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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及司法认定
——以贵州省20个案例为分析样本

2020-07-09何佩芸刘超刘思雨何斌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黑社会贵州省性质

何佩芸,刘超,刘思雨,何斌

(1.绵阳市公安局 四川绵阳 621000;2.贵州大学 贵州贵阳 550000)

一段时期以来,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趋于严重,黑社会性质组织呈现出组织体系趋于严密、活动范围逐步扩大、国际化趋势演变明显、“保护伞”越来越大等特征,给社会造成了巨大危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严厉打击。1997年《刑法》规定黑社会组织犯罪以来,“打黑除恶”“扫黑除恶”惩治了一大批黑社会组织犯罪。就贵州省而言,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至2019年10月15日,贵州全省共立案侦办涉黑案件109起,恶势力、恶势力集团案件336起,刑事拘留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5281人,破获各类刑事案件5475起[1],有力地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巩固“扫黑除恶”成果,需要加强有关问题的研究。这些问题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表现出什么样的特征,演变趋势如何,法律适用过程中对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如何认定,如何把握“经济实力”“软暴力”“跨区域化非法控制”的内涵等。

一、相关研究情况

自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来,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了不少研究成果,这些成果主要涉及概念特征、司法认定和立法完善等方面。各地也有采取实证研究方法,抽取当地的案例进行关于当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专题调研,这些地区包括有四川、重庆、广东等地共47篇。目前对贵州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研究文献资料有5篇:有的从犯罪学的角度,介绍了2010—2013年贵州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分析了贵州省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并从思想认识、防控体系、宣传教育、后勤保障等方面提出了防控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相应对策[2][3][4];有的从侦查学角度入手,分析贵州省黑社会组织犯罪的侦查手段和取证方法[5];也有的从贵州省未成年保护角度,分析了贵州省未成年这一特殊群体涉黑犯罪的特征及防控对策等问题[6]。

这些文献对五年前贵州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总结,从侦查学、犯罪学角度提出了防控对策,这些研究对过去贵州省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持续发展的,还没有文献对贵州省近期特征进行总结,且没有文献从刑法学的角度分析讨论贵州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趋势及未来法律如何适用的问题。

本文将在这些研究基础上,采取实证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选取近5年的贵州省涉黑犯罪样本进行特征分析,预测未来贵州省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展趋势,并预测未来认定黑社会性质犯罪存在一定困惑,从刑法学角度即解决司法认定疑难问题入手,进一步探讨解决未来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贵州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网、阿尔法狗抽取了20个贵州省近年来的黑社会组织犯罪判决书(表1),通过对20个判决书的分析研判,从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四个方面总结了贵州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

表1 贵州省20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统计

(一)组织特征

1.组织规模庞大。组织规模庞大,人数众多,是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先决条件。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多是由人数较少的恶势力群体,经过各种形式和途径不断发展,在一定地区或一定经济领域纠集各类社会人员形成的,具有“暴力化”或“去暴力化”的人数众多的非法社会团体。在贵州的20起案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固定成员平均人数达到19人,其中最少的为6人,最多的达到45人。拥有10人以下固定成员的案件有2起,占比10%;拥有10—20人固定成员的案件10起,占比50%;拥有20—30人固定成员有6起,占比30%;拥有30—40人、40人以上固定成员案件均为1起,占比均为5%。在其组织者、领导者或者积极参加者组织的各种暴力或非暴力违法犯罪活动中,单次纠集人数大多数都在40—50 人,最多的可达100 人以上,最少的也有20 人以上。单次纠集人数量以40—60人居多,占比达57.1%,其中单次纠集人数又以何杰案最为突出,在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短短2年时间中,曾数次组织参加械斗,人员都在60—70人以上,最多的一次超过100人。

