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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困难与对策

2020-07-14李向鹏

安徽农业科学 2020年12期
关键词:困难对策

李向鹏

摘要 为提高涪陵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成效,通过调查研究,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改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构建良好的乡村融资环境、健全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逐步提高农业产业社会化服务水平、逐渐改善基本农田的排灌设施、完善乡村农业保险体系和多措并举应对市场挑战7条对策措施。

关键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困难;对策

Abstract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cultivation effect of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ubjects in Fuling District,after investigation and research,the article analyzed the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seven countermeasures:improve the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capacity of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ubjects,build a good rural financial environment,improve the rural agrotechnical services system,raise the level of social services for the agricultural industry gradually,improve irrigation and drainage facilities for basic farmland gradually,improve the rural agricultural insurance system and take multiple measures to meet market challenges.

Key words Cultivation of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ubjects;Difficulties;Countermeasures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大力实施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涪陵区委、区政府的政策引导和强力推进,大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成效较为明显。但由于涪陵区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青壮劳动力不断涌入城区就业、定居,一段时期内出现了乡村剩余人口老化、弱化的现象,部分田地无人耕种,一定程度上也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和挑战。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着生产经营能力不高、抵御风险能力较差的问题,在外部也存在融资环境差、技术推广体系不完善、农业保险体系不健全等客观问题。如何在困难和挑战的背景下,进一步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成效,是涪陵区在实现乡村振兴道路上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和分类

1.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

从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十八大相继提出要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来,国内学者、各级政府在研究实践中逐步统一了概念内涵,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三权分置”的总体框架下,创新发展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在此基础上成立的涉农专业合作社及农业企业”[1]。

1.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分类 由内涵可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可分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4类。

1.2.1 种养大户。

北方地区种植规模6.67 hm2以上,南方地区3.33 hm2以上的种植农户,可称为种植大户;年出栏10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年出栏2 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场,存栏2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可称为养殖大户[2] 。

1.2.2 家庭农场。

主要经营者为农村户口,劳动力基本为家庭成员的经营模式,同时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且5年内相对稳定,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

1.2.3 农民专业合作社。

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为主要经营内容,由农民依法自治管理,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农业组织。合作社系独立法人单位,盈余一般按股或交易量分配,是当前乡村农业产业的重要组织形式。其特征为导向市场化、可以解决单一农户想解决而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事情,是连接农户和市场的强力纽带,具有典型的合作共赢特性。

1.2.4 农业企业。系以农业为主营业务,涵盖农产品生产、深加工、销售,涉农物资生产、销售,农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等诸多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农业企业资金雄厚,技术体系健全,渠道稳定有力,抵御风险能力强,综合实力强大,是乡村农业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具有强大的引领带动作用。

2 涪陵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现状

2.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取得的成绩

2.1.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基本建成。涪陵区委、区政府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按照“农村美、农民富、农业强”的目标,通过政策支持、强化培训、产业扶持、强化品牌建设等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体系基本形成。据有关统计[3],涪陵区目前有种养大户10 000余戶;家庭农场约862个,户均经营规模近6 hm2;农业合作社866个;农业企业5 928个,其中区级以上龙头企业59个(市级34个、国家级5个),其余大部分为微型企业。

2.1.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生产的贡献不断增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良好成效,进一步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助推涪陵区农业快速发展,据区政府工作报告和有关文献[3],2018年涪陵完成农业增加值64.3亿元,增长4.5%,农业技术科技贡献率升至60%,土地流转率近40%,集中经营规模化生产率达41.9%,机械化生产作业率达47%。

2.1.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推品牌建设成效明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助推涪陵农产品品牌培育的成效显著提升,据统计[4],涪陵现有“涪陵榨菜”“辣妹子”“涪陵白茶”“涪陵青菜头”“茉莉花”等国际知名品牌,有无公害农产品90个, 绿色食品50个、有机食品9个。

