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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域变迁中的新时代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研究

2020-06-24寒,肖

关键词:场域共同体身份

王 寒,肖 克

(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公民身份是当代政治学研究的核心概念之一,公民身份的建构问题则是当代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它关涉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问题、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等,也是现代国家建构的重要话题。大学生作为公民的一个特殊群体,其公民身份的建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而言就是其生活空间(life space)的转换引发了身份建构场域(field)的变迁。纵观大学生身份建构历程,与普通青年相比,当代大学生的生活空间转换呈现一定的特殊性:在空间维度上,大学生生活空间呈现由前大学时期的家庭到大学时期的学校再到后大学时期的社会的转换规律,随着生活空间的转换,其身份建构的场域也随之发生变迁;在时间维度上,当前大学生经历了由传统时期到进入新时代的新的时间向度,公民社会的建构、成型和发展成为社会和国家转型的必然趋势,且其对新时代这一新的历史方位的感知更为敏感和直观。从这个角度而言,大学生的身份建构呈现空间维度上的高校与时间维度上的新时代交汇的特点。此外,当前对大学生身份建构的研究大多从多媒体话语权引导、民族身份建构、创业者身份建构和公共空间的公共性培育等方面着手,尚未有从场域变迁的角度对当代大学生的公民身份建构进行研究。因此,从场域变迁的角度研究新时代大学生的公民身份建构,梳理大学生身份建构的一般规律,能够有效地把控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的特点,为新时代大学生的公民身份建构提供有效的借鉴。

一、场域变迁对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的影响

公民身份理论是当代政治哲学研究的热点之一,公民身份建构问题则是当代国家政治生活中诸多核心关切中的重要一环。大学生作为公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其公民身份建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一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场域的空间变迁上,与普通的青年相比,大学生生活空间经历了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个不同的阶段,而每一阶段的场域变迁都会对其身份建构产生影响。

(一)公民身份:一个理论分析

自20世纪中叶马歇尔(Thomas Humphrey Marshall)提出公民身份概念以来,对公民身份理论的研究方兴未艾。从纵向演变的角度而言,公民身份的发展先后经历了古典时期的道德型公民身份、近代时期的权利型公民身份和现代时期的权利型公民身份。其中,古典时期的道德型公民身份的存在是基于公民个体对共同体的依附,它强调公民个体对共同体的道德和义务,这一身份基于血缘因素而被授予,与之相对的是外邦人和奴隶,它以古希腊城邦时期的公民身份为代表。近代时期的权利型公民身份的形成是基于公民个性的解放,以及公民个体对教会和君主专制的反叛,它强调公民相对于共同体的自由和权利,这一身份基于自然法和契约而被授予,与之相对的是臣民,它以近代欧洲资本主义革命时期的公民身份为代表。现代时期的权利型公民身份的出现则是基于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它强调公民对国家的认同、义务和参与,这一身份基于国籍而被授予,与之相对应的是民族国家,它以当前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的公民身份为代表。从横向理论的视角而言,当代公民身份主要包括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共和主义公民身份和社群主义公民身份。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核心理论是个体相对于共同体的自由和权利,它主张共同体存在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公民个体自由和权利的保护,它是一种消极的公民身份,其代表人物是洛克(John Locke)、边沁(Jeremy Bentham)和马歇尔等。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的核心关切是个体相对于共同体的规则遵守、参与和美德,它强调个体对共同体的义务,主张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这是一种积极的公民身份,它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公民身份,代表人物有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等。社群主义公民身份的核心内容是主张公民个体相对于共同体的资格,这一公民身份理论建构在先验于现存政治制度的道德秩序之上,认为公民身份实质上是一种文化的或者道德的秩序建构的结果,它的代表人物是麦金太尔(Alasdair C. Maclntyre)、桑德尔(Michael J. Sandel)等。其中,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和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理论代表着当代政治研究领域中公民身份理论的主流。整体而言,当代大学生建构的应当是具有共和主义色彩的现代权利型公民身份,即基于中国国家认同的、遵守我国共同体运行规则、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具有公民德性的公民身份。

