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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问题研究

2020-07-13侯峻完颜红兵

消费导刊 2020年29期
关键词:社保费社会保险费时效

侯峻 完颜红兵

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

引言:我国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收入,建立了社会保障金制度。从2018年起,社会保障金一直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各个地区分局来进行领导,在一段时间的试验后,决定自2019年开始,社会保障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不过这一方案存在这很大的问题,即社会保障金的追缴时效问题。引起这一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像漏缴、欠缴等情况都会被摆到明面。这给社保费的征收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我们必须要正面问题、解决问题,找到真正适用的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的法律,探索适用时效是否具有必要性,再构建出完整的制度体系。本文将以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为主题,论述其适用方法及构建问题。

一、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制度的现状及后果

(一)我国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制度的现状

由于《社会保险法》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若干规定》的不明确性以及不可行性,导致了当前出现了两种主要态势。

1.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是适用于社保费的追缴问题的。其中大部分的法院、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都应该按照此规定来惊醒追缴和处罚。并且法院提出了质疑,认为应该修改行政处罚追诉原则,更改为适用两年查处时效。

2.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不应该继续使用。因为这条规定的主体十分局限,只对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监察行为有效,并没有其他主体。像有些地方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就有追缴欠费的前科。所以这一条例忽略了这两个群体,限制了监察机关的管理权力。要尽可能的满足所有参保者的需求,以免造成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补偿欠款的后果发生。

(二)追缴社会保险费时效不明导致的后果

为了维护法律秩序的统一和司法的公正,我们必须确保各地区在社保费追缴时效处理方式是相同的。但是《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本身不明确,导致出现了很多相同案例出现不同审判结果的事例。这不仅破坏了行政单位对用人单位的长期安排平衡,更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最后导致社会保障金征缴的法律秩序长期紊乱。

二、现状质疑:社会保险费追缴适用两年时效

(一)社保费追缴继续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的质疑

过去,社保费的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或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的。但是,在长期的实践中我们发现存在着很多弊端,例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责令相关用人单位限期缴纳和补足的权利,只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行使该权利。所以必须要从社保经办机构的检查、调查权转变为真正的实权。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时也应遵循《劳动保障法》所规定的两年时效的限制。首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税务机关负责限期缴纳,实际上与劳动保障部门并无区别。其次,我们要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否适用于当今阶段,能否带来公平性和妥当性。要注意的是,两年时效的限制是有必要性的。

综上所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社保费应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这不仅改变了原来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的规定,也改变了法律调整的主体,使得追缴社保费的权力更加公平。

(二)社保费追缴适用《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质疑

在法律上,社保费的追缴表现为责令改正。但由于具体法律属性的不同,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主要存在以下两种看法。

认为“行政处罚说”、“行政命令说”和“行政强制措施说”是正确的。

认为应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来处理社保费的争议问题。

在这里,我们以行政命令来定义责令改正。因为违反义务的后果、“惩戒性”的程度以及保障措施是大不相同的,并且,社会保险本身就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对用人单位来说,责令改正并没有产生新的义务,属于金钱给付请求权。所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以及《行政处罚法》第29条也不再适用于社保费征收机构追缴社保费行为了,必须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执行。

三、社会保险费追缴适用时效的法理基础

(一)社保费追缴适用时效乃行政比例原则应有之义

征收机关如果没有受到时效的限制,就应该对相关用人单位进行无限期的追缴。但我们追求实现公共利益和目标手段的平衡,所以要最大程度的降低相对人的损害,也要保证行政主体不得过分干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出现欠缴社保费这种情况,往往有很多原因。一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二是劳动者本身的过错。当然也不排除由于政府的政策有弊端而导致了社保费的征收出现问题,过度的征收会给用人单位带来很大的压力,加速了企业的破产,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因此,也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适当的宽限一段时间。

(二)社保费追缴适用时效乃现代程序制度必然要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具体表现为程序的正当执行。除了要公开事前、事中和事后执行信息之外,还要确保行政时效。必须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才能达到公平,具有更高的效率。并且,行政时效制度的本质就是现代行政程序制度价值目标的具体表现。为了保证社保费征缴法律关系处于一个稳定的状态,必须要巩固和维护行政主体的权利,避免行政人员贪污腐败,带来新的问题。

(三)社保费追缴适用时效乃法治题中之义

罗马是最早提出时效这一制度的国家,后续也有很多国家效仿。因为这是人类社会法治的必然要求,只有规定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的权利时效,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首先,这对犯罪分子给了一定的处罚,另一方面也给有关财产的法律事务带来了可以借鉴之处。同样性质的法律可以通过相同的处理方式,但是也要注意公法关系的特殊性,不可一概而论。我们必须要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财产自由和经济自由,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所以要限制追缴社保费的时效。

四、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法律漏洞的填补

(一)法律漏洞的认定

要想维护社会的安定,就要通过法律来管制社会,实现和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不过法律也不是通过一次两次的修改就能够完善好的,其中肯定会存在许多的漏洞,这需要长时间的弥补。在《社会保险法》生效过后,征收机关一直不明确追缴时效限制,而且,也不清楚什么时候可以行使权力。这样给很多的有心之人有了危机可乘

(二)法律漏洞的补充办法

从通常情况来看,法律漏洞的补充是具有合法性的,其中不包括行政处罚法。在一定限度内,对社会保险法的法律漏洞进行填补是被允许的,而且会特别鼓励对相对人有好处的行为。目前,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和创制性补充。在具体的法律条款出台之前,我们可以通过类似的法律条文来解决法律事务。这会指明社保费追缴的道路,也更能被大众所信服。

五、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制度的具体构建

我们要借鉴各个地区的社会保险法律的规定,来完善制度。首先,社保费的追缴时效应与国际一致。其次,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时间的调整。最后,要严处逃避追缴社保费的单位以及个人,以免造成不可预估的损失。关于何时开始追缴、何时中断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正常情况下要从申报之日开始计算,中断时当事人也必须提出书面请求,提供担保。在追缴时效期满后,自动消灭追缴权利,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对待义务人和工作人员。

结束语:总之,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问题主要有三个,即是否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时效、如何填补法律漏洞、怎么在《社会保险法》中对追缴时效做出具体规定。社保费追缴体制能够顺利改革,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从国家到各级政府,再到人民群众,都要积极解决问题,构建好时效制度,相关部门要加大力度管理社会保险费的追缴问题,做到真正的公平对待,为社会保险征收体系的创建提供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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