2.2 涪陵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现实困扰

2.2.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参差不齐。

涪陵区通过“雨露计划”“阳光工程”等培训形式强化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训,但由于农村人才外流多,引进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管理能力参差不齐,具体表现为企业战略意识较为薄弱,重当前利益,不太注重长远利益,关注经济效益,相对不重视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营理念较为落后,重生产、轻销售,重数量、轻质量,品牌意识还薄弱;在管理作业工人、职工方面,未能有效建立激励制度和监督制度;财务、法律、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也需要进一步提升。

2.2.2 经营主体融资渠道相对较窄。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规模较大,自有资金相对不足,故对融资需求较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往往只有土地的经营权,没有承包权、所有权,利用土地向银行进行抵押不可行,其他可抵押、质押的资产也相对匮乏,故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积极性不高[5] 。小组信用联保贷款有一定的集体违约风险,交易成本较高,处理违约耗费时间长,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融资需求;据调查,在涪陵区乡村,目前除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外,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体系仍不健全。

2.2.3 农技推广服务体系仍不健全。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先进适用技术有较大的需求,涪陵区目前的农技服务推广体系仍不能较好满足这一需求。农业生产技术变化多、更新快,不同产业项目的技术需求不一相同,因此基层农技人员在技术推广、服务上遇到技术难题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农业院校、科研院所的力量时而能介入进来,但远水不解近渴,不能从根本上和长远上解决问题。部分农业咨询公司能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但也存在着咨询费用高的客观问题;对于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来说,组建技术研发队伍是可行之策,但成本高、研发周期较长的现象也不容忽视。

2.2.4 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不足。

社会化服务是实现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减工降本的重要途径,从涪陵区现状来看,农村青壮劳动力外流比例高达85%[6],社会化服务组织组建的“库源”受到较大影响,因此涪陵区当前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数量、质量均烙下了农村剩余人口老弱化的底印。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对社会化服务的满意度较低,而社会化服务成员又因业务量小,涉及纠纷多无奈又退出社会服务组织,形成了恶性循环。

2.2.5 农田排灌设施较为落后。

受地形地貌等因素影响,涪陵区农田的排灌设施较为落后,天气干旱时,无灌溉水源导致作物面临旱灾威胁,暴雨来临时洪涝也经常发生,虽然部分农田配套了水池、管网,但发挥的作用有限,农业“靠天吃饭”的现象还未得到根本的解决。

2.2.6 农业保险体系运行效果不尽人意。农业保险保费高、发生风险后损失面大、保险公司理赔支出巨大,故目前能对农业产业开展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多,涪陵区有中国人保在烤烟、玉米、水稻、榨菜作物上开展了一定灾害类型的保险,据了解该公司2018年有一定的亏损,后续继续开展保险的意愿不大。此一现象不仅为涪陵区独有,孔祥智[7]认为,从全国来看,目前的农业保险体系相对滞后,同时农业保险的产品满足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广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然处于自然灾害的较大威胁之下。

2.2.7 农产品市场风险居高不下。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场意识薄弱,营销渠道选择面窄,目标消费群体模糊等因素,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的农产品滞销的现象屡见报端。同一区域不同经营者之间经营的产品较为相似的现象[8]在涪陵也同样存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产品的销售竞争压力。

3 涪陵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对策建议

3.1 大力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 区委、区政府要进一步出台优惠政策,引导城区农民工、大学毕业生等中坚力量返乡创业;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养力度,通过兴办鄉村夜校、乡村大课堂、推行远程终端教育等方式,围绕企业经营理念、经营战略、品牌培育、人力资源管理、企业家价值、法律法规、财务会计、技术开发推广等有关方面,加大教育培养力度,让经营主体们边实践边学习,大力提升其生产管理综合水平。同时建立等级评价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给予那些综合评价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有力的扶持。

