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蚕种70年(Ⅱ)
2020-07-10周金钱
周金钱
(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浙江 杭州 310020)
2 主要成就
2.1 加强基础建设,增强保障能力
蚕种是蚕桑生产无可替代的生产资料。蚕种生产基地与基础设施及设备,是蚕种生产的基础性物质条件。要确保供应,必需加强基础。
2.1.1 改革开放前
新中国建立时,接收利用民国时期原有的蚕种生产设施设备,保持蚕种生产的基本条件。
20世纪50~70年代,蚕种生产基地及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投入,一是国家为恢复和发展蚕种生产制订的政策。1949~1951年,向全省48个私营蚕种场贷款98万元(已换算为第二套人民币,下同);1961年,安排长期低息贷款1000万元。1951年,在蚕种基本价格内提取5%,做各场奖励金,以鼓励私营蚕种场改善设施提高蚕种品质。1951年,确定蚕种价格2元/张,其中10%为蚕桑指导费,90%为蚕种场应得的蚕种基本价格。1955年起,恢复蚕桑技术改进费。1961年,国家对蚕茧实行奖售政策,每50 kg鲜茧奖售粮食10 kg、化肥50 kg、棉布3.33 m和煤油2 kg(均为票证);1964年,对国营蚕种场生产的桑蚕种茧,在每50 kg蚕茧奖售化肥100 kg、棉布10 m的基础上,再增加50%的化肥;农民生产的种茧,化肥、棉布均各增加50%。1960、1961年,还安排木材、钢材、玻璃、水泥、毛竹、水泥、煤等蚕桑专用物资。二是各蚕种场按规定所提取的生产积累金。
2.1.2 改革开放后至20世纪80年代
改革开放后,丝绸出口成为国家出口创汇的重要产品,成为浙江出口创汇的拳头产品。因此,国家、省政府都十分重视蚕桑生产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主要有2个方面。
一是制订鼓励政策。提取蚕桑技术改进费,按茧款的2%~3%,每年300万元以上,专项用于发展蚕桑。调整蚕种价格(元/张,多丝量品种为例),1979年提高50%到3元、1984年提高63%到4.9元、1987年提高61%到7.9元、1988年提高90%到15元,10年时间提高5倍。
二是采取扶持措施。1978~1983年,国家、省有关部门安排给蚕种场的专项资金计395万元,外汇指标28.2万美元;从1979起连续3年,从省地方机动财力中共安排了1000万元,支持发展蚕桑。1978年,补助给蚕种场钢材1950 t、木材380 m3。1982、1983年,省农业厅共分配各蚕种场窗式空调机计270台(包括部分蚕种催青室)。
一系列政策措施,极大地改善了蚕种生产基础,改造新建了一批蚕室、保护室、检验等附属室,添置了空调等设备,使生产能力大幅度提高,保障了浙江蚕桑快速发展的需求,并为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蚕种生产量再创历史新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1.3 21世纪
20世纪90年代,蚕种生产能力已显著超过需求量,同时在90年代中期后,茧价波幅大,蚕种出现严重的产销矛盾;加上,管理体制的变化(1997年起,实行贸工农一体化改革),整个90年代,各级财政几乎没有对生产基础的专项经费投入。
2006年,《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蚕种逐步列入省种子种苗工程项目。
2006~2014年,农业部、省立项蚕种项目30个,总投资4415万元,其中财政投资2640万元,占59.8%。包括省种子种苗工程项目等立项的蚕种项目27个,总投资2510万元,其中省财政投资1610万元,财政资金占总投资的64.14%。2006年,农业部批准立项种子种苗工程项目1个,总投资869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570万元,自筹299万元;2010、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实施项目2个,总投资1036万元,其中农业部拨款230万元,地方配套230万元,承担单位配套576万元,见表3。
表3 2006~2014年农业部、浙江省种子种苗工程蚕种项目一览表Table 3 List of Silkworm Egg Projects Fnanced by Seed and Seedling Program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r Zhejiang Province during 2006 to 2014 单位:万元
2.2 打破传统生产模式,建立有序产销体系
2.2.1 创建蚕种生产新模式
2.2.1.1 创办原蚕区、村办场
1950年,一代杂交种的生产单位共有46家,其中公营单位有嘉兴第一实验蚕桑场、省蚕业学校和浙江大学蚕桑系3家,私营种场43家;生产原种的只有省原蚕种场1家。由于基础条件差,品种不对路,难以满足农村饲养需要。为了自力更生解决全省蚕种不足,在全国率先创办原蚕区种场。1951年春,省蚕桑改进所在德清县士林乡水北村、吴兴县练市乡朱家兜村试验生产蚕种,并在水北村创办了全国首家国营原蚕区蚕种场(即利用农民的房屋、桑叶、劳力,集体饲养原蚕,蚕种场派技术员指导,并对产品在质量上进行监督,蚕种场收购种茧制种)。1952年,在德清县士林乡水北、嵊县广利乡石头堆原蚕区正式开始生产。后又在嵊县、余杭、诸暨、海宁、桐乡等县建了8个原蚕区蚕种场。1956年,全省26家私营蚕种场实行公私合营。1959年8月,统一命名蚕种场,国营蚕种场(包括地方国营、公私合营)由原来18家增加到36家。
1969年后,又创办了集体所有制种场(村办场)。1969年春,吴兴县在全省首创了莫蓉乡隆桥村新农蚕种场、锦山乡泉心村泉心蚕种场。1970年,在莫蓉乡西汤坪村创办了向阳蚕种场;1971年,在双林镇三田洋村创办了新华蚕种场。
