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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认同行为
——兼谈社会风险治理的策略

2020-06-23夏支平

岭南学刊 2020年3期
关键词:相关者危机利益

夏支平

(西北政法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风险是指社会系统在未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由于这种损失是针对未来的,是不确定的,所以社会风险对社会系统的威胁或破坏是潜在的而非现实的。公共危机则不然,它是指经济社会系统已经或正在遭受损失,并且这种损失状况还处于加重和扩大的趋势之中,需要以政府为核心的全社会采取措施迅速应对。显然,在社会风险与公共危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社会风险在先,公共危机在后;社会风险是因,公共危机是果,二者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因果关系。[1]60不过,有果必有因,但有因未必有果。社会风险是公共危机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社会风险并不必然引发公共危机。比如,在现代社会,婚姻是两性自由平等的结合,任何一方都享有离婚的自由。所以只要结婚,就有离婚的风险。当然,在现实生活中选择离婚的毕竟是少数,“离婚潮”这样的公共危机鲜有发生。可见,一方面,公共危机治理的关口应该前移,通过社会风险加以治理,降低经济社会系统的不确定性,预防公共危机的爆发;另一方面,社会风险治理并不追求从根本上消除社会风险,而是要研究社会风险演变为公共危机的引发机制,避免社会风险积累,使之不至于演化为公共危机。所以,明确社会风险到公共危机的引发机制是公共危机治理的关键环节。进入21 世纪之后,随着公共危机治理研究的深入发展,关于这一引发机制的研究出现了两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是社会燃烧理论。该理论认为,社会系统从井然有序到杂乱无章,最终可能导致衰亡(即社会爆发重大突发性危机事件),其内在机理实质上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系统逐渐被破坏的进程。当可能引发外部干扰和内部矛盾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达到充分平衡和完全和谐时,整个社会处于“理论意义”上的绝对稳定的极限状态。只要发生任何背离上述两大关系的平衡与和谐,都会给社会稳定状态以不同程度的“负贡献”(即形成社会动乱的“燃烧物质”),当这类“负贡献”的量与质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并在错误的舆论导向的煽动下(即相当于增加社会动乱的“助燃剂”和“催化剂”),将会形成一定的人口数量密度和地理空间规模,此时,在某一“突发导火索”的激励下,即会发生“社会失衡(不稳)、社会失序(动乱)或社会失控(暴乱),甚至社会崩溃”的突发性危机事件(见图1)。[2]37-38

图1 社会燃烧理论模型

二是社会风险与公共危机因果逻辑理论。该理论认为“社会风险与公共危机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会由潜性转变为显性,所有人面临的不确定性就转变为整个生活世界的现实压力,导致这一转变的条件之一就是“有明显的标志性事件发生,导致社会风险迅速演变为公共危机。”这种明显的标志性事件通常被称为“突发公共事件”[1]70(见图2)。

图2 社会风险与公共危机因果逻辑理论模型

实际上,这两种观点的根本思想是一脉相承的。“社会燃烧”是对“公共危机”的一种形象比喻,“燃烧物质”和“助燃剂”对应着“社会风险”,“突发导火线”则与“突发事件”对应。由此可见,将突发事件视为从社会风险到公共危机的引发机制,这一观点在学界具有较大的认同度。不过,如果深入研究社会风险、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之间复杂的逻辑关系,仍然可以发现这些观点还是存在进一步商榷之处的。

首先,这些观点是不完全的,虽然可以解释突发型公共危机的形成机理,但不能解释缓发型公共危机的形成机理。

其次,这些观点存在先验性假定问题。某些公共危机确实是突发事件引发的,因此,针对突 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是危机管理的应有之义。不过,应该进一步追问突发事件又是如何发生的。显然,突发事件不是先验的,突发事件与社会风险之间应该也存在某种逻辑联系。