3.2 构建良好的乡村融资环境 通过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政策引导的方式大力培育村镇银行、乡村资金互助社的组建发展,形成多主体、多元化的乡村金融体系,同时通过政府贴息、长期低息、提供担保等方式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对于农民合作社,要引导其围绕产业项目以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的方式进行项目融资,必要时政府给予其限期的项目启动资金补贴,助其发展壮大自身实力。对于农业企业,要继续加大对其减、免税的扶持力度,引导农业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参与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的项目经营,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方式进行合作,从根本上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

3.3 进一步健全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通过提升业务水平,推行网格化管理、加强定期评价、定期征询服务对象意见等的方法不断提高农技服务的有效性和覆盖面,适当补充人才充实基层农技推广服务队伍,也可以从现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选择那些经验丰富、熟练掌握农技技术的人员,组成技术推广服务组,并给予其一定的技术服务津贴,让技术推广服务组成为基层农技服务力量的有力补充力量。从内部来讲,要通过加大培训考核力度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技素养的提升,让其能开展简单易行的技术引进、示范对比、开发创新、推广实施工作。

3.4 逐步提高农业产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要通过政策引导充分挖掘、发现乡村剩余劳动力,努力组建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培训,用其长,避其短,让其熟练掌握1~2项专业技能并开展定期技能鉴定,执行好进入退出机制,让社会化服务组织始终处于一个年龄结构、技能結构相对合理的水平;同时要出台政策引导外流的青壮劳动力回乡务工,增强其回乡务工的荣誉感和获得感,努力增加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库源”量和质的水平。在作业安全方面,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除了要制定作业安全操作标准之外,还要为社会化服务人员购买安全作业保险。

3.5 逐渐改善基本农田的排灌设施 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建设农田排灌系统,尤其是要加强灌溉系统建设;要进一步增加农田水库、水池、管网建设,采取适宜的措施减少干旱天气下水库、水池的水分蒸发量。同时要进一步明晰产权,厘清权责,加大投入,强化管护维修,做到涪陵区农田排灌设施长期使用,经营主体长期受益。

3.6 完善乡村农业保险体系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重要保障[9-10]。要加大政策投入力度,完善乡村政策性保险。区委、区政府要进一步扶持引导商业保险深度融入涪陵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工作,在协助理赔、补贴保费、风险管护、成效评价等方面持续发力,促成多品种、多层级的农业商业保险体系。商业保险公司要进一步优化农业保险品种,加强客户服务,形成共赢局面。

3.7 多措并举应对市场挑战

区委、区政府要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建设订单农业,实现按订单生产,按订单销售,努力进行农超对接、农商对接,利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势头,积极探索网上销售等新型营销方式。依托有实力的农业企业,邀请专业咨询公司,进一步开展“三品一标”建设,不断提升“三品一标”建设的数、质量。对于有实力的合作社和农业企业,要鼓励引导其进一步开展农产品深加工,在现有知名品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品牌建设,增加产品销售附加值。要加强产业类群规划指导,聚焦产品差异化战略,促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细分目标消费群体,生产出优质的、多品种的、能满足不同消费群体需求的农产品。

参考文献

[1] 刘志成.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湖南社会科学,2013(6):128-131.

[2] 陈晓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年会上的致辞[J].农业经济问题,2014(1):4-7.

[3] 陈玲,陈兰,信桂新.丘陵山区特色效益农业提质增效发展问题与对策:以重庆涪陵区为例[J].绿色科技,2019(5):101-102,104.

[4] 宋晓云.涪陵区现代农业发展问题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7,28(14):137-138.

[5] 赵振宇.基于不同经营主体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问题研究[J].管理世界,2014(6):174-175.

[6] 文昌禄,盛杰.涪陵耕地撂荒情况的调查[J].重庆国土资源,2014(4):25-28.

[7] 孔祥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地位和顶层设计[J].改革,2014(5):32-34.

[8] 江维国.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定位及战略思考[J].税务与经济,2014(4):14-18.

[9] 张秀生,单娇.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研究[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8(3):17-24.

[10] 林俊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研究[D].南宁:广西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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