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民自治相关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
2020-07-12时佳中共喀左县委党校
时佳 中共喀左县委党校
引言:法律研究的过程就是将思维穿梭于法律和实践中的过程,村民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基层的伟大实践,也是新时代新农村建设的制度保障。此文将进一步的深化研究村民自治法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目前我国村民自治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不同地区的自治水平存在差异性。从现阶段整体水平来说,村民自治水平和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程度呈现出正相关,经济发达的地方,村民文化水平比较高,因此其参与自治的积极性较强,使得村民管理水平较高。经济落后的地方,村民文化水平较低,参与自主管理的积极性比较弱,因此导致整体的自治水平较低。就调研选取的四个地点的经济文化水平来看,太原市小店区最为发达,因此其自治能力也更高,分水岭乡经济文化水平最低,其自治水平也较差。主要是人才的缺乏导致其社会法律发展受到阻碍。
(二)村民对自治认识不清。现阶段也存在着村民对于村民自治以及如何自治认识不到位,主要是村民自治的理论基础和宣传力度不足。主要表现在本次调研回收的有效问卷中,有37%的人未听说过村民自治的说法,有68%的人不清楚村民自治中自治的范围,有83%的人不了解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其次,还有少数村民对于自治存在着冒进的想法,认为自治就是按照自身的想法去管理村务。还有部分村民对社会治理存在着意识模糊区,大多数群众将村主任等同于村民的当家人,对于村民以及村民委员会的法律意义,地位的认识出现偏差。最后,乡村干部的行政命令式思维和工作方法,与目前的自治要求不同,自治精神在乡村实际工作中被架空。
(三)村民自治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虽然以宪法的形式规定了基层群众自治和村民委员会,全国人大也进一步修正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各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也确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方式。但是对于实际的管理和组织来说,村民自治整个法律体系是不健全的,其缺乏具体的规定,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目前我国关于村民自治的法律,除了《宪法》之外,仅仅只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还是集中于村民的委员会组织和选举方面,对于村民自治的行为缺乏相应的规定,现阶段缺乏一套体系完整的村民自治法律。第二是村民委员会在宪法中的定位不当,很容易引起村民对于自治的误解,从而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效果。第三是关于村民自治中的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定义较少,不利于村民委员会正式的行使自身的权利,第四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党组织领导作用不明确,影响了村民委员会行使自治权利。
(四)村民委员会选举存在问题。现阶段虽然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越来越完善,以及政府的监督体系进一步强化,大多数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都能在形式上做到依法组织。但是仍存在着一些具体的问题,突出的问题有以下几点:1.地方制定选举方法,这对于竞选人当选资格有所影响。2.存在着拉票行为和贿赂选举行为。3.无法保证罢免权依法行使的问题。
(五)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在实际操作之中,大多数的人都将自身的自治权利集中于选举阶段,而对于自治更重要的运行阶段存在着忽视,这也就影响了村民自治制度的良性运转。很多被选举者在选举期间表现出优良的行为作风,但是在选举之后,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为谋取个人利益或者是小集体利益,损害村民的行为。所以出现此种问题主要是自治管理和监督体系不健全,重大制度的欠缺影响了村民自治制度的良性运转。
二、完善村民自治的法律策略
(一)修订《宪法》。首先要在宪法的条文之中,进一步的矫正村民自治制度的地位,要在宪法之中设定有关村民自治的章节,并将其从我国各地方机构之中剥离出来,统一从国家层面规定村民自治制度。使得村民自治制度从属于国家政权机构这一错误理念之中解除出来,使其真正地成为与民族自治制度相并列的制度,真正的成为一项我国民农村治理的基本国策。
(二)制定《村民自治法》。制定一部关于村民自治制度的《村民自治法》。使《村民自治法》的制定源头是宪法,而其是一个具体实施宪法的基本法,使村民自治成为我国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要将其作为基层的基本法去规范,使组织法成为其中的一章,便于村民的主理解和操作。
(三)明确村民自治法的基本原则。法律的不完善导致了村委会权力过大以及监督不力,影响了自治制度的运行,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要以法律的形式表明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从而保障该制度的发展方向,首先,要坚持依法自治原则。使得村民自治机构能够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自身的权利,村民也能够依法行使自治权,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其次,是正当原则,要对自治正当程序做出相应的说明。再次,是民主原则,要将民主理念贯穿于整个制度的设计之中。同时还要兼顾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保涉及全体村民的事项能够及时的向村民公开,确保公平和公正。最后,就是权利救济原则。确保公民自治权利受到其他国家机关或者个人非法侵权时,能够受到法律的救济和保障。
(四)从法律上明确村民和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要明确村民组成村民会议或者是选举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的最高权力机关,而全体村民选举形成的村民委员会则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关,村民还要选举成立村务监督机关进而监督本村的自治事务。要明确一句话,村民是村民自治的唯一主体,这一理念要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结论
根据本次调研提出了村民自治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希望能够进一步的完善我国村民自治制度,更好地发挥基本国策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