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促进消费正义的理论逻辑
2020-06-29俞海山
摘要:如果一个人的消费行为对自然、对他人、对自身不造成侵害,那么这种消费行为就是正义消费。消费正义包括消费的自然正义、消费的社会正义和消费的人本正义三个方面,而反观当今现实,非正义消费严重侵害自然、侵害社会甚至侵害人类自身。在代议制下,政府必须维护正义,而消费正义是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政府促进消费正义义不容辞。政府促进消费正义的重点是促进生态消费,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促进公平消费,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促进精神消费,维护人自身的身心和谐。当今中国正处于消费社会的“入口”,这正是改进消费模式、促进消费正义的历史机遇期。
关键词:正义;消费正义;政府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消费正义:视阈界定及其实现路径研究”(项目编号:18BZZ007)
中圖分类号:D035;F01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0)05-0059-06
消费,似乎只是消费者个人的事,与他人无关,因而我们经常听到的一句话是:“我花自己的钱,爱怎么花就怎么花,谁也管不着。”果真如此吗?为什么人们会谴责世界上20%的富人消费了世界上近80%的自然资源?为什么人们会对消费者乱扔垃圾的行为进行指责?又为什么人们会批判消费主义?对诸如此类问题的回答,涉及到对消费行为的价值判断问题,即消费是否正义的问题。可惜的是,相对于生产正义和分配正义的研究,消费正义的研究是严重滞后的,甚至有学者认为,消费正义研究是正义研究中的“理论空场”。① 这种“理论空场”说也许有点极端,但可以肯定地说,目前理论界总体上比较忽视消费正义的研究,消费正义研究远远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本文试图在界定消费正义概念的基础上,回答为什么在促进消费正义中需要政府,即探寻政府促进消费正义的理论逻辑。
一、何谓正义?何谓消费正义?
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② 正由于正义是如此重要,因此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就对正义孜孜以求。根据《正义简史》作者戴维·约翰斯顿的看法,正义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大约4000年之前的美索不达米亚,体现在《汉谟拉比法典》中。③ 《汉谟拉比法典》希望把汉谟拉比塑造成一个正义的国王,并且教育子孙后代何为正义、如何维护正义。在《汉谟拉比法典》中,整个序言和后记部分随处可见“正义”(mi-sa-ra-am)一词及其变体。例如其序言中写道:“唤我汉谟拉比,虔诚的一国之君,让正义在大地上显现,摧毁邪恶和罪孽,强者不再压迫弱者,真正像太阳般升起,普照大众,让光明撒向大地。”
此后,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霍布斯、休谟、边沁、康德、斯密、马克思,一直到约翰·罗尔斯、阿马蒂亚·森等伟大思想家,都对正义理论作出过深刻阐述和杰出贡献。实际上,正如张康之先生所说:“几乎所有思想家都表达了对正义问题的关注,或者说,不关注正义问题的思想者是不可能走进思想家的行列中的。”④ 可以说,对公平正义的关注超越了文化、哲学、宗教的界限,跨越了时间(历史)界限和空间(国别)界限,成为根植于人类社会的基本偏好。
尽管人类社会对正义的追求是共同的价值观,但对正义概念的内涵界定存在较大差异,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演进、发展的过程。早期,正义内涵中充斥着对等级关系的遵从。在《汉谟拉比法典》中,正义的主要目标是防止强者压迫弱者,保护弱者在地位、产权、人身等方面的权利。但是,这种正义只局限于同一等级内部弱者与强者之间的关系,而不适用于不同等级之间,因此《汉谟拉比法典》的正义构想中并没有表示低等级者享有的权利和条件应该等同于社会地位较高等级成员享有的权利和条件。
历史上,有一种正义观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紧紧贴合了西方世界的思维,因而被较普遍接受,那就是互惠互利。这种互惠包括平衡互惠和不平衡互惠:如果参与者获取的利益与他们付出的恩惠对等,那么这种交换就是平衡互惠,往往适用于同等级之间;如果参与者获取的利益与他们付出的恩惠不对等,那么这种交换就是不平衡互惠,往往适用于不同等级之间。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这两种互惠形式都被认为是正义的,高等阶层权利多于低等阶层权利,男性权利多于女性权利,这些都被认为是自然的,是天经地义的。实际上,这种基于等级关系的互惠互利正义观,只是《汉谟拉比法典》正义构想的延续而已。