从公民身份的概念而言,马歇尔认为公民身份是一种政治共同体之中的成员资格,只有拥有这一成员资格,才能够在共同体之中享受到相应的权利和义务[1]。特纳(Bryan S. Turner)认为公民身份是实践的结果,人们通过实践获得了成为共同体成员的能力,并因此实现了社会资源在个体和共同体之间的流动[2]。基恩·福克斯(Keith Faulks)认为“公民身份是一种包含了权利、责任和义务的成员身份,具有平等、正义和自主的含义”[3]。张昌林认为公民身份是“一种基于公民美德、以公民自由和公共利益为旨归、积极参与共和国民主运作过程的行动资格和实践能力”[4]。帕卡斯基(Jan Pakulski)认为公民身份是一种成员资格,这一资格使得公民能够享受政治共同体所提供的各项权利[5]。由此可以看出,公民身份实质上“是一个共享平等的法律资格概念,而不是存有人身依附的身份概念”[6],它强调公民个体间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以及公民和国家间个体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的动态均衡。就公民身份发展的历史逻辑而言,它呈现出个体与国家互动的特征,它所要解决的是个体在国家中的政治成员身份和对国家忠诚的问题[7]。在公民身份的理论体系中,资格、权利、义务、德性、能力等是其核心的要素,而在诸多要素中,权利又是当代公民身份的核心要素(1)在关于公民身份的构成要素方面,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马歇尔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认为公民、政治和社会是构成公民身份的三个主要要素;夏瑛认为公民身份包括实质要素、程序要素、规范要素、情感要素及悖论性要素,但这些要素的实质内涵是权利、义务、道德、法律规范,以及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能力等;郭忠华认为公民身份的核心内涵包括国籍、权利、义务、德性和行动五大要素。本文结合前人研究成果,将公民身份的构成要素总结为资格、权利、义务、德性、能力等。具体参见Thomas Humphrey Marshal,Sociology at the Crossroads and Other Essays,London:Heinemann,1963,p.74;夏瑛:《当代西方公民身份概念批判》,《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郭忠华:《公民身份的核心问题》,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年版,第58页。。同时,在公民身份理论体系内部存在两个固定的关系,即“公民与政治共同体的关系以及公民个体之间的关系”[8],这两对关系又外化为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德性伦理与契约规则的关系、自由与责任的关系等。整体而言,公民身份理论的核心是个体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它凸显公民个体的自由和责任,强调国家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以及个体对国家责任和义务的履行。

公民的社会身份存在于诸多的权力关系之中,并通过权力关系而获得[9],公民身份是公民社会身份建构过程中诸多身份的一种,其建构的过程是公民彼此认同、相互承认公民权利的过程。公民身份建构是一个动态的社会行为,这一建构行为受社会结构的影响,并经人们的社会实践而得以实现,而动态化的身份建构过程是在他人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需要综合考虑公民身份理论中的五种要素和四种关系。公民身份建构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是权力关系变迁的过程,是公民个体与国家共同体之间权力边界重塑的结果。公民身份的建构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家政治结构、公民社会建构水平、公民意识培育状况、公民文化类型和内涵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影响公民身份建构的生活空间,即场域。

(二)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的特殊性

大学生是公民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有着自身的特点和优势:第一,均受到良好的教育,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受教育水平较一般青年高;第二,主要的生活空间为学校,与外界接触相对较少,成长空间的思想环境较为单纯,但使得其缺少应有的社会阅历;第三,在学校受教育期间,均受到过系统的价值观、人生观和法治观教育,从而使其在德性建构、法治观念养成、集体主义理念塑造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第四,有一定的社会实践基础,但并未完全融入社会生活空间,具有半社会人特点;第五,处于价值观形塑定型期,其价值观具有较强的可塑性,但也会因此易受其他价值观的影响。当代大学生这些特点和优势,使其公民身份建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大学生身份建构的过程中,家庭因素的影响逐渐减弱,学校因素的影响逐渐增强,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其次,与其他青年相比较,学生因长期处于学校生活空间内,延缓了其完全步入社会的进程,从而使其有更充分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公民身份建构。再次,在学校生活空间中,学生能够接受系统的良好教育和集中的价值引导,其身份建构,尤其是公民身份建构具有一定的集体性、连续性和国家主导性。最后,因受过良好的教育,大学生的公民身份教育和公民文化培育具有一定的基础,其公民身份建构的质量一般也较高。

