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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陵县人民调解创新实践与启示

2020-07-07孙忠志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7期
关键词:人民调解矛盾创新

关键词 人民调解 创新 矛盾 兰陵县

作者简介:孙忠志,中共兰陵县委党校,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171

近年来,山东省兰陵县积极创新工作理念和方法,探索建立了一系列人民调解工作方法体系,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全县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兰陵县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概况

兰陵县作为一个具有140余万人口的农业大县,近年来,信访部门受理的各类案件日益增多,特别是不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上诉或者申诉的案件越来越多,信访主体呈多元化趋势。

虽然早在2008年苍山县(2014年1月更名为兰陵县)成立了人民调解中心,该中心为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无机构、无编制、无人员、无经费、无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等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县人民调解中心一直未能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中心在维稳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兰陵县正式启动了“兰陵县人民调解中心”建设工作。2013年12月23日,兰陵县成立了新的人民调解中心。2014年1月,苍山县更名为兰陵县,新的县人民调解中心随之以兰陵县人民调解中心的名义挂牌。在随后短短几个月的时间,人民调解中心处置了一系列民间纠纷,化解了一大批信访疑难纠纷,其工作成绩赢得了兰陵县委、县政府重视和信任。为大力改善人民调解中心的办公条件,县委、县政府决定将在行政办公大楼北面教育大厦一楼划拨1000余平方米作为县人民调解中心的办公用房,使其办公条件能够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2015年2月4日,县委、县政府组织18个单位负责人在新建的县人民调解中心开会,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专题部署,从司法局抽调18名,县法院、住建局各抽调2名,公安局、检察院、交警大队、人社局、民政局、教育局、卫计局等部门各抽调1名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安排到调解中心各调解室担任调解员,调解中心的工作模式基本形成。

二、兰陵县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实践的做法及成效

(一)整合资源,打造服务平台

1.整合服务平台。兰陵县针对全县调解资源分散,各自为战,群众调解不方便的实际,成立兰陵县人民调解中心,规划建设了标准化办公场所,内设1个综合法律服务中心、1个法律援助中心、11综合调解室和5个专业调解室。综合调解室主要负责调处领导批示的案件和突发案件,专业调解室主要负责对各类专业性纠纷的调处。各乡镇以司法所为基础,整合信访及群众工作、综治等单位力量,成立了18个乡镇调解中心,全县1024个村居社区全部成立了调解组织。

2.整合服务队伍。兰陵县人民调解中心按照每个综合调解室2-3名工作人员的标准,共配备了42名工作人员。为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深度和广度,从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抽调4名业务能力强、调解水平高的正式工作人员,安排到各调解室专职从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3.延伸服务触角。全县百人以上的企业全部成立调委会,百人以下的设立调解小组,配备专兼职调解员。结合兰陵实际,在各类蔬菜市场、行业协会,在上海、苏州等外出经商务工人员集中地区,以主管单位、流动党委为依托,全部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实现了调解工作全覆盖。

(二)创新机制,提升服务效能

1.创新“三接三免三调三转”四个“三”工作服务机制。三接:接办全县人民群众主动要求调解的纠纷;接办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县直各单位、法院、检察院转交的调解案件;接办县领导批示交办的各类疑难矛盾纠纷案件。三免:免费法律咨询;免费调解矛盾纠纷;对于调解不成功,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免费给予申请法律援助。三调:对双方当事人都到场和距离较近的纠纷案件直接在中心大厅调解;对路途遥远或一方当事人不能到场的或复杂矛盾纠纷走乡入户调解;对本地人员在外地发生的纠纷应群众要求开展异地调解。三转:对县领导批示交办或其他职能部门转交的案件,调解结束后将结果和卷宗转相关领导或其他职能部门,以便领导和部门掌握情况,避免重复接访;对涉及各乡鎮的调解案件,将类型、数量及分析情况等转各乡镇党委政府,为乡镇党委政府开展工作提供参考;对调解不成功引导走诉讼程序的,将调解材料转相关司法部门。

2.创新人民调解评议工作模式,借助舆论压力化解疑难案件。对于长年上访、责任难认定、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疑难信访积案,兰陵县人民调解中心积极创新人民调处评议制度,结合媒体监督,利用舆论压力促使矛盾纠纷的成功调处。人民调解中心创新人民调解评议制度,变“调解”为“调处”,形成调处评议现场会的基本框架,以促使纠纷的解决。

3.实施调解室与乡镇对接包案。按照“工作对口、上下联动”的原则,兰陵人民调解中心每个调解室负责指导1-2个乡镇的人民调解。县人民调解中心直接联系乡镇调解中心,行使纠纷的直接调处、分流、督办、回访、应急指挥等职能,指导各乡镇调解中心规范化建设和作用发挥。各乡镇调解中心在县调解中心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

