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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设检察官职业伦理?

2020-06-21汤沐天

民主与法制 2020年42期
关键词:检察官职业道德伦理

汤沐天

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工作者内心坚守的底线和准则。检察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先行构建检察官职业伦理体系,规范检察官执业规则,强化检察官法律素养,让检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让检察官职业伦理成为检察工作指标性检验,确保检察工作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故此,检察官职业伦理直接关乎检察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关乎社会公信力,其职业伦理培养和建设亟待解决。

中外检察官职业伦理的不同

西方关于伦理的解释,主要是表达科学、理性和公共意志等属性。我国传统意义上的伦理,主要是人与人的关系和处理这些关系的规则,强调的是个人“道德修养”的概念。西方的“伦理”与东方的“道德”经过百年来的融合,既有相异也有相融,一般认为伦理道德是共通的概念。从学术角度来看,人们往往把伦理看作是对道德标准的寻求,是对道德现象的思考。职业伦理实际上包含着人与社会之间关系处理中的行为规范,也是对职业道德的指导。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检察官制度的性质定位和权力定位各异,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检察机关的高度统一,具有“官员性质”,检察官由国家司法机关任命并享受政治和经济待遇,对犯罪行为遵循起诉法定主义,自由裁量权不大,这与我国检察机关设置、检察官职能十分相似,具有“与法官相当的地位”。

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则相对松散,检察官作为普通行政人员管理,基于判例法特点,没有起诉法定主义的明确规定,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更体现一种“在法官之下的抗辩式诉讼行为”。基于检察官的职能特点,不同法系国家都强调把追求“客观公正”和“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官的基本伦理。但相对而言,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由于在法律地位上更加突出,其职业伦理在成文法中内容更详细,特征更鲜明。大陆法系的检察官职业伦理的都有一个共性就是必须做到中立、正直、廉洁、审慎和保密原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吸收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经验成果,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创新实践而形成的。中国的检察官职业伦理往往与职业道德并行诠释,在法律文件中表述为检察官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四条规定:检察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可见,我国检察官职业道德与不同法系国家检察官职业伦理,在所追求的法治目标上是相一致的。

笔者认为,就检察官制度而言,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区别较大,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但又具备自身特色。可以说,中国检察官职业道德既有现代世界法治文明的共性,更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性。

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面临的挑战和要求

检察官职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职业伦理的特殊性。笔者认为,检察官职业关乎社会公平正义,故应遵守比常人标准更高的职业伦理,以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首先,职业能力是检察官最基本的职业伦理,职业能力的核心是职业判断力,法治社会中人们通过法律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公诉案件中对检察官的职业判断力持较高的期望和依赖。其次,检察官承受来自当事人、律师、网络舆情等各种压力和监督。最后,检察官法除了对检察官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考核、奖惩等给予明确框定外,对职业道德没有明确具体的定义。

一是职业化要求。一方面是办案能力。办案能力是衡量检察官是否称职的重要尺度。特别是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实行检察官办案终身责任制,“三级审批”的行政化办案方式被时代淘汰,赋予检察官最终决定权,实现“办案者决定,决定者负责”。对自己经手的每一个案件,从事实的查明、证据的查清、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全部由自己担责。另一方面是自律能力。为阻止利益链条的形成,避免检察官与他人为谋取违法利益而进行利益输送,明确规定检察官不得在工作之余兼任法律顾问等营利性职业,也不得在职务行为之外有偿提供法律鉴定意见或法律咨询,更不得从事、参与经商等违法违规营利活动以及其他可能有损检察官廉洁形象的商业、经营活动。

二是程序性要求。正当程序被誉为“有形的正义”。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深入发展,程序是否具有正当性作为衡量一个国家人权受保护状况的重要标尺,程序性权利越来越引起公民的关注和重视。在检察官职业道德中,正当程序也是保障职业道德有效发挥的基础。在高度开放、透明的大环境下,媒体的蓬勃运转,司法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任何一个微小的瑕疵,都有可能被居心叵测的人无限放大并恶意揣测,舆论干扰司法。另一方面,要想实现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其前提和基础。对于不规范甚至是违法的行为,检察官主体要及时予以校正。在保护人权、严守办案纪律等方面,检察官要锻造过硬作风。

三是理念上要求。每一个检察官都具有独立的人格,检察官作为司法领域十分神圣而又庄严的职业,是“公平正义守护人”。从法治理念的角度观察,检察官必须具备:1.尊崇宪法法律。2.信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3.守护公序良俗。4.树立现代司法理念。5.履行司法监督。从法治修养角度观察,检察官必须具备:1.忠诚守法。2.责任担当。3.司法良心。4.司法文明。5.人文素养。实践中,只有培育良好的法治理念和法治修养,才能使检察官把法律技能应用到立法、守法、执法的正轨上,在执法办案中始终做到重法律、重事实、重证据、重规则,使诉讼参与人各方权益得以平等保护,让每一个经手的案件都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让每一个办过的案子都是“铁案”。