2.组织基础牢靠,赏罚分明。组织基础牢靠,赏罚分明,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持续发展的支撑。20个案例样本显示:(1)组织形成之初社会基础牢靠。组织者伙同家族成员,利用宗族、家族势力,以有偿或无偿方式纠集亲戚朋友,笼络乡邻故旧、招纳后辈小弟和同道、以认干亲等方式,形成以组织者为中心的具有亲缘、地缘为纽带关系的牢靠黑社会组织雏形。(2)在此组织雏形之上,利用经济诱惑,通过金钱拉拢、安排工作、发工资、支付医药费、生活费、购买服装、组织成员的吃喝玩乐,给“小弟”零花钱,出钱为团伙吸毒人员戒毒、为团伙成员支付医疗费、提供食宿,帮助承接工程等,布施小恩小惠,从而实现对组织成员的扩散和豢养,逐渐形成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利益关联群体。(3)以暴力为后盾,炫耀武力,扩大非法影响,加强对组织成员的管理。对内,对欲退出组织人员采取非法拘禁、殴打方式解决,对脱离该团伙的成员绝不姑息,予以惩戒,起到稳定组织和震慑其他成员的作用,从而让其他组织成员不敢轻易退出,以维护组织者在团伙中的地位和权威,维护团伙的稳定。对外,为团伙成员出头,维护团伙成员的利益,笼络人心、稳固组织。组织者通过以社会关系、经济力量和暴力为后盾,在处理各种事务中各成员相互支撑和利用,提升组织成员犯罪的积极性,支持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3.管理结构完善而严密。管理结构完善而严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犯罪活动得以高效实施的有力保障。对内,组织架构完整,层级分明,关系稳定,联系紧密,有明确的分工和规矩,以刚性层级模式和授权型层级模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最多。刚性层级模式即传统的“首领层-骨干和保护层-行动层”的金字塔式结构占比最高,该类模式在贵州省的社会组织中占比50%;授权层级模式,特点是具有散布型的分支结构,分支结构既有自身层级,也具有一定程度自治,该类模式在贵州省黑社会组织中占比为35%。这些黑社会组织为了强化组织成员的团队意识和凝聚力,各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长期的违法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了公认的惯例准则和普遍认同的规约。这种公认的惯例准则和普遍认同的规约即所谓的“帮规”,有成文的和不成文的。比如李玉鑫案、何杰案中,均形成了“小弟听从大哥”“要尊重大哥、听从安排”“相互帮助、一致对外”“经常吃喝玩乐、联络感情”“有福同享、有难我当”“不准吸食毒品”等不成文的管理准则。在罗伯特案件中,王启军自称“青虎自然寨组委会”秘书,负责起草该组织章程及架构,形成成文的组织规约,并负责下达重要指令。该组织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对其组织成员还进一步明确,即:对组织忠诚,不能泄密,热忠村里事业等不成文的惯例准则。这种所谓的“帮规”就是一种无形的束缚,让组织成员在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有章可循,提高作案效率。