综合而言,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的特殊性体现在建构过程的连续性、建构空间的相对独立性、教育方式的可集中化、建构主体的国家主导性,以及建构受众教育的高水平化。这些特殊性使得在对大学生进行公民身份建构的过程中,需要有针对性地分析其身份建构规律,把握其身份建构的不足,并据此提出可资借鉴的公民身份建构策略和路径。

(三)大学生身份建构规律的场域维度分析

场域原是物理学领域的概念,经心理学领域的研究后被引入社会学领域。社会场域理论认为,个体的社会角色和行为受所处社会环境的影响,每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都有一个力量场域,这一场域为社会中的行为个体形成了一个生活空间[10]。具体而言,社会学研究的场域指的是一个动态的社会关系网络和生活空间,不同行动者在场域中占有不同的位置,并与场域内其他的要素形成动态的社会关系。场域塑造习惯,场域作为一个宏观的社会环境对场域内行动者的行为方式和价值选择产生影响,即“某一行为的发生取决于整个特定场域的结构和力量”[11],如果场域发生变化,场域行动者的行为方式和价值选择也必然随之发生变化。随着大学生生活空间的变迁,其公民身份的建构也受到了不同场域的影响,且在不同场域内具有不同的身份特点。

青年是未来国家建设的主体,也是公民身份建构的主要对象。“青年不仅仅是未来的公民,只有公民的意义得到扩展时,公民的概念才适用于青年”[12],大学生作为青年群体的一部分,其公民身份建构具有独特的特点。从大学生的成长历程而言,其在公民身份建构过程中的生活空间呈现一定的规律性,即由前学生时期的家庭场域向学生时期的学校场域转换,再由学生时期的学校场域向后学生时期的社会场域转换,其中,学校场域随着所受教育水平的提升而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因此,从空间维度而言,影响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的场域遵循“家庭→学校→社会”的变迁规律。家庭场域是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的起点和基础阶段,是其公民身份塑造的第一阶段。这一阶段属于前学生时期,家庭是其进行公民身份建构的主要场域,宗法伦理观念成为其建构社会关系网络的主要价值规范,影响大学生个体身份建构的核心要素是宗法观念,基于血缘、亲缘观念的宗法伦理成为其身份塑造的重要道德理由,在家庭场域中塑造的是宗法身份。学校场域是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的转型和过渡阶段,是其公民身份塑造的第二阶段。在这一场域内,家庭宗法伦理观念对其影响逐渐减弱,契约规则意识成为影响其公民身份建构的核心要素,大学生基于学业上的联系建构社会关系网络,但由于高校的半社会性质,大学生在学校建构的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公民身份,而是半公民身份。社会场域是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的成型和完成阶段,是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的第三阶段。在这一场域内,大学生进入了后学生时期,法律成为规范其行为的核心要素,大学生所处的社会关系网络是基于法律和契约而形成的,并最终形成了完整意义上的公民身份。

由表1可以看出,学生时期是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的关键时期,是由宗法身份向公民身份过渡、转型的阶段,大学生的半公民身份的未来走向直接影响着其公民身份建构的质量和水平。高校场域是大学生由学校迈入社会的最后缓冲阶段,也是对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进行国家主导的集中化教育的最后阶段,一旦其进入社会,影响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的因素就会急剧增多,其所处的公民身份建构场域环境也会变得更为复杂。因此加强大学生公民身份教育,引导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对于我国的公民社会建设和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培育具有重要的意义。

