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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范围的重要性

2020-06-23李志孙丽胡友灵

中华建设 2020年3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委托争议

李志 孙丽 胡友灵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是对“争议事实”进行鉴定,即对应付工程价款数额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进行鉴定,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部分进行鉴定,作为鉴定机构只需要按委托书中的明确鉴定事项或内容进行鉴定即可,既不能超范围鉴定,也不能缩小范围鉴定,更不能改变范围鉴定,因此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范围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发展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频繁发生,工程造价纠纷越来越多,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也是越来越频繁,目前,我国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项目主要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出现。

根据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武汉市区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工程造价案件共计734件,评估值共计426,492.7万元。武汉仲裁委员会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的统计数据中,涉及仲裁鉴定工作的仲裁案件共计50件,其中,建设工程造价28件。可见工程造价鉴定在当今社会经济活动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工程造价合同纠纷归根结底是工程价款的纠纷,其争议的核心主要集中在工程造价,法律上解决工程价款纠纷的重要环节就是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对于诉讼或仲裁案件之外的行政执法和民事活动中需要就工程造价做出鉴别和判断的,也可委托鉴定机构。非诉鉴定也应按照正确的方法和法定的程序进行。

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范围是保障鉴定质量的前提

合理的司法鉴定委托范围,是保障鉴定质量的前提。委托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才能按委托书委托的内容和范围开始鉴定工作。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法庭主要行使审判权来解决定性的法律问题,造价鉴定单位主要解决定量的专业问题。为此,委托的鉴定范围必须合理,选取的造价鉴定机构必须合法合规、专业精湛,才能确保造价鉴定的公正。

三、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范围有利于提高司法鉴定效率

工程造价鉴定不同于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是对全部已完工程的造价进行计量,而工程造价鉴定基本原则是对“争议事实”进行鉴定,即对应付工程价款数额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进行鉴定,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部分进行鉴定,作为鉴定机构只需要按委托书中的明确鉴定事项或内容进行鉴定即可,不能超范围鉴定,也不能缩小范围鉴定,更不能改变范围鉴定。鉴定过程中,增加或缩小鉴定范围意味着增加或减少一方的诉讼请求,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侵犯。

无论是工程造价鉴定单位还是法庭或仲裁庭均无权侵犯当事人应有的权利,鉴定单位应当遵循“委托什么,鉴定什么”的原则,切忌全盘委托。

例如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合同约定了合同价款调整原则,招标文件也明确了风险分担原则。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后,乙方即申请方仅要求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15份签证单所增减的造价进行鉴定。此案仲裁委第一次委托一家中介机构对15份签证单所增减的造价进行鉴定后,因双方争议较大,没有达成一致。仲裁委又第二次进行鉴定委托,委托内容同第一次,造价咨询公司接受委托后,通过仲裁庭和双方当事人沟通,建议第二次委托更改委托范围,建议不仅要对15份签证单增减的造价进行鉴定,还要对原固定总价合同内的工程造价进行复核,此建议得到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的同意。第一次委托鉴定单位的意见约300多万元,但甲方仅认可10多万元,甲方认为其它金额均应包括在总价合同中或是乙方自己应该承担的风险,当事人分歧较大。仲裁庭第二次更改鉴定范围,把总价合同内包括的工程量或风险复核一遍,对原固定总价合同内项目进行复核的鉴定费鉴定单位适当优惠,虽然总体鉴定费有所增加,但解决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减小双方当事人的分歧,利于案件的审理。

由此可见,法院在案件审理之初,应先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分歧,根据双方当事人矛盾圈定鉴定范围,确定工程价款争议的焦点,排除无争议和已有证据可以判断的项目,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鉴定。

四、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范围有利于控制成本费用

在实践中,由于委托者和诉讼参与者非工程专业背景,而司法鉴定的相关人员大多不具有法律背景,所以在鉴定委托之前委托人应和申请人进行沟通,合理地确定鉴定委托的范围。委托之前应对有争议部分和没有争议部分区别对待,如没有争议的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而争议部分和没有争议部分没有关联,争议部分可以单独进行计算,这样情况下可以不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委托,只需要对争议部分进行委托,有助于直接确定争议问题,既节约了各种社会成本,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也有的委托人不管案件的实际情况,只要当事人申请对争议部分进行申请,不考虑争议部分和其它部分的关联性,也不考虑争议部分的鉴定会不会涉及到原合同内的部分,就直接委托只鉴定争议部分。有时这样单独脱离原合同来确定争议部分是不合适的,这时鉴定委托就要对有关联的原合同部分的工程造价一起鉴定,不能单独只对争议部分进行委托鉴定,这样会造成鉴定意见的片面性,不利于解决社会矛盾。

又如案例二:在某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的某案件中,合同价款38,500万元,但是该合同价款不是投标文件的价格,而是按建筑面积进行价格包干的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对合同中包括的消防工程单独分包给某消防施工单位,并在完工后单独结算。工程全部完工后,因双方当事人对原施工合同总价38,500万元中的消防工程合同价数额如何扣除来确定现在的工程结算总价产生争议并诉之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后,没有对全部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委托,仅对有争议的消防工程合同价数额进行鉴定委托,做出鉴定意见供法院及当事人参考,因科学界定工程造价鉴定范围,节省了鉴定费用和鉴定时间。

再如案例三:在某区人民法院委托的某案件中,其工程总造价8,000万元,双方对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材料调价以及后期质量保修、维护等均做出了特别的约定。完工后双方当事人因结算价格产生争议诉之法院,法院委托我公司对该工程全部造价进行鉴定,经分析,双方争议主要是因合同和招标文件中关于材料调差的方式不一,一方要求按合同进行材料调差,一方要求按招标文件进行材料调差。经沟通,双方同意只对材料调差进行鉴定申请。此后,某区人民法院又更改委托范围,仅委托我公司对其中材料调价分别按合同条款和招标文件条款做出两种鉴定意见,供法院及当事人参考。因此,更改委托鉴定范围不仅解决了当事人争议焦点,也节约了申请鉴定人提前支付的鉴定费,避免了把矛盾集中在鉴定单位的收费、意见书出具的时间上。

综上所述,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法庭主要行使审判权来解决定性的法律问题,造价鉴定单位主要解决定量的专业问题。为此,建议委托人在委托前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明确,对达成一致方面进行梳理放置,将重点放在有争议部分,理清争议问题所在,明确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和分歧,合理确定是否对有关联的原合同整体或原合同部分工程一起来做造价鉴定。同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鉴定范围并且努力控制成本费用,随着法治社会的构建,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证据,因其自身的性质、特点和社会公信力,通过对社会纠纷和矛盾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审查和判断,能在平息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技术保障和技术服务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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