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AEO制度下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管理模式研究
2020-07-14丁婷张琳
丁婷 张琳
摘 要:近年来,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问题日益凸显,海关AEO制度对电商企业的信用管理分级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跨境电商经营环境的不断改变,AEO制度在推进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本文基于海关AEO制度的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管理模式现状及其优化对策进行分析,为实施跨境电商信用管理的精确化,促进我国跨境B2C电商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AEO制度 B2C电商企业 信用管理 AEO认证
近年来,在“互联网+外贸”的新形势下,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发展迅速。然而,跨境B2C电商市场中网络欺诈、虚假广告、虚假交易等信用问题日益凸显,严重阻碍了我国跨境B2C电商企业的健康发展。AEO制度(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由世界海關组织制定,旨在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整合海关监管和有效运作,提高诚信守法企业的核心竞争力。2018年3月中国海关总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构建了我国海关AEO制度,成为目前我国AEO制度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但是,随着我国跨境电商企业的不断增多,交易主体的种类日渐复杂多样,国际买卖方式的不断改变,AEO制度在推进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只有及时有效地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优化策略,从根本上解决AEO制度在信用管理过程中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才能维护跨境B2C市场秩序稳定,督促企业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全社会诚实守信的氛围。
1 海关AEO制度概述
1.1 世界海关AEO制度
AEO被称为“经认证的经营者”,源自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全球贸易安全和便利标准框架。它的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加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视为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缔约方,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理货人、中间商、承运商、港口、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
1.2 我国海关AEO制度实施现状
在我国,海关总署根据企业在各项标准上的得分情况,将企业分为三类:一般认证企业、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海关根据企业分类在进出口通关时,采取差异化管理方案,如表1所示。取得AEO认证的企业,由海关协调员对其进出口货物在确定原产地和商品归类海关对商品进行估价、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可享受先行验放的通关服务,AEO认证强有力地促进了国内企业参与到AEO认证中来,从而可以提升企业的信用管理,加快企业国际化速度,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信用企业管理办法》于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新实施的信用管理办法扩大了原有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标准化,改进信息收集和宣传,认证程序和标准,加大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
2 基于海关AEO制度的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管理模式现状分析
2.1 AEO制度的运行机制
由上文可知,我国海关AEO制度在对于企业的分类标准上分为一般认证企业、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海关将根据企业的信用认证级别在管理原则上实行差异化的管理方案。跨境B2C电商企业可以借鉴AEO制度,对整个行业内电商企业进行对应分类。在海关AEO制度中对取得AEO认证资格的企业可以享受不同阶梯式差异化的优惠便利。此外,海关AEO制度具有国际间互认机制,取得国际间互认可为跨境B2C电商在全球推广提供基础。我国跨境B2C电商信用管理模式建设可借鉴海关AEO制度在信用管理和措施规范上的建设,使我国跨境B2C电商信用管理模式构建起一整套更加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
2.2 海关AEO制度对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管理模式的积极意义
从外部因素来说,通过海关对企业实行认证和互认,企业可享受诸多便利优惠政策。一方面,这将有利于倒逼我国跨境B2C电商企业形成诚实守信的氛围,提升整个行业的信用程度,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可持续监管。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我国货物进出口的通关速率,有利于与我们合作的对外贸易伙伴顺利打开贸易的大门。现阶段,在中美贸易摩擦的国际形势下,更要促进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互利共赢合作。AEO制度在国际上普遍推行,各国海关会根据AEO制度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将会在较大程度上减少我国跨境B2C电商的阻力。
从内部因素来说,由于AEO认证企业可以享受诸多便捷的检验措施,如降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等,但前提是跨境B2C企业必须具备抗风险的能力、良好的资金运营、合法合规的经营等,这将倒逼企业提升自身信用状况,为企业长久发展提供机遇和基础。
3 基于海关AEO制度的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管理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源自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体系自身的问题
第一,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在涉及信用相关方面的法律体系尚未健全,缺乏相应的跨境电商法律规范进行约束。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引发跨境B2C电商权利责任界限划分不清,致使我国很多跨境B2C电商企业在跨境电商平台上经常发生刷单、刷好评、虚假宣传、质量不合格、假冒伪劣等不利于行业良性发展的事情,无法保障核实产品质量、信用状况、反馈信息等,从而降低了我国跨境B2C电商在国际上的声誉。
第二,当前的整个跨境电商行业尚未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缺少信息库的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制约跨境B2C电商的发展。同时,我国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也存在滞后性,征信系统构架不完善,社会各界难以获取准确、真实的征信结果和信用状况,致使信用信息不对称,整个行业和各个企业之间缺乏有效沟通,信用评价标准无法形成统一。
