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的村规民约
2020-07-16张莹
张莹
摘 要:当前我国乡村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任何村规民约的治理逻辑都是针对具体的治理场域生成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就构成了这样一个具体的治理场域。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许多村都制定了相应的村规民约,以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两个村在疫情防控期间制定的村规民约为例,从其自身特点、生成方式、性质、功能、作用逻辑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力图以此展现村规民约所具有的治理能力,提升村规民约规范体系的整体治理效能。
关键词:村规民约;新冠肺炎防控;乡村治理
中图分类号:C95 - 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 - 621X(2020)04 - 0112 - 09
一、問题的提出
在大传统之外,还有小传统[1];在正式约束之外,还有非正式约束[2];在国家法之外,还有民间法[3]。如何发挥多元规范的治理作用,已经成为当下国家治理中的重要课题。村规民约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4],最早的时候被称为乡俗、乡规民约等,它属于公约的一种形式,在一定范围而言是一种公共性规则。村规民约作为小传统的民间法之分支[5],长期存在于村落、村寨之中,依据本村人的生产生活实践而生,主要用来调节村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纠纷,是一种土生土长的民间规范[6],对村民自治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关村民自治的综合性法规,也可称为村民自治中本村的小宪法[7]。简言之,村规民约是依照法治精神,由共居同一村的村民在生产生活中根据习俗和现实共同制定、共信共行的自我约束规范的总和[8]。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的村规民约主要有如下的特征。
1.合法性与自治性
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制定的村规民约其合法性主要体现在其制定主体、内容、实施措施以及奖惩制度都要符合法治原则及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它不得与我国的宪法法律相冲突。由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的村规民约是由村民自行制定的行为规范,故其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在确保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广大村民通过制定其来自主管理本村村内事务,它既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手段,也是村民实现自治的成果。村规民约内容应当反映本村村民的共同意愿,在实施过程中,也应当始终贯彻其相应规定。
2.区域性与差异性
区域性与差异性是互为表里的,区域性为表,差异性为里,地域不同,管理地方事务的规范当然也会大相径庭。由于每个村的实际情况(社会结构、风土人情、地理条件等)不同,所谓“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因而各村制定村规民约的标准和内容不可能完全相同。其内容必须符合当地的发展程度,否则终将流于一纸空文,因此其具有区域性。从区域性得出,村规民约也不是普遍适用的,它的作用范围仅限于村落内部。这种区域特色从另一角度也说明,农村自治的模式其实是一种以地域因素为基础的控制方式[9]。同时,由于各村的发展不同,一种村规民约不可能适用于所有村子,所以各个村的村规民约必然存在差异,此为村规民约的差异性。这一特殊时期,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东风桥村和迎水庵村自行制定的村规民约较有代表性,有相同之处,也有相异之处,下文会详细阐述,在此不赘述。
3.适时性和强制性
适时性主要是由于这些村规民约是伴随着此次疫情的爆发所带来的社会危害而产生的,如同法律条文的制定一样,以前的旧法中是没有关于网络侵权条文规定的,但是随着网络的普及,法律必须与时俱进,将网络这一社会现象囊括在内,从而更好地改善社会关系。疫情防控期间村规民约的制定亦是如此,这也就是村规民约产生的动因性要素,即规则不是生活中固有的,也不是无缘无故出现的,而是基于一定的动因和原因形成的。强制性主要是由于疫情期间制定的村规民约体现了村民的共同意愿,是切实结合当地实际,从村民的集体利益出发制定的[10],那就难免会出现一些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冲突的情况。如果允许少数村民为追求个人利益而违反全体村民所认可的村规民约,那么必然危害集体利益。因此,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制定的村规民约必须具有强制性,只不过此种强制性仅波及制定条约的主体,范围较小。如东风桥村和迎水村制定的村规民约在其落款处标明:“以上村规民约经全体村民一致讨论通过,如有违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村规民约公开处理曝光。请大家自觉遵守,相互监督,发现线索,及时向镇、村举报。”
