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研究
2020-07-14孙樱萁
孙樱萁
摘 要:无人驾驶汽车不断研发推广,无疑会给现行法律带来巨大的挑战。当下最受关注的即是无人驾驶汽车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为了应对无人驾驶汽车带来的风险和挑战,笔者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实践,结合无人驾驶汽车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从分析无人驾驶汽车适用现行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着手,进而创新性提出产品责任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相结合的二元规制制度。
关键词:人工智能;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
一、无人驾驶汽车的概念
无人驾驶汽车与人工智能的发展密切相关,是一种依托算法产生,由机械硬件系统和高科技自动驾驶软件系统构造结合,从而取代人类驾驶者实现特定驾驶目的的人工智能产品。无人驾驶汽车由车辆传感器感知道路行驶环境,将所获得道路拥堵情况、潜在威胁、障碍物信息、目的地位置传递至主程序,主程序根据所接收相关路况信息进行最优路径规划,并将路径规划以指令发送至自动驾驶系统控制汽车行驶线路,从而安全到达预定目的地。无人驾驶汽车集中心控制、人工智能、传感系统等技术于一体,是计算机技术、模式识别和人工智能高度发展的实体产物,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科研实力和工业水平的重要指标,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我国无人汽车驾驶技术虽也取得了发展,但我国对其仍然采取保守态度,导致大量立法空白,如果等待无人驾驶汽车研发成功,再进行相关立法,则必定为时已晚。再有,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也会阻碍无人驾驶技术发展。
二、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适用及存在问题
(一)归责主体的立法适用及存在问题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一般为机动车所有人及使用人。然而对新型的无人驾驶汽车而言,其最重要的设计理念就是“将驾驶人从驾驶座位上解放出来”,让消费者享受更舒适的服务。此时消费者不再参与驾驶操作,仅需下达目的地指令,无人驾驶汽车就会根据指令将消费者送达目的地。在此种情形下,消费者已不参与驾驶操作。若仅根据机动车所有人和占有人下达指令行为就追究其侵权责任,则违背了无人驾驶汽车的设计初衷,明显不合理。
(二)归责原则的立法适用及存在问题
为了更好得平衡各方利益,传统侵权责任体系采用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严格责任多元归责体系,有助于保障实质正义,有一定借鉴之处。但对于高度智能化的无人驾驶汽车而言,如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则在实践中适用难度较大。无人驾驶汽车主要由车载计算机控制,其智能化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人类酒驾、疲劳驾驶、追逐竞驶等过错现象的发生,同时无人驾驶汽车构造复杂,运行过程是否存在过错难以判断,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有一定问题。另外,如果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会使无人驾驶汽车生产者面临高额赔偿的风险,无疑会削弱生产者的积极性和积极性,阻碍研发进程;再者也不利于传统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履行道路注意义务,这无疑会引发更多交通事故。
(三)举证责任的立法适用及存在问题
我国传统侵权责任体系主要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归责原则以及特定情况下的过错推定由机动车举证。但针对无人驾驶汽车而言,该举证原则存在不合理之处。首先,无人驾驶汽车属于人工智能程度较高的科技产品,要求普通的消费者就其内部存在存在缺陷或者运行过程有过错举证,难度很大。其次,无人驾驶汽车配置的车载摄像头像素清晰,可以清晰记录路况,举证能力明显强于传统机动车、行人、非机动车。若不考虑新兴事物的特性,仍要求消费者举证则有失偏颇。
三、我国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构建规则
任何一项新技术的出现都会引发一系列新的问题,法律作为社会的调节器,需要在综合考虑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的基础上,运用杠杆尽最大可能平衡消费者、生产者、受害人等多方利益。构建新型侵权责任规则,不仅要及时救济受害人,也要鼓励生产者研发推广新技术,促进产品改造升级,坚持救济受害人和推动产品革新并重。
(一)归责主体构建
无人驾驶汽车主要由车载计算机进行控制,消费者仅需要下达目的地指令即可。仅从消费者介入操作角度而言,可以把无人驾驶汽车可以视为一种类似于电视机、空调的产品,其相同之处即消费者仅需下达指令,产品即可按照指令去运行。所以在法律意义上,可以将无人驾驶汽车视为“产品”。因其存在产品缺陷造成的第三人损害,应当承担产品责任。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便于其尽快获得赔偿,应当由无人驾驶汽车生产者、销售者、软件研发者共同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一方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对方追偿。如果非因产品缺陷,根据报偿理论以及因果关系,则由消费者承担责任。
