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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经济的法律规制

2020-07-09李舒瑶张颖榆朱纯梓

新纪实 2020年1期
关键词:政府监管隐私权

李舒瑶 张颖榆 朱纯梓

【摘 要】在当下,无人经济集“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于一身,成为了时代新宠。然而,无人经济野蛮生长导致良莠不齐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无人经济不容乐观,陷入困境。在当代这样一个价值多元化、科技发展具有不确定性的世界面前,我们要更加注重法治,强化宪法共识。本文将以宪法、行政法理论的角度,审视无人经济运行模式、现状、困境及解决办法等问题。

【关键词】无人经济;宪法共识;人的尊严;隐私权;政府监管

一、前言

当前,移动互联网迅猛发展,第三方平台的蓬勃发展,以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为纽带的技术创新推动,实现了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全方位对接,越来越多的商业场景摆脱了对服务人员的依赖,给无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机会。[1]

无人经济一方面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它逐渐暴露出明显的法律风险,这值得我们分析和深思。如果任由无人经济“自由发展”,不予以法律约束,这些科技发展可能存在的非理性因素与风险无异于洪水猛兽,而对于人类而言,调整和控制这些风险与非理性离不开宪法和法制。怎么样才能把法治从事后的救济提前到事先的预防,如何强化立法功能,预防对人的尊严与价值的伤害是本文主要解决的问题。

二、关于无人经济含义的解释

到目前为止,对于无人经济这个新兴概念,理论界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以一般人的角度看,无人经济是指依靠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通过人工智能为顾客提供服务,商家和顾客通过电子支付完成交易的一种经济模式。从更深层次的角度看,无人经济是指以互联网络服务为基础,借助物联网、REID和人工智能等传感技术,推进去中介化的生产和消费等产业链活动的新型经济场景行为。[3]

现阶段可能出现的无人经济的发展方向将会是如下一些方面:

一是无人超市、便利店替代传统超市。二是无人值守概念的全面普及。类似于无人值守酒店、无人值守电影院、无人值守餐厅等服务性领域都有可能被替代,“值守”类场景将会成为无人经济最有力的突破口。

三、无人经济的运行模式

“无人零售”的核心是无人化,我国无人经济是建立在传统产业链条的基础上的,它只是将传统的产业链条中的某个环节独立出来,通过技术的配备,进行无人化。通过实地调研,我们发现无人经济的运行模式都大同小异,以蚂蚁金服大楼的销售模式为例,在蚂蚁金服大楼大厅出入口处有一个识别机器,首次进去需要先由机器进行人脸识别。通过识别机器验证后,用支付宝二维码进入。消费者挑选自己想要的商品后自助结账。Withant内部左侧有一个商品感应机器,把商品放在感应区,可在屏幕显示出商品信息。消费者可选择人脸识别或二维码识别结账。人脸扫描后即可结账完毕,二维码识别需扫描支付宝二维码进行结账。在结算区附近贴有服务条款,里边提及了如何退换及人工问题的条款。如Withant商店的运行模式类似,无人经济的运行模式一般都是由消费者自主挑选商品或选择服务,结束后通过网络(如二维码或掃描等等)进行支付。无人经济的运行中一般通过两个以上的平台,包括服务平台、支付平台等等。这种模式决定了无人经济在运行之中的漏洞。

四、无人经济模式的影响和挑战

(一)影响

无人经济的背后是几大科技的支撑与发展,无人经济象征着这些科技的发展。无人经济的发展的同时必然会对社会的各个方面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比如说,无人经济看似操作简单,但是对监管者、使用者以及经营者的要求却远高于其表面的简单,一方面推动着法律法规、技术、大众认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牵扯出不少问题,是对人类社会、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的一个挑战。人们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法律空白,导致消费模式不规范;行业规范不明确,难以确定消费模式标准;政府监督力度不够,消费者对消费存在担忧;个人信息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得不到保障。

无人经济是一种新兴的经济方式,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持以及严格的监管,无人经济与人类之间的关系更是千丝万缕,其中宪法与其的关系值得探讨。对于宪法与科技的关系问题,韩大元教授的基本学术立场是:科技发展要基于人的尊严和宪法共识。宪法学的基本命题和核心的价值就是任何时候都不能把人性边缘化,以牺牲人性尊严为代价带来的任何发展,所谓的改革本质上是不符合现代宪法的基本价值,也就是远离了我们追求法治的理想,损害了人类的尊严,违背了人权发展的逻辑。[4]如果未来无人经济的发展是靠将人的价值踩在脚底下、通过损害人的尊严来发展的话,那必然是不符合我们所追求的宪法共识,并且要通过宪法治理这一制度安排来控制无人经济肆意发展的非理性后果与风险。

(二)问题

1.无人经济背后的科技技术所带来的隐私权问题。个人的幸福生活是建立在隐私的基础上,隐私的意义不仅仅是个人信息不愿意让别人知道,更是关乎人的尊严,是人的尊严中最核心的内容。我们有理由相信消费者希望在使用无人经济进行日常交易的同时,自己的信息不会被泄露,能保障自己的隐私安全,而消费者在使用无人经济进行交易的时候会担心服务者能从通过电子支付的消费者获得的信息;消费者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存在专门的网络窥探业务;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行为;电子邮件、网络广告中存在的各种个人隐私问题。

