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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实证研究

2020-07-14

高教发展与评估 2020年3期
关键词:不端问责学术

陈 亮

(陕西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

大学作为探索高深学问的学术场域,科学研究是大学实现“双一流”建设、培养协同创新人才的关键[1]。大学学术场域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打破了学术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系统,知识、权力与利益相互纠结在一起,割裂了知识的科学精神气质。为整治学术不端行为这一学术毒瘤,国家在2016年相继出台了《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宏观政策性文件,要求高校建设集教育、防范、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同时,要求学术人自觉践行学术规范,完善学术人格[2]。为响应国家关于学术治理层面的宏观政策,大学学术场域也加大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问责力度,以此来唤醒学术人的学术责任心。但学术剽窃、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依旧呈现出“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态势,问责效果备受各方质疑:究竟目前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实施现状怎样,体系是否完善,还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等。针对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大多从学理角度来展开论析,本文拟从实证调查角度,探究实然状态下的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实施情况与问题,希翼为问责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有效运行提供对策性建议。

一、研究设计与实施

(一)研究内容

根据德尔菲专家问卷法确定的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内容维度与构架,本研究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六个方面:一是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整体概况;二是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主体情况调查;三是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客体情况调查;四是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目标与依据情况调查;五是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程序情况调查;六是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责任类型情况调查。通过对上述六方面内容的深入分析,以期为中国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有效运行提供可参考的建设性建议。

(二)研究样本

为了提升研究样本的科学性、代表性与针对性,本研究采用概率抽样与非概率抽样相结合的方法,依据区位、院校、(专业)职称以及性别作为控制变量,进行逐层抽样。首先,将高校按照东部、中部和西部区位因素划分为3个一级层次;其次,将这些按照区位划分的高校又分为“双一流”院校和一般本科院校2个二级层次;其三,将“双一流”院校和一般本科院校2个二级层次按照研究对象各自分为文史类、理工类以及职务、职称等2个三级层次;其四,将三级层次的指标分为男和女,计划共抽取样本1 650个。在实际调查过程中,发放校领导(含院校职能部门领导和职员)问卷150份,回收139份,问卷回收率92.7%;发放师生问卷1 500份,回收1 400份,问卷回收率93.3%。其中,涉及东、中、西部高校各5所,“双一流”院校和一般本科院校各5所。具体调查对象,如表1和表2所示。

表1 校领导被试分布情况

表2 师生被试分布情况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工具

1.问卷调查法与调查工具

问卷调查法是本研究的主要研究方法,在对近年来国内外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相关文献分析基础上,通过德尔菲专家问卷法、专家访谈评判进行维度划分与内容确定,编制《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调查问卷》(校领导问卷和师生卷)。初始问卷设计了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量表部分、选择题与开放题部分。问卷量表采用李克特五级量表编制法,用1-5代表完全不符合、比较不符合、有点符合、比较符合、完全符合。每个维度下又分3-5个指标,具体指标与对应题目,如表3所示。

表3 学术不端行为问责问卷量表部分指标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研究的问卷量表得分越高对应水平越好(反向题例外)。校领导问卷量表部分预设问卷28题,项目分析后,剩余21题。师生问卷量表预设问卷28题,项目分析后,剩余22题。因素分析表明,问卷具有良好的结构效度。问卷信度检验表明,校领导问卷量表部分克隆巴赫系数α=0.849,分半信度为0.716;师生问卷量表部分克隆巴赫系数α=0.846,分半信度为0.886。总量表和各维度的克隆巴赫系数和分半信度,如表4所示。

表4 总量表和各维度信度表

2.访谈法与文本内容分析

本研究通过编制校领导和师生访谈提纲,在北京、辽宁、重庆、贵州及河南等地15所高校展开调查,随机选取40名校领导(包括研究生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校办、社科处、人事处等)、150名师生开展半结构化的访谈调查。通过半结构化的访谈,本研究从受访者中掌握到学术不端行为问责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原因、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难点及改进措施等多方面看法,并将其转化为文本。随后,通过对这些访谈文本进行编码,形成逐级分类的信息文本,并运用德尔菲专家问卷法确定访谈文本的主题词,在三轮反复讨论的基础上,最终确定访谈的主题词。