最后,这些观点存在价值中性问题。“突发事件”是个价值中性的概念和判断,它仅表明相对于社会系统的各项准备而言,该事件的发生具有突然性,需要社会系统采取紧急措施去应对,但是对于事件本身的构成要素、损益性质、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制造者的责任等基本要素缺少必要的判断。因此,将突发事件视为从社会风险到公共危机的引发机制,虽则有利于强化应急管理,但由于将问题的焦点引向了突发事件及应急管理,容易忽视对社会风险的管理,不利于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拟提出一个新的概念——“非认同行为”,并将“非认同行为”视为社会风险源和社会风险演变为公共危机的引发机制(见图3)。

二、“非认同行为”的界定

社会风险是社会系统未来可能遭受的损失。所谓损失是指社会主体既得或预期利益减少或消失。显然,利益是不可能凭空消失的,某主体的利益损失,一定是因为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被打破,利益被重新分配,而能够打破原有利益分配格局的,不可能只是头脑中单纯的“思想”,而是承载着利益追求“思想”的“行为”。简而言之,人的行为才是风险之源。

首先,能够打破既有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的力量,要么源于自然界的活动,要么源于人的行为,但从实质上说都源于人的行为。例如,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前,地球上的地震、洪水、森林大火等自然现象就广泛存在,但并未带来任何损失,谈不上“风险”或“灾害”。同理,在当代社会,大漠深处的干旱、大洋深处的飓风等自然变化依然存在,但只要人迹不至,就不会带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其次,社会风险并非源于人的全部行为,只有“非认同行为”才是社会风险之源。在社会系统中,无论是自然界的异变还是人的行为,其是否有害不仅与行为的客观后果有关,更依赖于社会系统中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价值判断。如果其他利益相关者预期某种行为的客观后果对自己有利,或者至少无害,他们就不会反制这种行为,甚至鼓励这种行为,矛盾和冲突就不会出现,至少不会加剧。反之,如果这种行为被预期为具有损害性,就得不到利益相关者的认同,因为“对那些与自己不同并有能力伤害自己的人,人们自然地抱有不信任,并把他们视为威胁”[3]110,矛盾冲突就此产生或加剧。可见,并非全部行为都能带来风险,只有那些得不到利益相关者认同的行为才会带来风险。这种行为可以被界定为“非认同行为”。

综上所述,非认同行为是指在社会系统中,利益相关者中的一方或几方实施的、得不到其他利益相关者认同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一旦出现,将可能被其他利益相关者视为威胁,招致反制或报复,其影响可能超越社会系统的承受限度,给社会系统带来危机。非认同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风险性。在社会系统中,一方或几方实施的某一行为,其他利益相关者之所以不予认同,一般都是基于这样的判断:这种行为具有风险性,会对自身利益或系统整体利益带来威胁或破坏。

二是主观性。无论是自然界的活动还是社会个体或组织的行为,就其行为的构成要素和影响后果而言,当然具有客观性。不过,这一行为能否得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认同,则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价值观或评价标准相关,具有主观性和相对性。

三是不确定性。随着环境的变化,利益相关者的价值观或评价标准都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在社会系统中,某一主体实施的行为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认同具有不确定性。而这种不确定性正是社会风险的源泉。

四是系统性。非认同行为不是先验的、孤立的,而是社会系统中利益相关者中一方或几方实施的,得不到其他利益相关者认同的行为。行为实施者、行为本身、行为评价者和评价标准等四个要素共同构成非认同行为,共存于互动的社会系统之中。

五是相互强化性。在互动的社会系统中,如果缺乏必要的规制或有效的协商,那么,基于风险判断,一方实施的非认同行为可能招致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反制或报复;同理,这些反制或报复行为当然也不会得到对方的认同。于是非认同行为之间互相强化,风险不断累积,最终超越系统的承受限度,演变为公共危机。

六是社会性。这一命题有两层意思。首先,工业革命以后,地球上已经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自然”,有的只是“人化的自然”。自然界的任何活动及其影响都要经历社会的“审判”,贴上“是、非、利、害”等“标签”,自然活动与人类行为被赋予了同样的价值。其次,在互动的社会系统中,个体或组织实施的非认同行为都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带来广泛的社会影响。