至1979年,全省共有37家蚕种场,其中国营专业蚕种场23家,国营原蚕区蚕种场9家,集体所有制蚕种场5家。1999年,达到42家。原蚕区的创办,为保障量足质优的蚕种供应,促进浙江蚕桑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2.2.1.2 在全国率先进行蚕种场改革改制
20世纪90年代末,浙江出现蚕种生产能力严重过剩,产销矛盾尖锐,大多数种场亏损难以维持等问题,为缓解矛盾,部分市县对国有事业单位的种场进行改革。2000年,绍兴蚕种场率先进行改制,实行了资产和职工身份双置换,由省蚕种公司、桐乡市蚕业公司和场内职工共同出资,成立了股份制的“绍兴市大禹蚕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诞生了全省第一个股份制蚕种生产企业。其后,龙游蚕种场被拍卖,成立龙游县天龙蚕种场,为全省第一个完全个私经济的蚕种场。2005年,金华市天宝蚕种有限公司跨区域与龙游县天龙蚕种场重组成立龙游县金龙宝蚕业有限公司,为全省首家按市场运作重组成功的蚕种生产企业。
经过改革,到2010年,全省持有蚕种生产许可证单位24家,按单位性质分,国有9家,民营15家,民营企业占蚕种生产单位总数的62.5%。2018年,在全省22家持证蚕种生产企业中,民营14家,占总数的64%。
2.2.2 逐步建立与完善蚕种产销准入制
2.2.2.1 改革开放前的依政管理
蚕种产销管理主要以行政命令为依据。
1949年8月,杭州市军管会财政局发布《取缔蚕种贩办法》和《办理外省蚕种代销办法》,废除蚕种自由买卖,实行统购统销。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由省蚕业改进所直接领导蚕种场,蚕种生产由省统一管理,蚕种由国家统购包销的管理体制。
1952年春,取消各场蚕种牌号,统一定为“红星牌”。1954年,蚕种购销由县、区蚕业指导所(组)负责,改为由各地供销社负责。是年,成立省蚕种公司,统一负责全省蚕种场及蚕种产销工作。1956年,国家对私营工商业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私营蚕种场实行了公私合营,把蚕种生产纳入国民经济计划,根据蚕业发展的需要,实行计划生产。1958年,国民经济比例失调,省蚕种公司被撤销,蚕种场下放到县,一度造成蚕种场无主管部门,蚕种生产混乱,产量、质量下降,企业亏损连年增加。
1962年5月16日,《浙江省蚕种产销管理试行条例》发布。蚕种的产销,由省统一管理,实行计划生产,统一分配和销售;蚕种场分别归省、县农业部门管理;蚕种场的产销计划由省农业厅负责制定,并恢复了省蚕种公司。经过整顿,到1965年,基本上消灭了微粒子病,张产茧提高到25 kg以上,蚕种场亏损逐年下降;全省24个国营蚕种场盈亏相抵,净盈21万多元。1966年,再次撤销省蚕种公司,蚕种场大多数下放到县,造成蚕种产销计划无法统一平衡,新品种的推广受到影响。
1971年,蚕种场管理体制下放,蚕种场的基建、物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由属地管理。对蚕种生产,实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地区平衡、余缺调剂、按计划调拨”的方针;蚕种经营,地区自用部分由地区经营,调出、调入部分由省经营;并制订全省统一的质量检验标准。1972年起,嘉兴地区(今嘉兴市、湖州市)蚕种由地区经营;绍兴地区各县自用部分全部由地区经营,调省部分由省经营。经营单位的蚕种损失费,主要从蚕种管理费中开支。
2.2.2.2 改革开放后至2001年的依规管理
蚕种产销管理主要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1979年,恢复省蚕种公司,统一负责全省蚕种产销计划。
1985年,在全国率先进行蚕种产销体制改革。改蚕种生产、供应上统购包销,为“计划生产、合同订购”。嘉兴市本级、海宁、桐乡、海盐县自行安排蚕种生产任务,如有缺额,由省蚕种公司与县农林局蚕桑站以合同形式调拨,如本省不能解决也可直接向外省订购。绍兴市所属各县所需的蚕种由绍兴市自行经营。同时获得蚕种经营权的,还有湖州市本级、德清、长兴县,杭州市、余杭县,嵊州、诸暨市,金华市,台州市等市县。一代杂交种经营下放到市、县经营,逐步实现了蚕种生产经营由省级集中统一管理,为省、市、县分级管理;由全额收购,为以销定产;由计划分配,为合同订购;由全省统一调配,为以县为单位划区供种,基本解决了蚕种损失浪费的弊端。
1993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我省蚕种产销管理意见的通知》,为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个关于蚕种产销管理的政府文件,首次明确了实行《蚕种经营许可证》制度。一代杂交种,由各级持有《蚕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经营;原种、原原种和母种,由省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
1994年,省政府《关于做好今年蚕茧产销和经营工作的通知》,对蚕种生产经营的管理进一步明确,蚕种由农业部门统一经营。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省农业厅实行了“分级管理,计划生产,合同订购,划区供种”的办法。