可见,新冠肺炎防控期间是乡村治理的非常时期,在此期间制定的村规民约具有独特的内部结构与运行逻辑,因而本文将对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的村规民约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展示广大农村的治理能力。
二、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的村规民约的生成
伴随新型冠状病毒的出现以及愈益严重的态势,封省、封市、封县乃至封村已经成为控制疫情进一步扩大的必要的措施,大到国家,小到各村都作出了限制人口流动的实施细则,本文主要论述各村专门针对此次疫情所自行制定的村规民约。下面以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东风桥村和迎水庵村制定的村规民约为例,从而概括疫情期间的村规民约的生成途径。
东风桥村制定的《东风桥村防控新冠肺炎村规民约》具体包括1基本原则、6具体行为及落款八内容,摘录如下:
为巩固前期我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成果,严防疫情反弹,确保彻底答应疫情阻击战,保障全体村民安康,特订立村规民约,并承诺严格遵守。
1.继续坚持相互不拜年、不聚餐,直至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
2.继续坚持不聚众赌博;
3.继续坚持红白喜事简办;
4.继续坚持文明祭祀,杜绝野外用火;
5.坚持主动劝阻本户在外省外市外县外乡镇亲友近期来访;对附近人家有近期突然来访亲友或返乡家人的,一经发现,立即向村报告;
6.经许可的返乡人员必须是在本村有长期生活史、有固定住址,返乡时要提供详细的行动轨迹,执行严格的居家隔离措施;对湖北返乡、途经湖北返乡人员,必须实行集中留观14天,到期后接受核酸检测,其集中留观费用自理;其他市外返乡人员,必须签订承诺书,居家观察14天,到期后进行CT检查。
以上村规民约事关全体村民生命安全,如有违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通告及本村村规民约公开处理曝光。我们承诺自觉遵守,并相互监督,发现违约线索,及时向镇、村举报。”
迎水庵村制定的《迎水庵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村规民约》具体包括摘录如下:
1.相互不拜年、不聚餐。
2.不聚众娱乐、赌博。
3.红事停办、白事简办。
4.文明祭祀,严禁野外用火、少火粪。
5.主动拒绝外省外市外县外乡镇人员来本村走亲访友。
6.所有返乡人员需自觉到村登记。县内返乡人员需有正当理由返回,并严格执行查验手续(所在村、社区、企业开具的介绍信),居家观察14天,无正当理由者坚决不予返乡。县外返乡人员必须具有本地户籍且在本地有长期生活史、有固定住址的,返乡是需要提供详细的行动轨迹,执行严格的居家隔离措施,签订承诺书,居家观察14天,到期后进行三项检查。对湖北返乡、途经湖北返乡人员,必须实行集中留观14天,到期后接受核酸检测,其集中留观费用自理。其他市外返乡人员,必须签订承诺书,居家观察14天,到期后进行CT检查。
以上村规民约经全体村民一致讨论通过,如有违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村规民约公开处理曝光。请大家自觉遵守,相互监督,发现线索,及时向镇、村举报。
通过对东风桥村和迎水庵村制定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村规民约的研读,不难发现其生成途径主要有以下2种。
(一)创制生成
创制也即制定。与其他村规民约不同的是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的村规民约是在特殊时期为了确保全体村民的利益而制定的,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与其他村规民约相同的是二者间的制定程序一样。
东风桥村和迎水庵村在疫情防控期间制定的村规民约是现生的,很明显,这种针对性极强的村规民约如同法的产生一样总是伴随一定的社会现象或社会问题而后生。简单来说,此次疫情防控期间的村规民约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联系本村实际,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具体而言,村规民约制定程序主要有以下几步。
1.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共同研究,形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村规民约》征求意见稿(本节以《村规民约》代之)。
2.将《村规民约》征求意见稿提交全体村民或户代表讨论,广泛征求意见。
3.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归纳、梳理群众意见,形成《村规民约》草案并报乡党委、政府审核。
4.将《村规民约》草案提交全体村民或户代表讨论,召开村民会议表决,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半数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有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经与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才能有效。
5.《村規民约》从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村民委员会及时将《村规民约》张榜公布,并印制成册,分发到户,同时报乡政府备案。