非认同行为的外延极其丰富。比如,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界的活动和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又有个体行为和组织行为之分。当然,分类研究都是为了更好地认识问题、解决问题。所以,本文拟从以下两个角度对非认同行为的外延予以分析研究。

首先,根据非认同的程度,由低到高地将非认同行为分为三个层级:

一是冷漠与不作为。社会是一个合作系统。在当代社会,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早已成为一个相互依赖、合作共赢的命运共同体。在这一命运共同体中,各参与者之间既竞争又协作,休戚相关。即使在最简单的两方博弈中,如果甲方提出了自己的利益诉求,而乙方无动于衷、冷漠以对、不予关注、不予配合、消极不作为,那么甲方的利益诉求将无法实现,需求得不到满足,就会产生对乙方的不满情绪,从而埋下了冲突的隐患。

二是反感与报复。由于社会生活的持续性,社会系统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竞合博弈有一次性的,但更多的是重复性和持续性的。如果在重复博弈中,甲方的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乙方的关注,其需要长期得不到满足,那么,甲方对乙方的不满就会不断积累,进而产生对乙方的反感,甚至仇恨情绪。在反感或仇恨情绪的作用下,甲方可能对乙方采取报复行为。由于这种报复行为必然威胁到乙方的利益,从而引发乙方对甲方的不满、反感,甚至是仇恨,进而引发乙方对甲方的报复行为。于是,冷漠/不作为——反感/报复——仇恨/报复……,构成恶性循环。随着非认同行为及其后果的不断升级、加重,一旦超出社会系统正常运行的限度,就会爆发公共危机,对社会系统带来严重的影响。

三是对立与对抗。在社会系统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竞合博弈不仅表现为时间上的持续性,也表现为空间上的普遍性。也就是说,如果将最简单的甲乙两方的博弈放大到全社会,那么,像甲方这样的社会个体或群体,其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社会的关注、基本生活需要得不到应有的满足,他们便会将自己定义为“受害者”或“权益被剥夺者”。于是,具有与甲方类似经历和心理特征的个体或群体就会自觉站队,形成富与穷、强与弱等社会对立,导致社会分裂。

其次,根据行为评价标准的不同,可将非认同行作以下分类:

一是背离科学的行为。在当代社会,科学技术已经成为第一生产力,所以,是否科学早已成为评价行为正确与否的重要标准。凡与科学相符的,迟早都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凡是背离科学的,迟早都会被社会抛弃。

二是违法行为。现代社会倡导“法治”,以宪法和法律为主体的国家制度是评价社会个体和组织行为正确与否的主要标准。合乎法律的行为意味着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并受到国家的保障;违法行为都是社会不能认同的行为,国家会予以相应的惩戒。

三是败德行为。法的权威性和普遍性使之成为社会行为评价的主要标准,但并非唯一标准。法不是万能的,一方面,它只是社会规则体系的底线,能够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却不足以激励社会成员追求卓越;另一方面,法是普遍性规则,未必能够满足某一地域或群体的特殊需要。因此,需要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地域习俗等道德体系弥补法治的不足、填补法治的空缺。道德规则的约定俗成性、内在性、地方性和群体性等特征决定了道德评价无处不在、无时不有,道德往往是评价社会成员行为正当与否的首用标准。因此,某一行为若希望得到社会的认同,首先要能通过道德评价。某一行为一旦有败德嫌疑,则难以得到社会的认同。

四是违约行为。社会是一个合作系统,合作能否成功,取决于合作者之间的信任关系,即信用。信用是社会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为了消除失信的重大风险,现代社会通过法律、道德等体系的建构予以保障。但是,法律、道德都存在失灵的风险。因此,人们发明了契约这一交易工具,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化、具体化,以便消除投机风险,保证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不受损失。而一旦利益相关者一方或几方违约,不仅直接损害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权益,甚至社会公益也会遭受损害,从而形成社会信用危机。所以违约行为也是非认同行为的一种表现形态。

