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
2020-07-13陈岚东华理工大学法学院
陈岚 东华理工大学法学院
一、有奖销售的概述
有奖销售是指商家为了增加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销量时,在在售商品或服务之外向消费者提供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者服务。
有奖销售有两种不同的分类,根据获奖人数的范围与发放奖品方式可以分为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商家在销售产品或服务的时候以附带的方式向所有购买者发放奖品,包括向消费者提供一些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金钱的行为。抽奖式有奖销售是指通过随机的抽选,选中部分消费者赠送一些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者金钱,抽选的方式有抽签、摇号等,具有偶然性。
二、不正当的有奖销售
不正当的有奖销售是指商家违反民法上的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利用具有经济价值的商品或者利益吸引顾客来消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破坏市场的经济秩序,损人利己的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有:
1.欺骗式有奖销售。它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不正当行为,它实际上并没有向消费者发放奖品的意思,却告知消费者有奖,或者中奖人员是商家事先串通的,也就是俗称的“托”。
2.利用有奖销售的方式来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它的违法性就是利用有奖销售实现其将质次价高的产品售卖出去的目的,而不在于有奖销售本身。
3.巨额抽奖式有奖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抽奖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在实例中,有很多商家为了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后无法兑现时,消费者提起诉讼,商家就以自身进行的有奖金额超过法律规定的金额来进行抗辩。
三、我国现行立法对有奖销售的规制
我国现行立法对有奖销售的规制并不多,首先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被允许的情形与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金额,以及经营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规定,需要承担罚款责任;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1993年制定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但在2019年初,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对1993年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这次的修订与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持一致,主要内容包括:(1)对有奖销售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作了明确规定;(2)对最高奖限额的表现形式作了明确规定;(3)对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作了规定;(4)对网络有奖销售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四、对现有法律规制中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一)关于有奖销售的现有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1.附赠式有奖销售立法缺失,我国目前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1993年的《若干规定》的第 2、5、6、7 条涉及了有奖销售的相关内容,且这些内容大多是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的。
2.抽奖式有奖销售地方法规的不一致导致了地域的局限性。某些城市为了更好的管理市场经济秩序,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行为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来约束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很显然,这些地方性法规只针对当地有效,随着现代交通的发展以及电商产业的出现,地方性的法规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当本地区外的经营者有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从而对本区域的合法经营者的经营产生影响或者威胁时,将会导致区域内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不利于区域内经济的发展。
3.附赠式有奖销售中法赠品侵权责任不明确。关于附赠式有奖销售中的赠品,因为商家的目的是为了更多的卖出本来要销售的商品,赠品不过是商家吸引顾客的销售手段,所以在附赠式有奖销售中的赠品有些是瑕疵产品,或者劣质产品,进而更可能因为产品质量而产生侵权问题,但又因为是赠品,商家会表示赠品不属于可以退换的产品,如果发生产品侵权问题也认为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而是生产者的责任,商家据此拒绝消费者的赔偿请求。
(二)对有奖销售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1.统一完善关于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规定及其解释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关抽奖式有奖销售的限额已经从五千元调整为五万元,增加有关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规定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避免商家利用巨额赠品进行恶性竞争,可以对赠品的价值作出限额,比如说规定赠品的价值不可以超过在售的原商品;赠品若发生了产品侵权责任问题,商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完善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法律责任。除了要明确附赠式有奖销售中的赠品产品责任问题,还要明确经营者进行了不正当有奖销售后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于惩罚额度,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因为商家在进行恶性竞争时,有时获得的利润远远超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惩罚金额,比例较小的惩罚金额不仅不会打消经营者恶性竞争的想法,反而让他们认为有机可乘,而变本加厉。对于多次进行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更严重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