在乡村治理中,即便是遇到紧急事件,村集体也具有规则意识,也会根据本村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则。村规民约的生成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范村集体的治理行为,防止村干部在疫情期间“乱作为”,当然这些村规民约也对村民的行为予以规制。更重要的是,在应对紧急事件中,制定相应规则的过程就是治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村民对疫情有了更为具体的了解,也更能够理解为什么会采取这样的防治措施,此时全体村民就成为乡村疫情治理的主体,为疫情防控积聚了强大的力量。实际上,在非常时期,村规民约虽然还是按照确定的程序制定,但是都会尽量缩减制定的时间。换言之,在疫情防控时期,村规民约的创制要用更短的时间走完规定的程序,这对整个乡村的治理能力既是一种考验,也是一种不可多得的锻炼。
(二)借用生成
借用即借来使用的意思。通俗来讲,村规民约的借用生成,是指在疫情防控期间,倘若某村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出专门针对此次疫情的村规民约,其他村对已经制定出来的村规民约直接借以使用,或结合本村实际,对已经制定出来的村规民约的某些条文进行修改而用之。这就如同法律移植一样,在借鉴、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他村的村规民约,使其为本村所用。
通过对东风桥村和迎水庵村在疫情防控期间村规民约的摘录,极易看出两村规定的村规民约几乎相同,只有极少数内容不同。绝大多数内容相同的原因是两村处同省同市,一些规定都是可以相互借鉴,参照使用的;而出现不同规定的原因应该就是两村的实际情况不同。最明显的不同之处在于两村针对返乡人员的措施不同,迎水庵村的规定更为细致,对不同的返乡人员作出了细致的划分,这是因为该村在外务工人员较多,春节期间返乡的人员也就较多,细致的划分有利于后期的精准施策,从而真正做到“外防输入”。其实,从更宏观的视野看,此种“借用生成”并不仅仅是指村与村之间的借用,也是指村这一自治共同体对国家规定的借用。对于如何防止疫情的蔓延,国家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不管乡村有怎样的特殊情况,都必须遵循国家已有的规定。
在本质上,借用就是不同规范的一种互动模式,这里的不同规范既包括了同类型的规范,也包括了不同类型的规范。比如,不同乡村之间借鉴疫情防治措施,就属于同类规范的互动,而村规民约借鉴国家规定,则属于不同类型规范的互动。不同规范是不同治理行为的体现,特别是不同类型的规范代表了不同的治理方式,村规民约与国家规定的互动,就代表着乡村治理与国家治理的互动。虽然说乡村治理在一定意义上也属于国家治理的一部分,但是在我国这样一个超大型的治理疆域中,历史上就有了“皇权不下县”这一说法,即便在现代社会,乡村治理也只是国家治理的末端,国家治理对乡村社会的影响也极为有限。同时,通过村规民约整合国家法律与民间规约进行综合治理,不仅符合当前乡村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而且也是推进村级治理法治化的重要路径[11]。因此,国家治理与乡村治理的互动极为必要,既然是“互动”,就不存在谁压制谁,又是通过规范互动变现治理方式的互动,在此过程中就能够实现两种治理模式的“视域融合”,进而形成治理的合力。
三、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的村规民约的性质
从当前所有的村规民约来看,其制定程序前文有所提及,不再赘述。其内容一般涉及村务方面、经济方面、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公共关系处理方面、国家政策执行及其他方面。这些内容有的长期有效,有的短期有效。毋庸置疑,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的村规民约当属短期有效的规则。它的产生和废除是与疫情发展态势密切相关的。首先,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的村规民约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道德、习惯、宗法族规一样,是在农村实际存在的一种规则,它们共同构成了乡村治理中的多元规范体系;其次,它不具有国家法的性质,而是民间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乡村治理中构成了一个由不同性质的规范组成的多元规范体系;最后,疫情防治不同于乡村生活的常规治理活动,此时乡村生活更多地依赖于国家提供的防疫知识、信息、策略,由此生成的村规民约必然受到国家法的极大影响。基于此,本文便在民间法的大框架下研究疫情防控期间所生成的村规民约的性质。
(一)准法规范
所谓准法规范,是指在某些重要方面有类似法的特征,起到类似法的作用的行为规范,它模仿法的符号,比照法的构成而制定成文[12]。
法学理论对法的定义是: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因此,村规民约不能被认定为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制定主体不是国家,表达的意志亦非全体国民。但是它的制定是经过国家授权,由专门的村民会议制定,而村民会议这一机关无疑带有“准公权”的性质。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可以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更为直接,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宪法、法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可作为制定村规民约的依据,这种授权使得村规民约的产生有法可依。