对外,为塑造强悍恶煞的社会公众形象,各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有属于自己组织的代表性标识。在这20 起案件中,有7 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有自己的帮会名称,比如“云南帮”“光头帮”“地下出警队”等;有10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超过90人都有自己的绰号,也就是所谓的“道上的名号”;有3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有自己一致的标识,比如统一纹身“生死由命富贵在天”、统一光头、统一的黑色服饰等。帮会名称、道上的名号等代表组织的标识,能够让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区域内迅速造势,达到震慑社会公众,欺凌弱小,称霸一方,攫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4.组织成员构成。(1)成员年龄分布情况。在这20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被告共257人,可统计年龄人数为229人,其中18岁以下1人,占比0.4%,18—30岁130人,占比达56.8%;31—40岁52人,占比22.7%;41—50岁共31人,占比达13.6%;51—60岁共11人,占比达4.8%;60岁以上4人,占比1.7%。黑社会性质作案人主要分布在18—40岁年龄段,这说明贵州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以青壮年男性为主,这群人孔武有力,动作敏捷,具有较强的机动性和丰富的社会阅历,构成了本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和积极参与暴力违法犯罪的主力军。(2)成员文化程度和职业分布情况。20起黑社会案件257名被告人中,受文化程度为文盲的有1人,占比0.4%;受教育程度为小学的共46人,占比17.9%;受教育程度为初中的共173人,占比67.3%;受教育程度为高中的共14人,占比5.4%;受教育程度为中专的共18人,占比7.0%;受教育程度为大专的共4人,占比1.6%;受教育程度为大学的有1人,占比0.4%。257名被告人的职业分布情况:无业的有181人,占比70.4%;农民31人,占比12.1%;商人有15人,占比5.8%;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代表13人,占比5.1%;务工人数7人,占比2.7%;公司职员4人,占比1.5%;个体户及基层公务员均有3人,占比共2.4%。总的来说,贵州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文化程度低直接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职业发展受挫,身份地位低下,社会认可度和接收度低,缺乏主流社会存在感,使其出现厌世情绪,并对自身处境缺乏信心,产生怀疑和不满。此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出现,能够让他们迅速从悲观的厌世情绪中脱离出来,受到黑社会组织所谓的“江湖义气”的感化,并在暴力违法犯罪行径中找到信心和存在感,误以为终于发挥和体现自己的人身价值,找到了人生前进的方向。正是这种错误的认识和盲从,促使这些具有相似社会遭遇和教育背景的无业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以“滚雪球”之势迅速聚集,并不断发展壮大。(3)成员户籍、民族分布情况。贵州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呈现出明显的本土化特征,少数民族人员犯罪占比较高。贵州省内户籍占比很高,257名被告人中有230人是贵州户籍,比例高达90%。除贵州籍成员外,其他省份户籍占比人数相对较高的分别为四川16人、重庆4人、云南4人,其他省份共3人。其次,257名被告人中有110人是少数民族,少数民族成员占比43%,且其中108名少数民族成员属贵州籍。从少数民族占比和具体案件可以看出:组织核心成员均为本民族人员,对其他民族人员具有一定的排外性,即使接受加入,也只能成为核心组织的外围成员,这保障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纯洁性和忠诚度,提高组织管理和作案效率。(4)组成人员前科情况。在这20起案件当中,257名被告人有前科的97人,占比38%,其中10起案件的主犯有前科。这与2014年上海地区所统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员的前科率22%相差甚远。可以看出,相较于上海地区,贵州地区人口流动量较小,长期留守本地区的前科人员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较多。在具有前科的97人中,前科罪名为吸食毒品的有24人,该类违法犯罪行为最多,吸食毒品经济来源的缺乏,就增加了其他暴力犯罪发生的概率。而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了团队的庇护,更是助长了众多具有前科的暴力之徒的恶性,社会危害性剧增。

(二)行为特征

黑社会组织暴力化程度处于中端。20个案例中,黑社会组织存续期间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共99次,其中寻衅滋事罪触犯频率有16次,其次是敲诈勒索12次,根据排名靠前的违法犯罪类型,可以看出贵州省采取传统的中端暴力手段居多(表2)。另外,笔者将暴力手段按照黑社会组织所使用的工具分为三级、二级、一级。一级暴力指黑社会组织暴力程度较高,这些组织多采用枪支、爆炸物,在黑社会组织中发展的程度最高,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性最大。二级暴力指使用管制刀具、钢管等工具作为暴力工具,暴力程度比一级暴力组织降低。三级暴力组织的暴力程度最低,一般是指没有采取暴力工具的组织,该类组织的手段由行为人动作肢体相威胁,强制被害人心里,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里。贵州省采取二级暴力的组织数明显多于采取一级、三级暴力的组织数。在样本中采用枪支及爆炸物即一级暴力的黑社会组织共2个,采取爆炸物的黑社会组织共3个,占比15%,对比其他省市如:广东省64%的组织在犯罪过程中存在使用枪支、弹药的现象[7],上海市42.9%的组织在犯罪中使用枪支[8],贵州省采取一级暴力组织数相对较少,但不乏有适用仿真枪的黑社会组织。使用管制刀具、钢管即二级暴力的黑社会组织有14个,占比达到70%,是采取一级暴力组织数的三倍。三级暴力在贵州省黑社会组织中并不多见,仅3个组织属于此类,三级暴力组织多见于对某一行业的非法控制,例如吴定飞案中,为了非法控制当地运输行业,黑社会组织多次设置路障不允许其他运输公司通行;张振军案中,为了占领控制六盘水市中心城区活鸡经销市场,对其他经营活鸡销售的个人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使之无法继续经营销售。三级、二级、一级暴力组织是呈现递进式增长和发展的,随着时间推移和发展,黑社会组织会向更高阶层的暴力组织进化。总体来说,贵州省的暴力程度既不属于初始阶段也不属于高度发达阶段,集中于中间级别即二级暴力。