五是违背人类良知的行为。科学知识、法律、道德和契约等人类理性的建构物在认识自然变动、规范人类行为、消减社会风险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与发展性,社会系统中总会存在一些上述建构物可能失灵的时空场域,于是,行为的规范、秩序的维持只能寄希望于人类的普遍良知,如关爱生命、同情弱小、相互尊重等。凡合乎这些良知的行为,都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能够得到其他社会成员的认同。反之,那些违背人类良知的行为,如杀戮、横暴、凌辱、欺诈等,则会危害社会安全、阻碍社会发展,不可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

在分析非认同行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基础上,还可进一步探求非认同行为的实质。如上所述,行为实施者、行为、行为评价者和评价标准是非认同行为的四个构成要素。以最简单的甲乙两方博弈为例,这四个要素构成了两个方面:甲方行为;乙方对甲方行为予以评价(见图4)。

图4 甲乙两方博弈模型

如果甲方是自然界或社会整体,那么其行为逻辑是客观规律,即遵循客观规律运行,这是一个客观的标准体系。如果甲方是社会个体、群体或组织,他们将遵循“理性人”或“社会人”的逻辑,拟定备选行动方案,并用自己的评价标准对这些方案进行评估,选出与自身评价标准最契合的方案,并予以实施。所以,甲方具体实施怎样的行为,取决于甲方的行为评价标准。与此同时,在社会系统中,甲方行为能否得到乙方的认同或得到多大程度上的认同,并非取决于甲方行为本身,而是取决于乙方的行为评价标准。由此可见,非认同行为的实质是社会系统中利益相关者之间行为评价标准的差异或分歧。

对非认同行为概念的分析容易使人联想到社会学中的两个概念:反叛行为和越轨行为。“反叛行为”首先假定了主流与支流、中心与边缘、正统与异端等二分法,所有对主流、中心、正统的价值或利益的违反或侵犯,都被视为反叛行为。可见反叛行为是主流对支流、中心对边缘、正统对异端的单向度的行为评价,因此,反叛行为往往被先入为主地贴上了“错误”的标签。而非认同行为则是在社会合作系统中利益相关者之间对彼此行为的相互评价,是双向度或多向度的行为评价。并且,社会系统中一方实施的某一行为即使得不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认同,也并不表明这一行为就是错误的,因为“真理可能在少数人一边”。因此,对非认同行为的最佳治理策略并不是“根除”或“惩戒”,而是创新社会交流协商机制,打造社会命运共同体,增加社会系统的包容度,促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认同。

同理,“越轨行为”也首先假定了“轨”,即法律、政策、主流价值观等正式或非正式制度规则的存在。所有违背这些制度规则的行为都是“越轨行为”。然而,制度规则具有滞后性,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现象、新行为、新关系不断涌现,还没有制度规则的及时规范,“制度真空”屡见不鲜,许多行为无“轨”可循,也无“轨”可越。但社会是一个相互影响的系统,系统中只要出现某种新现象、新行为和新关系,都会给其他利益相关者带来影响,甚至是损害性的后果。一旦如此,这种行为就会被标记为“非认同行为”,但不一定会被认定为“越轨行为”。

三、非认同行为的成因

如前所述,非认同行为是利益相关者中的一方或几方实施的、得不到其他利益相关者认同的行为。行为实施者、行为、行为评价者和评价依据是非认同行为的四个构成要素。显然,在社会系统中,行为实施者的行为选择、行为评价者评价依据的择取都不是偶然的,而是主体理性程度、利益立场、制度环境及其他文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非认同行为的成因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理性不足。在社会系统中,非认同行为的认定取决于两个条件:首先,这一行为本身是否科学、是否合理合法、与社会系统的整体和长远利益是否相符;其次,评价依据是否科学、是否合理合法。显然,在这两个条件中,只要一个条件有欠缺,这一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非认同行为。因此,在复杂的社会系统中,除非所有的博弈参与者都足够理性,否则,非认同行为总会出现。可见,理性不足是非认同行为的根源之一。

