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实质化的检察进路
2020-07-04庞良程黄洁梅韦晓一
庞良程 黄洁梅 韦晓一
摘 要:庭审实质化改革至今,刑事庭审虚化现象仍未得到有效转变。现实因素、制度因素、理念因素、能力因素等阻碍了庭审实质化的实现。庭审是否实质化虽然呈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但关键性的因素往往取决于审前阶段。可以通过强化诉前主导、审前过滤、庭审指控等途径,发挥检察机关主导责任,加快推进庭审实质化。
关键词:侦查中心主义 以审判为中心 庭审虚化 庭审实质化 检察主导
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所在。“两高”先后出台“三项规程”、《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等文件,各地司法实务部门也在不断探索建立符合本土司法需要的庭审实质化模式。庭审实质化应如何实现,检察机关应如何参与推动,仍有诸多问题值得探讨、研究。
一、司法现状:当前刑事庭审的虚化表现
笔者从广州地区近年来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不认罪或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中,随机选取了100个案件进行庭审录像观摩。除了量刑程序虚化、当庭认证和宣判率低等问题外,从检察履职角度考察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四类人员”出庭率低
仅以传统宣读方式出示言词证据,难以暴露言词证据、鉴定意见中的矛盾,也难以发挥庭审发现案件疑点、证据问题、消除争议、查明事实的功能。刑事诉讼法增加证人作证的相关规定后,证人出庭率虽有所上升,如广州地区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从原来的0.61%上升至3%,[1]但依然存在事实类证人(目击证人、侦查人员)出庭困难的问题。在有“四类人员”出庭作证的庭审中,也容易出现出庭证言不稳定或作证效果不理想等状况,加大庭审结果的不确定性和起诉风险。
(二)举证效果不佳
当前的刑事审判往往庭审时间短,而庭后阅卷、制作法律文书周期较长。为满足法庭对庭审效率的要求,公诉人大量使用批量举证、打包出示、选择性宣读等示证方式,可能影响举证的全面性和理解的准确性。实践中,有些公诉人僵化理解举证顺序,机械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顺序进行举证,证据内部逻辑不清晰,庭审效果不佳,且极少进行实物举证。在课题组随机选取的100个普通程序案件中,有实物举证的仅3件,采用PPT多媒体示证的仅9件。
(三)质证、辩论不充分
受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限制,被告人难以充分理解证据承载的信息并进行有效的质证和辩论。即使有辩护律师,在不能确保“一证一质”,关联性和证明力未能被充分揭示的情况下,法庭质证往往流于形式,导致辩方质证意见采纳率不高。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环节就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进行辩论时,合议庭往往以“留待法庭辩论阶段发表”为由制止。而出于庭审时间的考虑,控辩双方在辩论阶段通常只能“就案件适用法律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的总体情况发表意见,难以再有充足时间就个别证据进行质证性辩论”,“最终可能的结局就是对某些证据的证明力质证不足”。[2]
二、问题根源:阻碍庭审实质化的制约因素
(一)现实因素:案多人少
不断攀升的犯罪率和有限的司法配置之间的矛盾让很多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压力重重,如果进行“实质化”审理,庭前准备工作量的增加和庭审效率的下降将使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并且,庭审时空的有限性使得部分有意义的案件信息在一次庭审中不能反映出来,从而需要多次开庭,审判效率降低。在案多人少矛盾难以调和的情况下,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都自然更倾向于采取简化办案流程的方式来“挤”时间、“压”工作量,从而抑制了推动庭审实质化的积极性。
(二)制度因素:侦查中心主义未完全扭转
庭审实质化要求具有实质性或决定性的审判活动必须且只能在庭审过程中展开,不能在庭外或庭下解决。但实践中不少司法人员依然奉行“案卷笔录中心主义”,法庭审理并未发挥查明和认定事实的作用。以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为例,虽经刑事诉讼法确立,但其启动和实质排除依然存在较多掣肘。笔者随机选取的100个案件中仅有9例提出“排非”申请,法院启动“排非”程序的仅3例,成功“排非”的仅1例。这反映出侦查、检察、审判三机关之间依然存在“协调配合有余、监督制约不足”的制度惯性,司法人员对侦查机关提取证据有天然信任感,“对侦查的偏向性与可错性也较能容忍,以致侦查结论及其依据常被照单全收,庭审形式化也就不可避免”。[3]