3.德尔菲专家问卷法及其工具选择

本研究运用德尔菲专家问卷法(Delphi Method)推算出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体系框架以及内容建构标准。将框架与内容建构标准的维度分为向度、重要指标与次要指标,经过三轮征询专家意见,逐步得出趋于一致的专家组意见,最后确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维度框架。在此过程中,本研究运用的工具主要是德尔菲开放问卷以及SPSS 19.0分析软件。

二、研究结果

(一)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整体概况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整体情况如图1所示。

图1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整体情况

通过对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现状调查的校领导问卷、学生问卷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得到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现状的整体以及各个维度的每题均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代表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现状概况。各项均值集中于3左右,学术不端行为整体情况一般,其中问责客体、问责程序以及师生问卷中的问责主体得分偏低。

(二)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主体现状

1.问责主体相关机构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主要是指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受理、调查与认定、处决与申诉。目前,被调查者对学校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机构有一定的了解,由“您所在的学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失范行为的处理主要涉及哪些机构”选择情况可知,学术委员会、研究生院、学位委员会是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主要机构,如图2所示。另外,在整个学术不端行为问责过程中,用人单位、社会媒体等多元主体也有一定程度的参与。

图2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机构

2.问责主体的作用发挥

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机构、研究生院是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受理机构,分别有69.5%、42.7%的人选择(多选题调查)。但“学校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机构主要受理实名投诉、举报的案件”和“学校会对教师和研究生的学术成果定期检查,主动发现学术不端”题项选择均分分别为3.51和2.49,可以发现,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尚处于被动接受投诉状态,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态度尚不明确。另外,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认定机构主要是院学术委员会成立专家小组、学术委员会成立专家小组,分别有73.3%、48.1%的人选择(多选题调查)。从上述的均分可以看出,院学术委员是基层学术治理重心,已在高校达成基本的治理共识。在对“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较为公正客观”这一调查中,我们发现受访者的均分只有2.11,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高校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公正性方面还有待加强。此外,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权力较为集中,各部门之间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如学术不端行为的最终处决部门主要是校长办公室,有78.6%的人选择(多选题调查)。“我校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主体权力相对集中”、“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主体能够进行有效的部门间的互动”和“我校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各机构之间能够形成有效监督”题项选择均分分别为3.92、1.75和2.22。

(三)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客体现状

1.问责客体的组成

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客体涉及问责要追究哪些对象的责任。在“下列属于贵校问责客体有哪些”(多选题)题项中,校师生员工、离退休教职工、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以及以高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还有以高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等都有一定选择比例,基本涵盖了学校内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科学研究的各个群体。其中选择“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的低于50%。这部分群体作为在高校进行短期进修或从事研究的学术人同样应该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在研期间产出研究成果属于高校学术自治的管理范畴,因此,高校尚需考虑将这部分群体纳入问责范围。

2.连带责任中的问责客体

追究连带责任人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也是彰显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关键。“学校一般只追究学术不端行为第一作者的责任”、“关于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学校一般只追究被举报人的相关责任”题项选择的均分为4.15、3.72,从这组均分可以看出目前高校较为关注对学术不端行为涉事人的责任追究,但由于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时,往往会涉及多个利益主体,牵涉到各方的责任,如导师与学生、师生与单位等。若仅仅追究行为人自身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易出现责任分担不明确以及连带责任、逃避责任等困境。另外,在多选题调查中,仅有0.9%的人选择了“申报科研项目完成后,若发现申报材料作假问题,我校不会对项目评审者进行追究。”学术成果审议、评价者对学术成果中涉及的学术不端行为是否应承担间接责任尚未明确。

(四)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目标现状

学校进行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目标是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实施以及评价的重要方向标。“我校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目标明确”(题项均分为4.21)。在“贵校进行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最主要目标是什么”的多选题项选择中,有90.6%的人选择“规范的学术行为”、85.6%的人选择“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74.1%的人选择“为了维护学术道德”、77.0%的人选择“弘扬优良学风”、66.9%的人选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66.2%的人选择“严明学术纪律”、55.4%的人选择“维护学校声誉”。可见,上述五项内容是目前这些高校进行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主要目标。而“引导学术向善发展”、“唤醒学术人遵守学术规范的自觉意识”选项选择结果均低于50%,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高校对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教化导向以及促进学术形成由内而生的学术秩序这个目标还存在一定的理解偏差。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问责,其更强调在中心化的理性学术空间内达成参与互动的学术交往问责共识。另外,在其他选项的选填中涉及到提高学位论文质量、促进学术繁荣、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等目标。

