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打官司”:“官司”为何和“打”分不开
2020-06-21
“官司”和“打官司”这种说法至今在民间仍很普遍,有些地方甚至还把受剥夺自由的刑罚处罚说成是“吃官司”。中国古代,诉讼也称为诉讼,而称“打官司”。为什么“官司”往往和“打”分不开呢?
“官司”往往与“打”分不开
人们常把相互之间无休无止的辩论、争吵形容为“打嘴官司”,这是惯用语的习惯用法,是从“打官司”引申而来。
“官”最初是指“官府”“官吏”,“司”是指“掌管”。后来,人们把“官司”二字连用,作为诉讼的代称。而对于发生利害冲突的双方来说,他们到官府或长官那里去告状,请求裁决是非,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的活动,或者因为被人告到官府或者长官那里同对方争论辩白,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的活动,则被称为“打官司”。
“官司”和“打官司”這种说法至今在民间仍很普遍,有些地方甚至还把受剥夺自由的刑罚处罚说成是“吃官司”。中国古代,诉讼也不称为诉讼,而称“打官司”。为什么“官司”往往和“打”分不开呢?
据考,“打官司”一词出现在清朝文人程世爵写的《笑林广记》中:官吏听讼断狱“无是非,无曲直,曰打而已矣;无天理,无人情,曰痛打而已矣。故民不曰审官司,而曰打官司,官司而名之曰打,真不成为官司也。”由此可见,古代的诉讼,多半是“打”出来的,所以叫“打官司”。
另外,中国的封建法律制度向来实行有罪推定原则,官员们往往会先入为主地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被告一旦被确定有罪并被逮捕,官府所关注的就不再是罪与非罪的问题,而是如何证实被告被控之罪的问题。为了取得口供以便早日结案,“人进衙门一通打”,枉法刑讯以逼取口供就成为古代司法制度中的一贯作风。所以在一般人眼里,“官司”往往与“打”分不开。
击鼓不为鸣冤,是县太爷下班铃
那么,在没有检察制度的古代,官员是如何审案的?老百姓又是如何打官司的呢?
我们经常在影视剧中看到击鼓鸣冤的情节,便以为在古代,打官司就一定要击鼓鸣冤,事实并不是这样。其实,衙门前所设的鼓原本是用来宣告县太爷下班的,相当于下班铃。
到了明清时期,击鼓才作为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写诉状的百姓鸣冤使用。清代老百姓报案,一般程序是直接向官府递诉状,击鼓鸣冤也被称为登闻鼓,指老百姓有重大冤情通过正常程序得不到昭雪时,找上层官府或权贵伸冤。
清朝有规定,只许击鼓鸣冤不许拦车诉冤。咸丰时期,皇帝从西陵回京,有当地妇女希望减免粮租就拦驾呈诉。因为兵丁拦阻引发冲突,妇女们拿石头掷打兵丁。后来,此事为首的张伊氏,以“妇女犯殴差哄堂罪”,被发配边疆驻防地为奴。
用刑套取口供,在古代都合法
那么,报案后官员会如何审理呢?古时候开堂或者升堂,就相当于现在的开庭,县令即法官。而升堂后县令普遍会对嫌犯用刑。
在现代社会,案件调查过程中是不能用刑的,但古代允许合理用刑。古时候口供是最重要的证据,为让罪犯招供,很多时候会用刑。清朝时期最常用的是“笞刑”,是一种用竹子、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轻刑。(《重庆晚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