同时国家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该《意见》规定了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各类违法犯罪,为各村在疫情防控期间制定的村规民约之执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如此看来,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的村规民约至少可以说成是一种由国家承认的准法规范,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的调整人们权利义务的规则,并得以某种方式强制执行。因此,把疫情防控期间制定的村規民约定位为一种准法规范并无不妥。正是由于疫情防控期间的村规民约具有准法规范的性质,因而村规民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认为是国家法律实施的一种表现。民间法在法律接受中具有重要作用[13],通过村规民约实施国家法律,更有利于增强国家法律的可接受性。诸多疫情防控的措施都是对社会成员行为的限制,而且此次疫情又刚好发生在春节前后,社会成员不一定都愿意遵守相应的防治措施,而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就是国家法律实施的过程,民众在此过程中逐步理解了国家法律。
(二)村规民约与法律、政策的关系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这一规定表明了村规民约和国家法律政策之间的关系为:以法律政策为指导,切不得违反法律政策。本条规定可以作为村规民约同法律关系的准则。
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的村规民约之产生于法有据。说远点,它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说近点,它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并由以上《意见》保障其实施的,因此,它与国家法律、政策相互联系。很多村规民约中都有类似国家法律政策执行细则的规定。比如在当前严峻的形势下,国家为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出台了一些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的文件。各村为贯彻落实此类文件,在新制定的村规民约中也增加了一些不服从管控的惩治款项。东风桥村和迎水庵村在落款处的说明就是最好的例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有关“划法为规”的问题。所谓“划法为规”,指的是把国家法律转化为村民可以理解的民间法规范,期望以此培养村民的法治习惯和信念[14]。有人认为,这种做法有利于培养村民法治的习惯[15],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规则,其中规定的事项应当主要为村民自治中出现的情况。而国家法是宏观的,总体而言比较笼统。因此不宜将国家法律以通俗化语句转化为村规民约,否则会出现内容不匹配的情况。虽然在短期内这种方式有利于村民意识自信化、村民行为秩序化,但这会导致村民混淆法律与村规民约,甚至会降低法律的效力。现代国家治理,虽不排除治理主体对法律之外的其他多元社会规范以及经由这些规范调整形成的多元社会秩序之依赖,但多元社会规范,是存在于法律调整射程内的,必须坚持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和宗旨[16]。可见,村规民约对国家法律的“消化”,不能成为消解国家法律的行为,这样就不利于培养法律至上的观念。
(三)村规民约自身的特色
疫情防控期间的村规民约的准法规性质还体现在其自身的特色之中。疫情防控期间的村规民约最为直接的目的就是有效防止疫情的扩散,维护乡村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其实,不管是在任何时期,村规民约总是与乡村治理相联系,它就是一种重要的治理规范。虽然村规民约的规定并不复杂,条文也并不多,但是这些规范都具有综合性,几条具体的规定往往涉及乡村社会的方方面面。村规民约作为准法规范是一种追求实效的规范,因为它所针对的治理事项本就是具体的,甚至某些村规民约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本文所讨论的疫情防治期间的村规民约就是这样的。
1.村规民约同村民自治紧密相连。其自治性要求村民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情由村民自己决定和处理。这说明村民只有在自治的基础上才能存在一个适度的空间,使村自治组织摆脱国家政权的附属地位,根据管理各项事务的需要制定村规民约。如果还是完全的行政管理,村规民约也无从谈起。在疫情防控期间,各村几乎都制定了一套规则,这使得村民自治有章可循。以甘肃省徽县栗川乡的几个村子为例:吴湾村、高坝村、豆坪村以及河湾村在各自村口设立的疫情防控检测点旁通过拉条幅或者张贴的方式标明“外来人员,禁止入村”,并对本村外出人员进行离村时间、返村时间、体温测量登记。对外村途经本村人员进行登记并劝返。(由于笔者在疫情防控期间作为高坝村疫情防控检测点的一名志愿者,所以对此过程非常清楚。)以上防控措施仅凭国家之力是很难落实下去的,这也正是村规民约派上用场之时,它的灵活性和便捷性能更好地帮助国家法律政策取效于社会。
2.村规民约的综合性。在内容上,它打破了国家对法律部门的划分,囊括了村民生活以及村务管理各个方面,甚至其中也包括了道德、政策等等。形式上,既有倡导式的村规民约,又有惩罚性的规则,或者是二者的结合。从前文中摘录的两村村规民约的内容来看,在此次疫情防控阻击战中,两村都规定了不拜年、不访友,不聚众娱乐、赌博,红白事简办,文明祭祀以及返乡人员到村登记等内容。这些规定既可说是倡导式的,也可说是惩罚性的。在这种环境下,各村村委会务必要号召广大村民实行自我保护,并且对与村民利益唱反调的人予以惩罚。