分级管理: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原种以上各级蚕种的生产和经营;统一管理全省蚕种的产销秩序、价格政策、质量标准。同时,负责“三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的颁发和验审、蚕种微粒子病检验、新品种推广、蚕种进出口等涉及各种产销与质量管理的重大事项。市、县负责一代杂交种生产经营和一般性的业务管理,凡是有蚕种生产的市、县为一级经营单位(享有批发、零售权),统一经营其辖区内所生产的蚕种,负责其所属蚕种场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没有蚕种场的市、县为二级经营单位(仅有零售权),向一级经营单位批发蚕种,限在本市、县范围内零售蚕种。到1999年,全省一级经营单位有15个,二级经营单位有27个。
计划生产:直接向农民供应蚕种的经营单位每年一次或两次与农民签订供种合同,然后根据合同订购蚕种数量,向一级经营单位确定蚕种供应数量。一级经营单位根据供应数向所属蚕种场下达生产任务。蚕种场生产的所有蚕种交经营单位统一销售,其中计划内生产的蚕种由下达生产任务的经营单位按省定价格全额收购,损失也由经营单位承担;超过计划的部分,则按实际销售结算,或由经营单位与生产单位协商确定。
合同订购:农民提前一季或一年向蚕种经营单位订购蚕种,包括数量、品种、价格、质量等。蚕种经营单位,根据与农民订购的合同向蚕种生产单位下达蚕种生产任务。
划区供种:以县为单位确定一家蚕种经营单位统一经营蚕种。各经营单位只经营辖区内蚕种,不得跨区经营。但允许经营单位在具合法经营的单位之间订购蚕种。
2001年,改为“资格认定、分级管理、合同订购、统一供种”的办法。对蚕种生产、经营资格实行生产、经营资格证书制度。蚕种生产、经营单位持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并每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要求或违反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并由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蚕种,违者一律取缔。严格蚕种出库管理,禁止蚕种生产、经营单位向无证单位和个人出售经营用蚕种。
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由省蚕种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生产、经营;一代杂交种,由各蚕种场按与经营单位签订的合同组织生产,各市、县(市、区)蚕种经营单位负责向农民统一供种。
2.2.2.3 2002年后的依法管理
蚕种产销管理主要以政府规章、地方法规为依据。
2002年,省长令发布《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以政府规章的形式,确立了蚕种经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并禁止无《蚕种经营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蚕种经营。蚕种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无《蚕种经营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用于经营的蚕种。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取消了由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2006年,根据《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蚕种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蚕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持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规定了蚕种经营禁止事项及违反法规应负的法律责任。《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浙江蚕种经营活动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条例》实施后,省农业厅制订了《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了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领的具体条件和申领办法。
2007年,全省首次取得蚕种经营许可证的有46家,其中蚕种生产单位兼持经营许可证18家。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办理,2012年前,由省农业厅统一办理;2012年,调整为委托各设区市农业部门办理;2014年,蚕种管理条例修订后,由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省蚕种公司于2016年春蚕期起将原经营部分县一代杂交种的经营权,全部交由各用种县自行经营;秋期起将原种经营权交由各原种生产单位自行经营。
至此,浙江成为全国唯一真正由各蚕种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生产经营蚕种的省份,全省蚕种生产经营进入全面按市场化要求管理的轨道。
2018年,全省持有蚕种生产许可证单位22家,其中一代杂交种生产单位20家(3家兼原种生产),专业原种生产单位1家,专业冷藏浸酸单位1家。
2.2.3 创建种价管理机制
蚕种价格直接关系到蚕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各方利益,在不同时期,统筹兼顾蚕种生产者、经营者、用种者的利益,适时进行价格调整,有利较好地调动蚕种生产者、经营者的积极性,保护使用者用种需求。
2.2.3.1 价格管理时的种价调整