加强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的重要意义

检察官肩负法律监督重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加强检察官职业伦理道德的建构,是崇尚法治精神、维护公平正义和保障社会民生秩序的体现。

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党的四个全面战略部署之一,是其他三个战略部署的根本保证。检察机关肩负着监督和促进公正实现的重大责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检察官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总的方向是以宪法为依据和检察官法为基础,推进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目标,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强化检察官职责、管理和保障。笔者认为,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本质上是检察官追求客观中立目标的行动纲领,与人们对法治理念的追求和对公平正义的呼声是相一致的。

我国的检察机关,行使着职务犯罪侦查、批准逮捕、公诉、诉讼监督等权力。检察官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做到忠诚担当、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勿枉毋纵,这也是职业伦理建设的核心要求,也是要追求的法治目标。

培养检察官的职业伦理需要“内外兼修”,外部上要改善司法的大环境,为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培养提供有利的土壤,内部则应重视对检察官法律信仰和职业操守的教育,效果才能凸显。

加强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的对策

建立良性的检察官职业道德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认为,伦理道德存在于检察官个人内心的私密领域,不能依靠强制力来强迫检察官接受,需要依靠潜移默化的影响这种方式实现。培养检察官的职业伦理需要“内外兼修”,外部上要改善司法的大环境,为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培养提供有利的土壤,内部则应重视对检察官法律信仰和职业操守的教育,效果才能凸显。

一是塑造检察官职业法治思维。笔者认为,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要解决法治思维的向导问题,建议检察官职业法治思维的培育可着眼以下方面:

塑造人权保护理念。将来在完善刑事诉讼法中,总括性明确法官、检察官操守义务,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监督程序章节中,规定要遵从权利保护的具体规范,督促在办案过程中,保障被害人、嫌疑人、证人、鉴定人等参与诉讼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尊重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律师意见,恪守疑罪从无原则,全面审查证据,防止权力的不当行使。

塑造程序正义理念。必须树立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最大保障的认识,建立检察机关定期对案件搜集研判机制,注意吸收错案甚至域外典型案件经验,让办案程序、操作规范、权力边界、流程监控在实践中完善,解决追诉随意性等问题。

塑造客观中立理念。坚持以证据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对非法证据及时排除,按照审判定案标准依法收集、保存、审查、应用证据,坚守检察官诉讼立场,防止出现片面追诉思想。

二是提高检察官职业化水平。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检察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发展,职业化作为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前提和基础,即“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本质要义。检察官职业化水平可以体现在法治文化和专业队伍两个方面。培育法治文化,主要对外表现内容有检察工作职责、案例教育成果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则除了检察报刊、电视广播节目等传统媒体形式之外,可应用新媒体如手机报、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形式,向外推广和展现检察文化。培育专业队伍,即通过对检察官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的培育,从而实现专业化队伍塑造。笔者认为,人文素养要体现在对待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程序的审查起诉行为,而科学精神则体现在坚守以法律为准绳的态度,搜寻证据、判断证据,不偏不倚地履行起诉或抗诉职责。检察官是一种职业,更是一份关乎一个社会乃至国家的公平正义的特殊的职业,对检察官的素质、经验、能力、职业伦理等各个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建议建立职业化的遴选制度,实行全面选拔、分类管理、绩效评价,探索检察官、法官、律师行业人才交流机制,针对不同案件所涉专业特点,及时调整办案检察官,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检察机关的机构臃肿、人员混业管理和知识面不够宽等问题。

三是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检察官职业伦理并不是孤立的,与其他的职业伦理密切相连。只有当每种公权力都不偏离法治的轨道,不同的伦理规范才可以相得益彰、互相促进。以往检察机关司法和行政不作明显的区分,检察官的收入和劳动不成比例,违背了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规律,不利于检察机关的内部高效运转,这也是目前国家从顶层设计上进行司法改革的重要原因。

新刑事诉讼法全面强化了检察功能,增强了侦查权、公诉权、司法救济权和司法监督权。权力的扩大,会加大权力滥用和权力膨胀的风险。确保检察权依法行使,不仅需要加强对检察权行使的制约,考虑到检察工作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对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也要予以高度重视。同时,检察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务员又是司法官员,更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者,公众都对其职业伦理有着更严格的要求和更高的期待。只有建设具有专业性和实用性的检察官职业伦理,才能推动检察官专业化进程不断深入发展,维护检察官职业的权威和尊严,响应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对检察官的使命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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