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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车行业的政府监管措施研究
——以绍兴市为例

2020-07-12卢瑛琪陆柏青罗马

消费导刊 2020年7期
关键词:约车网约车绍兴市

卢瑛琪 陆柏青 罗马

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

在法治时代,无论是新兴行业还是传统行业的发展必须在法制化的框架下进行,政府的监管活动和准入必须以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网约车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优化不仅是建立网约车的法律运作机制,更是促进其他行业相关法律的完善,确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绍兴市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车行业政府监管措施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数年内,共享经济迅速萌芽、发展,作为新兴模式,它运用互联网技术搭建平台、统筹数据、分享各项闲置生产要素,尽可能推动资源发挥最优价值。网约车便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它的出现使政府的监管面临新考验。根据调查发现,绍兴市注册的网约车数量在全省范围内排名第四,发展规模和辐射范围逐步扩大。在全市所有注册的网约车数量中可以看出网约车公司化运营的趋势比较明显。绍兴市先前围绕传统出租车、市场监管范畴设立的法律体系,涉及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不同位阶,但是由于网约车成长属性和现状,有关法规无法精准发力,若要监管网约车,我们务必正视法律法规的缺失问题,它可能带来低效监管的后果,还可能产生监管空白地带。即便如此,我们依旧要肯定网约车所带来的优质服务体验,其贡献不止是便利了日常出行,减轻了交通负担,还增加了就业岗位。因此,我们理应秉持理性态度评价网约车,寻找优选管理方案,确保该行业高效、稳健成长。

(一)对互联网约车平台缺乏法律监管

目前绍兴市的网约车平台尚未给出健全化的监管机制,因而安全风险系数偏高,也诱发了不少负面事件。现存不足之处包括:现行法律缺失、制度缺少、执法艰难等,使相应监管工作挑战升级。在法律层面,绍兴市网约车还没有划归出租车监管区间,因而出租车行业对应的法律条例难以直接干预网约车违规活动。网约车平台以公司口碑、行业盈利前景等为立足点,对待管控行径采取舆论引导、约谈等手段予以处理,导致法律效力减退,行政部门无法真正干预网约车违规运作事件。

(二)责任认定难

传统出租车的参与者类别比较单一,分别为司乘人员、乘客。相比之下,网约车在运营过程中涉及到多方的法律主体。乘客需要利用互联网平台整合信息,制定出行计划,满足出行需求。法律主体更为多元化,因此法律关系处理过程更为棘手。缺乏清晰的法律文件规定,便难以对网约车进行规制,网约车公司需应对更大隐患压力,产生纠纷后,各方担责范畴模糊。网约车法律法规的难题需要尽早解决,保证绍兴网约车市场有序发展。

二、完善网约车政府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和完善网约车立法体系

国内当前推出的《暂行办法》,是目前围绕网约车行业的唯一适用文件,现阶段立法位阶有待提高。而对比其他国家,不少国家着手编制专门立法文件,健全立法监管机制,使网约车获得了秩序化、规范化的发展平台。因而,我国及地方政府也需建构立体化的立法监管机制,确保各项规定具体化,明确各方责任。

(二)创新政府监管方式

政府务必改革监管模式,借助互联网数据技术,联络公安、信息安全、交通部门,形成协同监管平台。细致地讲,政府要在事前阶段介入引导,增进对网约车司机、车辆的合理性审查力度;在事中环节内,充分发挥大数据、互联网作用,跟踪评估网约车交通路线中的潜在风险,收到乘客反馈信息时,第一时间予以响应,向社会公示事件响应情况;从事后阶段发力,若是存在违规违法情形,或存在举报记录,一经确认务必严肃追责,确保行业规范化运行,加深大众对该行业的认同度、信赖感。

(三)制定适合绍兴市发展的实施细则

通过研究、设计地方性法规,尝试推行法规并归纳实践阅历,为规划网约车提供依据,绍兴市政府可委托第三方立法,结合绍兴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并努力与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做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坚持既“放活”又严管、秉承创新思路,遵循法治理念、公正精神,为监管模式革新提供前提基础。

总而言之,由于网约车的发展时间较短,必然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加以规制,加上网约车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导致网约车法律规制上存在一些问题,政府也应在规制方法上进行创新,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立法、行政、司法等多方的努力。我国网约车行业仍要努力摸索前行,在各界共同参与建设的过程中,逐渐迈入持续性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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