(五)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程序现状

1.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原则

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原则即是问责实施所遵守的法则。在“贵校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坚持的原则”的题项选择中,96.4%的人选择“依法的原则”,95.7%的人选择“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87.8%的人选择“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79.1%的人选择“从严治学的原则”,74.1%的人选择“实事求是的原则”。可见,这四项原则是高校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所秉持的主要原则。另外,“惩防并重、重在预防的原则”、“惩前毖后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选择的人数较少,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部分高校在对学术人进行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时易忽视事前预防与民主参与,易出现为了问责而问责的工具主义治理困境。

2.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环节

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程序是高校在问责原则的前提下确保问责有序开展应持有问责步骤。在“在我校学术不端行为问责过程中主要涉及哪些环节”题项中,选择“初步调查程序”、“告知程序”、“正式调查及事由说明”、“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做出处分决定”、“送达处分通知”、“将处分记录存档备案 ”的人分别为90.6%、88.5%、91.4%、68.3%、89.9%、76.3%、85.6%,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大都涉及这些程序。然而,选择“必要时举行学术听证”、“学术不端事后评估与救济”的人分别为33.1%、49.6%,听证程序与事后评估程序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也是高校依法行使学术治理权的关键,但从目前的调查实践来看,这两项程序尚需引入并完善。此外,在对高校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公开透明度以及民主参与度的调查中,我们发现此类题目的均分较低,这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高校应强化并明确此方面的程序。

(六)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责任类型现状

1.学术不端行为问责责任追究的类型

在“我校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责任类型主要有哪些”的题项选择中,选择道德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分别为97.1%、91.4%、74.1%、7.9%,在其他选项的填写中涉及纪律责任。可以发现,道德责任、行政责任是目前高校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中责任承担的主要类型。具体来看,“学校设置学术道德委员会对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重大学术不端行为,学校配合司法部门进行调查”、“当学术人在申报项目时出现虚假申报时,学校会配合科研立项部门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的题项选择均分为3.88、3.87、2.47。从这些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出道德责任以及行政责任是目前高校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主要责任类型。

2.责任并罚性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往往涉及多种责任并罚(题项选择的均分为3.82),而责任并罚会牵扯到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聚合问题,如何确保多重责任并罚的合理性亟待学界探讨。在开放题“学术不端行为问责责任追究过程中存在哪些责任并罚的现象”的题项回答中,行政责任与道德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提及的次数最多,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等提及的次数较少。

三、研究讨论

(一)问责主体的职责未得到确证

问责主体是整个学术问责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但从上述现状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被试者对学术场域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应找哪个部门解决以及对什么是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尚不清楚。这也折射出现有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主体缺位现象较为严重,主体职责未得到应有的落实。

1.学术委员会角色边缘化

各高校制定的有关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文本中提及最多的问责主体是学术委员会。《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也规定了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3]。无论是校学术委员会还是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治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都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但问卷调查与深入访谈揭示出,学术委员会在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中的角色边缘化现象较为严重,其履行职责的效果欠佳,未能发挥应有的学术独立裁决、公正审议、评定咨询之功能,造成学术委员会难以发挥其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效力的困境。学术委员会下设机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时,调查小组组长一般是行政人员,且最终的处分决定大多由校长办公会下达。行政权力渗入到学术权力中,干涉学术场域中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2.同体问责主体之间缺乏相互监督