3.村规民约的软法性与执行效力的有效性。前文多次提及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规则,它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保障其实施,但其在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执行,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一套国家法之外的民间自治规则,它与诸多民間法规范一起构筑了国家法以外的秩序。疫情防控期间制定的村规民约之所以能够顺利的施行,一方面依靠全体村民的内心确信,即村民对其内容的认可、接受,另一方面依靠它的惩罚措施。大部分情况下,村规民约没有专门的执行机构,而仅靠人们对它的认同,长此以往,人们愿意受此套规则的约束,此为习惯。正如韦伯所说:“习惯被同意为‘有效,并由对偏离习惯的不同意而加以保障。”[17]因此,村规民约虽为软法,但却得到有效的执行。
总之,村规民约在整个治理规范体系中的角色决定了它的性质。毋庸置疑的是,村规民约属于民间法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这是它的固有属性,这也是从规范属性而言的。同时,村规民约也是多元治理规范的组成部分,在这个治理规范体系中,它与国家法规范时刻保持互动,这就决定了它是一种准法规范。乡村既是国家治理的末梢,也是一个自治共同体,当国家法律处于强势地位时,村规民约的实效就难以充分发挥出来,因而村规民约的效力与实效的关系也处于动态变化之中。
四、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的村规民约的功能
村规民约的一个重要作用在于划分权利义务,管理各项自治事务,它的产生使得各项事务有序化,各种社会关系社会利益得到调整。另一个作用则显得更为重要,即它在调整民间纠纷、稳定农村秩序以及弥补国家法漏洞时所带来的社会效果。此两方面的作用使得其自身功能得以凸显,下面本文重点讨论疫情防控期间所产生的村规民约的功能。
(一)指引功能
新冠肺炎防控期间所生成的村规民约主要是规定村民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该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调整就是指引。指引功能的发挥以村民对该村规民约的知晓为前提。指引有两种情况,其一为确定性指引,即通过规定村民义务,要求村民做出或者抑制一定行为;其二为不确定性的指引,即通过授予村民权利,给人们赋予一种选择的权利。从其生成的意图来说,此两种指引所包括的行为后果都是促使人们行为时所考虑的因素。但不同的是,确定性指引目的主要是防止人们做出违反规定指明的行为;而不确定性指引目的是鼓励人们从事规定所倡导的行为。
在安徽省六安市东风桥村和迎水庵村此次制定的《村规民约》中,第一至六条均规定本村村民应该如何行为,其主要是明确疫情期间村民的义务,为确定性指引;落款处均鼓励村民赋予其举报权,对发现不遵守规定的村民及时向镇、村举报,为不确定性指引。
(二)评价功能
疫情防控期间制定的村规民约是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村民行为的作用。它不仅具有判断村民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而且由于其是建立在一定的价值、道德基础之上,所以也可以衡量人们行为的是非善恶。通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
疫情期间,有不少网络媒体曝光出一些恶劣事件,有聚会、走亲访友的,也有聚众赌博的,甚至还有一些人不顾自身和他人的安危,从疫情最严重的武汉逃离出来,高调夸夸自谈的等等,这些事情刚被曝光出来,便引起公愤,遭到全国人民的指责。当然,更多的是一些做好事不留名的活雷锋,有向一些工作单位捐赠口罩的,也有在各村安置的疫情检测点捐赠食物的等等,这些行为无疑会受到人民的褒扬。
(三 )预测功能
预测功能是指根据疫情防控期间制定的村规民约的规定,村民可以预先知晓或估测到人们相互之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其他村民及乡、镇、村的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他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作出行动安排和计划。生活中,每个人的行为都可能对他人的行为发生影响,同样地也会受到他人行为的影响。在这种复杂的互动关系中,如果没有一套人们内心确信的规则,去预测自己的行为和安排的后果,那么生活就会陷入无序状态。这种预测功能可以减少人们行为时的盲目性。由于我国人民的家本位思想特别强烈,所以在一般时期,人们会认为拜年、聚会等活动再正常不过了,但是在疫情期间,拿以上两村村规民约来说,村民会知晓在疫情期间走亲访友、聚众集会等行为是不正确的,如若违反规则,就会受到相应的行为后果,因此就会不做出此类行为。总之,人们会通过疫情期间村规民约的预测功能,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法合理的安排,以便用最小的代价和风险取得最有效的结果。
(四)教育功能
疫情防控期间所制定的村规民约的教育功能首先表现为,通过把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凝结为固定的规则而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传播。其次表现为通过规则的运行而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例如,对不合规则的行为进行曝光并处罚不仅对犯事者起到教育作用,而且也可以教育其他人今后谁再做出此类行为也将受到同样的惩罚。对合乎规则并且践行规则的行为进行鼓励、保护可以对其他人的行为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金家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及村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在2020年1月31日做出来一条关于疫情期间出租房管控不力的处理决定。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该村蔡家溇出租户陈建德户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出租房管控不力,接受外来人员来村入住,经该村村民举报查实,村两委会、村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对陈建德户进行批评教育,并对此出租房实施封存以及扣除村民陈建德户村规民约奖500元。该村对不符合规则德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处罚不仅可以对陈建德户起到教育作用,而且也会对本村的其他村民在疫情防控期间德行为起到警醒作用。