表2 贵州省20个样本中黑社会组织违法犯罪类型分布

(三)经济特征

1.资金来源于非法活动方式的组织数多于以非法手段开展合法经营方式的组织数。非法活动方式指经营活动本身即为非法,例如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等。以非法手段开展合法经营方式指经营活动本身是合法的,只是为了使合法的经营活动获取更高额利益采用非法方式例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活动垄断该行业。在抽取的样本中,完全采取非法活动方式获取利益的组织有17个。这些组织往往采取多元化非法方式获利,采取高端犯罪方式的获利远高于采取低端暴力犯罪方式的获利。其具体情况是:采取了开设赌场获利的组织有8个,获得利益共620余万元;采取了敲诈勒索方式获利的组织有12个,获得利益共210余万元;采取了诈骗方式获利的组织有5个,获得利益共100余万元。采取传统低端违法方式如抢劫的黑社会组织并不多,仅3个,获取的经济利益仅5万余元,寻衅滋事中充当他人打手获利仅5.8万元。以非法手段开展合法经营方式的组织有3个,共获取非法利益1950余万元。总体来说,贵州省黑社会组织采取以非法手段开展合法经营方式盈利更多,但是大多数黑社会组织仍然采用非法方式盈利。黑社会组织非法盈利后主要将钱用于分给组织成员、组织成员吃喝玩乐、购买作案工具或者是贿赂管理者使其充当保护伞,使黑社会组织能够运营并壮大。

2.呈现“低成本、高暴利”特征。“低成本”指贵州省区域内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组织实施犯罪或为实施犯罪作相应的准备工作,如购买犯罪工具、雇佣犯罪人员等,所需要付出的成本低。20个样本中,敲诈勒索、组织卖淫、发放高利贷、帮人打架或者收取保护费等手段占较大比例,其中12个案件都采用了以上手段,所占比例达到60%。而这些犯罪手段几乎是一本万利,甚至是无本万利,降低了犯罪成本,在相对稳定的收益面前,则逐步提升了组织收益,从而扩充组织进行与发展新成员,再继续增加收益,以此形成一个长久的循环发展模式。“高暴利”体现在获得利益高。20个样本中仅有4个案例未涉及“暴利”市场,比如:张振军、夏朝兵案中所涉及零售业;李星、付翔一案中涉及的旅游业;张振军、夏朝兵活鸡的销售市场。除此之外的16个案例中,占75%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及暴利行业,比如建筑业、采矿业以及赌博行业等。而建筑、采矿、赌博业的发展规模以及资本积累速度远超零售业、旅游业以及餐饮业等。究其原因,贵州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暴利行业占比高,主要原因在于地理环境,贵州地处高原山区,自然资源丰富,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入建筑、采矿等依托于自然资源发展的行业相较于其他地区更为容易。

3.呈现“以黑养商,以黑护商”特征。“以黑护商”指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来保护商业和企业,利用非法手段挤压竞争商户,强迫消费者买卖等。“以商养黑”指通过合法的公司、企业等正常经营收益来维护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贵州省发展暴力行为多是为了维护商业企业体。在抽取的20个样本中无一涉及“以商养黑”,这说明贵州省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处于中低阶段,即“以黑养商”或者是”从“以黑养商”向“以商养黑”发展的过渡时期。案例中体现出的“以黑养商”如:江太国案通过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非法手段维护“猎狐”信息咨询服务部;李星案通过暴力非法手段维护草海旅游公司;张振军案中采用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放火、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维护其组织活鸡市场销售。