二是利益分歧。利益是推动人们行为的基本动力,利益得失也就成为了人们评价行为的基本标准。在社会合作系统中,某一利益相关者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实施某一行为时,对其他利益相关者将有利于或至少无损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那么,后者将认同前者的这一行为;反之,一旦后者认为前者的这一行为将给自己的利益带来威胁或破坏,就不会认同这一行为,或将采取对策予以反制。

三是制度漏洞。制度的功能就是为社会主体的各种行为提供基本的规范,从而消减非认同行为,降低社会冲突风险。不过,由于人们的行为的发展性和制度构建的相对滞后性,容易出现制度漏洞或制度真空,非认同行为难以避免。

四是宗教、信仰、习俗等文化因素的冲突。多元文化共存是现代化的一个基本特征。但信仰、习俗等文化差异也是引发社会冲突风险的重要因素。无论何种信仰或习俗,从规范性来讲,都是一整套独具特色的行为规范和评价体系。在一种宗教信仰中被提倡、受鼓励的行为,在另一种宗教信仰看来则可能是完全不能接受的。同理,在甲地域居民看来是合情合理的行为,到了乙地则可能被视为大逆不道、不堪容忍的行为。

四、非认同行为的影响

由于非认同行为被其他利益相关者视为风险、威胁或破坏,所以非认同行为一旦出现,将可能打破社会系统既有的均衡状态,给整个社会系统运行带来风险甚至是危机。从社会风险与危机治理的角度来看,非认同行为具有以下影响:

一是风险因子的制造或引入。社会风险的损失性源于风险因子的存在。风险因子是指引起或增加危机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具体条件。将风险因子引入社会系统的正是非认同行为。某一行为之所以得不到认同,是因为它在制造或引入风险因子。2019 年11 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公布了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并引发爆炸。事故调查组认定,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刻意瞒报、违法贮存、违法处置硝化废料,安全环保管理混乱,日常检查弄虚作假,固废仓库等工程未批先建。[4]显然,天嘉宜公司的相关行为都属于违背科学性和法制性要求的非认同行为。正是这些非认同行为将自燃、爆炸等风险因素引入了生产过程,埋下了重大爆炸事故的隐患。

二是风险的积累。从风险到危机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正是非认同行为的增加直接引起了风险的积累。实验数据表明,在绝热条件下,硝化废料的贮存时间越长,越容易发生自燃。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贮存的硝化废料最长贮存时间超过七年。在堆垛紧密、通风不良的情况下,长期堆积的硝化废料内部因热量累积,温度不断升高,最终发生自燃。火势迅速蔓延至整个堆垛,堆垛表面快速燃烧,内部温度快速升高,硝化废料剧烈分解而发生爆炸。[4]可见,“天嘉宜公司长期违法贮存硝化废料”这一非认同行为致使爆炸事故风险持续积累,最终引发重大爆炸事故。

三是风险的引发。非认同行为可以激活风险,将风险演变为危机。风险事故是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也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其本质就是一种非认同行为。2019 年7 月19 日,河南义马气化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5 人死亡、16 人重伤。调查表明,义马气化厂净化分厂于2019 年6 月26 日就已发现C 套空气分离装置冷箱保温层内氧含量上升,判断存在少量氧泄漏,但未引起足够重视,认为监护运行即可;7 月12 日,冷箱外表面出现裂缝,泄漏量进一步增大,由于备用空分系统设备不完好等原因,企业却仍坚持“带病”生产,未及时采取停产检修措施,直至7 月19 日发生爆炸事故。[5]可见,企业疏忽大意、“带病”生产等非认同行为将安全生产风险变成了重大爆炸事故。

