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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审判领域推进巡回审判改革的路径选择

2020-06-19袁秀挺

人民论坛 2020年15期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审判

袁秀挺

巡回审判向来被视为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的一种审判方式,主要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审判,体现了便民、高效的特点。人民法院有悠久且优良的巡回审判传统。面向新时代,巡回审判需焕发新的生机,在突出政治蕴涵的同时,还应注重其司法制度价值的发挥。在专门审判领域推进巡回审判改革,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我国巡回审判制度的历史梳理及现状评价

巡回审判并非发端于本土。在12世纪的英国,国王亨利二世为加强王权、制约领主、统一司法,在国内设置若干司法区,分别由3名法官组成的小组每年前往各地开庭审案,是为“巡回”的由来。而在我国古代,钦差大臣到各地巡查、督办案件审理情况,一定程度上也可理解为巡回审判的渊源。据考证,近代以来,1925年广州国民政府初次试行巡回法院制度,但不久后又予以废除。众所周知,巡回审判在革命根据地作为开展司法审判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而受到重视,并发展出了极富特色、极具成效的实践样态。其中的典型代表就是树立了群众路线审判方法和作风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还有巡回审判方式被形象地称为“马背法庭”“田间法庭”等。

新中国成立后,巡回审判制度几经反复,最终得以正式确立。首先是198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在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7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审理,就地办案”。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到“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要“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及时解决纠纷纷争”。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对人民法庭的设置、案件管辖范围以及巡回审理方式等作出详细规定,我国巡回审判制度进入了全面发展的阶段。2010 年12 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强调新形势下巡回审判对社会转型的重要性,巡回审判的制度创新也进入了新阶段。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环境资源、旅游、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专门法院和专门巡回法庭的设立,专业化跨区域巡回审判模式日益丰富。在顶层设计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设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沈阳两地设立巡回法庭。其后又陆续在南京、郑州、重庆、西安布点,迄今已有6个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新一轮司法改革背景下,除便于当事人诉讼之外,巡回审判还承担起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摆脱地方依赖、树立司法形象等功能。

总体上,我国目前的巡回审判还多见于基层法院,尤其以人民法庭为舞台,其目标更多被界定为走群众路线和司法便民,符号和意象特征凸显。不可否认的是,巡回审判的程序制度功能被淡化,价值被浓缩,其设定目标、运作方式与社会受体之间产生了一定的不适。所以,巡回审判需要走出一条创造性转化之路。

巡回审判制度的创造性转化

古今中外的巡回审判制度在内在机理上存在重大差别,不同的时空中制度功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其内蕴的价值具有一致性。

司法的追求无外乎公正与效率,而司法权是主权的象征和组成部分。概括地说,巡回审判自诞生之初,就具有昭示权力、传播规则、保障权利、节约资源等价值。无论是在强化统治的王权时代,还是强调公共服务职能的主权时代,巡回审判的上述价值从未被取代。只是近代以来,随着巡回审判制度在实践中呈现不同走向,其价值内涵也体现出迥异的表达。

与域外巡回审判因经济发展、交通工具改进以及司法体制的变革等所致,而渐有退出历史舞台之势相比,在我国巡回审判仍然坚强存在并不断被强调,且主要是作为一种“司法便民”的做法而予以宣传、强调并加以落实。然而,必须注意到,时代的发展变迁不可避免使巡回审判的传统价值被弱化。比如,随着互联网和交通的发达,以及国家观念的成熟,通过巡回审判展示权力已逐渐式微;规则的传播也不再依靠口口相传,而主要依靠成文形式的颁布,通过先进的传播手段而普及;在诉讼便民利民方面,随着诉讼制度越来越完善,程序越来越繁琐,周期越来越长,其要求已经从原先的空间便利转为程序便利。在当下,巡回审判无疑仍有十分的必要性,关键是以恰当的形式展示其价值。而巡回审判的意义及价值再体现,也必须与司法演进的目标、立场保持一致,其存在方能与时俱进。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其中关于巡回审判的改革提到两点,一是在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方面,建立上级法院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较多的地方派出巡回法庭工作机制。二是在积极推进以中心法庭为主、社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辅的法庭布局形式。巡回审判制度的完善可以将上述两点结合予以考虑。

具体而言,除探索建立以审理上诉案件为主的高级和中级法院巡回审判制度,以及探索建立取代基层法院的跨行政区划巡回审判区制度之外,还应注重将跨区域的巡回审判与专业化巡回审判有机勾连作为发展方向。现今已存在道路交通事故巡回审判点、旅游纠纷巡回审判点、社区巡回审判点、房产纠纷巡回审判点等。如能将各类专业巡回审判点进行整合,形成专业巡回审判概念,则在巡回审判运行的规范化、法官资源的调配等方面都将会取得更大成效。

知识产权领域专业审判与巡回审判的结合

司法专业化是现代法治和司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要求。目前,为解决日趋复杂的纠纷和回应发展的现实需求,诸多审判领域正朝着专业化趋势发展,其表征即为专业审判机构的建立。最为典型的代表,莫过于知识产权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庭。

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体制形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1993年8月,北京市高、中級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其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年内,北上广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纷纷成立,标志着知识产权专业审判机构建设进入新阶段。

