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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情况分析及对策建议

2020-07-07孟庆华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7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销售生产

关键词 生产 销售 伪劣商品 轻刑率 认罪认罚从宽

作者简介:孟庆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140

一、S市B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情况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受理总量呈下降趋势。2015-2019年度,S市B区检察院受理伪劣商品审查逮捕案件总体呈下降趋势,伪劣商品犯罪在司法机关打击高压态势下案发率下降,刑事打击效果显著。其中2019年度仅受理1件1人,为生产销售假药罪,批准逮捕2件2人,其中一件为受理逮捕期间改变定性案件。未受理伪劣商品类下其他罪名案件。

2. 罪名集中于食品、药品案件。从2015-2019年罪名数量变化来看,不同年度不同罪名案件的数量存在较大差异,整体案件数量逐年下降。2015年至2018年案件主要集中于食品、药品案件,2019年度案件数量大幅下降,罪名集中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2015年度、2016年度以食品类犯罪为主,比例分别为88%(22件)、95.1%(79件),2017年度、2018年度以药品类犯罪为主,比例分别为54.5%(12件)、45.4%(5件)。2019年度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主,比例为75%(6件)。

3.犯罪金额差异较大。S市B区办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根据2015-2019年有金额统计案件的来看,平均涉案金额为70余万元,不同案件之间由于产品类型的不同金额差异较大。

4.轻刑率、缓刑率比例较高,禁止令适用比例不高。2017-2019年,轻刑率达96.9%。宣告缓刑的有10人,缓刑率为30.3%。2019年已生效判决6件8人,均获有罪判决,其中三年以下有期徒刑8人,轻刑率达100%。宣告缓刑的有3人,缓刑率为37.8%。并处罚金8人,罚金刑适用率为100%。

(二)案件主要特点及问题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主体整体呈现低知化、群体特定化现象。犯罪嫌疑人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占87%、非沪籍比例高中文化的占96.25%、他们普遍存在侥幸心理,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负罪感内疚感。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特征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关联。除食品、药品类案件以外,S市B院办理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劣质柴油类案件为主,占整体案件数量的70%,该案件类型的多发与区域经济发展布局及地理位置密切相关,S市B区域有集装箱堆场以及生产场地,与此密切相关的就是大量的集卡汇聚此处;其次,地处郊区,郊环、外环交通便利,也是集卡途径S市B区域的原因,大量的集卡势必导致柴油燃料供应的增多,为了从中牟利,多数集卡聚集地都出现了私人销售劣质柴油的现象。

3.消费者对此类犯罪存在一定容忍度。该类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但是直接承受犯罪后果的是消费者,部分消费者对侵害行为具有较大的宽容度和容忍度。分析原因主要有:一是部分消费者系知假买假,主要原因在于人口众多,消费需求多样化、个性化,基于不同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贪图便宜的心理,造成了明知是伪劣产品予以购买。二是部分消费者防范意识薄弱。消费者不清楚商品的真假,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相关资质亦无认知,在没有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况下,不存在主动维权。

4.食品、药品类犯罪,危害范围大。从S市B区区域近几年食品、药品案件类型来看,食品类案件多是食物中添加违法成分类案件,药品类多是美容产品注射剂以及部分违法销售的药品,该类犯罪行为受众广,一旦发生危害行为,波及范围广,危害性大,极易造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二、检察机关保障举措

(一)针对区域案件特点,明确打击重点

基于S市B区区域食品、药品类案件以及伪劣产品案件多发的具体情况,司法机关近年来始终将食品、药品类及伪劣产品类犯罪案件列为打击重点,并且对案件制假、销售链条进行整体查处,产业链打击比例占该类案件的50%,打击效果显著,从根源上杜绝了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二)充分利用两法衔接平台,通力合作打击犯罪

S市B区检察院与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具体执法部门加强协作,充分利用两法衔接平台构建的工作机制,加强互联互通。一方面,检察院与区公安局、市场监管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研讨会,加强案件信息通报、线索移送、培训市场规范管理等工作;采取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合力规范市场 筑牢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等方式,进行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犯罪;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在S市B区的案件中出现的社会管理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联合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例如,在S市B區的“注水牛肉案”中,经调研发现,牛肉注水会导致牛肉组织破坏、细胞膨胀,降低牛肉品质,加速肉品腐败,破坏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给食品安全带来重大隐患。S市B区检察院就相关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存在的疏漏,制发了检察建议。又如,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S市B区检察院与区公安机关、市场监管机关就一起涉及口罩的案件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信息通报,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助力疫情防控。

(三)多措并举,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作用

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四大职能作用,积极稳妥的维护消费者权益。一是加强提前介入工作。针对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案件,办案部门采取提前介入,有效引导侦查、取证工作。二是多部门协作,由刑事检察职能部门负责食品药品案件犯罪立案监督、综合治理工作的衔接、协调工作以及其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批捕、起诉工作;民刑部门深化开展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工作;各业务部门在办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及伪劣商品案件线索的,及时通报并移送线索。三是通过与法院协调沟通,在“3.15”来临之际,集中公诉一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扩大社会影响力度,形成高压打击态势。

三、对策建议

当前S市B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呈现出犯罪主体低知化、集中于食品、药品犯罪、且药品类犯罪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受害人存在知假买假等现象,针对上述问题,可以从如下角度进行改进,不断提高犯罪打击社会效果,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一)加大对生产、銷售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提高刑罚威慑力

一是重点打击食品、药品类案件,加大对该类案件的处罚力度,严格缓刑适用条件,多种刑事处罚措施并用。二是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特别是加强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产业链的打击。三是司法机关要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加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线索移送。

(二)充分发挥两法衔接平台作用,配合行政机关加强社会综合治理

一是加强对特定群体的法治宣传。法治宣传教育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宣传,通过普法提高维权意识;另一方面,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执法部门之间必须要加强合作,各单位之间可以制定相关的提前介入和联动机制,主动地进行生产和生活资料商品的督查,改变以罚代管的模式,打造公平、合理、公正的执法督查环境。

(三)不断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一是要推动认罪认罚在不同阶段的适用,当前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集中于审查起诉阶段,后续工作中可以探索在侦查阶段、审查批捕阶段的适用。二是提高量刑规范化,做到罪刑罚相适应,探索确定刑的适用,在同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通过不断的量化、积累,形成统一的精确的量刑标准,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给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

(四)进一步扩大禁止令的力度

禁止令主要适用于食品、药品类刑事犯罪案件,基于当前禁止令适用比例相对不高的情况,在接下来的犯罪打击中,对于食品、药品类犯罪,提高从业禁止刑法的适用率,达到刑罚支出与社会效益的最佳配比,提高刑事案件审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落实司法改革举措,发挥四大检察的综合效应

伪劣商品案件的打击、预防,要紧紧围绕司法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落地落实,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做好公益诉讼工作的要旨。伪劣商品案件,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既是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也是公益诉讼制度致力于解决的问题,特别是重大食品、药品类案件中,要充分彰显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刑罚处罚不是目的,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才是制度的初衷。

(六)加强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

一是针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工作涉及面广,学科复杂、专业综合性强等特点,设立专业的办案组,集中办理该类案件。二是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法律意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法律意识体现在两个维度,一方面是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从而确保行政执法过程中能够初步的判断哪些行为涉及触犯刑法,是否需要移交司法机关;另一方面是司法人员的素质提高,司法机关案件承办人员既要严格规范案件办理过程,提高程序合法性,也要不断学习、了解伪劣商品案件鉴定中的专业知识,不断在实践中提高能力和水平。三是重视检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在伪劣商品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充分行使监督权,践行监督义务,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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