四是风险后果的扩大。在社会系统中,非认同行为往往会出现群发现象,甚至形成非认同行为的“链式反应”,加大风险结果的严重程度,扩大影响范围。非认同行为的风险结果扩大功能在上述的河南义马气化厂发生爆炸事故中表现得淋漓尽致。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空气分离装置冷箱泄漏未及时处理,企业“带病生产”,引发“砂爆”;“砂爆”引发冷箱倒塌,导致附近500m3液氧贮槽破裂,大量液氧迅速外泄,引起周围可燃物发生爆炸;周边人员未及时疏散,大量伤亡。在这一案例中,设备管理不善、企业“带病生产”、人员未及时疏散等非认同行为共同起作用,不断放大风险后果,最终酿成人员大量伤亡的重大事故危机。

五是风险标示。风险是事物未来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它是潜在的、隐藏的,一般无法被直接观察到,人们只能借助某种媒介,间接地实现对风险的观察和监测。如上所述,既然非认同行为能够制造或引入风险因子、积累风险、激活或引爆风险、扩大风险后果,那么它就具有标示风险的功能,将风险显化。因为非认同行为是一种行为,不管这一行为的主体是个体界还是组织,其行为都是客观的,是可以观察和检测的。事实上,社会系统中的参与者,不管个人还是组织,一般都是借助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非认同行为来发现和监测社会风险的。比如,通过天气监测,统计并分析极端天气的数量、类型、变动规律和趋势,就可以知道某一地区气候灾害风险的类型、程度和概率,并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通过对河流两岸污水排放口、污水排放量的统计,就能对这一河流流域生态环境风险有比较清楚的认知;同理,如果想了解某地的治安情况,只需去当地公安部门查询当地近年来刑事犯罪的发案率和破案率。总之,非认同行为可以标示社会风险。

五、社会风险治理的策略选择

就其实质而言,非认同行为是社会系统中利益相关者之间行动评价标准的分歧。对非认同行为的认定,重心不在于行动本身,而在于利益相关者所持有的价值观,即行为评价标准。因此,消减非认同行为,进而治理社会风险,有以下两个基本策略:

1. 一致性策略,即凝聚社会共识,充分发挥普遍性规范的功能,弥合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价值分歧,提升社会个体及群体之间行为评价标准的一致性,增加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认同的程度。对正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来说,一致性策略的实现有赖于这样两个手段:

一是崇尚科学,提高社会成员的科学素质,塑造理性社会。科学是对客观规律的正确性系统性的认识。规律的客观性和必然性意味着规律具有价值理性功能,所以,科学理论、科学知识以及在其基础上衍生的各种技术规范、工作流程,都可当作评价人们行为是非对错的客观标准。不仅如此,从实践来看,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利用和创新科学技术,可以发展生产、提高效率。所以,科学具有工具理性功能,是“第一生产力”。总之,科学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完美结合。近代以来,科学已经成为社会认同度最高最广的行为评价标准。

科学还具有教育和预警的功能,能够促使社会行为理性化。人们一旦掌握了科学知识、技术和装备,就能监测环境变化、预测环境变化趋势、预期自身行为后果,自觉协调自身需要与环境条件的关系、理性地选择行为的时机和方式,在满足自身需要的同时,又不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构成威胁或破坏。所以,应该崇尚科学,以科学作为国民教育的基本理念、基本内容、基本动力和基本方法,全面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科学素质。社会成员的科学素质越高,其行为评价标准的科学化水平和行为理性化水平就越高,其行为评价标准的一致性也越强。而社会成员之间行为评价标准的一致性越强,相互之间的沟通与理解也就越顺畅,非认同行为产生的可能性就越小,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冲突越少,社会风险程度也越低。

二是弘扬法制权威,建设法治国家。科学并非万能。在实践中,科学的工具理性容易被滥用,而价值理性容易被冷落;个体理性往往被过度张扬,而集体理性往往被弃之不顾。这种对科学的偏颇态度最终导致了人对自身的错误认知,人从自然的产物变成了自然的征服者,社会被割裂为对立的阶级或阶层,并由此衍生出系统性社会风险:经济危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要实现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平衡,则需要规则的引入,如法律、道德等,实现“规则之治”。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快速转型之中,“规则之治”应该以法治为重心,弘扬法制权威,建设法治国家。