到了18世纪后期,出现了两大正义派别:一是功利主义论,认为正义就是合乎最大幸福原则;二是义务论,认为正义就是严格履行责任。两派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以休谟、亚当·斯密、边沁、约翰·穆勒等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正义观,功利主义者把正义归纳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the greatest happiness for the greatest number),即将社会幸福总量最大化作为正义。
社会正义论的出现使得正义研究达到了新的高峰。按照社会正义论的要求,社会正义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他们生产的社会产品。对于如何分配社会产品即社会财富这一问题,社会正义论在发展过程中主要有三种观点:(1)根据个人贡献大小获得相应的财富,这主要是基于社会分工和个人劳动的复杂性不同。(2)按照个人需要来获得相应的财富,这切断了个人贡献与个人所得之间的联系。据此,没有任何贡献、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的人也有获取财富、获得生存的权利,这体现了人类的美好愿望。(3)作为公平的正义,即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正义论。罗尔斯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理论后,公平就成为正义的核心内容,即对正义的追求不应当以社会幸福总量最大化为目标,而应当以公民之间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为目标。这种建立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公平分配基础之上的社会利益的恰当分配,就是分配正义的核心。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出现后,尽管一直占据主流地位,但并没有得到一致公认。所以,约翰斯顿声称,现有正义概念“实际上,没有一种观点是正确的”,他甚至认为正义是一种感觉,是“基本的直觉”。⑤
那么,究竟如何简洁地定义正义概念呢?约翰·穆勒在其名著《论自由》中提出,“一个人的自由,是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自由”。正义与自由高度相关,所以笔者提出: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对自然、对他人(或对社会)⑥、对自身不造成侵害,那么他就有行为的自由或行为的权利,这种行为就是正义的。这是关于正义概念的一个高度抽象的定义。这一定义主要是借鉴了穆勒关于自由的论断及其表达结构,并作了适当扩展,即把侵害对象由他人扩展到他人、自然、自身。以往的正义理论都是把正义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局限于社会系统内,而上面这一定义则突破了社会系统的局限,把自然系统纳入进来,充分考虑到人与自然的关系;同时,也把人自身的身心系统纳入进来,充分考虑到人自身“身”与“心”的关系。⑦ 为什么需要对正义的内涵进行扩展?鮑曼说得好:“‘正义是一个‘本质上富有争议的概念,并因此注定永久是可修订的。”⑧ 把正义从社会系统扩展到自然系统、扩展到人自身的身心系统,这是一个新的坐标系统,就像以往学者先把正义局限于一国之内、后来把正义扩展到国家之间一样。这种新坐标系统的确立,为正义研究开拓了新的视野、注入了新的内涵。
根据上述关于正义的定义及其表达结构,我们就可以这样来定义消费正义:如果一个人的消费行为对自然、对他人、对自身不造成侵害,那么他就具有消费的自由、具有消费的权利,这种消费行为就是正义消费,或者说具有正义性。⑨ 这里必须说明的是,本文所称的消费是指生活消费,即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包括生产消费。
“只要是有益于人的共生共在的,就是正义的行为。”⑩ 笔者以为,人的共生,既应当包括人与人的共生,还应当包括人与自然的共生、人自身“身”与“心”的共生。因此,如果把消费正义看成一个总目标,那么消费正义应当包括三个子目标:消费的自然正义、消费的社会正义、消费的人本正义,形成消费正义的“铁三角”。消费的自然正义,核心是减少和消除消费对自然的侵害,促进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消费的社会正义,核心是减少和消除消费对他人的侵害,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消费的人本正义,核心是减少和消除消费对人自身的侵害,促进人自身“身”与“心”之间的和谐。简言之,消费正义的三个子目标,就是一要处理好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二要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三要处理好人自身“身”与“心”之间的关系。
二、促进消费正义为何需要政府?
