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分析
2020-07-16吴家球
[内容摘要]众所周知,当前社会已经进入了现代化信息时代,各种数字化技术与电子产品行业都得到了快速发展,在各行各业中的应用也愈发广泛。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当前我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了将近9亿,在此背景下,电子产品也成为了民事诉讼案件中的重要信息与证据,但是结合当前我国有关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条文规定来看,此方面政策还不够完善,导致民事诉讼案件在涉及到电子证据方面时缺乏统一的标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也有待商榷。本文主要内容研究了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希望能为维护我国民事诉讼的公正性略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电子证据;民事诉讼;作用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20-0090-02
作者简介:吴家球(1985-),男,广东阳春人,广东量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事诉讼、公司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及财产传承。
民事纠纷作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如果审判人员不能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依靠公正有力的证据做出审判,那么将会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受到质疑。在当前我国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电子产品的数量越来越多,电子证据也因此逐渐走向法律殿堂,并且受到了人们的普遍重视,目前电子证据已经成为民事诉讼案件中的重要证据类型。虽然电子证据已经走向法律的殿堂,但是因为相关法律条规不完善的因素,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对其完善,最终才能确保电子证据充分发挥自身作用。
一、电子证据的特征与重要作用
所谓的电子证据指代的是电子设备在计算机的基础上,以计算机数字方式为基础产生的证据。在当前电子产品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充满了各种类型的电子产品,电子产品在应用過程中会产生各种类型产品信息,电子证据便由此产生。例如手机中的下相机功能、邮件功能以及录音功能等等,这些都可以作为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应用时,证据事实是否与真实情况一致成为保证电子证据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
根据电子证据的本质来看,其本质便是数字传输,以数字技术为主导,以相关电子产品为载体,便于携带灵活性高。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电子证据本身离不开芯片、u盘、移动硬盘以及磁带等介质,因此无论是在收集电子证据还是提高电子证据,都需要对相关软件设备、硬件设备进行妥善保存。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事物,它的出现只有在被人们认知、接受之后才能够在法律上逐渐得到认可。虽然电子证据本身存在易被篡改等特征,使得人们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产生了诸多质疑。但是在当前我国电子产品高速发展的时代,各类型电子产品不断出现,录音电话、摄像机等设备的普及,使得刑事案件在审判的过程中也需要将相关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明案件事实的方式。基于此,在当前我国电子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技术渗透到了人民群众的方方面面,不少民事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关键证据都会涉及到电子证据,因此民事诉讼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电子证据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例如,在笔者办理的原告徐某仪诉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25万元现金归女方所有,究竟25万元现金是否已经完成交付?”双方各执一词。被告向法庭递交的一份由原告向被告亲属发送微信聊天记录成为重点,核心内容包括一份“借条”照片以及一段语音聊天记录,被告在语音聊天记录中陈述“离婚时的确取走了40万元现金”,但在开庭时却矢口否认存在拿走40万现金的事实,法官最终认定微信聊天记录所记录的信息属于客观事实,这也成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关键支撑。
目前在我国不少民事诉讼案件当中都出现了因为电子证据认定复杂,导致案件审判陷入僵局的现象,由此可见,电子证据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的重要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必要性。
二、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应用
结合我国当前民事诉讼案件的开展情况来看,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想要确保其在诉讼案件中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就需要从电子证据的可用性人手,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笔者结合自身多年从业经验,从以下内容详细分析了有关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一)电子证据在我国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可用资格
所谓的电子证据可用资格指代的是电子证据成为民事诉讼案件证据的资格性。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案件当中,电子证据已经成为不可缺少的有力证明材料,这也是证据的一种重要表达方式。其次,电子证据的资格性在一定程度上还体现在了证据收集途径以及收集渠道方面。电子证据在取证过程中,无论是证据形式还是收集方式都必须满足相关规章制度,电子证据本身的合法性也要在相关法律条文当中进行明确,这是因为电子证据本身具有易传输、复制、更改的特点,因此电子证据本身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公民的隐私造成侵犯,基于此,想要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有效应用电子证据,有关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一定要满足以上内容,以便确保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可用资格。
(二)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想要在民事诉讼中应用电子证据,一定要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例如电子证据不能被随意删改、内容不得调整,电子证据本身要具备高度真实性。记录电子证据的相关设备一定要在正常运行的基础上进行记录,如果记录设备存在问题,那么难以说明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并且电子证据的内容不得以取证、诉讼为目的,要在正常交流或者正常业务活动中进行公正客观的记录。电子产品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所有记录的系统内容、电文信息等都需要保持高度统一,以此证明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三)电子证据收集程序
所有电子证据的收集形式与过程都需要符合我国现行法律内容的规定,但是在当前我国不少民事诉讼案件当中,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仍旧存在有一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只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集行为,证据一律不予采纳,也不能作为案件审判的材料。此外,在实际民事诉讼案件当中,还存在有不少人员应用非法手段伪造电子证据的现象,例如对音频、视频恶意剪辑等,颠倒客观事实,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在案件审判时的客观判断,这种虚假行为下的证据不仅不会被采纳,还会因为造假问题被相关机构追责。
(四)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使用分析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少当事人为了保证自身利益,经常会出现两方当事人持有完全不同的态度,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一方提出了电子证据,但是另一方态度截然不同,并且对另一方当事人有较大影响时,那么在另一方当事人对证据提出异议时,审判者需要通过两方的争论内容进一步判断案件真相,对电子证据的可用性进行判别。此外,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对电子证据的举证责任等进行规定,因此审判员更要对电子证据进行谨慎判断,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尤其是对案件走向有直接影响的证据,更需要补充相关依据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切记不要凭借自己的主观臆想以及推测判断对电子证物进行判别。最后,还需要对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中的相关性进行审查,只有电子证据与其他相关形式的证据保持高度一致,最终才能够有效确定电子证据的有效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我国电子产品广泛应用的今天,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电子证据成为了证据的一种新型表现形式,但是因为电子证据本身具备易篡改等特点,导致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受到质疑,想要充分发挥电子证据的作用,就需要严格按照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合理采用电子证据,维护法律的客观性与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