学位委员会是评定研究生学位的学术组织机构,有权对研究生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施以问责。学术制度制定者如研究生院、人事处、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以及国家、省级科研管理等相关部门都是配合学术委员会制定有关学术惩处、学术奖励、学术评价等制度的主要机构,共同参与本校的学术治理,形成以学术委员会为领导的各学术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同体问责合作监督机构。但从目前的调查与访谈来看,大学学术场域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同体问责尚不明确,各主体间的职责范围较为模糊,容易出现互相推诿、权力集中的乱象。孟德斯鸠(Montesquieu)曾说,权力一旦集中于某个部门或某一群体中就会滋生腐败[4]。通过分析多所“双一流”高校的制度文本发现,高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问责主体单一,校学术委员会(或下设的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治理学术不端行为,最终的处理结果也是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交由校长办公会执行,研究生院、人事处、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等部门只是配合、服从调查或是这些单一部门将初步调查结果呈给学术委员会定夺,很少对其审定的结果提出质疑,缺乏对学术委员会做出问责决定的程序性监督,这样就会存在学术委员会依据自身利益考量来“酌情”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或出现对教师处理过轻、对学生处理过重的乱象。

3.异体问责主体缺位现象严重

异体问责是指除行政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对行政场域中的工作人员的失职或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责任监督,并要求其承担责任的一种民主问责方式,更具说服力与真实性。然而,通过问卷调查、深入访谈,并未发现高校在实际问责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有明确的学术不端行为异体问责主体,也缺乏异体问责主体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与必要介入。

(二)问责客体间的连带责任追究不详

大学学术场域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种类繁多,牵扯的对象较为复杂,倘若不能对问责对象加以明确界定,势必会影响问责效果。从目前各高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案例来看,多数将学术个人纳为问责客体,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连带责任追究遮蔽现象。对于研究生所犯的学术不端行为,大学会追究连带责任人的责任,如《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实施办法》规定:“指导教师因对研究生管理失职,致使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5]但对于教师在课题申报、奖励申报等方面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相关问责主体并未考虑追究教师以外问责客体的连带责任,仅考虑到涉事的学术个体。然而,教师并非以个人名义来申报国家级课题、省部级课题等纵向科研课题,都需要以所在学校为依托,在申报过程中学校有义务对本单位的课题项目申报内容、申请人的前期成果等进行审核。

(三)问责目标尚存错位

合理有效的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不仅是一种秩序诉求,更是确保学术自由得以实现的助推器。从现有统计的15所高校有关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目标来看,存在问责目标错位、问责原则模糊的现实积弊。这些目标更多强调的是一种规斥与驯服,让学术人对学术产生畏惧感,偏重于对本校学术秩序的维护,体现于一种为了达致某种短时效应而采用的利器规制,将规范学术人的学术行为当成了提高学校学术声誉、维护学校形象的一种手段。康德(Immanuel Kant)曾言,“永远把人当作一种目的来对待,就是永远把他作具有内在价值的人来对待,而不管他可能碰巧具有的任何外在价值。”[6]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目的不是让学术人对学术产生恐惧感,而是通过教化、感悟的方式唤醒学术人的责任意识。正如学者刘云生所言,“法律对每个人肩负着教育关怀的责任,施行法律的终极目的不是惩处人,而是教育人。”[7]事实上,若想真正实现学术秩序的良性运转,关键在于能否权衡法律体系诸要素之间的关系,人权、自由、平等与和谐是彰显法的价值核心要素,让学术人从内心反思学术不端给学术共同体带来的危害。倘若只顾及学校自身的发展利益,以此作为问责目标,缺少对学术人内心的教化,实施这样的问责意义何在?

(四)责任追究模糊、方式单一

有些高校对知名教授、博导的科研成果存在重大抄袭的案件是通过道德说教这种方式不了了之的。实名向高校或媒体举报的,高校迫于压力会给出一定的处理结果。虽然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在2002年就制定了学术道德建设、科学研究道德行为准则等规范性文件,要求高校等相关学术单位对产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但制度内容除了包括道德批评教育之外,其余内容主要是对技术层面如学术操作性规范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从非强制性的角度希望学术人能够遵守学术规范,对学术不端行为如何承担道德责任、法律责任以及承担方式尚不明确,也很难达到唤醒学术人学术规范意识觉醒的目的。

(五)问责程序尚不健全

1.问责原则尚存盲点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曾言,“凡订有良法而有志于实行善政的城邦就得操心全邦人民生活中的一切善德和恶行。”[8]良法得以实施并有效运转的前提也需明确对恶行的处置所坚守的原则。开展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也一样,明晰的问责原则能够提高问责的效率,确保学术自由能够通过秩序的调适得以有序发展。然而,从统计的15所高校问责文本来看,只有少数高校如武汉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理工大学、西南大学对问责原则进行了泛化规定,体现最多的原则是“尊重客观事实”、“教育与惩罚相结合”。而是否应该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应该坚持公开公正、民主集中等原则都未曾考虑。