以消费正义理论来反观现实,消费侵害自然(例如,消费保护动物从而危害物种多样化)、侵害他人(例如,在公共场所吸烟从而危害他人健康)、侵害自身(例如,过度饮食导致肥胖和疾病)的行为广泛存在。笔者认为,消费者有消费选择的权利和自由,但权利和自由是有边界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但笔者认为,这里显然隐含着一个重要前提:消费者的自主选择不得侵害自然、他人、自身,这是消费者的权利边界,也正是消费正义性的边界——越出边界则为非正义。换言之,如果消费侵害自然、侵害社会、侵害自身,则具有非正义性,这些消费可统称为非正义消费。
罗尔斯指出:“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1}推而论之,笔者以为,某种消费行为,不管消费者自己如何认为其具有合理性,只要这种消费不正义,那么就必须加以纠正。
维护和促进正义需要政府。历史上的帝王往往都以维护和促进正义(至少自诩为维护和促进正义)为目标,同时,哪怕最极端的自由主义者也主张政府应当维护和促进正义。在最早涉及正义的典籍《汉谟拉比法典》中,汉谟拉比王以维护和促进正义为己任,并且教育子孙后代维护正义。最极端的自由主义代表人物亚当·斯密认为“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但在他提出的政府三大职能(防止外敌入侵、提供基础性公共物品、维护司法公正)中,有两个(提供基础性公共物品、维护司法公正)都与正义有关。进一步深入到消费领域来追问,究竟应该依靠谁来纠正消费不正义、促进消费正义?消费的主体是消费者,所以,消费者在促进消费正义中应当承担主体责任,这是毫无疑义的。但与此同时,政府在促进消费正义中也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首先,从消费的自然正义来说,促进消费正义是政府维护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代议制下,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接受全体公民的委托来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约翰·洛克指出,因为个人总是不断受到“他人侵犯”的威胁,所以每个人“都希望加入团体,该团体的所有人为共同保护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已经联合起来,或者愿意为此联合起来”{12},这种团体就是政府。政府维护公共利益的方式之一就是提供各种公共物品。公共物品的重要特点是消费的“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和“非竞争性”(non-rivalness),公共物品在消费者之间不能分割,任何人都可以消费,而且一个人的消费不影响另一个人的消费。萨缪尔森把纯粹的公共物品表示为“X=X1”,即对于任何一个消费者来说,他为了消费而实际可支配的公共物品数量(X1)等于该公共物品的总量(X)。正由于公共物品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因而就不可能界定产权,从而也就不可能为市场竞争提供产权条件,这样就既不能促使人们节约使用有限的资源,也不可能促使人们去开发新的资源,最终使得市场不能够实现资源最优配置。
消费会影响生态环境,而生态环境领域是市场失灵领域,因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消费正义需要政府。经济学理论已经证明,生态环境是典型的公共物品,环保领域是典型的市场失灵领域。由于其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点,使得人们易于过度消费生态环境,最终导致生态环境成为当今十分稀缺的公共物品。其稀缺性表现在生态环境污染上,污染越严重表明生态环境的稀缺程度越高。市场失灵,意味着只有政府才能承担起环境保护的职责。因此,政府通过干预消费来保护生态环境,向社会提供良好的环境公共物品,就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次,从消费的社会正义来说,促进消费正义是政府维护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按照当代主流的社会正义观,正义的核心是社会公平,即人与人之间的公平,而维护社会公平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消费公平是社会公平的组成部分,这就意味着政府必须维护消费公平、促进消费的社会正义。