综上,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一样,都是一种规范体系,作为一种规范,它们都可能产生某些社会功能。但是,二者是不同性质的规范体系,它们具有不同的特点,这也就决定了它们即便具有相同的功能,但是此种功能在社会中的作用机制不一样。事实上,正是由于不同的规范体系具有不同的功能,它们在社会中发挥不同的作用,它们才可能构成多元的规范。换言之,任何类型的规范,都具有作为规范的一般功能,它们的异质性主要体现在它们在社会中的作用机制不一样。因此,下文将进一步讨论村规民约的作用机制,以此展现村规民约的独特性。
五、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的村规民约的作用逻辑
上文讨论的村规民约的性质与功能,都是此种规范的一种静态层面的属性,这种属性最终还必须表现为某种作用逻辑,这样才能使这种规范在乡村社会中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疫情防治期间的规范属于应急性的规范,如果它想要在疫情治理中產生实际效果,那么它就必须遵循乡村治理的逻辑,也就是构成乡村社会秩序的一种逻辑。村规民约积极作用产生原因主要有国家法律的确认、社会环境的支持、自治传统的发扬、集体认同心理的支撑、治村强人的推动以及村规民约的变革调适[18]。但是,村规民约的作用逻辑是它之所以产生积极作用的更深层次的原因。众所周知,村规民约是在我国农村村民们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为保障个体生存、维护乡村社区的社会发展而自发产生的一种社会自治规范。它是以乡土中国熟人社会为基础的,其中贯彻的是乡土社会的情感逻辑和互惠逻辑。在熟人社会中,人们的行为围绕着人情关系展开,行为准则是人情规范,这种人情取向的行动规律就是“乡土逻辑”[19]。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制定的村规民约作为一种自发产生的民间规则,它体现了与国家法截然不同的乡土逻辑,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系逻辑
中国乡土社会是典型的熟人社会,从而促使乡土社会的各种关系具有极强的社会连带性。疫情期间的村规民约正是在这种关系的作用下产生的。法国农村社会学的代表人物蒙德拉斯认为,农村是互识性的社会,农村社会与城市社会是不同的,前者中人与人是熟悉的,而后者则是陌生的[20]。我国的乡土社会是以村落为单位、以土地为依附、以群体为本位、以熟人社会为模式的社会,在费孝通先生看来,“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为生于斯、长于斯的社会,这是一个熟人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乡土社会是靠亲密和长期共同生活来配合各个人的相互行为,社会的联系是长成的,是熟习的,到某种程度是使人感觉自动的。只有生于斯、长于斯的人群才能形成这种亲密的关系,其中各个人有着高度的了解”[21]。这些村规民约正是因为建立在熟人关系结构的基础上产生的,才使得其有条不紊运行。
(二)情感逻辑
情感逻辑与关系逻辑看似是一回事,其实不然。简单地说,关系逻辑是从宏观层面上去分析村规民约的一种逻辑方式,而情感逻辑则是在微观或是具体层面去分析的,因此有必要单列出来做一说明。乡土社会是人际关系较为简单的一种熟人社会,在这一框架下,人口流动性较差,村民们长期共居于稳定的生活环境中,在这样一个“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中,‘面子成为维系村民关系的重要因素。这些新形势下制定的村规民约事实上也是通‘面子来维护的规则。如若在疫情期间不遵守规则的约束,聚众娱乐、串门、走亲访友、接待外来人员,被正义村民举报后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惩罚事小,‘面子事大,被举报的人会认为丢了‘面子。可见,这种情感约束对于维护农村秩序有着不容小视的作用。
(三)利益逻辑
虽然乡土社会是以宗族关系和血缘关系为纽带而维系的熟人社会,但它同时也受市场化趋向所左右[22],利益关系已经成为维系农村社会治理结构的重要因素。在乡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基本原则是通过互惠体现出来的公平原则,当这种互惠关系不能维系时就会产生纠纷。在此需要补充的是,这里的互惠原则并不同于我国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它不是对法律条文的直接贯彻,而是在公平原则基础上对民间习惯的贯彻。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的村规民约是各村村民为了维护本村集体利益而制定的,通俗来讲,这是一种契约式规则。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中,当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成承受的地步时,人类就被迫改变生活方式,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总和来克服生存的阻力。