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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维权知识大讲堂

2020-07-11

工会博览 2020年16期
关键词:女职工用人单位劳动者

一、企业在疫情期间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解除,。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的,企业亦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企业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招录女职工时,单位能否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三、公司给员工放假但不发放工资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提前解散,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吗?

答:经济补偿是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性补偿,是依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的离职补偿费用。若公司提前解散是导致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之一,企业一旦履行法定程序后提前解散注销的,即丧失法人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也因此丧失,员工与企业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归于终止。此时,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若该企业在提前解散时,拒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员工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或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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