反之,如果消费侵害社会公平,侵害消费的社会正义,则政府必须干预。消费之所以会对他人产生侵害,其原因在于消费存在外部性(externality)。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指出:“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13} 外部性,按照其来源可分为生产外部性和消费外部性,按照其性质可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消费外部性(externality of consumption)是指消费行为影响他人,但消费者并未因此而给予他人以相应补偿或从他人那里取得相应收益。特别是消费的负外部性的存在,使得消费成本外溢于社会,即收益由本人享有而成本由他人承担,这是典型的非正义消费。
消费会影响他人,即消费存在外部性,而消费外部性属于市场失灵领域,因而消减外部性、促进消费正义需要政府。消费外部性作为外部性的一种,其本质上依然是个体成本与社会成本的不对称性、个体收益与社会收益的不对称性。正由于这种不对称,使得消费者在作出消费决策时所依据的价格,既不能精确地反映其全部的社会成本,也不能精确地反映其全部的社会收益。依据失真的价格信号而作出的经济活动决策使得资源配置达不到帕累托最优,进而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这就是市场失灵。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里茨指出:“只要存在外部效应,资源配置就不是有效的。”{14} 可见,消费外部性的存在会导致市场失灵,这不仅违背正义原则,而且危害效率原则,因而需要政府干预。
最后,从消费的人本正义来说,促进消费正义是政府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消费的人本正义,强调消费是“人”的消费,消费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因此,消费的人本正义要求消费活动必须以肯定人的生命存在价值作为最低目标,以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高目标。这就是说,就人的“身”“心”关系这一维度而言,符合消费的人本正义的消费活动应当达到两个标准:第一,消费活动能够满足人作为自然生物而存在的物质需要,但不应溢出物质需要的合理范畴;第二,消费活动能够满足人作为社会生物而发展的精神需要,但同样不应溢出精神需要的合理范畴。反观当今世界,问题的关键不是精神消费太多,而是物质消费过度。这种物质消费过度主要表现为消费主义在世界各国的蔓延。消费主义是把尽可能多地占有和消费物质产品作为其个人自我满足和快乐的第一位要求。消费主义蔓延的结果是:一方面,过度的物质消费(特别是过度饮食)导致人的生理疾病,侵害消费者自身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过度追求物化消费导致人文精神的失落,危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可见,在人的物质消费需要基本满足的前提下,为了促进消费的人本正义,关键在于增加精神消费,而增加精神消费离不开政府的干预。政府干预精神消费的理由,不能从公共物品、外部性等导致市场失灵的角度去寻找,而应当从人的自然进化史中去寻找。从人类漫长的进化过程来看,人类对物质消费是有偏好的,因为在自然界适者生存的残酷竞争中(这种竞争既包括人类与其他物种之间的竞争,也包括人类内部不同种族、不同民族、不同群体、不同个体之间的竞争),人的生存毕竟是第一位的,而人的生存首先必须有最基本的物质消费尤其是食品消费作为保障。所以,自人类产生以来的漫长历史进程中,人类自发、主动追求的是物质消费,而精神消费领域并不是人类自发追求、主动追求的领域——至少在物质消费需求未能满足的漫长历史时期均是如此。人类在漫长进化过程中的这种对生存的追求、对物质消费的偏好自然而然地延续到今天,成为人的本能之一,从而使得物质消费过度而忽视精神追求和精神消费。可见,人类靠自发的力量(即人的本能)不能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因而体现消费的人本正义的精神消费就需要外力推动。在当代世界由各个国家组成的格局下,在政府追求和维护正义的应然目标下,这种外力主要就是各国政府。简言之,正如环境公共物品、消费外部性领域需要政府干预一样,适度控制物质消费、努力增加精神消费也同样需要政府干预。
三、政府促进消费正义的责任如何履行?