按国家有关规定,从1950年到1992年,蚕种价格(一代杂交种)为价格(省物价局)或行业(省农业厅)主管部门定价;从1993年到2002年,为国家指导价,具体由省农业厅发布。
自1951年确定每张蚕种2元后,直到1978年才进行第一次调整,由每张2元调为3元。从1984年起到2002年,均按优质优价(1984~1993年按品种,1994~2002年按类型)原则,调整蚕种价格。
以多丝量(春用品种)为例(每张),1979年为3元、1984年为4.9元、1987年为7.9元、1988年为15元、1993年为20元、1994年为35元,直到2003年。
2.2.3.2 价格放开时的种价调整
从2003年起,蚕种价格不再列入国家定价目录,为市场调节价。
2004年,省农业厅发布指导价,不再分品种或类型,统一调整为34元/张。2006年,省农业厅提出最高限价,不超过40元/张,直到2010年。
2011年,创建了协商定价机制,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市场化定价制度。2011年,省蚕种业协会牵头,蚕种生产经营企业、蚕桑主管部门领导参加协商,提出中心建议价为52元/张、2013年调整为60元/张。从1978年到2013年,25年时间种价提高30倍。
2.2.4 创建蚕种储备制度
根据《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2007年,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制定并实施了《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了蚕种储备制度。浙江创建的蚕种储备制度,推广到了江苏、广西等蚕桑主产省区。
蚕种储备分省级储备和市、县(市、区)级储备。全年供种10万张以上的蚕种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建立蚕种储备制度,其他蚕种经营单位所在地的蚕桑重点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蚕种储备制度。
省级蚕种储备从2007年开始实施。储备原则,以一代杂交种为主,分为春、秋两期,原则上春期储备占70%左右,秋期储备占30%左右;储备的蚕品种,为现行推广的主要品种。储备实施单位,省农业厅指定由省蚕种公司承担。
蚕种收储,采用公开招标、专家评审的办法。根据《浙江省储备蚕种评标办法》,以蚕种质量、供种状况、生产基础、技术力量、荣誉获奖等项目,按前3年各项目情况用百分制量化评分。评标专家组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农科院,杭州、嘉兴、湖州等主产区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等有关专家组成。评标专家根据报名单位基本情况,对照评标办法,对蚕种质量、供种状况、生产基础、历年承担省级蚕种储备情况等项进行自主评分。按得分高低,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储备蚕种的动用,一般在有以下情形之一:农民在饲养过程中出现大面积蚕中毒、蚕病发生,需要补养蚕种;蚕茧价格大幅提升农民需种量比原订购计划显著增加而缺种;蚕种在生产过程中遇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生产计划,或经质量检验出现较大数量蚕种不合格需要淘汰等。动用程序,由蚕种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市县农业局提出,市县农业局向省农业厅书面申请。批准后,由省农业厅向承储单位下达动用通知,承储单位动用蚕种。用种单位在领取蚕种时,按收储价格一次性结算费用。
2007~2011年度,省级财政资金每年200万元,储备一代杂交种50000张、原种5000张。2012~2013年度,省级财政资金增加到300万元,省级蚕种储备调整为,一代杂交种52000张、原种3000张。2014~2016年度,省级财政资金不变,蚕种储备规模调整为,一代杂交种41000张、原种3000张。2017~2018年度,省级财政资金总额300万元,其中100万元直接划拨到省蚕种质检站,用于储备费用;储备规模调整为,一代杂交种30000张、原种2000张、原原母种2000蛾。
2007~2018年,省级蚕种储备共收储一代杂交种53.7万张;动用储备蚕种137562张,占收储总量的25.6%,为杭州、湖州、秀洲、缙云等19个市、县(市、区)蚕农增收3.1亿元。
除省级储备外,还有杭州、湖州等市、县也建立了储备制度,储备资金额度30万~50万元。
2.3 选育推广新品种,支撑蚕桑产业发展
2.3.1 蚕新品种选育
1950~2018年,浙江新蚕品种的选育,经历了起步、兴盛、创新三个阶段。
2.3.1.1 起步阶段(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
主要通过地方品种的收集、选拔、改良和杂交育种。被选拔改良并得到推广的第一个浙江地方蚕品种是兰5(中国农科院蚕业研究所育成),其次是浙2;通过杂交育种并得到推广的第一个蚕品种是603。浙2、603都是省农科院蚕桑研究所于20世纪60年代育成,并分别与东34组配成杂交种,于1973年开始在生产上推广应用;603×东34应用于生产的时间较长,从1973年到1979年,累计繁育推广达333.85万张,最多的1974年达到89.8万张。
2.3.1.2 兴盛阶段(20世纪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
