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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职业健康保护须压实监管责任

2020-07-11

江淮法治 2020年9期
关键词:防治法职业病权益

4月25日至5月1日是全国第18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的主题是“职业健康保护·我行动”。包括浙江、广东、重庆等在内的多个省市都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健康普及、科学普及和法律普及活动,以此让更多劳动者了解《职业病防治法》,更好保护自身权益。

职业病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许多职业病除损害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外,其治疗和康复费用昂贵,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截至2018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97.5万例,其中,职业性尘肺病87.3万例。抽样调查的结果则显示,目前约有1200万家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超过2亿劳动者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

就此来说,我国启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以及各地相关部门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为抓手,大力推动职业健康保护行动,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加强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值得肯定。

毋庸置疑,加强职业病工伤预防和保障工作,关乎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改善保障民生、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的必然要求。《职业病防治法》自2001年颁布以来,先后经过多次修订,为劳动者筑起了一道职业健康“防火墙”,彰显了国家对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可见,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最关键是要做好源头预防。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如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生产过程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加强职业病危害控制管理,对劳动现场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有效监控。同时,用人单位还应该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转岗和离岗的健康体检,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健康教育,让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一些企业职工工作条件恶劣,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这不仅反映了一些企业对职工生命健康的漠视,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有关防治职业病方面的法律法规,一些地方还没有真正地贯彻落实。

就此而言,各地各有关部门亟须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强化联防联控,健全防治技术支撑体系,严格监督检查,督促企业狠抓防控责任落实。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对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依法处理。总之,落实职业健康保护,要压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疾控机构的支撑责任、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责任、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快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上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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