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与检测机构协同发展的探讨
2020-06-22肖坤
肖坤
摘 要:我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完成情况在于地方监管队伍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因此,协同发展地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对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效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检测机构;协同发展
食品安全,关乎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人们的生存保障,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关系社会和谐和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整治措施[1]。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很多重要指示。“民以食为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关系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些年,党和政府下了很大力气抓食品安全,形势不断转好的前提下必须再接再厉,把工作做细做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据《“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发现问题、防控风险为导向,盯紧高风险食品、高风险指标、高风险区域。由此可见,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目标已定。地方安全监管与检测机构协同发展势在必行。
1 地方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分析
1.1 发展优势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建设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形成了较为系统的、适应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对地方政府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早年我国立法机制的问题中也做了积极探索,采用中央和地方的立法交流制度,建立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制度、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等,在推动立法精细化方面已经初显成效[2-3],但往往法规制度的建立总是滞后于案件的发生。
1.2 发展劣势
1.2.1 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问题
我国国家层面的食品安全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在向地方、基层机构或社会公开征询意见的时候,往往是国家通用型政策法律法规,会存在一些不切合地方实际情况的现象;地方或基层机构的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的制定,会很大程度受限于对国家政策法规的理解,中华文字的博大精深导致存在理解差异性,缺乏独特的地域性,未能创新制定与地方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同时也欠缺向中央寻求指导的主动性。
地方政府在面对各种繁杂、多变的食品安全问题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往往生硬、教条,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创新,忽略了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1.2.2 机构改革的影响
根据国家机构改革的要求,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相继成立,各组成部门、职能、人员等都做了相应调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一项以技术能力为基础的管理工作,工作人员若想胜任此项工作必须经过前期的培训与相关的工作经验积累。目前,基层管理人员的技术能力有待提高与加强,并需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以真正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现状分析
据统计,全国现有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近5 000家[4],分别隶属于CDC、海关、各县市省直属事业单位等政府机构以及民营、合资企业第三方实验室。
2.1 发展优势
覆盖范围广,涉及检验检测内容全面,食品生产企业及相关的政府抽检任务可选择的检测机构多,便于改善检验检测行为。
2.2 发展劣势
2.2.1 检测机构的选择问题
政府部门在执行国家级、省级乃至市级抽检任务时,均采用公开招标模式对检测机构进行选择,其中大部分第三方企业实验室参与竞争,但因恶意竞争而导致价格较低,有的价格甚至不足政府指导价的30%,以经济利益为出发点的检验检测任务执行结果让人堪忧。加上个别第三方实验室社会公信力较低,法律意识不强,数据有效性有待考量。
2.2.2 抽样问题
监管部门在执行各级抽检任务时都需要承担一定的任务,但在执行任务时并不能及时发现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如绝大部分检验检测机构的抽样人员多数都是办事员、文员、业务人员等,食品专业技术基础知识不完善,甚至缺乏专业的抽样技术岗前培训;各别检验检测机构甚至根本不重视抽检分离的重要性,由于人员紧缺而临时派遣检验人员同时参与抽样任务,最终导致检验结果失去了公正性和公信力。
政府监管部门对抽样工作采用一纸委托书全权委托检验机构的方式导致抽样工作的随意性,为便于抽样单位工作,节省因为抽样工作而产生的费用,检验检测机构抽样区域及场所往往集中在方便出行的城市中的大中型超市、大中型生产企业。而对于食品安全风险较大的学校、幼儿园周边、农贸市场,、农村地区食品销售场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与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等的抽样较少,导致抽取的样品没有代表性,不符合靶向性原则和覆盖原则。
参考文献
[1]中华人名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EB/OL].(2015-03-05)[2020-03-21].http://gkml.samr.gov.cn/nsjg/spxts/201903/t20190305_291675.html.
[2]崔治战.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D].石家庄:河北师范大学2016.
[3]郑靖.食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与现行法律冲突问题研究[D].南宁:广西大学2015.
[4]陶运来.新监管模式下食品安全监管与食品检验机构发展的对策探讨[J].安徽农业科学2019(16):257-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