在现代国家,遵循民主原则和民主程序构建的法制体系是国家和社会成员之间的最大共识,凭借其权威性和普遍性,法制是一国主权范围内认同度最高的行为评价标准。弘扬法制权威能够最大程度地消减因宗教、民族、地域、阶层、职业等亚文化差异而造成的行为评价标准之间的分歧或冲突,实现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平衡,从而消减非认同行为,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阻止社会风险演变为公共危机。

建设法治国家,关键在于“法的内化”,即将国家法制这一外在的行为规范内化为社会成员内在的行为评价标准。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认为:“法治就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6]199根据这一观点,法治的关键是公民对法律的自觉遵守,即法律内化为公民内在的行为规范和行为评价标准。而“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是实现内化的基础条件。

2. 包容性策略,即提高利益相关者的行为评价标准的包容度,以便容纳不同的利益追求和价值取向。市场化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方向和趋势。市场化会导致利益主体和利益需求的多样化,又会衍生出社会规范和价值标准的多样化。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置身于日益多样化的社会环境中的任何社会主体都不得不提高自身的包容度,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同时,也要为其他利益相关者保留生存发展的机会和空间,自觉消减非认同行为,缓解社会冲突,维持社会和谐。包容性策略的实现主要依托两大社会机制:

一是创新民主协商机制。在多样化的社会系统中,利益相关者之间是竞合关系,既竞争又协作。若要在具有竞争性的利益追求中实现均衡并导向成功的协作,民主协商当然是效果最好的机制。各利益主体都秉持民主精神,平等参与,积极表达利益诉求,就行动方案进行充分的交流与协商,凝聚共识,达成一致。从形式上看,民主协商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意见交流;而就其实质来说,则是不同的行为评价标准之间的交锋、调整和更新。现代社会是一个大协作系统,任何主体若想实现自身利益追求,都必须寻求其他利益相关方的配合,也必须做出相应的必要的妥协,对己方的行为评价标准适时进行调整、更新,不断提高包容度,以便容纳不同的利益追求和价值取向。可见,民主协商是提升行为评价标准包容性的重要机制。在这一机制平台上,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内动力、竞争者的外压力驱使各利益相关方不得不根据现实形势调整、更新自己的行为评价标准,不断提高包容度。因此,全社会必须共同努力创新民主协商机制,持续增加共识存量,维持社会整体安全与稳定。

二是畅通社会流动管道。存在决定思维。人的行为评价标准是社会生活境遇的综合反映。一般来说,人生经历越丰富,思想越开明,对他人越宽容,人际关系越和谐。从社会学意义上讲,人生经历主要是指社会流动,包括身份、职业、社会地位、居住地等生活要素的变动。社会主体如果能够在不同的职业、身份、阶层之间顺畅流动、在不同地域自由迁徙,那么多样化的生活境遇将促使他们不断调整、更新自己的行为评价标准,自觉提升行为评价标准的包容性。唯有如此,他们才能获得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认同和协作,才能适应环境,得到生存发展的机会。反之,如果某个社会成员或群体长期囿于单一的地域、职业、身份或阶层,那么,简单重复的生活模式容易形成路径依赖,不断固化他们的行为评价标准,最终被锁定,走向僵化和狭隘。一旦如此,将不可避免地阻碍他们对新人、新事物的认同,滋生排斥心理及排斥行为,形成社会矛盾和冲突,累积社会风险,甚至引发社会安全危机。因此,国家和社会必须始终保持社会流动渠道畅通,保障社会成员在职业、身份、居住地等方面自由转换的权利,促使社会成员在生活实践中自觉提升包容度,从根本上消减非认同行为,降低社会运行风险,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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