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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联合国人权机构的改革与发展

2020-07-09张三石

视界观·上半月 2020年1期
关键词:改革发展

张三石

摘    要:上个世纪末冷战结束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人权领域现状均感到不满,人权委员会无法承担起应有的职责,改革联合国人权机制、改善人权委员会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呼声。因此对于世界人权进行研究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笔者将在本文对联合国人权机构的改革与发展进行浅显的探讨。

关键词:人权理事会;人权保护机制;改革发展

一、 创设人权理事会的原因

1.人权地位不断上升

通过联合国一系列关于人权方面的改革文件和报告,我们不难看出人权问题越来越受到联合国的重视。例如2002年,安南秘书长在题为《加强联合国:进一步改革纲领》的报告中有阐述:“提倡和保护人权是实现《宪章》关于建设一个正义与和平的世界这一前景的基本条件”。

2.国际上侵犯人权事件经常发生

受国际政治秩序动荡的影响,许多国家之间、国家内部侵犯人权事件屡见不鲜。如科特迪瓦爆发危机以来发生在该国的严重侵犯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事件。在伊拉克萨达姆统治时期,在其国家领土内大肆杀戮民众的事件。2004年美军“阿布格莱布”虐囚事件,美军虐待伊拉克战俘。许多诸如此类的事件,在国际社会上普遍受到诸多国家的谴责,但又缺乏一个能够制止其侵犯人权的机构去实施保护。

3.原有的人权委员会无法适应新的发展

人权委员会从1946年建立到2006年废止,60年来为国际人权事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起草了许多的人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但是在后期,人权委员会已经脱离了原有的运行轨道,主要受西方发达国家控制,沦为各国意识形态、政治斗争的工具。

二、人权理事会运行机制

1.普遍定期审议制度

普遍定期审议制度(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是指人权理事会基于《联合国宪章》 《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各国自愿加入的人权保护条约和加入人权理事会所作出的承诺的内容对联合国成员国人权实施状况进行定期审查的一项制度。其审议标准是“根据客观和可靠的信息以确保平等地对待并尊重所有国家的方式,定期普遍审议每个国家履行人权义务和承诺的情况;审议应是基于一个互动对话的合作机制,由相关国家充分参与,并考虑到其能力建设需要。”定期审议制度作为一项对联合国人权条约机制的补充,用一种对话和交流的方式,减少国家间的冲突,能够更好地、有效地监督各国人权实施情况,促进人权状况得到改善。

2.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Special procedure)此项制度继受于原人权委员会,是指“人权理事会指定的特别报告员、独立专家或工作组审查、监督、建议或者公开报告某一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人权状况,或世界范围内某一主要的侵犯人权的现象。”由于其具有特殊性,所以其任务是根据决议所确定的。其主要的目的是作出任务报告,向国家提供咨询和建议。从以往的实施情况来看,理事会延长了关于白俄罗斯、柬埔寨、中非共和国、科特迪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厄立特里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马里、缅甸、索马里和苏丹这些国家的现有国别特别程序任务。

3.申诉程序

申诉程序(complaint procedure)是在原人权委员会的申诉程序上改造而来的,可分为来文工作组和情报工作组。来文工作组由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从其成员中指定,任期三年(可延长一次)。工作组由五名独立且高度合格的专家组成,并从地域上代表五大区域集团。工作组每年召开两次为期五个工作日的会议,评估来文的可接受性和案情实质,包括评估该来文本身或与其他来文结合起来看是否显示某种一贯严重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已得到可靠证实的情况。所有采信的来文和建议随即转寄给情况工作组。情况工作组包括五名由各区域集团任命的成员,均来自理事会成员国,任期一年(可延长一次)。工作组每年召开两次为期五个工作日的会议,审议来文工作组转呈的来文,包括各国的回复,以及理事会已经通过申诉程序了解的情况。

三、改革中所面临的困境

1.地位较低,缺乏强制力来处理人权问题

尽管较之以前的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的地位有所提升,但仍然只是联合国附属的一个机构,对于预防和制止严重侵犯人权事件方面缺乏强制力,无法解决实际问题。有学者认为“将人权理事会提升为与安理会,经社理事会并列的联合国主要机关,并赋予其采取除使用暴力以外的强制措施的职权,其表决机制采用类似安理会的否决制或者其他特殊表决方式,再加之西方国家对叙利亚反对派的暗中支持,导致其过敏流离失所,遭受到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

2.工作效率低下

人权理事会受其地位所限,既要定期对各国人权实施情况进行普遍审查,又要对特定国家或地区的人权问题进行研究,如对中东问题;既要对特定人群的基本权利进行保护,如少数者人权、妇女权、儿童权,又要对普遍所有人的基本权利进行保护,如生命权、人身自由权、信仰自由权等。面对这么多大的复杂内容,效率低下也是在所难免的。其实究其根本原因,人权保护不仅仅是依靠联合国的人权保护机制,另一方面还需要国内相应的保障机制予以配合全世界人权的保护事业才能顺利进行下去。

3.如何处理好与国内人权保护的关系

人权的保护可以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国际保护,一部分是国内保护。尽管人权保护是全人类伟大的事业,但从实际出发,我们不难看出,国际保护所针对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而国内保护所针对的对象具有特殊性。保障人权首要的和主要的义务是国家,实现人权的根本在于构建一套完善的国家人权保障制度。如何处理好国际人权保护和国内人权保护的关系,对于共同促进和保护全人类人权事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国际人权保护能够推动国内人权保护的发展,另一方面国内人权保护又可以为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结语:

联合国人权领域改革已有十年,较之以前在保护人权方面与各国日益交流密切,人权问题不断受到国际上的重视,但是侵犯人权的问题还时有发生,仅仅依靠一套良好的制度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能够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这要求它要不断的进行自我改革和创新,以此来适应实践的需要。

參考文献:

[1] 邱桂荣:“联合国人权领域改革及其影响”,载《现代国际关系》,2007年第7期。

[2] 王东勇:“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制度创新:比较视角”,载《法制与社会》,2006年9月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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