无人驾驶汽车主要由硬件和软件两部分组成。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汽车硬件存在产品瑕疵造成,如汽车螺丝、轮胎、刹车等零件不合格,则由汽车生产者承担责任,生产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零件供应商追偿;如果因硬件存在瑕疵引发交通事故,但硬件故障完全超出生产者、销售者可控制范围,如不可抗力导致轮胎爆胎,在驾驶途中人为破坏刹车等,生产者、销售者就不应该就此种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否则对生产者、销售者赋予过重义务,不利于产品研发推广。此种交通事故,根据报偿理论,所有人享受无人驾驶汽车带来的利益的同时应当承担其带来损害的风险。再者,所有人发号指令的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也有一定因果关系,将无人驾驶汽车所有人排除在责任承担主体之外,也不符合社会预期。但是在汽车交付之前,就存在硬件缺陷的,生产者就应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汽车软件即无人驾驶系统程序紊乱造成的,则应当由软件研发者和生产者共同承担责任。
另外,由于无人驾驶汽车设计精密复杂,检修难度大。为了无人驾驶汽车行车安全,生产者应当对汽车本身安全性保持高度注意义务,如果根据车载计算机所反馈的信息发现汽车存在安全隐患,生产者应当第一时间采取应急补救措施。然后和消费者取得联系尽快维修。如果因为生产者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则由生產者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消费者拒绝维修造成交通事故,则由消费者承担侵权责任。
(二)归责原则构建
在无人驾驶汽车完全不存在产品缺陷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在归责原则方面可以借鉴传统机动车的做法,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侵权采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侵权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及特定情形下的严格责任原则。
就无人驾驶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而言,笔者建议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无人驾驶汽车行车过程中,可以通过车载摄像头将周边路况拍摄记录下来。交通事故的前后经过、发生原因当然也会被详细记录,该功能为无人驾驶汽车的举证能力提供了保障。无人驾驶汽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实力差距悬殊,行人、非机动车在交通事故遭受损害的概率较大,举证能力弱,所以在立法上应当适当向后者倾斜,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能够确保公平正义实现。
对于无人驾驶汽车因自身缺陷引起的交通事故,可根据产品责任来追究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产品责任需要产品存在缺陷、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三个因素。因此,证明产品存在缺陷至关重要。《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产品缺陷主要是指存在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我国针对产品责任采用嚴格责任归责,即由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产品缺陷引发的损害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由此,如果由无人驾驶汽车自身缺陷引发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请求销售者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生产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向无过错一方追偿。产品责任加重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将损害赔偿与产品质量紧紧挂钩,这有助于提升无人驾驶汽车生产者、销售者的社会责任感,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三)举证责任构建
无人驾驶汽车之间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分配可以借鉴传统机动车做法,因为无人驾驶汽车之间实力相当,举证能力相当,无人驾驶汽车在行驶过程中能够通过车载摄像头将路况记录存储下来,双方均有能力就交通事故进行举证,则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无人驾驶汽车与传统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交通事故,笔者认为将举证责任分配至无人驾驶汽车一方较为合适。将举证责任归于无人驾驶汽车一方,避免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法完成举证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当然传统机动车作为原告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就造成的损害方面仍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6项规定,在缺陷产品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生产者若想免除责任,应当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举证。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产品缺陷、因果关系三个构成要件。考虑到无人驾驶汽车构造的复杂性,不再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笔者认为,在无人驾驶汽车产品缺陷引发的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应当就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具体而言,受害人只要就事发时车辆启动无人驾驶模式,受害人无过错但遭受到无人驾驶汽车的侵害,进行举证即可推定产品存在缺陷。最后由生产者就产品不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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