2.问责缺少民主参与性与公正性

现代教育治理语境下的学术治理更强调协同参与、和谐共治。治理是各种公共机构或个人管理共同事物诸多方式的总和。学术协同参与、和谐共治实质上彰显的是一种多元“善治”理论,体现民主治理的价值意蕴,只有适合民主利益诉求的表达才是合理的“善”。但通过访谈与制度文本的调查发现,高校在问责学术不端行为时缺少了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学术治理的程序,没有规定学者和师生的问责参与权,对结果的质疑也只能持保留态度。

3.问责程序不透明、简单化

目前高校的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程序尚存瑕疵,容易滋生问责主体夹杂个人利益取向、情感与个人执行偏好等因素,导致问责处理信息不公开,缺乏正义的问责程序。通过中国科学院大学网上公布的案件,我们发现该校对某博士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程序缺乏透明性,简单一句“经查实……,依规定……”就断定了该生的博士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调查取证程序是否正当,是否在调查取证之前将通知及时送达给当事人,是否举行了听证……等环节都不为所知。这也反映了高校问责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种通病,信息不透明、不公开,很多案件的处理程序连当事人自己都不清楚。历经2年之久的北京大学艳茹案,2017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北京大学在对于某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存在程序性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未充分听取于其陈述和申辩,撤销北京大学基于程序性错误的处分。

4.缺乏明确的事后救济评估程序

通过问卷调查、深度访谈以及制度文本分析发现,高校给予学术人的处分决定前缺乏听证程序,未能设定征求举报人对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具体程序,如告知程序、参与程序、时效程序等,申诉程序也过于简单。如“可向相关部门提起申诉”是向哪个部门申诉?以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提起申诉?相关部门的受理方式是什么?事后问责救济评估程序是对整个问责程序的自我总结与事后矫正,万事万物都不可能按照计划不失误,这也是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的“矫正正义”思想。从现有学术场域对学术不端行为案件处理的程序来看,事后救济与评估程序如解除错判处分、恢复名誉等是较为欠缺的。

四、建 议

(一)健全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主客体体系

布鲁贝克(John Brubacher)曾强调,“高等教育的管理机构必须是由专家和院外人士两方面组成的,学术自治才会实际有效。没有前者,大学就会信息不准;没有后者,大学就会变得狭隘、僵化,最后就会与公众的目标完全脱节。”[9]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主体除了包括学术场域内部同体问责主体外,还应包括社会人士、第三方学术评价机构等异体问责主体,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问责的专业性和民主性,防止问责僵化。一个“善态”的学术场域空间,是一个凝结多元学术文化元素基础上的学术“权利-义务”关系的统一。促使这些多元文化元素走向和谐共生、祛除狭隘的利己主义,需要利用学术共同体多元主体间的“民主交互”双向理性问责来调适。“在一个多元民主社会中,只有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才能实现共同体成员各自合理且真实的利益。”[10]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主体应是在基于学术理性选择基础上保持一种多元、平等、协商的和谐对话状态,彰显新时代大学的学术自由精神,这就需要学术共同体成员淡化“行政优位感”,将同体问责主体与异体问责主体有效结合起来,实现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学会组织(学术)、制度制定者及社会新闻媒体、用人单位、第三方学术评价机构等学术问责主体间的深层互动,共同推进大学科研水平与综合实力的协同发展[11-12]。