表1 场域变迁中的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

需要指出的是,影响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的场域在经历空间变迁的同时,也经历着时间维度的变迁。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新时代,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面临着新的背景和问题,需要我们在新的背景下研究场域变迁下的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问题。

二、解构、建构与转型:高校场域中的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

纵观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的整个过程,虽然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的场域呈现显著的阶段性特征,但是其身份转换则是渐变的、不明显的。在家庭场域中,受传统宗法伦理的影响,大学生接触的大多是家庭成员和存在血缘关系的亲属,所以在此阶段建构的是宗法身份。但是随着其逐渐进入学校学习,受家庭的影响逐渐减弱,受学校场域的影响则日益增强,尤其是进入高中和大学阶段后,学校的社会性质逐渐增强,在此场域环境影响下,他们逐渐建构的是半公民身份。而进入社会后,大学生摆脱了学校场域的影响,开始成为一个真正的社会人,其身份建构也逐渐呈现由半公民身份向公民身份转型的特点(如图1所示)。需要指出的是,在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的整个过程中,家庭场域的影响始终存在,只不过是在不同的时间阶段居于主导或者次要的地位;学校场域内公民身份的建构是一个受家庭场域由强而弱的渐变过程;高校场域与小学、初中和高中场域不同,更具开放性,与社会场域的契合度更高,因此对大学生公民身份的建构也尤为重要;而且法律规范亦是在其公民身份建构的整个过程发挥着重要作用;高校场域内公民身份呈现解构、建构和转型并举的特点。因此,分析高校场域内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的特点,对于在新时代推动大学生公民身份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图1 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过程

(一)解构:生活空间转换中的传统宗法身份解构

在前学生时期,大学生的主要活动范围围绕家庭而展开,家庭是影响其身份建构的主要场域空间。基于乡土空间而形成的血缘、亲缘关系成为维系大学生社会关系网络的伦理基础,同时也是大学生建构社会角色的道德理由,血亲伦理成为其进行身份建构的原初动力。因此,大学生的首次身份建构是基于血亲伦理而进行的;在摆脱熟人社会之前,人们的价值塑造和秩序建构也是依据血亲伦理展开的。在此背景下,血亲伦理成为影响其身份建构的主导因素,其社会身份更多地呈现出血缘特性,是一种家族谱系式的身份。

进入高校后,大学生的主要生活空间由家庭转换为学校,接触到的人由以家庭和乡族成员为主转换为完全的陌生人,人与人之间的情感维系不再是基于血缘或者亲缘关系,而是基于学校生活空间内的学缘关系,周围的同学和老师来自不同的地方,且彼此不熟识,在这一阶段大学生的场域空间呈现陌生人社会的典型特征。大学生的身份不再属于兼具宗族辈分和乡族血缘的家族谱系式身份,而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这种个体具有独立的社会身份,需要以个人的名义,而不是以家族的名义参与社会事务,传统的宗法身份显然不能满足这些需求。因此,需要摆脱传统宗法伦理的束缚,转而寻求一个能够应对陌生人社会问题的价值准则。这一趋势随着受教育程度的加深而越来越显著,在进入高校场域后,家庭场域对大学生公民身份构建的影响已经极其弱小,随着家庭因素在学校场域中影响力的逐渐流失,伦理规则在高校场域公民身份建构中的权威逐渐缺失,传统宗法伦理下的身份建构模式已经不能够满足大学生参与社会事务的需要。而契约则是人们对伦理规则权威缺失的一种能动反应,是“人们对自身价值的重新认定”,“其目的是规定人们的行为规范以及社会义务”[13]。契约能够有效解决高校陌生人社会中宗法伦理价值规范缺位的情况,它作为一种价值规范来协调高校场域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从而进一步解构了基于家庭场域而形成的血亲伦理和宗法身份,使得大学生逐渐建构符合高校场域价值规范的新的身份。

