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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整合研究

2020-07-04陈云晴

健康之友·下半月 2020年6期
关键词:城镇职工整合

陈云晴

【摘 要】笔者以自身经验,对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运行期间存在的问题予以思考,再通过SWOT模式探討险种整合的优劣势、机遇和挑战,以此提出几点整改建议,以供借鉴。

【关键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整合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整合即为险种基本收入、预算和支出等层面的协调管理。随着“十三五规划建议”中“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建议的提出,使之成为居民关注的热点。即借助统一性经办机构的创设,构建健全化、统一化信息管理系统,再联合征缴、报销、管理等行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整合工作落实到实处[1]。综述如下:

1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运行期间存在的问题

(1)基金筹集、使用不科学。据了解,C区生育保险曾经在一段时间内出现负结余,原因有二:一是2015年10月到2017年9月将原来的生育保险费率1%调成为0.5%,造成生育保险费用降低;而当时恰逢放开单独二胎和全面二胎政策,出生率出现增长小高峰,所以支出增加。而这种基金筹集和使用的不合理性导致了基金结余少的情况。而很多地区恰恰相反,职工保险费率的提高,会增加自身经营支出,继而将部分经济损失转移到商品价格等层面,不仅会影响自身市场竞争力,还会阻碍可持续发展。

(2)覆盖面宽窄不均。例如:部分地区仅将企业女性职工纳入参保对象,不仅难以维持生育基金平衡性,还会阻碍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还有部分地区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但该部分人员在无生育需求的前提下拒绝参保,甚至认为自身不再生育,无需缴纳生育保险,继而导致收入低于支出的状况。极个别地区还存在灵活就业人员挂靠的问题,多集中在不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地区,即为享受生育待遇,和企业予以协商,待遇享受完成时再转为灵活就业者。

(3)立法滞后。从整体上来讲,生育保险缺少规范性法律体系,且部分条款难以适用于社会发展需求,特别是在政策权威价值缺失的情况下,导致执行力度不到位,不仅使生育保险落后其余社会保险,还会削弱其本身作用。同时,由于生育导致的病症,医疗费用是由生育保险支付,而其余病症是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但难以精准鉴别病种是否由生育导致。例如:相同病症,部分地区可认为是由生育导致,可纳入生育保险范畴,但个别地区将其纳入医疗保险范畴。

2 以SWOT模式探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整合

2.1优势

(1)可有效拓宽生育保险范畴。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整合,相当于对险种参保人员、基金、管理机构的整合,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者同时享有生育保险。(2)存在经办经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整合,是由医疗保险中心、统一管理机构完成管理,利用相同的服务设施、诊疗目录和药品目录,极大程度上降低整合难度。(3)实现基金共济。险种的整合,能够极大程度上改善各险种入不敷出的状况,继而达到基金补充的目的[2]。

2.2劣势

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性发展,外地务工人员逐渐增多,而企业为吸引人才的加入,通过薪资福利、待遇的层面,为职工谋取利益。但在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层面,若职工离开该企业后转为其它城市,但却面临缴费年限是否可存续的问题,这也是险种整合存在的弊端。

2.3机遇

(1)交叉费用。对于女性职工而言,于生育期间极易面临各类病症,但却难以区分生育费用、医疗费用,继而出现难以报销/重复报销等问题。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整合,此类问题得已有效解决,均可依据正常比例完成结算和报销。(2)合理利用医疗资源。生育保险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但由于职工生育保险意识较低,多面临医疗资源浪费的问题。但是随着整合政策的逐步进行,生育保险全方位倡导“三方共担”原则。(3)提高服务效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整合,可实现经办机构管理的统一性,既可减少部门设立,还可增强基金利用率、减少管理成本,以便可为参保者提供便捷化和高效化服务。

2.4挑战

现代社会保险模式下,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均处于医保局管理范畴,实现二者整合的过程中会存在如下挑战:①覆盖面。是否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都会面对要么“钻政策漏洞”要么“选择性参保”的问题,相应的要么导致生育基金流失,要么增加险种管理难度。②结算方式不同。部分地区基金结算使用定额结算方式,因额度确定不能让医院满意而拒绝联网,应在今后工作做好探寻更为合理的结算方式,保证险种基金结算的合理性。

3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整合的几点建议

(1)拟定健全化筹资模式。现代社会背景下,基本医疗保险虽具备生育保险支付能力,但若实现险种整合,必将会增加支付压力,使之出现入不敷出的状况。即在此过程中,应以各地区基金结余状况,拟定最佳单位、个人缴费比例,全方位落实“三方共担”理念。

(2)加快法制建设。若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整合,实现险种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和法制化管理工作刻不容缓。即政府部门应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力度,于科学调整制度的前提下,保留或延伸部分险种项目,促使生育权“有据可循”、“有法可依”。例如:设立统一机构,对险种运行予以监督,联合奖惩机制,对未依法执行的用人单位、个人进行严惩;全方位保护生育女性权益;强化管理人员培训力度,还应吸收医学背景人才[3]。

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更好鼓励居民生育,可适当提高生育保险待遇。以发达国家为例,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和比例相对较高,如生育津贴、产假、生育医疗费用等,而收入水平较低的家庭中,生育保险额度也随之增加,这也体现对低收入群体的照顾。同时,生育保险还应展现自身调节作用,若二胎政策下生育率较低,则应提高其待遇,反之则应适度降低。

参考文献

[1] 李琼,周宇,张蓝澜,etal.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区域差异及影响机理[J].地理学报,2018,73(12):55-58.

[2] 李娜,胡敏,陈文,徐望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改革现状及机制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2019,38(10):30-33.

[3] 胡岳岷.中国社会保障最核心问题的有益探索——评《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系统研究》[J].经济学家,2017,2(2):10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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