本文前面的论述已经指出,消费正义包括消费的自然正义、消费的社会正义、消费的人本正义三个方面,因而政府促进消费正义的责任履行就应当围绕这三个方面来进行。
为了减少消费对自然的侵害,政府对消费的干预应当以促进消费的自然正义为目标,具体可分为微观干预和宏观干预两个方面:(1)微观干预,就是政府干预消费者个体的消费行为,其目标是引导个体消费者逐步走向生态消费,使得消费对生态环境的侵害最小化甚至达到消费无害化。例如,许多国家已经实施碳标签(carbon labelling)制度,以引导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购买碳排放更低的商品,从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减缓全球变暖速率。(2)宏观干预,就是政府利用宏观管理与引导等各种手段干预消费,其目标是使消费者整体消费对自然的影响不超过自然界的承载力。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就陆续通过征税、收费等方式干预汽车消费,促使交通运输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减少汽车消费带来的环境损害。{15} 地球虽大,但其承载力并不是无限的。当今世界,人类不适当的生产和消费活动使得自然生态环境千疮百孔,水污染、空气污染、物种灭绝、赤潮、森林锐减、沙漠化、气候变暖等等,世界各地频繁发生的各种生态环境危机表明,在许多地方、许多领域,人类的生产和消费活动已远超自然承载力——而人类的生产活动归根到底源于人类的消费。因此,保护生态环境、维护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十分迫切的共同任务。从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到2000年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再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联合国的重要宣言和研究报告都充分强调了各国政府在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责任。世界自然保护同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野生生物基金會合编的《保护地球——可持续生存战略》一书中明确指出,“政府必须建立一个集制度、经济政策、法律规章和信息库于一体的全国性网络。”{16}
为了减少消费对他人的侵害,政府对消费的干预应当以促进消费的社会正义为目标,根据当今社会实际,重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缩小人与人之间的消费差距。世界银行研究报告指出:“公平,是指在追求自己所选择的生活方面,个人应享有均等机会,而且最终不应出现极端贫困的结果。”{17} 然而,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显示,本世纪以来,国家之间和国家内部的收入不均都在减少,但不平等现象依然严重存在,人与人之间消费差距依然巨大,在极小数人富可敌国的同时,仍有1/10的人与家人(7.83亿人)生活在每天1.90美元的国际贫困线以下。生存权是人的最基本人权,当今世界仍有7亿多人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其消费水平不足以维持其基本生存,这显然违背公平正义。此时,就需要政府干预,通过向高收入者征税、向低收入者补贴等手段确保低收入、无收入者得到基本的消费品,满足其基本的生存消费需要。(2)消减消费外部性。尽管关于消费外部性有许多不同的定义,但都反映出人与人之间的消费不公——消费外部性的本质是消费者的个体成本与社会成本、个体收益与社会收益之间不对称,这是典型的不公平消费。此时,就需要政府对产生消费外部性的主体进行征税(针对产生负外部性的主体)、补贴(针对产生正外部性的主体)等措施,以减少负外部性、增加正外部性。(3)维护消费的代际公平。前面所称的缩小消费差距、消减消费外部性属于促进代内消费公平问题,而当今世界还存在严重的代际消费不公问题——当代人过度消耗自然资源,使用了本该属于后代人使用的自然资源,污染了本该属于后代人享用的生态环境。国际环保组织“全球足迹网络”(GFN)发表年度报告称,人类于2019年7月29日已将2019年地球所有天然资源配额消耗一空,包括水、土壤和洁净空气均被用尽,使2019年的“地球透支日”成为历年来最早。{18} 按照现时的资源消耗率,意味着需要1.75个地球才能满足人类每年使用资源的需求。美国世界观察研究所所长莱斯特·R·布朗把这种代际不公平称之为我们当代人“借用了儿孙的地球”。笔者认为,确切地说,应该把“借用”改为“盗用”。因为:其一,“借用”意味着借之前先要征求对方同意,而我们在“借用”儿孙们的地球时,显然没有、可能也无法征求他们的意见;其二,“借用”意味着借用之后需要归还,而事实上,多种资源的不可再生性以及生态环境的不可逆性决定了我们当代人是无法归还的。因而,各国政府都把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维护环境代际公平纳入其职能范围。总之,人与人之间消费差距过大、消费外部性的存在、代际消费不公,都意味着消费领域的不公平、非正义,意味着政府必须进行干预。