(二)建构:高校场域内的半公民身份建构

进入高校后,家庭场域对大学生身份建构的影响逐渐减弱,高校场域的影响力则快速提升,传统的宗法伦理观念不再成为影响其身份建构的核心要素,适用于陌生人社会的契约规则意识则代替宗法伦理观念成为影响大学生身份建构的核心要素,大学生建构的社会身份日益呈现契约性特点。在高校场域内建构的社会身份不是基于传统的家庭场域下的宗法伦理观念,而是基于现代的高校场域内的契约规则意识,大学生对社会事务的参与和自身价值理念的建构不再受传统宗法伦理的约束,而更多的是依靠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我社会角色意识的推动。可以说,高校场域内建构的这种身份是建构大学生公民身份的重要步骤,它是对大学生作为独立的公民个体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的融合,这一身份能够使大学生摆脱对传统血亲伦理、宗法价值伦理和秩序伦理的依赖,引导大学生强化人格意识和主体意识,进而更好地融入契约规则秩序。

但是高校场域与社会场域不同,高校是一个半社会性质的生活空间,它的叙事规则、价值规范和社会关系网络相较于社会场域更为简单,人与人之间、个体与高校共同体之间的关联性大多受统一价值的引导,因之而建构的社会关系网络相对较为单纯,不像社会场域那样存在复杂的利益关系、行为矛盾和规则冲突。在这一场域特点下,大学生受契约规则意识影响建构的是一种半公民身份,它不同于完全意义上的公民身份,而是一种由宗法身份向公民身份过渡的身份形态。半公民身份不具有完全意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个体和国家关系方面存在过渡性质的个体化倾向,其公民德性的建构也不甚完整,因此尚不能完全担负起作为一个独立个体所应该承担的公共责任。对半公民身份的引导和教育是促使大学生建构良好公民意识和公民身份的重要步骤,高校场域则是实现大学生由半公民身份向公民身份转型的重要生活空间。

(三)转型:高校场域空间内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的主要任务

当前,高校场域处于由家庭场域向社会场域过渡的中间地带,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空间维度的半社会性质,二是时间维度的新时代特色。这两个特点使得高校场域空间中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面临新的课题。高校场域空间内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的任务是实现半公民身份的建构,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向完整意义上的公民身份的转型,在此过程中,影响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的场域呈现由高校向社会变迁的特点。一旦大学生的生活空间由高校转换为社会,无论自觉与否,大学生势必要面临完全意义上的公民身份建构问题。因此,在高校场域空间内实现大学生半公民身份的转型应当成为大学生公民身份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的主要任务。这一任务立足于当前高校场域的空间维度特点和时间维度特色,即半社会性质的生活空间和新时代背景下的新问题、新要求。

实现大学生半公民身份向公民身份的转型需要关注影响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的场域的变迁,即逐渐由高校场域向社会场域的转型。同时,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思想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法治思维,崇尚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地位,使法律成为引导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的核心要素。总而言之,高校大学生身份建构的应然结果是基于国家认同和法治思维的公民身份,这也是高校场域内大学生身份转型的目标和任务,同时也是文章探讨的重点所在。

三、新时代推动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的进路分析

新时代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进入新时代,我国公民社会渐趋成型,时代责任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同时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也逐渐由传统的依附型向现代的互动型转化,公民个体摆脱了传统单位身份和臣民价值理念的束缚,开始以独立主体的形态参与社会事务。这些外部大环境的变迁,使得新时代的高校场域空间成为一个良善的社会关系网络。这一关系网络以高校为载体,它既是一个空间节点,也是一个时间节点,对外连接国家与社会,对内影响大学生的社会角色建构和公民身份转型,向前承接传统时期大学生身份建构的特点,向后顺应新时代发展的时代特征,从而形成了新时代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的场域特点。在此背景下,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公民与国家关系,凸显国家在公民身份建构中的核心地位