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卫每一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抗击疫情并不能靠一己之力成功,所以人们只能结合并形成力量的总和来克服当前生存的阻力,这种结合方式最终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呈现出来进而保障每个村民的利益。这也就是所谓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制定的村规民约是以熟人社会的关系结构为纽带,以村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为基础,以促进乡村社会秩序稳定为旨向的民间规则,它是我国现代治理乡村社会及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各地村委会制定的村规民约在为村民设定义务与责任的同时,亦给予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当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鼓励村民通过适当途经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以此它对于加强人际关系、稳定社会的治理状况具有十分重要的法治意义。其一,村民的积极维权能够使当前各地制定的村规民约的约束力得到更清晰的阐释。例如前文提到的金家村出租户在疫情期间对出租房管控不力,接受外来人员来村居住,经村民举报并查实,对此出租房实施暂时封存、扣除出租户村规民约奖500元并对其行为进行通报批评。此次事件对村民往后的行为具有警示作用,它能使该村全体村民对此村规民约的约束力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并将有利于敦促该约在实践中的遵守与执行。其二,村民的积极维权将有助于提升村民对其所在村村规民约的价值认同,让村民有存在感和参与感。对规则的不遵守会被惩罚,这使得村民切身感受到当前制定的村规民约之价值所在,同时村民对自身权利如举报权的行使也会让他们感受到自身的价值所在。
以上分析表明,村規民约的作用逻辑是它运行机制的体现,是它内部结构释放治理效能的方式。这种作用逻辑也必须遵循乡村社会固有的治理逻辑,当制定的村规民约所预设的作用逻辑大致符合乡村治理逻辑时,它就能在乡村治理中发挥更大的效能。当然,任何规范都不可能完全遵循某种治理逻辑,它们有时还必须改变既有的治理逻辑,或者形成新的治理逻辑。但是,乡村社会的“乡土逻辑”是一个弹性的概念,它在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内容,因为乡村社会一直处于流变之中,很明显的就是乡村社会以前主要是一个文化共同体,而现在逐渐转变为了一个自治共同体。所以,乡土逻辑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从关系逻辑、情感逻辑、利益逻辑三个具体维度可以大致解析当下乡村社会中的乡土逻辑。
六、结语
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制定的村规民约能够把国家法律及政策观念嫁接到农村社区,既有利于充分体现村民的自主权,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并实现本村的秩序和谐,又能使人们熟知法律和政策内容,使法律政策在农村社区充分发挥作用,为推进农村社区法治建设发挥实际作用。同时,当前制定的村规民约更具针对性,这些专项规则能够更加精准地落实到村、户以及每个村民。是目前我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一种强有力的措施。
我国乡村社会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乡村治理也正是在此种背景下展开的。在过去,交通不便,乡村是一个较为封闭的治理体,而且家族、氏族构成了这样的一个个封闭治理共同体。在当下,四通八达的交通与便捷的网络打破了乡村的封闭性,使它也成为一个流动的社会,也正因为如此,此次疫情才可能对乡村社会构成巨大威胁。作为治理规范的村规民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内在结构与运行逻辑也处于变动之中[23],因而需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此类规范,特别是要在具体的治理场域中认识此类规范。本文对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的村规民约的分析,就是为了梳理具体治理实践中的村规民约,并期望由此提升村规民约规范体系的整体治理效能。
参考文献:
[1] 罗伯特·芮德菲尔德. 农民社会与文化: 人类学对文明的一种诠释[M]. 王莹,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3.
[2] 道格拉斯·C. 诺斯. 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刘守英,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3]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5.
[4] 吕德文.乡村社会的治理[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13:43.
[5] 谢晖.大、小传统的沟通理性[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6]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7] 王禹.村民选举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56.