20世纪70年代后期,先后开展育种的单位有:省农科院蚕桑研究所、浙江农业大学蚕桑系(今浙江大学动物科学学院)、绍兴地区农业学校(今绍兴市农业学校)、嘉兴地区蚕研所(今湖州市农科院蚕桑研究所)、省农业厅原蚕种场(今省原蚕种场)等单位。到20世纪80年代,选育出了一批性状优良的新品种,如浙农1号×苏12、浙蕾×春晓、薪杭×科明、芳山×星明、蓝天×白云等,并先后在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成为全省的主要推广品种,为浙江省蚕桑产业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如由浙江农业大学育成的浙农1号×苏12,从1975年开始在全省大面积推广直到1992年,累计推广1228万张(最多的1986年饲养量达到150万张,占全省总饲养量的55.7%),获1980年省人民政府科技成果推广奖一等奖,1981年获国家农委、国家科委重大成果推广奖。由省农科院蚕桑研究所育成的浙蕾×春晓,从1985年到2002年,累计推广780万张,还先后推广到湖北、安徽、云南、四川、陕西等省,获1991年度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芳山×星·明,获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薪杭×科明、蓝天×白云等品种的选育与推广,先后获省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2.3.1.3 创新阶段(2000~)
20世纪90年代,由于科研推广体制改革、科技人员新老交替等原因,基础性科研发展缓慢。21世纪后,新品种选育得到极大重视,省科技厅连续10年将新蚕品种选育列入专项研究(在“十二五”期间,安排专项经费每年400万元;在“十二五”期间,安排专项经费每年250万元),大大促进了新品种选育进程。至2019年,全省先后育成28个,其中24个已通过省级蚕新品种审定。
尤其是特色品种的选育领先于全国。1996年,省农科院从俄罗斯引进家蚕性连锁平衡致死系基因,在全国开创了一个应用性别控制技术育种的新阶段,于2001年育成“秋·华×平30”实用品种,并先后成功解决了雄蚕种繁育、选卵等关键技术,至2018年,已有5个雄蚕品种通过省级审定。2007年,育成了首个雌蚕品种“浙凤1号”。2010年,育成了首个丝绵被专用品种“丝绵1号”。2012年,浙江大学育成了首个彩色茧品种“金秋×初日”。
2.3.2 建立并完善蚕品种审定制度
2.3.2.1 蚕新品种审定
自新中国建立后,我省几乎没有停止过品种资源收集、比较、整理工作。1974年,有计划开始较为规范的蚕品种比较及鉴定工作,设立4个实验室鉴定点,8个农村鉴定点,为全国最早建立蚕品种鉴定组织,开展新品种鉴定工作的省份之一。
1980年,农业部发布了《桑蚕品种国家审定条例》,并组织成立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和全国蚕品种鉴定试验网点,促进了浙江蚕品种鉴定和审定工作走上规范化的新阶段。浙江蚕品种审定工作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下设桑蚕专业小组;日常工作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新品种试验工作由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承担。
1987年,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将蚕品种纳入统一管理,公布了《〈浙江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实施细则〉补充办法(桑蚕)》。1999年,制订《浙江省桑、蚕新品种生产试验考察工作规则》,明确考察申请条件、程序、时间、组织及意见的表述。
2000年,《种子法》颁布,蚕未被列为主要农作物,国家蚕品种审定因而中止。虽然《种子法》、农业部没有将蚕列为主要农作物,但浙江考虑到蚕桑的悠久历史、在全国的影响以及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仍将蚕作为特殊农作物坚持了审定制度,因而是全国蚕品种审定工作从未间断的个别省份。
2006年,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相继发布。2007年,根据《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制订了《浙江省蚕品种审定细则》,进一步规范了新品种审定工作。
蚕品种审定必须先经多点多年品种试验。品种试验,包括实验室共同试验和农村生产试验。实验室共同试验,须在4个以上实验室同时进行;农村生产试验,由品种选育单位组织实施,选2个市4个年产茧500 t以上县进行,每个县一期饲养25张以上蚕种。试验时间,均应达到各2个年度。一般多丝量品种(茧丝长在1200 m以上)在春蚕期,中丝量品种(茧丝长在900 m~1200 m)在秋蚕期分别试验,以同类型品种作对照,各重复1次。
实验室共同试验2年平均成绩,万头产茧层量、解舒丝长、净度、4龄起蚕虫蛹率、雄蚕率(适用于雄蚕品种)等主要项目全部达到;且至少在实用孵化率、万头产茧量、5龄1日万头茧层量、鲜毛茧出丝率、纤度等辅助项目中,有3项达到要求的,可通过实验室试验。通过实验室试验的蚕品种,可以参加农村生产试验。农村生产试验2年平均成绩,解舒丝长、净度、张种产茧量3项全部达到要求的,可通过农村生产试验。在农村生产试验的期间,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桑蚕专业组组织1次对参试品种的实地考察,并对是否推荐参加品种审定作出结论。
在审定指标中,万头产茧层量、5龄1 d万头茧层量、万头产茧量、张种产茧量为产量要求,产量要求主要考察新品种的稳产高产性能;4龄起蚕虫蛹率、实用孵化率为健康度要求,健康度要求主要考察新品种对环境的适应性;解舒丝长、净度、鲜毛茧出丝率、纤度为茧质要求。茧质要求作为新品种最主要的性状,其主要项目只要有一项不达标,就不能通过审定。
通过实验室试验、农村生产试验的新品种,可以申请参加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取得品种审定证书的新品种,可大面积繁育推广。经国家或省外审定通过的蚕新品种,须经引进地适应性试养后才可在浙江推广。
