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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社会互联网保险道德风险问题与对策探析

2020-06-29李銮淏

现代商贸工业 2020年22期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道德风险风险防范

李銮淏

摘 要:互联网社会的高速发展,带来了诸多互联网社会服务与产品的出现与快速增长,互联网保险就是互联网社会金融产品重要的一员,近几年的快速发展也是显而易见。然而其发展与风险是并存的,互联网社会发展中导致更多平台产生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盲区,极易引发互联网保险业务中道德风险的产生以及消极影响。本文旨在探索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并针对这些道德风险尝试寻找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管理措施,以希望深入了解中国互联网社会现状,并就互联网保险的健康发展提供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社会;互联网保险;道德风险;风险防范

自1989年中国开始建设互联网,中国互联网社会经历了将30多年的发展,尤其从1994年3月中国终于获准加入互联网以来,它的发展愈加迅猛,相关产品与服务日益增长,互联网保险就是其中的一个产物。2000年8月,中国太保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也相继开通了专属的面向全国的网上业务平台,成为中国互联网保险的先锋,紧接着相关业务层出不穷,这也使得互联网社会中的人们享受到了互联网保险的便利。然而,近年来信息科技、互联网平台技术不断发展,互联网保险中的漏洞也愈加明显,进而造成的道德风险事故也不断增加,严重影响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与互联网社会的健康运行。随着人们对互联网保险日益增加的需求,中国互联网保险,如何保持竞争优势并有效预防道德风险就显得至关重要,对互联网保险的现状、道德风险问题以及相应对策的研究,将会为中国互联网保险与互联网社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以往研究中,王越洋(2011)指出国内颁布的关于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法规存在滞后于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的问题,網络安全和客户隐私保护条款等也存在多种漏洞,极易造成道德风险。唐金成(2014)进一步补充,认为由于在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和投保人无法实现当面交流,因而存在双方信息不对称,从而会引发道德风险。基于此,徐兴泰(2015)认为: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经营模式、优化产品结构是防范互联网保险道德风险的对策。赵纯瑶(2016)也强调了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指出我国互联网保险基本法律未跟进的问题,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存在漏洞,引发道德风险的几率较高。农刚(2017)认为:产品设计风险、服务质量风险、道德风险、网络安全风险及法律监管风险是主要的互联网保险中的风险。任菁菁(2018)鉴于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发展,指出互联网保险的主要风险具体包括道德风险、安全风险、产品风险和互联网保险行业特有衍生风险。基于此,本文基于近几年中国互联网社会中互联网保险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1 中国互联网保险及道德风险

1.1 互联网保险定义与中国发展现状

互联网保险是指实现保险信息咨询、保险计划书设计、投保、交费、核保、承保、保单信息查询、保全变更、续期交费、理赔和给付等保险全过程的网络化,是保险公司或新型第三方保险网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来支持保险销售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

互联网社会的高速发展、通信技术的进步和智能手机的广泛普及,保险业传统的发展方式已经不再适合时代发展特色与要求,“互联网+”相关业务、企业国内外经营成为一种新发展趋势,促进了中国的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增长。

2014—2016年,互联网保险处于蓬勃发展态势,保险保费收入呈现增长态势,2017年由于监管引导保险回归保障本源,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有所回缩,2018年又相对有所增长。互联网保险保费升降变化趋势呈现先升后降,也侧面展示了中国互联网保险服务规模的发展趋势(图1)。

1.2 互联网保险道德风险定义及表现形式

互联网保险道德风险是在不对称的互联网保险信息条件下,不完全合同使得负有责任的经济行为主体没有承担其行动的后果,在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同时,做出对另一方经济主体行动不利的互联网社会现象。

互联网保险表现形式根据主体不同可以具体可分为:保险人道德风险、投保人道德风险、互联网第三方平台道德风险。

保险人道德风险包括:保险人对产品信息和条款等方式进行夸大或模糊,从而使投保人不能正确理解;互联网保险人没有实体店,对于其不及时理赔保险消费者权利遭到损害后难以维权等。

投保人道德风险主要是“骗保”,具体有:投标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申请时向保险人而故意隐瞒个人真实信息,缴纳较低的保费而赚取高保障;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往往虚报损失或者当保险标的出险时不及时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在理赔时骗取高额赔偿等。

互联网第三方平台道德风险主要是第三方平台借助功能便利,制作“假保单”或者错误引导投保人等。

1.3 中国互联网保险道德风险问题现状

互联网保险公司面临着各种因素带来的道德风险,目前大部分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业务基本上全部是通过网上来完成,在数据价值日益增高的社会当中,互联网保险道德风险也会增加。在《2018年中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研究报告》发布,报告显示,2018年互联网保险领域共发生道德风险引发的融资事件30起,相比2017年减少4起,融资金额超过12亿人民币,较去年增加20%,其中5起未披露融资数额。

由此可见,道德风险引发的互联网保险事故有下降趋势,但涉及金额和损失日渐增加,而且由于科技不断发展,引发道德风险的技术因素日渐多样化,手段更新速度加快,针对性更高。

2 中国互联网保险道德风险原因分析

2.1 信息不对称,最大诚信原则未落实

信息不对称是指经济、政治活动中的各人拥有的信息不同。

最大诚信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要求保险活动相关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重要事实与信息。而保险活动中又与一般民事活动有一定要求上的差异——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相对较高。