[8] 张广修.村规民约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 30.
[9] 于语和,安宁.民间法视野中的村规民约——以河北省某村的民间调查为个案[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5).
[10]刘祖云.江苏乡村治理发展报告[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3:73.
[11]陈寒非.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村规民约之路:历史、问题与方案[J].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8(1):86.
[12]汪俊英.村规民约建设中村庄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理论与改革,2000(5).
[13]高中意.论民间法在法律接受中的作用[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6).
[14]蒋颖,王向前.村规民约制定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
[15]张景峰.村规民约与农村社区法治建设[J].乡镇论坛,2000(10).
[16]谢晖.法律至上与国家治理[J].比较法研究,2020(1).
[17]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M]. 张乃根,译.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7 - 8.
[18]陈寒非,高其才.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实证研究[J]. 清华法学, 2018(1):76 - 79.
[19]陈柏峰.熟人社会:村庄秩序机制的理想型探究[J]. 社会, 2011(1).
[20]H.孟德拉斯.农民的终结[M]. 李培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72.
[21]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三连书店出版社,1985:44.
[22]谢晖.当代中国的乡民社会、乡规民约及其遭遇[J]. 东岳论丛, 2004(4):55.
[23]周铁涛.村规民约的历史嬗变与现代转型[J]. 求实, 2017(5).
[责任编辑:吴 平]
On the Village Rules and Regulations During the Period of COVID-19 Prevention and Control
ZHANG Ying
(School of Law,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83, China)
Abstract: Village rules and regulations are important norms in rural social governance, which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of rural areas. Since the outbreak of COVID - 19 epidemic, each village has rapidly formulated the corresponding village rules and regulations. The village rules and regulations during the period of COVID - 19 prevention and control have their own characteristics, which can be either created or borrowed, and their nature at this time is quasi-legal norms, and play the functions of guidance, evaluation, prediction and education i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rural epidemic. Village rules and regulations must follow the inherent local logic of rural society so that they may play a real role in governance practice. At present, the rural society is in a period of transition, the governance logic of any village rules and regulations is generated according to the specific governance field, epidem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 constitutes such a specific governance field, which fully shows the governance ability of the village rules and regulations.
Key words: village rules and regulations; COVID - 19 prevention and control; rural gover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