2008年,制订了全国首个品种鉴定省级地方标准《桑蚕新品种试验技术规程》(DB33/T692-2008),规定了蚕品种实验室试验、农村生产试验的技术操作。
从1985~2019年,全省共审定通过蚕新品种36对,其中多丝量品种11对(含雄蚕品种2对),中丝量品种25对(含雄蚕品种4对,彩色茧品种2对),见表4。
在品种审定工作开始前,已在生产上大面积应用的认定蚕品种3对,其中多丝量品种2对,中丝量品种1对,见表5。
新育成的品种,既有科研院校等专门的研究机构,主要是省农科院、浙江大学等;也有蚕种生产企业,主要是省原蚕种场、桐乡市蚕业有限公司等。
表4 1985~2019年浙江省审定通过蚕新品种一览表Table 4 List of New Silkworm Varieties Approved by Zhejiang Province during 1985 to 2019
资料来源:2000~2010年,《浙江通志·蚕桑丝绸专志》,浙江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87~89页;2011~2019年,浙江省农业厅:各年度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公告。
表5 浙江省认定蚕品种一览表Table 5 List of Identified Silkworm Varieties in Zhejiang Province
2.3.2.2 品种退出制度
2010年,制订了《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对连续5年以上在生产上没有推广量或推广量很少,且有可替代品种的蚕品种停止推广。退出品种自省农业厅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经营、推广,见表6。
2.3.3 推广优新蚕品种
浙江在不同阶段应用的蚕品种都为当时的优新品种,见表7。
从表7可见,一是虽然各年代繁育的品种数较多(9个~21个),但主要推广品种都十分集中(2个~3个);二是20世纪90年代,虽然新品种育成不多,但许多在80年代育成的新品种都在生产上曾经应用;三是菁松×皓月在80年代即成为全省主推多丝量品种,到目前仍然是最主要的多丝量品种;秋丰×白玉虽然在21世纪才占优势,但从全年总繁育推广量上看,从90年代后期嘉湖全年饲养该品种起,就已成为全省单个生产量最大的品种;四是菁松×皓月、秋丰×白玉,虽然推广时间长达30多年,但在推广过程中都经过不断改良复壮,形成了菁松A、B、F系、秋丰A、F系、白玉B、BC系等,目前这两个都是全国新品种鉴定的对照品种,仍为全国同类品种的先进代表。
表6 浙江省退出蚕品种目录Table 6 List of Silkworm Varieties Withdrawn from Productionin Zhejiang Province
表7 1949~2018年浙江省生产应用蚕种杂交组合一览表Table 7 List of Silkworm Hybrid Combinations Used for Practical Production in Zhejiang Province from 1949 to 2018
2.3.4 创建“五库一点”的蚕遗传资源保护模式
蚕遗传资源是新品种选育的基础材料,20世纪50、60及80年代都进行过品种资源的收集整理工作。为了摸清全省蚕种质资源状况,于2008年开展了全省蚕品种资源普查。经普查,全省存有蚕种质资源809份(含重复资源),其中育成品种63份,遗传育种材料495份,特殊品种251份(其中包括性连锁平衡致死系、雌蚕无性g隆系、限性卵色系等性别控制种质资源100份,转基因材料、有色茧品种等),分存省农科院、浙江大学、省原蚕种场(浙江和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州市农科院蚕桑所、桐乡市蚕业公司等5个育种单位,见表8。
在摸清种质资源的基础上,开展了资源整理工作,筛除重复资源等,最终确认保存721份,其中育成品种61份,育种素材416份,特殊用途品种244份。2009年春期,由保存单位对所存资源,按统一规范进行饲养,调查每份资源的71个性状,并留存每份资源的卵、幼虫、茧、蛹、蛾5种形态的数码照片,选取500份重点资源进行茧丝性状调查,并建立了具有浙江特色的“一库五点”蚕种质资源保存模式,即在省农科院蚕桑研究所建立省级家蚕种质资源库1个,在省农科院蚕桑研究所、浙江大学动物科学学院、湖州市农科院蚕研所、省农业厅原蚕种场、桐乡市蚕业有限公司等地设5个资源保存点。2010年,会同省农科院数字农业研究所的信息和计算机专家,在全国首创了“浙江省家蚕种质资源信息平台和数据库查询系统”,数据库中每份种质资源含基本信息、形态性状、行为性状和品质性状等近70个字段,800多记录。还编印出版了《浙江家蚕种质资源》。
表8 浙江省家蚕种质资源分布一览表Table 8 Distribution of Silkworm Germplasm Resources in Zhejiang Province
表9 浙江省级蚕遗传资源保护名录Table 9 List of Important Silkworm Genetic Rresources Protected in Zhejiang Province
2012年,经有关专家鉴别、论证,22个家蚕种质资源被列为省级蚕遗传资源保护名录,见表9。
家蚕种质资源评价、创新与多元化品种选育,获2014年度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2.4 创新蚕种繁育技术,确保优质蚕种生产
2.4.1 创新繁育制度
新中国成立之初,浙江每年从中国农科院蚕业研究所购买原原母种,用单蛾育繁育原原种,再从原原种用蚁量育繁育原种,供各蚕种场生产一代杂交种。1955年,应用蚕种四级繁育制度,即原原母种级、原原种级、原种级和普通种(又称一代杂交种)。鉴于购买的原原母种的各项性状,往往不及原原种,因此,从1958年起,浙江采用从自培的原原种中选择优良蛾区留作母种。全国从1959年开始,原原母种的生产不再单独列为一级,将蚕种四级繁育制度改为三级繁育、四级制种的繁育制度。