(三)兰陵县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实践的成效

兰陵县人民调解中心针对兰陵县的实际情况,积极创新调解形式和机制,为群众解难,为政府排忧,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树立了县委、县政府的良好形象,为兰陵县营造了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为“平安兰陵”建设筑牢了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近年来,兰陵县人民调解中心先后被临沂市委市政府评为“临沂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集体”、被临沂市委政法委和市人社局授予“优秀政法单位”荣誉称号、被兰陵县委县政府记“平安兰陵建设三等功”。2017年8月12日,临沂市委书记王玉君到兰陵县人民调解中心调研指导工作时对兰陵县的人民调解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三、兰陵县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调解队伍不稳定、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全县各级调委会成员高中以上学历的仅占30%,一些基层老人民调解员基本处于“无编制、无级别、无待遇”状态,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同时,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以及编制、待遇等方面的限制,高学历、有年龄优势的大学毕业生,往往不愿意参与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员队伍亟待充实新生力量。

(二)社区(村居)一级缺乏专职型调解人员

社区(村居)调解人员往往由村居委会副主任、治保主任等兼任,开展调解工作是村官身份强于调解员身份,模糊了调解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影响了调解效果。同时,他们大多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无法胜任专业性较强的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三)对多元联调机制认识不足

有的行政机关和社会调解组织对多元联调机制认识不到位,缺乏参与积极性。人民群众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意识淡薄,有的认为诉前调解、案外调解不可信,不愿接受调解,有的对诉讼程序与人民调解协议确认程序认识不清、混为一谈,且缺乏司法确认的意识。

四、兰陵县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实践的启示

(一)将人民调解和各部门优势相结合,方可形成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合力

近年来,兰陵县人民调解工作之所以能够成功化解各类民事纠纷,有效调处疑难信访案件,妥善排除群体事件隐患,真正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主要是人民调解中心在具体工作中,注重借助外力,做好结合文章,将人民调解和各部门优势相结合,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完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基本实现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组织网络、工作制度、调解活动、协议书效力确认“四个衔接”,整合调解资源,建立了人民调解长效机制。

要充分做好人民调解和各部门优势相结合的文章,结合区域实际,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与其他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的衔接配合,整合各种资源,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使各类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

(二)调解与普法相结合,积极宣传,可以让群众更好地了解人民调解

将人民调解与普法、依法治理相结合,在调解中普法,普法中调解,可以起到“教育一人,宣传一片”的效果。近年来,兰陵县人民调解中心将成功调处的土地纠纷、家庭纠纷、房屋纠纷等典型案件在山东电视台《热线村村通》《一切为了群众》《生活帮》和临沂电视台《百姓调解》《生活面对面》《平安临沂》等节目播出70余期,对广大群众产生了积极的教育意义。兰陵县通过多形式、多渠道面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宣传,使广大群众对人民调解有更深入的了解,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要从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多方位宣传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及好处,使全社会形成一种了解、信任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

(三)工作实践与机制创新相结合,有助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高效运转

兰陵县人民调解中心在工作实践中始终坚持不断探索新的调解工作机制,形成了 “三接三免三调三转”、调解评议工作新模式、调解室与乡镇对接包案等一系列创新工作模式,但是,创新机制的设想与形成来源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是在调解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倒逼而激发的,是与调解工作实践紧密相结合的,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当前,我们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创新,应当紧紧围绕调解工作实践,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从制约调解工作运行的某些羁绊和阻滞因素的分析入手,致力于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新途径、新方法、新机制,为化解社会矛盾找到新的立足点和突破口,以更好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

(四)严格遴选考核与系统培训相结合,是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的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

要培养和造就一支素质过硬、业务过硬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就要从严格人员遴选考核、优化队伍结构、增强能力素质等方面着手,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综合素质。

首先,要嚴把“准入关”;其次,要严格落实调解工作考核,完善调解员绩效考核机制,把考核结果作为调解员奖惩的重要依据,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另外,要建立、落实好调解员县、乡两级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使每个调解员不断补充更新知识,进而增强调解队伍的法律素养、政策水平和理论基础。

今后,要积极探索考核与培训人民调解员的新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员对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力和对突发矛盾纠纷的应急处置能力,切实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为促进“平安社会”建设夯实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石恒堂.改革创新人民调解制度的几点思考[J].中国司法,2018(8).

[2]曾多.创新和发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J].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5(9).

[3]赵义玉,王娟,杜鑫.创新管理机制推进人民调解工作[J].法制博览,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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