(四)非法控制特征

1.采取对娱乐及赌博行业非法控制的黑社会组织数量占比最高。在20个样本中,司法认定其违法性特征时,采取地域型非法控制的为8个,行业型非法控制的为11个,采取地域型与行业型结合的有1个。行业控制以娱乐行业及赌博行业居多共6个,对其他行业的非法控制种类较多,比如运输业2个、建筑业1个、养殖业1个、养殖业1个,这些组织本身即从事这些行业,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抱团结盟并采取暴力手段不当竞争以垄断该行业,从而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地域型非法控制的黑社会组织中又以控制乡镇级地域的占比最高,在20个样本中占有3个。控制地域范围最高级别为区、县有1个,以村为非法控制区域的有1个,也有以某一路段作为非法控制区域有2个,比如周德鹏案非法控制的区域为贵阳市云岩区市西路及周边的枣山路、南明区瑞金南路。采取地域型非法控制的黑社会组织中,虽然司法认定其违法性特征时是采取以“地域”的非法控制为构成要件的,但9个组织中有5个组织涉及在娱乐场所寻衅滋事或者开设赌场。姜伟案中一审时是以黔西南州部分县市的赌博行业非法控制认定其危害性,二审黔西南州部分县市的地域非法控制认定其危害性。由此可见,对娱乐及赌博行业的非法控制成为贵州省黑社会组织的危害性认定的主要方式。

2.采取“公司化”运作模式非法控制的黑社会组织个数占比比其他省低。在抽取贵州省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样本中,采取“公司化”运营模式发展组织的有6 个,占比达30%。而这个比例明显低于其他省市,例如:重庆市2009 年6 月至2010 年3 月该市审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公司化”运营模式发展的黑社会组织占比达54%[9]。安徽省犯罪组织以“公司化”运营的黑社会组织频率为40,占比48.2%。在对全国范围内抽样的97 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其中的88 个犯罪主体为经合法注册的公司,占比达到90.7%[10]。贵州省这6 个“公司化”运营的黑社会组织中,4 个黑社会组织成立公司是为了谋巨额利益实现对某行业或区域的垄断,比如江太国案成立猎狐信息咨询服务部即追债公司,替人暴力追债;吴定飞案成立运输公司为了实现对当地汽车运输业的非法控制;李星案成立草海旅游公司,垄断草海旅游资源。这6 个“公司化”黑社会组织中仅有2个黑社会组织采用公司化模式洗白违法所得,比如谢敬军案中,该组织开设赌场获取了83万元非法所得款项即赌资,为将该违法所得合法化成立了众诚咨询公司,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261万元,获取利益89万元。

三、贵州省黑社会组织犯罪发展趋势

与全国和整个世界的黑社会组织相比,贵州省的黑社会组织形态仍处于中低级程度。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大背景下,贵州省近两年来瓦解了一批黑社会性质组织,就目前来看已被瓦解的组织还没有死灰复燃及与其他组织有重组的现象。就前面分析的贵州省黑社会组织的特征,本文将借鉴国内外黑社会组织的发展规律与特征,总结出贵州省黑社会组织未来发展的趋势。

(一)组织结构呈多元化发展趋势

目前贵州省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组织特征明显:首先,以刚性层级模式、授权型层级模式占比最高,这两类模式层级关系明显,首领单一,行为分配方式明显,即使不存在组织内部的官方规约,也非常容易判断层级;其次,组织内部多数存在惯例准则和普遍认同的规约。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继续发展,贵州省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组织结构会偏向于多元化发展,明显的组织结构模式,倾向于发展为层级模式及核心犯罪组织模式。层级模式主要是由于组织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采取跨区域及行业方式发展组织,此时由于行业及区域交叉多个黑社会组织联合来瓜分市场,从而形成组织结构不太明显的层级模式。核心组织模式是由传统垂直式的管理模式演变成为平行式的管理模式,从事犯罪活动时由随机组成的成员完成,利益及组织纪律均集中于核心体。随着组织结构的多元化发展,高层级的黑社会组织层级结构不再形式单一、特征明显。