从1958年到20世纪60年代,繁育原原母种、原原种,采用单蛾区育;繁育原种,以蛾区1 g蚁量育;繁育一代杂交种,以4 g或5 g蚁量育。从1972年到20世纪90年代,繁育原原种,一般采用单蛾区育,以同品种、同品系异蛾区交配;繁育原种,采用蛾区蚁量育;繁育一代杂交种,采用蚁量育。1998年,繁育原原母种、原原种,采用单蛾区育;繁育原种,采用蛾区蚁量育;繁育一代杂交种,采用分区蚁量育。
2.4.2 首创原蚕饲养标准
1998年,省级蚕种地方标准《桑蚕种生产技术规程》(DB33/T217.3-1998)发布实施,在全国最早提出并实施原蚕饲养标准。
2.4.3 不断完善质量预控措施
1951年,制订了《浙江省蚕种监督细则》,规定发现有传染病蚕超过一定比例作不合格处理。1958年,制订了《浙江省蚕种生产检验办法》,规定了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饲养过程中发病淘汰要求。后分别于1962、1972、1979、1981、1986年修订了《办法》,逐步提高各级蚕种的质量预控要求。1998年,实施的首个技术规程,进一步规范了不符制种要求饲育区的淘汰标准。同时,规定了对收蚁后的残蚁、死卵、各龄迟眠蚕以饲育区为单位进行微粒子病预知检查,及时淘汰有微粒子病的饲育区。
在种茧收购过程中,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自1951年首个原蚕饲育区建立到20世纪80年代,收购原蚕种茧,设茧层量、茧层率、死笼率和僵、蛆、伤蛹率等项目,评级得分定价。1990年,改为以“kg茧颗数”、“良蛹率”2项进行评级,彻底改变了以“茧层量”、“茧层率”、“死笼茧率”和“僵伤蛆蛹率”等评茧项目多、操作难度大、花费时间长、不适应原蚕区快速发展要求的传统评茧方法。1993年,又将“良蛹率”改为“不良蛹颗数”,基准分值由原来的40分调整为100分。在以后几年的实施过程中,又不断进行完善,于1999年重新印发了《浙江省原蚕种茧评级办法》,将评茧项目,设为必评指标、选评指标,必评指标只设“不良蛹颗数”,作为蚕种生产企业,确保蚕种质量,处理与养蚕农民利益关系的一项政策执行至今。
2.4.4 建立疫病防控技术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显微镜检查蚕种母蛾成为一种制度一直执行。到20世纪90年代初,全省的微粒子病,除少数年份外,均为少量、零星分散发生;而全国其他蚕种主产省(区)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出现了微粒子病暴发。为了做好微粒子病防控,1991年,成立了省家蚕良种繁育微粒子病防治领导小组,制订了《浙江省家蚕良种繁育微粒子病防治技术细则(试行)》。1996年,制订并实施了《家蚕原种质量监督实施办法》、《家蚕母蛾抽样及蛾盒管理实施办法》,并开展了微粒子病普查。
1998年,桐乡、海宁通过试验,首创全程桑叶叶面消毒技术,并逐步推广到全省。1998年,制订并实施了《浙江省蚕种生产微粒子病防治技术细则(试行)》。1999年,提出“三控一严”(即控制胚种传染、控制桑园虫害、控制环境污染和严格管理)的微防方针,并逐步形成了家蚕微粒子病综合防治技术体系。2007年,取消了实施近10年的允许原种散卵制种的规定;2017年,全面实施成品卵疫病检验。
1980-2018年浙江省微粒子病检验情况,见表10,图3。
从表10、图3可见,30多年来,浙江微粒子病超标淘汰,除1996~1999年(淘汰率分别达12.09%、11.75%、15.48%、9.36%,最多年淘汰蚕种90.3万张);2012~2016年(淘汰率分别为8.14%、10.75%、5.43%、7.85%、5.01%,最多年淘汰蚕种14.2万张)2个高峰9个年份外,70%以上年份均在5%以下的可控范围。20世纪90年代的高峰,很大程度上是受全国性大暴发的客观环境影响,主要对策是切实实施“三控一严”综防技术体系;21世纪的高峰,很大程度上是执行标准(特别是规范袋蛾)的主观因素,主要对策是进一步规范检疫标准(实施成品卵检疫)。
2.4.5 蚕种冷藏浸酸技术革新
在蚕种冷藏技术方面。20世纪50年代,春用种一直采用单式冷藏法。1961年,杭州蚕种冷库(今省蚕种质量检验检疫站),率先对春用种也采用复式冷藏。1985年开始,省蚕种公司等对越年蚕种的超期冷藏进行研究,即用1℃以上低温冷藏缓慢解除胚胎滞育,以解决春制超产越年蚕种受使用期的限制而报废损失。1991年,杭州蚕种冷库对秋制越年种作次年中秋、晚秋用种进行试验,在全国首次采用了3次冷藏法并取得成功。1995年,杭州蚕种冷库在3次冷藏法试验成功的基础上,提出了春夏兼用蚕种冷藏法模式,即为甲前胚胎入库的复式冷藏法。
表10 1980~2018年浙江省蚕种微粒子病检验结果一览表Table 10 Chart of the Results of Pebrine Diseasein Spection on Silkworm eggs in Zhejiang Province from 1980 to 2018 单位:(毛种)张、盒、蛾、%
在浸酸技术方面。20世纪50年代末,即时浸酸和冷藏浸酸的浸酸方法逐渐一致。到20世纪80年代,增加了常温浸酸。1998年,桐乡市蚕种冷库(今桐乡市蚕业公司)进行了滞育卵冷藏浸酸技术试验,即已超过即时浸酸法和冷藏浸酸法施行浸酸适期的蚕种,在蚕卵达到固有色后入库,经过一段时间的冷藏,再出库浸酸使其孵化的方法。应用此法,可供作晚秋用种。
冷藏浸酸的设施。1983年,杭州蚕种冷库研制并应用了蚕卵快速风干设备。1984年,杭州蚕种冷库研试制并应用了电热油浴自动浸酸槽浸酸,并推广到江苏、四川、山东等主产省。2005年,杭州蚕种冷藏库房在全国率先采用先进的钢框架结构,聚氨酯彩钢板隔墙的组合式构造(先后推广到广西、四川等地);用新型的乙二醇螺杆式压缩机组,采用全自动温、湿度控制系统,在国内处领先地位。