一般而言,公民身份的获得方式有两种:一种血统主义,它基于“血统”原则授予公民身份;另一种是属地主义,它基于出生地原则授予公民身份[14]。现代政治生活中,公民身份的获取主要是基于属地主义。当前,公民身份在作为一个政治哲学核心概念的同时,更是一个法律概念,它与民族国家密不可分,取得国籍成为公民身份成立的首要要素和最基本的要求。因此,公民身份建构过程中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问题。针对这一问题,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认为,国家的形成是权利让渡的结果,在优先性选择上,公民先于国家共同体,因此,权利是公民身份的核心,国家存在的道德理由在于保障个体权利的实现;共和主义公民身份认为,平等、参与和美德是公民身份的核心,公民个体是国家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公民个体负有推动共同体发展的义务。在我国,集体主义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它强调个体从属于集体,国家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主张公民个体对国家共同体的价值和道德的优先性,倡导国家共同体在公民身份理论中的核心地位。因此,在高校场域的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过程中,要完善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将国家共同体置于公民身份的核心,防止出现个体对共同体的僭越现象。这需要加强对大学生的集体主义教育,警惕自由化倾向对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的不良影响,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公民与国家关系,使之认识到国家是形成公民身份的前提条件,公民身份建构的目的在于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国家公共事务。同时,加强国家认同教育,强化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过程中的国家认同,增强大学生对公民身份与国家认同间的伦理基础、政治关联和法律逻辑的认知,使大学生建构的公民身份真正与我国新时代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求相契合。

(二)理顺权利与义务关系,强化政治价值对公民身份建构的引导

公民身份是现代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同时也是现代政治的基础,现代政治生活中的政治制度安排,以及诸如自由、平等、权利、民主等政治理念都以公民身份为基础[15]。在公民身份理论中,权利、自由、美德和参与是其重要的要素,其中权利是现代公民身份的核心。作为共同体成员,公民在获得共同体成员资格,享受共同体带来的利益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对共同体的义务,即公民身份既赋予了公民政治权利,也使其承担了公民的义务,因此,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公民身份理论体系中的一对重要关系。权利与义务关系实质上处理的是公民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是公民个体与国家共同体之间权力建构和权利让渡的法律表现。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二者“在逻辑上是相关的,一个人的权利迫使别的人承担避免干预或提供某种利益的义务,而一切义务同样赋予了别人的权利”[16],权利和义务在量上是对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协调的是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政治伦理价值与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实践之间的关系。虽然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大学生作为一个生活于半社会性质生活空间的公民群体,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认知尚不成熟,在价值认知上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失序的现象,往往只片面强调权利的享受,而忽视了对义务的履行。因此,在高校场域推动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需要立基于对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政治价值的强化,增强大学生对国家的政治认同,并在此基础上引导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正确处理公民身份所内含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从而推动大学生身份建构由半公民身份向公民身份的转型。

(三)形塑德性与契约关系,增强公民身份建构中的伦理与契约的互嵌

从公民身份理论发展的纵向历史演变角度和横向理论比较的角度而言,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以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理论为理论基础,它始于霍布斯、洛克等近代政治哲学家的社会契约理论,认为权利是公民身份的核心,国家共同体的建构始于人们因相互让渡权利而形成的契约,契约成为公民身份理论中沟通公民个体和国家共同体的核心要素,公民权利的实现、国家共同体的形成,以及公民身份的建构均立基于契约。而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理论则以共同体“公共善”的达致为逻辑起点,它始于古希腊城邦时期的城邦政治,认为公民德性是公民的重要品质,国家共同体的发展得益于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以及对既定规则的平等遵守,德性成为衡量公民身份建构质量的重要指标,共同体的发展和公民身份作用的发挥取决于公民基于德性的对“至善”的追求。虽然这两种理论对公民身份的阐释有所不同,但毋庸置疑的是,无论是契约还是德性,都应是公民身份理论的重要构成部分。