无人经济交易模式要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消费者的信息泄露风险更大。部分消费者认为无人经济交易模式买卖双方没有处于平等地位,销售者可以通过大数据等科技技术全面了解消费者的信息,而反过来消费者却难以在消费的过程中全面地了解销售者的信息,甚至存在诸如Facebook事件,经营者利用科技技术隐性侵害信息不对称的消费者。在无人经济背后似乎是对科技技术与隐私权之间的选择。

2.在再强大的科技技术面前,个体的价值与尊严也应当得到重视。在再强大的科学技术面前也必须保持人的独特性价值,个人的价值与尊严必须要得到全面的保护。[7]无人经济所提供新经济场景中减少了人类劳动力存在的空间,通过科技技术及其运用替代人类劳动力从而打击了人类劳动力的价值打击。保护个人的价值与尊严之所以是当代宪法的基本共识,正是因为我们意识到了人类的主体地位及人的价值与尊严的重要性。

五、迎接挑战的举措

(一)加强经济法治,发挥监管之力

1.监督。首先是互联网监管。互联网技术是无人经济的核心,在网络这种虚拟性、跨区域性的技术上,要实现有效的监管是一种挑战,因此需在各个环节严格把关,首先是工商部门对企业互联网准入规则的完善,另外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网络信息传播渠道必须建立一个严格追查制度以及处罚制度,做到事前预防事后追责的双重有效规制。

其次是对企业的监管问题。上级政府应该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将无人经济类型的企业置于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管之下,并通过随机检查、定期抽查、营业普查、民意调查、诚信评估等形式,加强对无人经济的检查监管力度。

最后,市场监管部门应该针对“无人经济”背后的“无人”特点和科技所带来的风险点采取更适宜的监管方式和手段,完善健全无人经济市场的监督管理机制,引导其良性自我发展。

2.立法。无人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它的迅速发展让人们的消费快捷便利,满足个性化的消费需求,还提升了销售和消费效率。但在促进其发展以及解决其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上,立法及相关部门有必要制定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弥补无人经济立法上的空缺,使无人经济的立法进程跟上无人经济的发展步伐。

在解决目前问题上,立法及相关部门应当对无人经济的销售商就其业态性质、行业标准、准入注册条件、经营范围、应尽义务等应从法律法规上作出明确的界定,填补无人经济的法律空白,将无人经济业态经营者关进法律的笼子是必须采取的有效措施。只有在立法上做好制度規制,无人经济才能有法可依,监管部门才能做好监管工作,发挥监管功能,而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也有维权渠道可寻。无人经济和电子商务都是在互联网经济上建立起来的经济模式,无人经济关于解决问题的立法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二)权衡发展与人权,凝聚宪法共识

宪法是在以人为本的思想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基本价值是尊重人权。自二战以来,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人权,并把维护人权写进宪法。我国自建国以来,总共颁布了四部宪法。现行的八二宪法首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那么,如何从宪法的角度为无人经济提供法律保障呢?

首先,科技发展的目标无论如何都应当要符合宪法,宪法的基本价值要求人不能被边缘化、工具化、个体化。人类可以利用科技提高效率,但科技不可以替代人的价值,不能替代人类的所有劳动。其实无人经济不一定是完全的无人经济,我们可以在无人经济的基础上,融入传统的交易方式,让无人经济和传统的交易方式并存。传统交易方式主要解决智能交易难解决的问题。以售卖高铁票为例,大部分旅客是通过网上购票或者在高铁站自动售票机购买高铁票,只有改签的时候才需要到人工取票处处理。此外,目前很多超市也是人工结账和自助结账两种模式并行,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使用高效率的自助结账方式,但当商品出现问题时可以到超市进行人工退换。

再者,科技的发展不应该侵犯人们的人格权,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也不应当受到侵犯。随着人们的人权意识不断增强,宪法中作出了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因此,宪法也可以保护隐私权。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不受侵犯,这也是我国宪法保护隐私权的依据。隐私权最初指的是空间隐私权,随着人权意识的增强出现了隐私权,而互联网的出现让信息隐私权越来越得到重视。无人经济是在互联网技术下形成的经济模式,该经济模式的运行需要依靠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消费者的信息可以被获知,但范围应该有限制,此范围应该限定在为了完成交易的范围内。超出了该范围,就是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也是对消费者人格权的侵犯。无人经济的涉及到的消费者的信息不应该越过人们对隐私权容忍的底线。

当代世界的特征是价值多元化,科技发展具有不确定性,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要更加珍视人的价值,更加重视宪法对当代社会的价值。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新时代,中国社会的发展、无人经济的发展都将以宪法的发展为前提,要通过宪法凝聚共识,全面实施宪法,使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真正落到实处,使无人经济各个环节真正得到宪法和法律保障与制约,创造一个安稳、有秩序的环境,推动无人经济在法律的制约约束下更加繁荣地发展。

参考文献:

[1]诱人的自动售货机市场[J].上海商业,2003(04):50-51.

[2]韩大元.当代科技发展的宪法界限[J].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2(05):1-12.

[3]蒋同明,白素霞.新时代下我国无人经济的发展研究[J].宏观经济管理,2018(07):10-15.

[4]-[7]韩大元.当代科技发展的宪法界限[J].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2(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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