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女子继承制度浅析
2020-06-27安雪飞
【摘 要】 继承,目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等,在古代,死者的财产是如何被继承的呢?根据中国古代几千年的传统观点来看,古代的继承是说把死者的身份及财产传递给和自己有婚姻血缘关系的人。中国古代作为男权社会,女子究竟有没有家庭的继承权呢?女子的继承权究竟占重多少,在本文中将稍作列举。
【关键词】 古代 女子继承 继承制度
(一)中国古代女性继承权的演变
夏商西周时期,中国还属于奴隶制时期,这一时期的继承主要侧重于身份继承,此时的身份继承原则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和“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1]“身份至上”在这一时期运用的淋漓尽致,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继承制度附属于身份继承制度,也就意味着,财产继承同样采取嫡长子继承的原则,女性在这一时期,是没有财产继承权的。[2]但即使在这个女子没有任何身份地位的时期,女子在出嫁时仍然可以获得一份嫁妆,但这份嫁妝并不能作为女子具有继承权的佐证。
春秋战国时期,财产继承由先前的嫡长子继承制变成了诸子均分制,不是正妻所生的庶子也可以享有和嫡子均等的财产继承权,这也就为以后的女子享有继承权埋下了伏笔。
到了汉朝,在财产继承上,仍然沿袭前代为诸子均分,但在这一时期规定,女子也有继承家长遗产的权利,但在继承顺序上,仍是儿子优先。汉代之前的绝户家庭财产收归国有,从汉代开始,户绝家庭的女儿可以继承娘家遗产。[3]
唐代女子的继承权开始公开合法化,唐律规定,在继承父母遗产分家时,尚未出嫁的女儿可获得相当于未娶兄弟一半聘财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嫁妆,父母健在时的女儿在出嫁时也可获得一份嫁妆,这份嫁妆的取得可相当于生前继承。女子出嫁后,原则上没有娘家的继承权,但如果出现娘家没有仍在人世的兄弟,出嫁的女儿也可依法取得全部财产。
到了宋朝,这个时期的财产继承虽然仍然是诸子均分制,但宋朝的在室女已经拥有男子继承份额的一半,出嫁的女儿享有男子继承份额的三分之一。[4]宋代户绝之家的女儿享有很大的继承权。户绝即没有男性继承人继承家产,南宋的户绝立继有两种方法:第一种“夫亡妻在”,立继从妻,称为“立继”,第二种“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在立继之后,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在户绝之家只有未嫁女的,未嫁女享有四分之三的继承权,继子享有四分之一的继承权。[5]倘若户绝之家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三分之一的继承权,继子享有三分之一的继承权,剩下的三分之一要收归官府。
明清的君主专制空前加强,再加上清朝的闭关锁国,使得明清的女性继承权相较唐宋时期又大为后退,明朝规定户绝家庭的财产有所有的亲生女儿继承,没有亲生女儿的,财产收归官有。明朝规定,寡妇如果没有儿子,且没有再嫁为丈夫守志的,有权获得丈夫的遗产,但在立继之后,遗产归嗣子所有[6]。
(二)中国古代女性继承人的范围
1.寡妻:唐律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这一规定表明父母只要有一人在的家庭,不存在子女继承财产的条件,家庭财产属于父母支配,假如丈夫死亡,分两种情况,一是没有继承财产的子嗣,这时的寡妇享有继承权,另一种是有子嗣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寡妻作为大家长,当然享有丈夫的全部财产继承权。
2.女儿:[7]在中国古代的发展历程中,女子的继承权一步步提高,除了寡妻享有继承权外,在户绝家庭,女儿的继承权也得到保证。
(三)女性继承地位提高的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是男权社会,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点一直影响着古代社会,在社会生活中,一直以男性为主导,男性能在社会生活中找到符合自己的事物,可以在政治生活,国家大事中发挥自己的作用,而女性就只能参与一些家庭琐事,这就直接导致了男女身份上的不平等,女性的智慧才识遭到压制,在社会生活中处处不如男子,体现在继承上,不具有和男性平等的继承权。到了唐宋时期,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女皇帝武则天的出现和杨门女将的出现,女性的身影开始洒在历史长河上,他们的出现,无疑是对之前“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点的一个大挑战,女性的地位开始提高,从唐宋时期开始,女性的继承权开始得到改善。
唐宋时期之前,古代一直是农耕社会。直到唐宋时期,整个社会的经济组成发生改变,纺织业大幅发展,而纺织一直是女性的拿手好戏,女性的经济地位开始提高,经济影响政治地位,女性的社会地位提高,这也是女性享有继承权的一个重要原因。
唐朝时期,中国设立通商海岸,外国思想传入中国,在这之前,中国古代社会被封建思想紧紧压迫,此种情况下,社会地位较高的男子尚不能随意发表自己的想法,更别提地位低下的女性了。随着国外思想的进入,中国古代传统的思想受到影响,人们的思想开始觉醒,伴随着经济形势的改变,女性的作用变大,社会开始重新思考女性的地位和作用,这也为女性享有继承权打下了基础。
(四)中国古代女性继承制度的启示
继承制度发展到如今,已经非常完善,女性已经享有和男性同等的继承权,儿子和女儿同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女性的知识水平得到提高,当今社会对于女性和男性平等权利的思考还在进行,任何一个社会,离开哪一个群体都不能好好的存在,一个良好的社会一定是男性和女性群体共同作用的结果。希望在以后的社会发展中,能以史为鉴,更好的发挥女性的作用,共同建设出更合理的社会机制。
【参考文献】
[1] 郑华琛,郝代成.中西方传统继承制度中的法律文化差异.法制与社会,2014年6月(上)
[2] 闫晓君.汉代继承问题刍议.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二期
[3] 张周国.中国古代女子继承制度研究.黑龙江史志,2009.22(总第215)
[4] 苏康宇,曾桂芳.中国古代女性继承制度研究.法制博览.2017年6月(中)
[5] 李春玲.汉代女子继承制度研究——以《二年律令》为中心.西南政法大学
[6] 龙蓉.宋代女性继承制度探析.南昌大学
[7] 王俊成.关于我国女子继承权的历史考察和实践状况分析.南昌大学
作者简介:安雪飞(1996-),女,汉族,湖北襄阳市人,学生,法律硕士,单位:湘潭大学,研究方向: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