自2017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批复在江苏等省设立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涉技术类案件。截至2019年底,已在18个省市自治区设立21个知识产权法庭,开创了知识产权专业审判新局面。

201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在北京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是司法机制和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的重大改革。在6个巡回法庭之外,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增设负责专门审判的巡回法庭,而且所在地就在北京,无一不体现出该法庭的特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负责审理专利等技术类的案件,在具体诉讼制度方面有一系列的改革创新举措。

巡回法庭被定位为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具有常设的地点和人员,因此有种观点认为其很难被看成真正的巡回审判方式。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明确提出在全国范围实行巡回审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探索“知识产权法庭+巡回法庭”巡回审判模式,建立“勘验+庭审”案件审理机制,迄今已完成23起案件巡回审判和现场勘验。

在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徐州鹏程水泵厂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系列中,因涉案产品实物较重,运输不便,尤其在侵权比对以及现有技术抗辩比对中需对相关产品进行拆解,而拆解步骤以及拆解后的比对较为专业,法院通过视频远程审判难以满足案件事实查明的需要。同时,该系列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均在江苏,选择异地巡回审判可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2019年7月23日在地处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首次开展巡回审判。上述系列案涉及诸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难点,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开展巡回审判也有加强法治宣传、统一裁判尺度的考量。

需要指出的是,该上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也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庭的一个创新制度——“飞跃上诉”,即对第一审由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主要是知识产权法院和地方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上诉,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巡回审判和飞跃上诉相结合,贡献了新的中国特色的司法经验。

知识产权巡回审判的发展路径

实行由知识产权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庭开展专门审判的制度,有多种考量因素,其中既有统一“同质性”案件裁判标准的法律操作方面的原因,也有恰当配置审判力量,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的现实方面的原因。两相比较,可以说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和巡回审判有天然的契合之处。

知识产权法院和法庭具有统一案件司法标准的作用,一般认为这有利于规范法律适用,并有助于化解地方保护主义。而巡回审判改革的一个方向就是从单纯强调人民法庭的作用到重视建立巡回立案、专业的巡回审判制度,实际上就是要通过提升案件审级保证审理质量,同时也减少地方干扰。另外,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有利于协调权利的授权、确权与侵权的关系,有利于解决权利效力不稳定对诉讼的影响,从而减少当事人讼累、提高诉讼程序效率;专门法院和法庭的设立,一改法院传统按“条线”设置审判庭,法官工作量“贫富不均”的现象,通过整合审判资源,使司法运作更专业、法官工作更均衡。这些显然也是与巡回审判的制度转化和时代走向相适应的。

知识产权巡回审判的探索应当符合专业审判的特点,既需重视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涉技术类案件的特殊性,又需积极为巡回审判的改革发展探路,拓展新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开展案件的巡回审理,是对二审案件巡回审判的探索,从开庭地点、开庭方式、诉讼程序等方面都有经验值得总结。知识产权法庭布局基本完成,已覆盖全国各主要地区,实现了涉技术类案件的集中审理,和过去的管辖体制相比,当事人的来源范围更广,巡回审判也变得更有必要。知识产权审判中时常会遇到的技术事实查明的问题,也对巡回审判提出了新的要求。无论是以技术调查官、专家证人等诉讼主体方式介入,还是通过技术鉴定、技术咨询等借助外力的形式,技术事实查明都涉及诉讼成本和效率等问题,如何在巡回审判中有效利用值得深思。此外,知识产权领域充分体现了社会资源的支撑,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上颇有特色,与专业化的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对接,也应是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努力发展的一个方向。

尤其值得指出的是,知识产权审判倡导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在开展巡回审判时,可重点考虑与当前力推的智慧法院、数字审判建设联系起来。实行网上立案受理、远程视频审理、现场庭审记录、庭审直播点播等,既是传统巡回审判的有益补充,在知识产权领域也具备现实条件和较好基础。比如,知识产权案件中涉网络案件较多,当事人和法官创新意识均较强,对利用互联网便利诉讼有强烈的需求;随着近年来知识产权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庭加强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案例库、大数据分析等诸多平台得以搭建,为知识产权巡回审判提供了充分的硬件保障。

当然,专门审判领域的巡回审判在注重与高科技结合,拥抱新时代的同时,也不能忘记传统的“马背法庭”特有的精神内涵,那就是宗旨意识、群众路线和为民情怀。实际上,现代司法要求的公正高效与此是一脉相承的。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审判的法官,在掌握精深专业素养、了解现代科技手段的基础上,仍然需要具备开展群众工作的能力。一些面对面的工作方式是远程审理、网络环境所不能替代的,其间的差别非常微妙,难以言说却又实实在在存在。在从事调解等工作时,尤能明显感觉到。总而言之,专业法官既要追求高大上,又要接地气。巡回审判在专门审判领域的发展本身就意味着“好传统+高精尖”的合力,这正是制度构造的立足点。

【参考文献】

①吴智永:《巡回审判制度的创造性转化》,《上海法治报》,2016年2月17日。

②王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制度創新与裁判规则发展》,《中国知识产权》,2020年第3期。

责编/张忠华    美编/陈琳(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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