2.5 规范质量检验制度,促进蚕种质量提高
2.5.1 不断完善检验规则
1951年,制订了《浙江省蚕种监管施行细则》,明确检验项目、标准、方法。自1958年制订《浙江省蚕种生产检验办法》后,历经多次修改,直到1998年,省地方标准《桑蚕种质量标准》(DB33/217.1-1998)发布,质量检验成为法定制度。2008年,制订了全国首个雄蚕种质量地方标准《雄蚕种质量要求》(DB33 698-2008)。地方标准发布后,又历经2002、2007、2015年修订。
对质量检验的规范要求,一以贯之70年从未间断,并且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使之符合时代的要求。1998年,原原种质量指标为3类8项64个指标,原种为3类10项80个指标,一代杂交种为3类7项28个指标。2002年,修订后原原母种、原原种质量为8项64个指标,原种为10项80个指标,一代杂交种为7项14个指标,增加了包装标识的检验。2007年,修订后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质量为5项20个指标,一代杂交种为5项5个指标,以及包装标识检验。2015年,修订后原原母种、原原种质量为检验项目3项3个指标,检疫项目2项2个指标;原种质量为检验项目5项5个指标,检疫项目2项2个指标;一代杂交种为检验项目4项4个指标,检疫项目2项2个指标,以及包装标识检验。
1995年前,原种检验由省原蚕种场、湖州市农业局法规站、长兴县龙华蚕种场、省蚕种质检站等4家单位实施。1995年,春制种抽取部分原种由省蚕种质检站统一检验;1996年起,三级原种全部由省蚕种质检站集中检验。从1997年起,蚕种母蛾实行全省集中检验。2006年,《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将家蚕微粒子病列为检疫对象。2007年起,由省蚕种质检站统一实施检疫。
为加强蚕种质量监督,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在蚕种发放前进行1次~2次监督抽查。
2.5.2 建立专门质量检验机构
1958年,省农业厅实行各蚕种场对蚕种微粒子毒率确有把握的,报经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场检验人员指定蚕种号数,按逐日制种量,每批袋蛾10%待检;如自认为毒率有问题,仍应全部逐张袋蛾。经检验后,主管部门公布毒率成绩。从20世纪80年代起,各蚕种生产单位建立检验室,加强预知检查,种茧检验、成品检验(除疫病外)等工作。
1969年,嘉兴地区检种室在湖州成立,该检种室负责除海宁外嘉兴地区8个县所属蚕种场的母蛾检种业务。1983年,嘉兴撤地建市,嘉兴市所属各县检种业务划入省检种室;湖州市检种室受省委托承担湖州市所属范围内各蚕种生产单位生产的一代杂交种及部分原种检验工作。
1979年,从日本引进的蚕种母蛾集团检验设备。从1983年起,采用2次抽样法进行连续3年微粒子病集团母蛾检验试点。1986年,全省全面采用集团母蛾检验。
2000年,开始筹建省蚕种质检机构;2001年,正式建立“浙江省蚕种质量检验站”;是年,通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成为全省唯一具有法定资质的蚕种质量检验机构。2010年,正式成立公益类事业单位“浙江省蚕种质量检验检疫站”。
3 结语
浙江蚕种70年最大成就,就是保障蚕农所需蚕种的质优、量足供应,为浙江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为浙江经济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初,发展所需的创汇,做出了贡献;为浙江现代经济、现代农业建设,发扬了春蚕的奉献精神。
在新的历史时期,浙江蚕桑的衰退还将持续,几千年传统的产业,尤其是规模化、现代化、高科技难以应用的产业,必然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而走向没落。但就目前来说,浙江蚕桑衰退的速度有可能会有所减缓,首先,经过连续10多年较大幅度的衰退,许多经受不住市场振荡的产区、养蚕农户已逐渐退出;继续养蚕的产区、农户,有相对较强的市场抗御能力。其次,蚕茧单一用途(缫丝)的局面逐渐打破,尤其是随着蚕丝被生产的回升,将会增加蚕茧的消化。再次,从管理层来看,农业农村部组织召开了全国蚕桑产业提质增效现场会,这充分说明蚕桑产业得到了农业农村部领导的进一步重视;近年来浙江省财政每年都有安排一定资金,加快蚕桑基地规模化建设。
蚕种生产企业在过去的10多年中不断进行适应性调整,或做大企业,或向外拓展基地,或多元化增加收益,提高了面对困境的能力。从蚕种检种量来看,从2016年以来连续三年持续增加。2016年,全省检种94万张(毛种);2017年,全省检种108万张,比2016年增加14.9%;2018年,全省检种117.4万张(包括省外4.14万张),比2017年增加8.7%,与2016年比即增加24.9%。扣除本省自用部分,每年有20多万张蚕种消化在正常销售渠道以外,特别是近年来销往省外、国外的蚕种逐步增长。
在发展新时代高质量现代农业的形势下,建议: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引导企业整合、转型等,以促进做大做强;积极争取政策,重点、连续扶持2家~3家生产基础扎实、蚕种质量稳定的重点企业,使其成为全省蚕种供应的基本来源。蚕种生产企业充分挖掘资源增效潜力;发挥浙江蚕种业历史悠久、质量上乘、技术力量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的优势,积极“走出去”开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促进浙江蚕种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