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常理、常情”:一种法治观与法学教育观
2020-07-14刘鹤挺
摘要:通过法律能够体现出人民的意志以及利益。法律制定以及应用的过程紧密联系着人民,并且与常识、常理及常情的指导不可分离。三常是人类长期发展而累积的人与人之间相处的基本道理以及行为准则。三常不仅属于法治观,也属于对法学人才进行指导培养的法学教育观。遵循三常教育观,才可以培养出符合社会发展要求以及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法律人才。
关键词:常识;常理;常情;法治观;法学教育观
常识是与生俱来的判断能力或是众所周知的知识,尽管其具有价值性以及道德性,但也具有可实证性。和道德之中的因人而异以及道貌岸然存在较大差异,常识是审慎的、理性的。常识是理性的、长期重叠共识,和狂热、盲目的民意不同,常识是更像是民意的精华版,属于群众对于社会价值最基本的认识,属于社会中的基本伦理要求,在现代法治中能够作为价值基础以及社会伦理基础。常理指的是人们都知道的事理,为一般社会生活道理。而常情是常人具有的情感,也是一般社会生活感情。常情与常理能够代表一种行为或是思考方式,并代表思维理性,以打造出一种行为模式,属于民众基本是非标准及行为规则。三常都是超越意识形态以及教条进行思考的方式,并对问题解决方法进行合理追求,从而获得有效目标,在法治中赋予德性。
一、三常法学教育观具有的意义
(一)符合法律人理解正确及法律适用
在长期发展中法律学术界以及实务界会从不同方面来看待法律:(1)不重视社会发展产生的变化和人情需要,将更加机械的执行法律。从而很难使法律有所突破和改变,司法人员对于法律条文只是机械的遵循和执行。觉得法律在这样的应用下,才可保证法律尊严以及法律权威性,才能够体现出认真遵循和和落实宪法及法律,从而能够对老百姓进行约束,人们在法律威严下才会谨言慎行;若是未遵循法律条文存在的字面含义,再解释中没有进行变通或是与字面含义不符合,那么就是没有合理应用法律。这是不重视社会的发展与变化、没有考虑法律中存在的人情,通过国家暴力才能够落实的法律,无法获得良好执行效果。(2)为了使社会特殊要求得到满足或特定人要求不遵循原则来应用法律,还会将法律当做治理工具。司法者开展司法实践工作时,为了获取相应利益,将不遵循法律要求及其合理含义,只是为达到某种目的,满足特殊人群要求,认为这样能够更好地体现出司法:(1)从理论上来说,遵循民意,以此来满足民众要求,体现出了法律服务民众这一本质,所以需要以满足人民要求作为目标。然而这之中也存在一定问题,就是民意正确性有待考量,民众没有充分了解和掌握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就會产生错误民意,也可能出现民众关心事实完全不符合法律判断事实。(2)将司法的正确性以及合理性与当事人是否服判、受害人对于法院判决满意与否画上等号。觉得被害人及被告人没有追究就是发挥了良好效果。(3)未真正遵循“民意”,对被害人与被告人自身要求没有进行充分考虑,为获得有关利益或是满足领导要求对法律进行随意解释。两者适用观相同特点是没有遵循法律条文后的道理,或是只是想维护法律及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尊严。
为了在社会生活中有效应用抽象法律规范,法律机械地应用难以达到效果。主要是法律滞后性将决定法律本身无法永远与社会发展要求相符合,但复杂的立法程序又决定法律条文不能够随时修改。此外,法律条文自身具备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将决定设想所有人都能理解的法律根本不存在,而法律适用者一直在对法律进行解释。在具体案件中应用法律条文、原则以及规则时,只能通过三常或是“良心”对法律应用是否恰当、是否为合理的标准来判断,这也是应用法律的底线,法与理不应是对立的,不可不顾人情以及违背常理。
(二)保证法律人准确掌握法的本质