(二)黑社会组织的暴力手段呈隐蔽化趋势

在黑社会组织的雏形时期,黑社会组织要发展壮大往往靠的是赤裸暴力,初期的黑社会组织在通过赤手空拳抢占其他组织份额、壮大组织成员力量,逐步成为成熟的黑社会组织。在到达成熟期后,黑社会组织的首要分子就不再参与暴力事件而退居幕后,由其他骨干成员领导与组织暴力事件。在黑社会组织高度发展时期,黑社会组织的原始财富积累已经完成,更是渗透到当地的政治、经济领域,黑社会组织重心将向组织“漂白”转移,此时暴力手段将更加隐蔽,逐步发展为“软暴力”。

从前文贵州省黑社会组织的特征可以看出,目前贵州省黑社会组织处于雏形期或成熟期,首要及骨干份子仍然要组织暴力活动,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是黑社会组织犯罪中高发的犯罪类型。但是随着本省黑社会组织继续发展壮大,暴力手段将会对高度发展的黑社会组织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他们将会选择政治手段如贿赂官员、经济手段如对行业及地域的非法控制。随着黑社会组织暴力手段逐步转向为“软暴力”,对其暴力手段的侦查难度增大,同时对“软暴力”的认定难度增大,从而增加对黑社会犯罪组织的打击难度。

(三)经济利益来源呈合法化趋势

处于初级阶段的黑社会组织维系组织发展的方式是依靠传统暴力手段,如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通过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直接获取经济利益,一般为非法手段且获得的经济利益偏低。但是随着黑社会组织完成原始资本的积累同时对行业或区域的非法控制走向成熟的时候,黑社会组织就会采取非暴力手段获取利益,例如开设赌局、放高利贷。这两个阶段的经济来源仍是非法的。随着组织的发展,黑社会组织会向更高阶段发展就会追求经济来源“合法化”,并对自己的非法来源进行“漂白”处理,违法组织会采取公司化发展,从“以黑养商”逐步发展为“以商养黑”。目前基于地缘因素,贵州省处于西南地区,在过去由于地理位置隔绝,导致信息、交通等资源与中部及沿海地区不均衡,目前黑社会组织处于中低端,通过对20个案例样本分析,现贵州省经济来源以非法经营、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营商模式以“以黑养商”为主。,黑社会组织以公司作为依托的数量并不多,但是随着黑社会组织进化,非法获利会逐步向合法获利发展,形成合法获利或者合法与非法混合获利来维护组织的发展。随着合法化发展趋势,组织经济来源经过“漂白化”处理后,对黑社会组织的“经济实力”认定存在争议。

(四)非法控制跨区域化趋势

黑社会组织随着经济利益及组织规模变大,非法控制的区域范围增大,控制的行业也会逐步增多。目前贵州省黑社会组织非法控制的最大区域为一个区、县,以控制乡镇范围居多,贵州省因为地处西部地区且山地较多,地理位置较为封闭与其他地区接触机会并不大,所以无论是省内跨区域组织结合,还是与省外组织结合的可能性并不大。与此相比,国内一些地区如重庆市、广东市等地,黑社会组织发展程度较高,已经出现了跨区域合作情况。贵州省在将来也会随着经济交通发达,本地黑社会组织为追求更大的利益,扩大组织规模,主动开始与省内其他地区结合,并逐步与国内其他省区甚至与国外黑社会组织结合。加之,随着改革开放程度不断加深,港澳台和其他国家的黑社会组织不断向国内渗透,目前国外的枪支及毒品已进入到国内沿海及中部城市,虽然20个案例中还没有显示国外组织对贵州省的黑社会组织的影响,但是未来贵州省会与省外及国外联系更加紧密,形成跨区域发展趋势。

