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民法双璧”和日本民法典
2020-07-04
从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开始起草时算起,66年间,新中国几代民法学人筚路蓝缕、永不言弃,不断接力,终于在2020年初夏,将中国带进“民法典”时代。
放眼世界,从十九世纪初至今,民事立法的法典化浪潮席卷了全球。其中,被称为“欧洲民法双璧”的德国和法国民法典,以及亚洲第一部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最具有代表性。本期通过对三个国家民法典的窥探,希望“一叶能知秋”。
法国民法典
资产阶级国家第一部民法典
1804年3月21日,拿破仑签署法令,将若干个单行法合并在一起的《法国民法典》颁布施行,一部有“公民权利的宝典”之称的法典问世了。据说,拿破仑对这部法典颇为骄傲,他说,一生打了很多胜仗,但唯一可以彪炳史册的是《法国民法典》。
民法典序言的标题是“法律公布、效力及其适用的一般规定”,仅包括六个极为简短的条文,主要规定了法律效力的统一性、法无溯及力、属地主义管辖、法官不得无故拒绝审理案件、法官不得在法律之外树立一般规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
《法国民法典》分为序言和三编。民法典第一编的标题是“人”,涉及法律主体的地位及其享有的权利。此编中的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意味着民法典彻底否定了由身份和地位决定民事权利的有无和多少的封建特权制度,肯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治原则。
民法典第二编的标题是“财产及所有权的各种限制”,规定了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以及役权或地役权等方面的内容。这一编相当于一部完整的物权法。
民法典第三编的标题是“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是各编中最长的一个。其中规定了继承与订立遗嘱的制度,取消封建的长子继承制,实行男女平等继承和自由遗嘱制度;关于债的一般规定,强调契约自由原则;第五章可以算是一部完整的婚姻法,提倡婚姻自由原则,将婚姻视为世俗男女之间一种基于合意的关系;而自第六章以后则依次对买卖、租赁等具体合同,以及优先权、抵押、强制执行、实效等难于归类的杂项做出原则性的规定。
总的来说,法国民法典基本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的以个人主义、自由放任主义为特色的早期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性质的经济关系。它既体现了鲜明的时代性和革命色彩,字里行间闪耀着自然法的精神,也沿袭了传统法律中某些旧的制度,保证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相互兼容。
德国民法典
“法律的金线精制品”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有时候会听到“法人代表”这一说法。法人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德国民法典》中。
1871年1月18日,德意志帝国宣告成立,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也正式被提上日程。《德国民法典》历经20多年,共编纂了三个草案,由国会再次作了部分修改后,于1896年7月通过,同年8月经皇帝批准公布,1900年正式施行。
《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末资本主义由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向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过渡时期的时代产物。其因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有所变化。如:绝对所有权有所限制;契约自由原则含义与法国民法典的“一经有效成立就不能随意变动必须履行”不同,其分离了契约的成立与契约履行,契约有效并不等于或必然履行等。但其依然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限制、契约自由以及过失责任等这些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
《德国民法典》的编纂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并借鉴了《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经验,同时又有很大创新。《德国民法典》分为5编,共35章,2385条。它创设了“总则编”,并将其放在民法典之首,对整部法典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作出概括说明,并对一些概念、术语作出解释。其后的4编分别是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
《德国民法典》概念科学、用语精确、逻辑清晰、体系严密,被西方法学界誉为“异常精确的法律的金线精制品”。
日本民法典
“明治民法”来之不易
日本现行民法典于1898年4月公布,同年7月实行,至今已逾百年。现行的民法典并不是日本最早的民法典。日本旧的民法典于明治23年即1890年公布,基本上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分为人事编、财产编、财产取得编、债权担保编、证据编,共5编1760条。旧的民法典公布后,人事编遭到批评,许多人认为其无视日本的“固有的淳风美俗”,特别是破坏了家庭制度。这样就形成了主张修改和编纂延期的延期派和主张实施的断行派,两派展开了“法典论争”。
该论争的最后结果是,日本于1892年通过“民法典及商法典延期实行法律案”,论争以延期派的胜利而结束。日本这部具有“近代化”因素的民法典夭折了。
旧的民法典施行延期后,日本政府决定以此为基础重新起草民法典。这次起草,在维持日本固有习惯,特别是家族制度原则下,参照当时的《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进行,于1895年完成总则编、物权编和债权编,1896年这三编经议会审议通过,于當年4月27日公布。亲属编与继承编于1898年通过并公布。全部民法典于1898年7月16日施行。
这部民法典在日本法学史上被称为“新民法典”,或称为“明治民法”,虽几经修改但一直实行到现在。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