、陈皮6 g、葛根10 g、泽泻20 g、茯苓15 g、姜半夏10 g、白术15 g、中天麻10 g,结合患者病情加减药物用量,水煎服用,每次取汁200 mL,早晚各服用1次,持续服用时间为1个月。
1.3 评价标准
统计两组患者治疗后舒张压、收缩压、Hcy等临床指标。临床治疗总有效率指标包括显效、有效、无效等,显效为Hcy降低80%,收缩压及舒张压均正常。有效为Hcy降低20~80%,收缩压及舒张压均下降且恢复正常指标。未达上述标准为无效。
1.4 统计学方法
临床治疗总有效率使用%表示,检验方法为x2检验,各项临床指标使用x±s表示,检验方法为t检验,数据分析比较使用的统计学软件为SPSS 22.0,P<0.05表明统计学分析具有实际意义。
2 结 果
临床治疗总有效率指标比较,研究组患者显效25例,有效14例,总有效率为(39/43)90.7%,对照组患者显效22例,有效10例,总有效率为(32/43)90.7%,74.1%,研究组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各项临床指标比较,研究组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3 讨 论
H型高血压属高血压的特殊类型,患者血压中Hcy浓度持续偏高,诱发心血管疾病的风险显著高于单纯型高血压。临床治疗H型高血压主要采用西药辅助降压,长期服药不良反应发生率偏高,临床治疗效果不显著。
本次研究结果显著,采用半夏白术天麻汤加减治疗的研究组患者临床治疗总有效率及各项指标均优于对照组。中医理论认为H型高血压属肝风、眩晕范畴,病因为脾虚导致湿气聚集,产生的痰液随肝气上冲,导致患者患者气血逆乱,治疗应以化痰、健脾、祛湿、平肝气为主。半夏白术天麻汤中君药为半夏及天麻,半夏具有化痰燥湿、散结消痞之功效,天麻具有止痛、熄风、化痰之功效,二者联合应用能够改善患者头痛、眩晕等临床症状[2]。白术具有除湿、益气、健脾之功效,茯苓能够安神健脾,组方中天麻、茯苓、白术、半夏等药物经药理学研究,均具有降低血液粘稠度,促进脑部血流量增加的功效,天麻中的天麻素能够抑制血管平滑肌增殖及血小板聚集,进而对动脉硬化的进展实现有效控制。半夏中含有甾醇及苷类物质,可清除人体内大量自由基,有助于提高人体免疫力,与常规西药治疗相比临床优势显著。
由此可知,H型高血压患者采用半夏白术天麻汤加减治疗临床效果显著,值得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 郭燕琳.H型高血压的血压变异性及靶器官损害特点[J].医学理论与实践,2019(15):2379-2381.
[2] 蔡 辉.H型高血压发病机制及治疗进展[J].中国处方药,2019,17(07):2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