第三,相关部门监管力度不到位。在跨境B2C电商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海关工作负担加重,对于整个跨境B2C电商领域监管力度不够,市场监管力量未形成合力,对违法行为惩处成本较低。个别商家唯利是图,忽视社会效益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还制约着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跨境B2C电商平台未尽到审核之责。跨境电商平台对注册商家实名认证不够规范,对于商家输入的基本信息真伪性辨别不强,在消费者的注册审核上则更为宽松,消费者通过手机号注册或QQ微信一键登录就可消费,如果发生失信交易,违规违法成本十分低廉。基于跨境B2C电商平台的商家和消费者覆盖范围广,世界各地的语言文化差异、不同的法律法规、繁杂的商品种类、不同的发布标准,致使跨境B2C电商平台在信用监管上存在诸多困难。
3.2 源自AEO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一,海关AEO制度下,海关AEO制度在税收功能上略显单一。海关AEO制度在运行模式上涉及税收方面较少,海关在对一些交易商品只有达到征税点才会征税,而对于相对零散未达到规定金额的商品监管上还存在漏洞。跨境B2C电商多为通过互联网为依托的在线零售业,交易特点是频度高、单笔金额较小,因此海关AEO制度对其税收监管的全面性还有待商榷。
第二,在信用评价体系中,海关AEO制度将企业规范分为三大类,不能完全满足于当前发展快速的跨境B2C电商对于信用企业划分的细化。在参与企业中,参加海关AEO认证和互认的企业,相对来说企业规模大、资金力量雄厚、行业形成相应系统的规范,而跨境B2C电商企业群体多为新兴行业,大多数企业规模较小,资金实力薄弱,尚未形成行业统一规范。
第三,海关与认证企业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通过AEO制度便利化过程中,海关在作出决策时会出现对认证企业具体需求不了解,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如果跨境B2C电商企业参与到海关AEO制度的认证中,可能也会存在一些壁垒,不能做到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四,海关AEO制度目前在监管制度上尚未健全,监管存在滞后性。海关AEO制度自从在我国开始实施后,先后进行多次改革,但当下海关对于监管的重点依然放在通关环节,而忽视了事前和事后的监管。这样在跨境B2C电商企业进行借鉴时,会出现不协调和诸多矛盾冲突之处。
4 基于海关AEO制度对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管理模式的优化建议
4.1 加强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建设
持久的效应必须确定在稳定的制度基石上,只有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并确定其良性运作,才能为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模式提供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借鉴和融入海关AEO制度在规章制度上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才能稳中有序。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建立跨境B2C电商信用管理模式的基础。政府要强化责任,确保在跨境B2C电商整个领域,明确权利责任划分,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和市场准入机制。优化服务职能,减少认证成本,及时了解跨境B2C企业的需求,问政于民、问计于民。
4.2 完善信用管理市场监管机制
在基于海关AEO制度的跨境B2C电商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中,信用监管是必不可少的。海关在监管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监管主体角色。要加强监管队伍职能建设,明晰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加强对跨境B2C电商平台和企业的不定期和全面检查,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一经查处,严厉打击,绝不姑息。明确企业履行主要责任义务,建立信用追溯体系,实施产品风险报告制度。海关务必发挥监管主体的作用,为我国跨境B2C电子商务市场营造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
4.3 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在新经济新业态下出现的新问题,我们要尝试用新的手段和方式去解决。建立专门针对于跨境B2C电商专门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于整个跨境B2C电商行业建立信息库,建立黑名单制度。信用评价体系要对跨境B2C电商企业进行细分,及时更新。对于严重违规违法者,列入黑名单。对于遵守法律法规的企业,采取公开表彰、经济奖励,提升企业信誉度和认可度。对连续多年获得守信企业的跨境B2C企业可采取优惠政策,促进跨境B2C电商企业实现AEO互认,减少在海关通关的时间及成本、降低海关查验率、享受进口国快速清关、提高贸易竞争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实施联合惩戒,对严重失信的跨境B2C电商平台和企业以及相关法人采取黑名单制度,加大惩罚力度。同时互联网平台也要尽到审核和事前审查的责任,采取技术措施,加大网警,在移动终端对于虚假信息以及不良商家进行及时的监管和清除。
4.4 加强跨境B2C企业诚信教育
强化社会主体的信用理念,构建社会信用体系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树立和不断强化企业信用理念,让我国跨境B2C企业认识到自觉维护和牢固树立信誉就是企业生命的重要性。企业将信用作为一种资源或资本来经营,有较长远的眼光,尽快建立信用管理模式,提升信用控制能力和信用管理水平。对于跨境B2C企业更应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诚信经营,早日取得AEO制度的企业认证和国际间互认。我国跨境B2C企业要做一块高效能的蓄电池,不间断地持续充电,才能够不间断地持久释放能量。
4.5 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引导
在信用管理模式中,消费者才是跨境B2C电商市场中的重要参与者,在信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和不利的地位,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海关和相关的宣传部门要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加大宣传。如通过制作宣传片在三微一端上发布、海关官网发布公告、平台网站上刊登等形式,当遇到违法违规失信的跨境B2C电商企业,消费者自身也要积极维护自身权益,行使监督权力。只有从消费者出發,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辨别意识,擦亮眼睛,保护隐私和防范意识,才能更加有效地解决信用问题。
5 结语
海关AEO制度对我国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管理模式的构建起着非常重要的推进作用。对当前AEO认证模式进行必要的优化,可以更好地发挥其对跨境电商企业信用管理的积极作用。政府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让跨境电商信用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减轻AEO认证的成本,满足大批跨境B2C电商企业的需要;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等,有利于推动跨境平台的健康诚信经营;强化社会主体的信用理念,构建社会信用体系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树立和不断强化企业信用理念,让我国跨境B2C企业做到自觉维护信用、牢固树立信誉;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从思想意识上进行转变和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和监督积极性。
总之,我国的跨境B2C电商企业应抓住机遇,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实现AEO认证来获取更多贸易便利措施,从而激发跨企业竞争力和创造活力,推动我国跨境B2C电商行业稳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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