与西方德性伦理与契约观念明显的阶段性发展特征不同,我国社会呈现德性伦理与契约观念共存的趋势,德性伦理作为影响我国数千年的价值准则,在我国当前的公民身份构建中仍有重大影响,尤其是在家庭场域和学校场域初期,传统的宗法伦理几乎成为影响公民身份建构的主导因素。德性伦理将美德和善作为人的内在本质和追求,“德性伦理的丧失会导致人善性良知和责任义务观念的淡化,引发社会发展的道德困境和伦理危机”[17],因此,德性伦理成为推动公民身份建构、实现共同体共同善的价值基础。而契约则是与近代政治发展相关,它强调对权利的维护和权力的制约,是近代民族国家形成的合法性来源。我国社会变迁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契约观念在社会利益协调中作用的逐渐凸显,契约规则逐渐成为协调社会利益冲突的重要准则,公民身份作为一个政治哲学概念和法律概念,同样受到契约观念的影响。因此,在高校场域内推动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需要形塑德性与契约的关系,增强伦理与契约的互嵌,将德性伦理价值与契约规则观念结合起来,既使大学生的公民身份建构有内在价值支撑,也使其有外在的强制约束。

(四)优化自由与责任的关系,推动大学生自我参与意识的培育

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注重公民个体的自由和权利,认为国家存在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个体权利的实现;而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理论则注重公民个体的美德和共同体“公共善”的实现,强调公民个体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认为公民作为共同体的成员,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自由与责任成为现代公民身份的两个重要部分。公民身份作为国家共同体成员的一种法律资格,从它在被授予的那一刻起,即具有了法律所规定的自由,同时也必须承担起通过参与公共事务实现国家“公共善”的责任。作为国家的公民,我们不能单方面地享受国家给与的自由,而有意识地忽略对国家发展所尽的责任,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亦是如此。在大学生身份建构的过程中,要有效处理自由与责任的关系,培育个人主体意识和主体参与意识。个人主体意识是公民身份的重要内容,也是区别于臣民身份的重要标志,公民身份的建构在一定意义上应是个体自觉意识和主体参与意识的养成,是公民作为独立个体参与社会事务行为选择的情感来源,也是公民主动参与社会事务的身份基础。但是,受自身价值理念和社会实践经验不足的影响,部分大学生存在片面强调个体自由的实现而忽视了承担国家责任的思想,加之受全能型公民文化的影响,政治参与意识淡薄,对公共事务的参与不积极,公共责任意识培育滞后。因此,在进行公民身份建构的过程中,应有意识地引导大学生明晰自由与责任之间的关系,推动大学生自我参与意识的培育,主动参与公共事务,从而使其公民身份的建构真正有利于国家“公共善”的实现。

四、结论

公民身份是一种政治共同体的成员资格,从纵向历史演变的角度而言,它先后经历了古典时期的道德型公民身份、近代时期的权利型公民身份和现代时期的权利型公民身份三种形态;从横向理论比较的视角而言,它主要存在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和社群主义的公民身份三种理论,其中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和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在现代公民身份理论中占据主导地位。公民身份的获取始于国籍的授予,在公民身份的理论体系中,资格、权利、义务、德性、能力等是其核心的要素,这些要素决定了公民身份理论外化为公民与国家关系、权利与义务关系、德性与契约关系和自由与责任关系这四种类型的关系,并影响着公民身份的建构。大学生作为公民的一个特殊群体,其公民身份建构先后经历了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个不同的场域,其中家庭场域中影响公民身份建构的核心要素是基于血亲伦理的宗法伦理观念,在此基础上建构的是宗法身份;学校场域中影响公民身份建构的核心要素是契约规则意识,受学校半社会性质生活空间的制约而建构的是半公民身份;社会场域中影响公民身份建构的是法律,在此基础上建构的是完整意义上的公民身份。在整个过程中,家庭场域和法律规范对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的影响是持续存在的,只不过在不同阶段的作用不同而已。大学生所处的高校场域作为学校场域的一个特殊形态,其中的公民身份建构呈现宗法身份解构、半公民身份建构和由半公民身份向公民身份转型的特点。由于半公民身份的不足,高校场域的大学生公民身份建构需要凸显国家的核心地位、强化政治价值的引导作用、增强伦理与契约的互嵌,以及推动大学生自我参与意识的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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