(三)理念因素:传统刑事诉讼制度价值取向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经过三次修改,我国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义色彩有所加强,但强职权主义情结仍然浓厚,传统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依然影响着刑事审判的基调。一是片面强调打击犯罪的目的。我国传统和现实的司法语境中,重视打击犯罪的渊源深厚,司法機关以打击犯罪为己任,对被告人程序权利的保护远不如发现案件事实来得重要,导致长期司法实践中更多表现为重“打击”而轻“保护”。二是过分追求“客观真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有罪证明标准主张“客观真实”,将“确定无疑”“排他性”“唯一性”等作为证明标准,[4]而不愿承认“法律真实”,不愿使用“排除合理怀疑”或“内心确信”标准,导致裁判者审查证据时对真实性、相关性的要求高于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采性。庭审实质化场景下,本就普遍存在的证据矛盾愈发突出,公诉方面临的指控压力和法官精准辨别证据矛盾的难度也更大,以致避免证人出庭、避免控辩双方激烈交锋、避免证据矛盾被辩方过度放大成为司法人员避免动摇证据体系和内心确信的最好选择。
(四)能力因素:控辩审三方驾驭实质化庭审的能力有待提高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和实质化的庭审并不是法官的“独角戏”,而是一种“建立在控、辩、审三方良性互动基础上,高度重视和强调司法技术的庭审制度设计,它要求控、辩、审三方都要具备较为高超的诉讼技艺”。[5]但目前控、辩、审三方的司法技术和诉讼技艺与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之间仍有差距,司法人员对于庭审不可控性和低效率的担忧,客观上成为了庭审实质化的阻力。一些公诉人僵化理解举证顺序,举证逻辑不清晰;一些公诉人交叉询问、讯问的经验不足,庭审辩论的对抗性不强、有效性欠缺。
三、实践样本:加快推进庭审实质化的检察进路
近年来,广州市检察机关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庭审为切入点,探索实质化庭审的“广州模式”。如全国首个“三项规程”示范观摩庭的谭玉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诉人针对被告人的“排非”申请,自行补充侦查收集了大量证据,庭审时以多媒体示证方式分组出示,并申请体检医生、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力回应了关于证据合法性的质疑。合议庭认定本案证据收集合法,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多次宣称被刑讯逼供的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该案是检察机关发挥审前和庭审主导作用的典范,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电视台选为重点宣传案例,并被评为首届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之一。2017年-2019年,广州市检察机关先后通过李某故意杀人案、田某某故意杀人案、谢某某故意杀人案等三宗由市检察院检察长和市法院院长同堂办理的命案庭审,带头践行庭审实质化,采取原物出示現场物证、播放监控视频、PPT出示书证等方式,在可视化立体化示证、鉴定人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理性回应辩护体系等方面积累了“广州经验”。在实践基础上,于2018年12月出台了《庭审实质化检察工作指引(试行)》,设置配套《庭审实质化检察核心指标体系》,藉由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从强化诉前主导、审前过滤、庭审指控三个维度引导两级检察机关加大落实庭审实质化的力度,将庭审实质化的具体指标量化、细化。由两级院刑检部门每月上报核心数据,并对相关案件的办理情况、成效作出说明,运行1年来效果良好。以下以广州探索为样本,探讨构建发挥检察机关诉前主导、审前过滤和庭审主体责任的运作模型。
(一)强化诉前主导,从源头上提高庭审证据质量
一是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工作机制。形成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引导侦查人员依法全面、及时、客观地收集固定证据,推动侦查工作从“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转变。二是健全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加大继续侦查和退回补充侦查文书的说理力度,推广适用规范的补查文书格式模板,逐项列明补查事项、理由和要求,保证补充侦查质量和效率。三是构建多层次的监督体系。根据侦查行为违法程度的不同,分别采取发出“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约谈侦查人员和办案单位负责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更换办案人、制发“检察建议”、立案侦查违法犯罪行为等不同的监督措施(参见表一),推动实现侦查规范化。四是善用自行补充侦查权。对于涉及非法证据排除、侦查活动违法、补充侦查不积极、关键证据存在重大分歧或疑问矛盾等情形的案件,由检察官自行调取、核实关键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物证。五是建立定期通报机制。认真总结侦查取证的普遍性、关键性问题,采取联席会议、签订纪要、案件质量分析报告等方式,及时向侦查前段传导证据标准,推动转变侦查模式,提高侦查水平。
(二)强化审前过滤,为实质化庭审奠定基础