四、法律适用问题

(一)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的认定

黑社会组织犯罪要求具备第一个特征即组织特征,根据相关法律及立法司法解释,组织特征主要有三方面要求:一是组织成员人数较多要求达到3人以上;二是组织结构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及骨干成员;三是组织化程度高,有严格的组织纪律。黑社会组织与其他一般犯罪组织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在具备一般组织特征下,具有其自身的经济、行为、非法控制特征。黑社会多元化发展趋势下,组织模式不再单一,认定组织内部结构存在疑难,不宜采取“疑罪从无”原则使大量黑社会组织犯罪将出罪。司法实践中,领导者、积极者、一般参加者并不一定垂直管理,领导者的人数也不一定只有1人,可能为多人或集体,应根据三类成员在黑社会组织中的职责来分析组织结构模式。组织者、领导者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对整个黑社会组织起决策、策划、发起作用,包括:拟定犯罪方案、选择犯罪方法、制定反侦查措施、确定防护体系方案、安排腐蚀公职人员、安排洗钱方案、在具体违法犯罪行为中进行部署、调度和指挥、确定参与具体犯罪的人员及分工、对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组织人员撤离犯罪现场等等……这些行为都应认定为组织、领导行为,相应的人员也应该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11]。积极参加者系黑社会组织的骨干份子,组织者领导者制定组织发展方向及任务,由积极参加者落实,对犯罪的维系、运行、活动起重要作用。一般参加者处于黑社会组织中的最底层,主要负责具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接受领导者、积极参加者的管理。

(二)“软暴力”的认定

软暴力是利用非暴力手段,强制被害人心理以限制他人自由、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危害社会秩序。最初有学者认为“软暴力”并不属于《刑法》第294 条第5 款第3 项中的“其他手段”,他们认为“其他手段”应是与暴力、暴力威胁相当的手段,即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不承认“软暴力”是客观构成要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 年纪要》《2015 年纪要》以及《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软暴力”进行了具体细化规定,认可了“软暴力”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暴力手段。

“软暴力”多在恶势力时期以及黑社会组织成熟期存在,在组织发展过程中,两端的使用次数最多,中间段即黑社会组织的中低端时期多以暴力手段为主。黑社会在成熟期,其对一个地区或者行业的控制程度较高,该地区和行业群众对黑社会组织的畏惧心理加深,黑社会组织仅采用“软暴力”手段即可获取相应利益。在黑社会成熟期对“软暴力”的认定应避免重复评价问题。如果其他犯罪如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中采用了软暴力手段,并因“软暴力”手段构成了相应的具体犯罪,那么此次“软暴力”已经在刑法中被评价,那么应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行为评价中予以排除,以避免“一事二罚”的重复评价错误问题。

(三)“经济实力”的认定

黑社会组织经济特征的认定,要求其经济实力达到能够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程度。经济实力是指具有一定财产以供黑社会组织存续、发展,这些供组织发展的财产笔者称之为“黑财”。“黑财”并不包括个人财产,它一般运用于购买工具、作案经费,甚至用于行贿为组织寻找保护伞。黑社会组织在前期发展过程中,“黑财”来源方式主要采取非法活动。目前非法获利方式在贵州省占主要地位。黑社会组织在后期发展过程,追求经济来源合法化,往往会对组织进行“漂白”处理,采取合法方式与非法方式融合,甚至仅采取合法活动方式获得经济利益。《会议纪要》司法解释没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收入进行具体定义,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看法:一是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收入包括合法方式、非法方式;二是认为黑社会经济收入仅包括非法方式。笔者认为认定组织收入应只包括非法方式以及以非法方式开展合法活动,如果将完全合法经营获得的财产纳入到“黑财”范围,无疑扩大了对社会性质组织的打击范围,不利于法律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因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实力”范围,必须由相应的监管部门进行认定,对组织内部的一些合法经营收入,一般不能包括在“黑财”范围内。

(四)“跨区域化”非法控制认定

目前贵州省内非法控制区域未出现跨地区控制,20 个样本中也未涉及国外黑社会组织。随着黑社会组织的发展,跨区域发展是必然趋势。就内地(大陆)跨区域认定而言,因为适用法律相同,在司法认定上并没有疑难。但是港、澳、台地区向内地(大陆)发展黑社会组织的认定存在疑难问题。境外黑社会组织是否应包括港、澳、台地区?有的观点认为港、澳、台地区是内地(大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不应认定港、澳、台地区为境外组织;也有观点认为由于一国两制,港、澳、台地区与内地(大陆)适用的法律不相同,因而应将其认定为境外组织,按照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认定。笔者认为应将港、澳、台地区视为境外组织,由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认定四地均有差异,将港、澳、台三地在内地(大陆)发展黑社会组织认定为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更有利于打击黑社会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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