而由前面定义可以知道,信息不对称是道德风险的前提,通过互联网进行订立保险业务操作过程中,由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之间存在沟通信息磨损,或恶意隐瞒,就极可能造成信息不对称,引发道德风险。

而最大诚信原则中由于存在双方信息告知与接收的落差,造成一定的弹性空间,容易导致纠纷与道德风险。

2.2 互联网保险公司监管低效

由于互联网社会快速发展和企业的逐利性,互联网保险公司为了能够迅速增加互联网社会市场中的份额,往往在筛选条件上放松要求与监管,对保险消费者与相关当事人的投保申请、资信状况的核实监察松弛,甚至直接忽视投保人存在的严重问题,为其办理了相关业务,催生了被保险人方的道德风险。

同时,对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网络技术平台缺乏全方位的资信状况调查和较好的考察机制,导致了部分第三方平台公司人员或者不法人员合伙造假保单、进行支付诈骗、隐瞒信息等恶性互联网社会行为,引发道德风险。

2.3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的《保险法》目前缺乏对互联网保险作出严格、详细、具体的相关规定,2015年出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是目前最新的相关法规,虽然对互联网保险监管提出了一些要求,但具体细节部分(如互联网保险的理赔期限、保险公司和第三方平台员工的操作要求等)尚不完善,同时并没有与时代发展保持一致的跟进。这就可能使得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和第三方平台及其员工利用该法律的缺陷,损害不同方的利益。

与此同时,法律体系与部门对互联网保险监管的重心更多的是在保险公司的资金端和互联网保险产品上,相對忽视了对保险公司和第三方平台的产品宣传和网站建设的监督,从而导致恶性引导销售、发布虚假信息等引发道德风险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与监督。

3 中国互联网道德风险问题防范对策

3.1 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创建信息共享机制

在互联网保险市场中,高风险投保人往往存在更高的可能性来故意模糊或隐瞒相关事实和信息,对保险人的利益构成威胁,对于这类投保人应该设置一定限制、采取限制性措施,避免严重的道德风险事故。

对互联网社会资信评级体系进行完善,对能够证实身份的个人基本信息要求上报填写完整并形成负有法律责任的电子文件以存放保管,建立互联网个人信用档案库,保险人可以合法及时地获取投保人的互联网信用记录,设置投保的信用要求,以达到控制道德风险的目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应和互联网社会政府监管部门、交通部门、餐饮住宿等服务部门或企业建立信息交换与信息共享平台与网络,加强互联网保险同行业间、不同行业间、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尽可能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

3.2 互联网保险条款通俗化

保险条款难以读懂,缺乏正确科学解读,极易引发道德风险。对此,保险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使得互联网保险产品条款重点内容有所突出、文字浅显易懂、内容完整,对可能存在双方理解偏差的地方作出强调。

保险条款的通俗化处理能够使得互联网社会中的保险消费者对各个保险特点、内容、形式、义务、责任等有更加完善的认知并根据自身具体需要选择合适类别的保险。使用到的专业术语,应该在相关页面并由专业人士作出便于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理解的解释,设置专业客服进行一对一的解答服务。在保证科学、准确、全面的前提下,客观分析消费者提出较多的问题,设置

出专门展开解答的互联网保险线上互动模块,帮助有投保意愿的互联网社会消费者更容易地正确理解保险及相关合同的内容。

3.3 提升保险的科技支撑力,完善保险科技平台

科技与各种产品相融合是互联网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也不例外。科技,尤其是互联网相关技术,不仅为保险业的未来化、网络化、便捷化的发展带来了更多途径与出路,同样在风险控制方面也发挥着促进作用。

互联网区块链的研发、使用推动了社会资信评级制度的完善,提高了保险系统中保险人、投保人等相关利益主体的信息透明度;“互联网+大数据”为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相互了解、增进信任、信息互通与相关互动提供了便利与技术性支持;“互联网+产业”在农业、工业、服务业等产业保险中的应用发挥降低道德风险的积极作用,互联网的智能分析测算技术也能在评估风险、测算费率、快速理赔和预测保险需求等方面得到应用,从而减少预测与分析误差与难度。

只有当类似这样的更多的科技完全投入到互联网社会保险业务中,互联网保险服务水平的实质性提升,与道德风险的降低,才能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实现。

参考文献

[1]王越洋.试论我国网络保险现状及发展对策[J].电子商务,2011,(01).

[2]唐金成.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研究[J].南方金融,2014,(05).

[3]徐兴泰.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和前景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5,(05).

[4]赵纯瑶.我国互联网保险风险特殊性及法律规制研究[J].法制博览,2016,(05).

[5]农刚.互联网保险产业竞争力分析及政策性建议——基于波特五力竞争模型[J].时代金,2017,(27).

[6]任菁菁.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及关键问题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8,(16).

[7]王振华.中国互联网保险公司发展现状分析[J].环渤海经济瞭望,2019,(01):65-66.

[8]张怡,陈晓晨,陈妍,等.互联网保险平台商业模式的研究[J].福建电脑,2019,35(01):6-7.

[9]左起.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保险营销模式创新研究[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16,(05):10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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