为了减少消费对人自身的侵害,政府对消费的干预应当以促进消费的人本正义为目标,具体包括密切关联的两个方面:(1)大力增加精神消费。精神消费对于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对于促进国家的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情况下,消费水平越高,精神消费比重就越大、层次就越高,因此可以把精神消费的比重和层次当作判断一个国家消费水平高低的标志之一。相比发达国家,中国居民的精神消费比重偏低,而且常常以电影电视、卡拉OK、电脑游戏、网上聊天、扑克麻将等为主,消费层次较低。我国消费者的闲暇读书(区别于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时期的读书)较少,在艺术消费等领域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看画展、听音乐会等还属于“阳春白雪”,仅仅局限于极少数人群。为了促进精神消费,政府可以从需求侧、供给侧两方面着手:一方面,从需求侧角度,政府应当引导消费者扩大精神消费,并通过发展教育着力提高消费主体的素质,提高消费主体的精神消费力。{19} 另一方面,从供给侧角度,政府可以通过对精神产品的生产者和生产企业实施税收优惠等措施,促进精神产品的生产和供给,提供质量更好、数量更多、品种更丰富的精神产品,满足消费者对精神产品的需要。(2)适度控制物质消费。之所以要“适度”控制,主要是因为消费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因此,既要防止由于物质消费过度而导致的对消费者身体的侵害,同时也要防止由于物质消费不足而引起的经济发展动力不足或经济衰退。当前,尤其急需消减消费主义对消费的人本正义的侵害。消费主义,20世纪上半叶诞生于美国,二战后迅速传播到欧洲、日本等发达地区和国家,然后逐步蔓延到一些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当前中国,不少消费者沉浸甚至沉沦在购物消费享受中不能自拔,奉行“我消费我快乐”、“我购物我快乐”的消费观。“帝王般的享受”、“至尊奢华”、“极品体验”等广告语,一方面迎合了消费主义,另一方面又通过广告语的传播效应,进一步强化了消费主义。因此,迫切需要政府通过教育等手段引导消费者,防止过度物质消费;同时,政府应当严格审核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中的广告语,预防和阻止消费主义的蔓延。“当大多数人看到过度的包装、一次性产品或者一个新的购物中心而认为这些是对他们的子孙犯罪的时候,消费主义就处于衰退之中了。”{20}
最后要指出的是,在当今中国,政府促进消费正义正处于历史机遇期。与欧美发达国家早已进入消费社会不同,当前中国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逐渐走向富裕的阶段,即正处于消费社会的“入口”,这正是改进消费模式、促进消费正义的重要历史机遇期。中国一旦错过这一时机,等消费模式基本定型之后,回头再试图走向消费正义,那可能就要付出沉重的经济、社会和生态代价。
注释:
① 葛雷、董福德:《从“生产性正义”到“消费性正义”》,《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②{11}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1页。
③⑤ 戴维·约翰斯顿:《正义简史》,新华出版社2018年版,引言第5页、第237—238页。
④⑩ 张康之:《为了人的共生共在》,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26、239页。
⑥ 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所以侵害他人也就是侵害社会,侵害他人与侵害社会在本质上是同义的。因此,本文在下面的论述中对二者不作区分。
⑦ “身”与“心”的关系实质是肉体与精神的关系。本文采用身心关系、身心系统概念,只是为了表述方便、简洁。
⑧ 齐格蒙特·鲍曼:《被围困的社会》,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⑨ 正义消费与消费正义两个概念,所强调的落脚点不同,前者落脚点是消费,后者落脚点是正义,但二者实质相同。
{12} John Locke, Treatise of Civil Government, New York: Appleton-Century-Crofts, 1937, p.82.
{13} 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63页。
{14} 约瑟夫·斯蒂格里茨:《政府经济学》,春秋出版社1988年版,第206页。
{15} 欧洲运输部长联合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交通社会成本的内部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105页。
{16} 世界自然保护同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保护地球——可持续生存战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9页。
{17} 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报告合订本(2006—2007):公平与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页。
{18} 《2019“地球透支日”7月出现专家:33年来最早》,中国新闻网2019年7月30日。
{19} 尹世杰:《提高精神消费力与繁荣精神文化消费》,《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6期。
{20} 艾伦·杜宁:《多少算够——消费社会与地球的未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03—104頁。
作者简介:俞海山,浙江外国语学院国际经济与旅游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浙江杭州,310023。
(责任编辑 刘龙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