(二)明晰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目标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实现的是一种对学术本然功能的复归与还原,明晰并注重以人为本、权利优先、正义理性、和谐共生的问责目标,真正释放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正义善能量,在学术人的互动交往中摆脱技术统治“无家可归”的学术规训机械主义。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最终想实现学术人学术责任自觉的理性回归。正如爱德华·希尔斯(Edward Shils)所言,“学术自由的权利不能扩展到那些吹牛者、造假者、剽窃者。它可以扩展到那些诚实但天赋欠佳的科学家和学者。拒绝对后一种人的续聘、晋升和著作出版并不是侵犯他们的学术自由,只要这种拒绝只是基于对他们的著作所做的严格学术意义上的评价,而不是基于对他们的政治态度、宗教或种族关系等考虑。”[13]这也从一个侧面表达了坚守责任自觉问责目标的重要性,学术自由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无边界的自由,需要基于责任自觉导向的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来确保学术自由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三)厘清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程序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程序是否公正将直接影响其问责执行的效果。问责的目的不只在于惩罚,重要的是通过完善的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程序发挥学术自律与学术他律的作用,能够让学术行动者自觉形塑麦金太尔(MacIntyre)呼喊的“学术共同体美德”。通过德尔菲专家问卷法征询专家基础上,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程序主要包括问责事前准备中的事前通知、初步调查、送达告知等程序;事中处置中的正式调查及事由说明、听取学术人的陈述与申辩、举行学术听证、做出最后处分决定等程序以及事后完善中的送达处分通知、事后评估与救济、将处分记录材料存档备案等程序。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事前、事中、事后程序要以公平正义的程序理念为导向,尊重学术人的基本权利,倡导主体间交往对话的学术治理精神。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在交往理论中曾指出,“以法律、制度约束所确立的规范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规范,而应以共同体为交往理性目的,将积极目的加入到共同的利益中,而不是通过不平等的暴力方式解决行动冲突。”[14]从某种程度来讲,上述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程序是从比较理想的角度来论述的,最终是想通过这种公平正义的程序彰显处分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减少学术人触犯的可能性。

(四)划清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责任类型

大学应扎根于学术场域之中,根据学术要素、学术不端行为表现形式来划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承担类型,这是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的最后一道关。责任类型的设定目的是通过对学术人实施教化意义上的惩罚,让学术人能够对自己的学术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有所预期,树立一种学术责任意识。划分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责任类型应包括以学术个体之“责”、学术共同体之“善”、社会发展之“理”相观照的道德责任类型和以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为核心的法律责任。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中的责任分配应在比例原则的规导下遵守合目的性、必要性与狭义比例原则来实施学术自由裁量权。由于大学学术场域中的学术不端行为形式复杂多样,往往一个学术不端行为会牵扯到不同类别的责任划分,需要处理好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间的责任聚合问题,按照比例原则旨要,明确责任的契约观念,本着先“先道德后法律”的责任适用原则,再视法律具体的适用情况完成追责[15]。

在全面推进学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期中,强化学术人的学术责任伦理意识,形成由内而生的学术秩序伦理将成为现代大学治理学术不端的终极目标。要想实现这一目标,除了学术人自身需要形成良好的学术品行外,外在的制度保障以及环境渲染也是推动学术治理走向规范化、法治化的重要力量。首先,大学章程作为立校之本、强校之基,经过教育部等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大学章程具有法律效力,大学内部的学术治理事由、程序、具体裁量等环节需要大学章程来确证,以保障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其次,建立学术诚信制度。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旨在复归学术人的学术理性与学术良心,唤醒学术人对学术的崇敬、虔诚之心。因此,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强化学术人的学术诚信意识将成为今后高校开展学术不端专项整治的一项重任。对于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人,高校应将其行为记录在学术诚信档案中,建立学术不端“零容忍”机制,对于申请晋升的教师以及申请学位的学生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最后,营造良好的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文化氛围。问责的良性运转是一种文化积累与释放的过程。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是一种传播学术思想的文化组织载体。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文化是以一种潜在的、隐性的方式注入学术治理中,影响着大学学术发展与治理的整个过程。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文化为大学学术问责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一方面,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文化应是塑造大学学术文化的路径指向,使学术人能够客观地认知学术问责与学术文化之间的内在关系;另一方面,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文化应在价值目标、理念目标等层面为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提供全方位的关切指导,为大学学术治理指明一条文化规约道路。值得说明的是,本研究的问卷调查与访谈调查受样本容量、受访者主观思维以及问卷结构等因素的影响,仅仅围绕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本身涉及的要素结构做了事实调查与理性分析,但对影响问责的外在因素,如现代大学制度、学校法治建设以及学术诚信制度等,考虑的不是很周全,存在一定的研究局限性,这也为后续研究开展提供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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