转变过度依赖言词证据的惯性,加大对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技术性证据的审查运用力度。一是认真审查挖掘潜在客观性证据和在案客观性证据的证明价值,坚持客观性证据优先运用原则、口供的客观性检验原则和客观性证据相互印证原则,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证据组合体系。二是加强证据合法性审查,及时发现、排除或补正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加强应对程序性辩护的实战演练和能力考察。三是认真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以辩护思维审视公诉思维,最大限度降低诉讼风险。四是高度重视同步录音录像审查工作,健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衔接工作机制,提高非法证据发现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五是对于证据、程序方面确实难以补救的问题案件,敢于坚持原则,发挥不起诉决定的程序性制裁功能。六是推行亲历性审查模式,改变传统“坐堂办案”的书面阅卷模式,通过走访复勘案发现场、实地调查复核疑点证据、直接接触当事人、召开诉前会议等方式,“动态”审查在案证据和发现证据问题。七是健全多元化案件处理机制,扩大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逐步扩大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为庭审实质化创造条件。(参见表二)
(三)强化庭审指控,推动建立法官主持、检察主导、平等对抗的实质化庭审模式
1.法庭调查的实质化(参见表三)。一是建立繁简结合的法庭调查程序。适应多层次诉讼体系需要,以有利于证明公诉主张为目的,根据案件的不同种类、特点和庭审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和调整举证顺序。对于不存争议的事实、证据以及辅助事实、证据,允许批量举证、打包出示,经控辩双方确认后直接转化为庭审证据。对于存在争议的事实、证据应采用直接言词方式进行调查。对于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应当重点举证并一证一质。对于重大复杂以及多罪名、多被告人的案件,应通过庭前会议明确举证方式,展示举证提纲以便辩护律师提前做好质证准备。二是采用立体式的证据展示方式。对存在争议的物证采用原物、原件展示、识别的方式进行调查。加大庭审举证的技术含量,推广应用出庭一体化平台,充分运用多媒体示证方式、关键物证当场展示、重大案件当庭播放视听资料等“看”“听”结合的立体化示证手段,更高效地展示证据锁链。三是大力提高“四类人员”出庭率。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建立证人出庭风险评估机制,细化和落实证人保护职责,加强对证人法定保障措施的监督,加强证人服务和心理疏导。2018年9月广州公检法司联合出台《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试行)》,针对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不同的证人保护措施进行细化规定,构建了系统化、合理预期性的证人保护措施。如侦办阶段的保护措施包括“变更住所和姓名”“证人个人情况和证言材料单独立卷”“对证人询问的视频音频资料进行技术处理”“给出庭证人安排专门通道”等,并明确证人保护经费保障以及案件诉讼阶段转换的衔接机制,确保证人保护无缝衔接、规范运行。[6]
2.法庭辩论的实质化。一是落实律师权利保障制度。真正树立控辩平等理念,将诉辩对抗与协作贯穿在案件审查的每一个环节。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继续扩大强制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从目前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扩展到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二是科学设置法庭辩论规则。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阶段专门设置“小辩论”环节,允许诉、辩双方针对单个证据或证据群组的客观性、合法性乃至相关性发表意见并展开质证性辩论。同时,确保诉、辩双方在法庭辩论的“大辩论”环节的首轮辩论中全面阐述自己的意见,原则上法官不限制时间、不轻易打断。构筑“隔离墙”“明确要求诉辩双方的所有意见都必须当庭发表,规定诉、辩双方的意见和观点均以庭审笔录载明为准,未经庭审笔录记载者,不得作为裁判依据”,真正做到“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7]
注释:
[1]《广州出台规定,把保护机制贯穿办案全过程,为证人出庭打消顾虑》,广州政法公众号,2019年8月4日。
[2]龙宗智:《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法学研究》2015年第5期。
[3]同前注[2]。
[4]参见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5]同前注[2]。
[6]参见刘子阳、章宁旦:《细化过程保护打消证人出庭顾虑》,《法制日报》2019年10月17日。
[7]万毅、赵亮:《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C市法院“庭审实质化改革”为样本》,《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