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与思考
2020-07-07万力刘洋
万力 刘洋
摘 要:公民对于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强烈需求及信息保护所具有的公益属性,使得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成为检察机关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重点领域。囿于该领域的案件特点及管辖问题,基层检察机关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基层检察机关应提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多元化的诉讼请求,以全面修复受损的公共利益。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范围拓展
一、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刘某、周某、李某利用其所从事教育培训行业身份便利,非法收购、出售、交换北京和上海两地初中、高中学生信息,涉案信息总条数达50余万条,学生信息内容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学校班级、家长姓名、家长电话、家庭住址等,其中被告刘某通过出售上述信息非法获利1.6万元。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虹口区院”)经审查认为,三名被告实施的非法收购、出售、交换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不特定公民的隐私权,且大量公民信息具有高度身份识别特征,对于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产生威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同意,虹口区院将该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并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在公告期间,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未提起诉讼。虹口区院在对三名被告依法提起刑事公诉时,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三名被告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被告刘某根据获利赔偿损失1.6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对三名被告人判处2年6个月到3年有期徒刑的不等刑期,并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案件涉及的关键问题
(一)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相关规定,对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五大领域案件,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为检察公益诉讼发展指明了方向。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具有必要性与重要性。
第一,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存在公益受损的事实,检察机关提起该领域公益诉讼符合公益维护之目的。“公共利益”概念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概念本身的涵义显得相当丰富。[1]各国学者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并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但普遍认同公共利益的主体一般不能是特定个体、群体,这也使得公共利益区别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通常将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受损认定为公共利益受损。在侵犯学生信息案中,被告不加区分,购买、交换、出售学生信息,虽然受到侵害的主体特定,但潜在的受害者是不特定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凸显了检察机关提起该领域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与个人安全密切联系。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包含个人家庭住址、财产状况等,与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高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极可能导致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严重侵害。2016年发生的徐玉玉电信诈骗案,正是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惨剧。除此之外,“骚扰电话”这一顽疾,也根源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中,“浙江省宁波市‘骚扰电话整治公益诉讼案”即检察机关针对骚扰电话开展的公益诉讼实践。[2]侵犯学生信息案中的公民个人信息系初高中学生的信息,信息内容完整反映了学生就学情况和家庭情况。该类信息通过正常渠道难以完整获得,具有一定私密性,综合反映出特定家庭一定时期的生活轨迹、财产情况,与人身安全密切关联。该类信息一旦泄露,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从而实施精准犯罪。
第三,人民群众对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需求强烈,呼吁检察机关提起该领域公益诉讼。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基本物质需求已经得到充分满足,而对于个体安全、生活质量提升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易发、常发,更加周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已成為客观需求。当前,我国正逐步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立法。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中专设人格权编,在该编第六章专门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区别于隐私权,并将“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畴,将实现对个人信息更严密的保护。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说,“草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适应了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体现了法律的与时俱进的精神,也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3]此外,个人信息保护的单行立法草案也已经形成。检察机关也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努力为个人信息保护贡献检察力量。侵犯学生信息案办理之后,虹口区院通过“两微一端”进行了报道,国内主流媒体纷纷转载,网友对于该院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方式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做法均十分赞同和支持。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补齐个人信息保护的短板,已具备广泛共识。
(二)案件类型的选择
通过对案件事实进行研判以及根据管辖要求,虹口区院将侵犯学生信息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首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独特优势和鲜明特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本身对于信息的条数、违法所得数额等方面有所要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托于刑事案件,天然具备一定的“门槛”限制,相比其他类型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件而言,具有案情重大、影响面广的特点。在证据收集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证据,与刑事部分证据形成高度重叠关系。刑事案件采取“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证据收集的种类、标准、程序都相对规范。检察机关可以在侦查阶段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取得刑事及民事部分证据。在诉讼程序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往往采取刑事部分、民事部分集中审理的模式,相较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分别开庭,更有利于查清事实和节约司法资源。在诉讼效果上,相比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通过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被告人实施刑事和民事双重制裁,形成追责合力,更有利于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对公益的全面保护。
其次,根据案件管辖要求,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分、州、市级检察机关办理。根据“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條的规定,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指出,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与人民法院沟通协商后,共同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指定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分、州、市级检察机关办理。基层检察机关往往将相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至上级检察机关办理。但由于上级检察机关自身对于案件影响力等方面的要求,相关线索成案数量较少。
(三)诉讼请求的确定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精准诉讼请求的提出。诉讼请求的提出与诉的利益密切相关。“公益诉讼之诉的利益是保护公共利益或者恢复、补偿受到减损的公共利益,或者是虽然没有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减损的事实,但是有一定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需要诉讼保护的,都可以提起诉讼,这是诉权存在的基础。”[4]丰富的诉讼请求,对于全面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至关重要。就侵犯学生信息案而言,虹口区院提出了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并得到法院的支持。
虹口区院在办理侵犯学生信息案时,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诉讼请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要求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人赔礼道歉。侵权责任法第20条对于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下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作出了规定,即以被侵权人的损失为第一顺位,如无法计算,则按照侵权人获利数额认定赔偿数额。虹口区院将侵权责任法第20条作为诉请赔偿损失的依据,诉请被告刘某根据获利赔偿损失1.6万元,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公开赔礼道歉”与“赔偿损失”分别对应名誉上和经济上的惩罚,形成互补关系,具有现实合理性。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加以区分,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的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同时适用隐私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要注意区分该个人信息是否为私密信息,以实现精准保护。而关于赔偿数额,根据民法典第1182条的规定,仍可按照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来加以确定。
三、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思考
“公益诉讼检察是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和诉讼制度,同时也是一项新的检察职能,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探索中应运而生的。”[5]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健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是信息时代的应有之义,也是关乎民生的重大问题,而检察机关如何积极作为助推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也成为一个重要课题。检察机关除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外,还应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修复受损的公共利益,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基层检察机关对于从受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中得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均可以在调查核实后履行相关程序,提起公益诉讼。此外,全社会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日益重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单行立法正在提上日程,多地地方立法正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这些都对基层检察机关办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案件特点和管辖情况来看,基层检察机关提起该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仍将较为普遍。从当前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发展趋势来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将逐步多元化,以满足全面保护公益的客观需要。除提出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之外,基层检察机关还可以在提出消除危险等诉讼请求方面进行探索。
注释:
[1]参见胡建淼、邢益精:《公共利益概念透析》,《法学》2004年第10期。
[2]《最高检发布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1812/t20181225_403407.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6日。
[3]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亮点及完善》,《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1期。
[4]宋朝武:《论公益诉讼的十大基本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5]胡卫列:《国家治理视野下的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