法律人对于法律进行正确制定以及落实的前提是准确掌握法的本质。法律人对法本质有正确认识及理解后,制定出的法律才能够体现出人民意志,以此来对社会矛盾进行调节,能够良好的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结合马克思主义相关观点可知,统治阶级国家意志也可以通过法律来体现,并展现出现实的经济关系。但是在我国法学教学中更重视法律是否为国家制定或者是认可的,从中可知,国家制定或者是认可法律,通过法律普及手段进行宣传,人民以此来学习和了解法律,并根据法律办事,则很难通过法律来体现人民意志。法律的制定如何体现人民意志,制定法律人员应在“理”上和大多数人保持一致,以此来制定法律。我国进行法律制定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常务委员会。从理论上来说,全国人大是由我国人民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的意志应该代表人民意志,在人大中制定的法律可以将人民意志体现出来。结合立法程序能够知道,这一结论在以下两个前提条件下才能够成立:(1)人大中的法律审议草案没有和人民意志相违背的内容;(2)代表们对草案进行审议时是真正代表人民意志。在出台一部法律后,无论通过多少人的修改,草案内容基本是体现法律精英意志。代表和法律精英怎样才可以体现人民意志,而不是个的意志呢?只有权衡其个人意志和三常或良心,这些与人民相通及相同的内容才能体现人民意志。
(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老百姓对“法”是否信任能够体现出社会是否和谐,这将决定“法”的权威性。但是“法”的权威不是在国家强大机器支持下构建的,是老百姓自主遵守法律和接受法律约束下而建立的。1999年我国在司法实务界提出了审判工作将会产生的社会效果以及法律效果能够统一的司法政策。从而现阶段来看这一司法政策时对于我国30年来“依法治国”的无奈写照,主要呈现在宣誓性口号中,目前因司法不统一问题使社会发展处于水深火热的状态中。为了从司法方面实推进社会和谐发展,只能通过三常和良心来解释和应用法律。在这一条件下,才可使司法人员联系人民,百姓才能从心里相信法律和司法机关,一次树立法的威信。
二、法学中贯彻三常教育法的策略
(一)法学教育者需准确认识三常
一些人会认为三常内容不确定性较强,若是根据三常对法律进行理解、制定和应用,法律将不会有统一的标准,也确实是这样,从长期发展中可知,三常内容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无法确定其内容。但在一个特定时期之中,能够确定社会一些人员接触自然的基础知识、人与人之间共同相处的道理是相对的。此类型相对确定的道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类社会发展。一个人在特定时期生活、具备这一时期需要的行为能力,如果不了解这一时期下人与人间相处的道理,则会失去“人”的本性;若是说这一时期大部分人都不了解这一时期下的三常,则社会没有存在的意义。
(二)法学教学应用三常
对法学进行教学时,无论是理论教学或是实践教学,通常都不能与三常的应用分离开来,也会在下意识中应用。我国现阶段法学教学过程中要求教师向学生教授“法律永远正确”及“书本永远正确”等理念,在根本上不承认三常的存在。针对这一情况,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应回避三常,需要合理的告诉学生,怎样应用三常对问题加以分析和解决,使学生掌握法律过于形式化将会产生什么样的严重后果,从而引导应用三常来分析问题、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
结束语
要想改变现阶段我国法学理论界以及教育界遵循的法律始终正确等观念非常困难。但是法学教育人员,需要准确认识到法不是凭空出现的,内容中会体现出人性,并与人性相符合。法律工作者的任务不是对法律进行制定,也不是使更多的人屈从法律,而是在必要时将合乎人性与人类达成共识的价值观念、先进思想通过法律形式呈现出来,并通过这一共识对法律进行解释和应用。这要求教育中应坚持三常法学教育观,教授给学生的不应只是法律规定,对于法律规定的原由、法律自身存在的缺陷、司法应用中怎样通过三常解释并弥补法律规定中得不足也要向学生进行比较为详细的解释,确保法律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社会秩序,以此来丰富和发展公民基本人权内容。
参考文献:
[1]马荣春.“三常思维”:法学方法论的统领性思维[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9,34(3):49-62.
[2]吴念胜.论“常识、常理、常情”法学教育观的坚持[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6):55-60.
作者简介:
刘鹤挺(1963年—)男,河北献县人,硕士,中共陕西省委党校(陕西行政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