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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是本村集体成员吗?

2020-06-19

农村财务会计 2020年6期
关键词:丧偶户籍资格

近期,记者注意到在某微信群中的一个讨论,主要是针对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行政裁定书中关于离异妇女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嫁进村后又离婚,还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

一、怎么确定谁是成员?

科学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当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及其资格的认定问题给出具体解释。在《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只提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而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标准并不明确。

目前,全国尚未出台统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条件。各地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根据户籍关系、承包经营集体组织土地情况、履行相关义务情况等,通过民主议事程序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成员资格的取得可以是原始取得,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老户”或“坐地户”及其家庭成员新生农业人口。也可以是法定取得,即基于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途径获得。也有申请取得成员资格的情况。

尽管各地组织进行成员资格认定的主体并不统一,有的是村民小组,有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有的是村委会。但在实际具体操作层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涉及村民利益重大事项,均须进行一套完善的程序。认定成员资格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表决,以三分之二同意通过为原则。

对于原始取得和法定取得,通过民主议事程序后,一般无争议。但在某些特殊人群身份认定上,受当地村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有较大差异,容易产生矛盾。

此外,应注意到,随着当前农村改革逐步深化,需理清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村民的概念强调的是政治权利和社会管理方面,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则强调经济权利和经济民主管理权利方面。

二、离婚是否就要丧失资格?

对于农村离婚妇女的权益保护,其实法律法规已有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200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中还特别说明,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原居住地应保证其有一份承包地。

长期以来,社会各方高度重视维护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其实土地承包权益包含在成员权益中,只有具有成员资格才能分得承包土地。

离婚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法定条件。对此,也有地方专门出台了意见。广东省出台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因离婚、丧偶,户口仍在夫家所在地并尽义务的,享有与所在地男子平等权益。

2015年,全国29个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县(市、区)均开展了确认成员身份工作并出台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相关指导意见。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分析统计数据发现,通过婚姻途径取得的成员资格,在成员婚姻关系发生变动时,绝大部分试点地区不论作为迁入地还是迁出地,都采用户籍识别标准。陕西西安高陵区、湖南资兴市、云南大理市、天津宝坻区、甘肃定西市、重庆梁平县、河北承德双滦区、黑龙江方正县、广东佛山南海区等试点地区明确规定,因离婚或丧偶将户籍迁回原村的“外嫁女”及其依法判决的随同子女,仍保留其成员身份。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户籍关系未迁出的人员及其依法判决随同子女,均界定为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四川温江区还详细确认“再婚满三年且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配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另外,也有地方对离婚后再婚的情况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规定,已为成员的本村媳妇和上门女婿,离婚后再婚的非本社成员配偶及其带入子女,不能自然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受待遇,需交纳一定入社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成员资格认定应该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进行民主决策。《物权法》规定了司法救济权。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多年来司法部门在调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争议时,多遵循三点基本原则:一是合法,二是合情,三是合理。

在微信群的讨论中,多地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当地在处理这种特殊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中,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采取当事人自己申请自愿退出一村的成员资格而确定另一个村的成员资格办法,从而防止“两头占”“两头空”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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