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跳水溺亡之后
2020-07-11
基本案情
张某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一家建筑工地上做架子工。2018年8月9日中午,材料保管员倪某走出工棚时发现张某正在偷电缆线。张某见势不妙,扔下作案工具,拔腿就跑。倪某大声呼喊:“快来人,抓小偷!”
倪某的工友覃某、尤某闻声赶来,三人朝着张某逃跑的方向追赶。因工地上杂草过于茂密,张某很快就没了踪影。当倪某三人再次看到张某时,张某已跳入工地附近的河中,河水已没过膝盖。倪某三人担心张某出事,再三要求他上岸,张某不从,倪某当即报警。
在警察到来之前,张某不顾倪某三人劝阻,向河水深处游去,最终溺亡。
事后,张某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名工人赔偿损失。不久,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别的侵权案件。
吴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倪某在事发现场看到张某正在偷盗工地上的电缆线,在张某逃逸时倪某三人追赶的行为并无不当。在张某跳入河中后,倪某三人劝导张某上岸,张某明确表示拒绝并向河水深处游去,倪某立即选择报警。倪某三人对张某欠缺游泳能力无从知晓,且三人水性不佳,不应苛求三人下河施救,故倪某三人的行为未超过必要、合理的限度,三人未下河实施救助亦无明显过错。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汪溪源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认为倪某三人对张某的死亡不具有过错。法律上的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本案中倪某三人因张某偷盗电缆而追逐张某的行为属于合理的先行行为,不具有危险性。后张某跳入河中,三人看到河水没过张某的膝盖,因担心张某出事而再三要求张某上岸,并在劝说无效以后报警求助的一系列行为表明倪某三人没有侵害张某生命健康权的主观故意,且已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张某向河水深处游去且欠缺游泳能力并不是倪某三人可以预料到的,对于倪某三人来说追逐导致张某溺水死亡并不具有可预见性,即倪某三人对张某溺水死亡的结果也不具有过失的主观过错。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所以倪某三人对张某的死亡不需要承担责任。
汪溪源说:“该案的判决传达了司法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弘扬了社会正气。倪某三人追逐张某源于张某偷盗电缆的行为,偷盗是侵害公民财产权利的不法行为,应予以打击。倪某三人为了保护集体的利益不受侵害而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应予以鼓励。法院判决倪某三人不承担责任不但合乎法律规定,也是旨在鼓励公民追求公平正义,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
情理与法理之间,怎样才能不偏离轨道?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郭洪认为,按照一般的逻辑思维,如果倪某等三人没有对张某穷追不舍,也就不会出现张某为逃避追捕跳入河中最终溺亡的结果。那么张某的家属是否可以就此追究倪某等三人的民事责任呢?根据《民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确定的重要条件。责任自负规则要求任何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负责任,而他人对此后果不负责,由此必然要求确定损害结果发生的真正原因。本案的起因在于张某偷盗工地上的电缆线,该行为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张某本人作为该建筑工地的架子工,就更不应该“监守自盗”,损害其所在工地的财产利益,这样做既违反法理也缺失情理。
郭洪说:“倪某等三人虽然是被告,也同样是‘受害者’。如果三人在案发时选择事不关己,充耳不闻,完全可以避免卷入这场死亡赔偿民事纠纷中。但是我们要知道,妥协和无视,不是社会和谐进步的体现,公平正义不能以扭曲的方式得以实现。郑州医生电梯劝烟致死案、摔倒老人‘扶不扶’等案件还让人记忆犹新,法院最终审理判决驳回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既合乎法理也维护了情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理必严,情理兼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才是可取之道。法不能强人所难,法也不能违背生活逻辑,这份判决有情理,有法理,得体而恰当,增添了法的光芒。”
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陈笑梅认为,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它的存在是以某人实施的某种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作为前提条件。
本案中工友发现张某有偷盗行为之后,实施制止和抓捕行为。该行为系工友的阻止犯罪行为,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犯罪分子,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此行为有理有据,不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本案中,张某的入河行为系其在逃跑过程中自行跳入,而非工友主动行为所致,也就是说对其生命可能面临的危险状况是由其本人所致,工友对于张某并无法定的救助义务;其次,工友在自身水性不好的情况下,也没有实施救助客观能力,在反复要求张某上岸未果的情况下,选择报警,相关的举措合法、合理、合情,对张某的溺亡没有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话说回来,即使是道德义务层面的救助也需要量力而行。
陈笑梅说:“张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其偷盗行为是非法行为,明知工友对其的阻却行为系合法行为,明知其自身水性不佳且水深危险的情况下,拒绝上岸仍向深水游去,将自身陷于危险之中,应当对溺亡的结果自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