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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犯罪季节性特征与气候要素的关系
——以南京市2012-2016年犯罪数据为例

2020-06-16梁若冰欧阳进峰戚海州王麒凯

法制博览 2020年18期
关键词:犯罪者气候气温

梁若冰 欧阳进峰 吴 昊 戚海州 王麒凯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4

犯罪活动具有社会性与自然性两种特征,犯罪的方式、种类、动机以及频率都会受到两种特征的制约,从而体现出某程度上规律性。而因为地球公转,一年四季的气温、气压和昼夜长短等气候要素会规律性的进行变化。而这些气候要素对犯罪活动是否产生规律性的影响?

因此我们基于南京市2012-2016年的犯罪数据,选取了盗窃罪、强奸罪和聚众斗殴罪三个常见典型犯罪进行季节性特征与气候要素的关系进行分析。从而揭示出:犯罪的季节性特征与气候因素有无关系,有怎样的特征;不同种类犯罪与气候因素的关系是否不同?基于这样的关系政府部门和社会大众应当做好怎样的防范措施?

一、财产性犯罪——盗窃罪

盗窃作为财产性犯罪,是一种常见犯罪。在不涉及对人身权利进行犯罪的情况下,主观因素影响力较小,客观因素影响力较大。那么所要探讨的就是气候因素对盗窃客观方面的影响,即盗窃的环境和条件。

根据南京市2012-2016的盗窃罪犯罪数据,分析可得:盗窃犯罪率在冬春季相对于其他季节较高,夏秋相对较低,据此做出以下分析。

(一)昼夜长短影响入室盗窃

盗窃是一种要求隐秘性的犯罪,入室盗窃更是如此,而入室行为本身就是侵入了私人空间,是必定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因此黑暗幽静、视野狭窄的夜晚相较于明亮、视野广阔的白天更受入室盗窃犯罪分子的亲睐。据此,合理推断来说黑夜较长的时间会比白昼较长的时间的盗窃犯罪数量更多,即冬季犯罪率会较夏季较高,数据上亦是如此显示。

(二)气温影响扒窃

不同于人身权利犯罪,气温的影响是在自然人生理和心理方面这样主观因素上的影响,气温对盗窃的影响在于犯罪环境上。除入室盗窃不需要接触犯罪人之外,一般的盗窃都是需要与犯罪人进行近距离接触,被犯罪人身上衣物的穿着方式便对犯罪成功与否起着重要作用,人们衣着的厚薄程度与行窃接触被感受到被发现的可能性呈反比,故冬季相较于夏季更易行窃。因此就解释了表中所显示的冬季较夏季犯罪率高出的1%-2%。但要注意,气温对盗窃的影响只在客观方面,不存在对犯罪人主观上的影响,原因是盗窃一般有预谋而非激情犯罪。

二、性犯罪——强奸罪

强奸罪发生的外部因素是指罪犯实施犯罪的环境条件,包括气候、气温、外部刺激等。我们发现,主观恶性的产生除了与心理有关,还与外部刺激包括气温、日照时长等有密切关系。

通过对南京2012-2016强奸犯罪数据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在7、8月份,强奸罪的发生几率相比其他时间段呈现出增高的趋势,下面我们将分析其相关性。

(一)气温的影响

以强奸罪为代表的性犯罪中,人的性行为受到人体中激素分泌的控制。一般而言,下丘脑与垂体具有控制性腺分泌性激素的功能,三者相互合作达到控制人的性冲动和性行为,同时由于下丘脑具有的调节体温的功能,对温度变化最为敏感,极易受到气温的影响。在7、8月份,气温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下丘脑、垂体持续受到高温的刺激导致激素分泌增加,人们时常表现出亢奋、激动等情绪,因此对性欲的控制能力也在下降。在性欲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一但个人无法控制自己,很容易导致强奸案的发生。

同时,人体内褪黑色素分泌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的情绪表达,在气温偏高的季节,褪黑色素分泌较正常水平偏高,人的心情热烈而易激动。7、8月份南京的天气以晴天为主,犯罪者受到日照影响,身心放松,新陈代谢加快,性冲动与性行为的要求增多,因此强奸案发生频率较高。

(二)外部刺激的影响

外部因素的刺激包括以下几种情形,首先夏季人们大多在傍晚和夜晚外出进行散步、饮酒聚餐等活动,偏僻凉爽的地区更受到大家欢迎,此时夜色的遮蔽与偏僻的地点为犯罪者提供了良好的犯罪条件;其次由于夏季人体活动能力的增强,犯罪者对犯罪场所的要求较小,而人们又普遍衣着清凉,降低了犯罪成本,减少了被发现的风险;最后由于夏季男性常饮酒,而酒精会削弱人体自制力,降低人的注意力,刺激人的性欲,从而造成夏季强奸罪的高发。

三、暴力性犯罪——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作为一种暴力性犯罪,虽具有突发性和预谋性的特征,但据分析可以看出此罪也具有一定的季节性特征,从南京市2012-2016年聚众斗殴罪的案发率来看,6、7月份是该罪案发率的低谷期,4、5月和8、9月份为两个高峰期;五年中案发率都自2月份逐步上升9月份后逐步降低;虽然10月份后的案发率走向有所波动,但这五年中10月份的数据均远低于两个高峰期,整体呈下降趋势。据此研究,我们可以得出气候要素对聚众斗殴罪的影响如下:

(一)气温

在高温下,人的精神状态会出现波动,气温过高易导致情绪和认知行为的紊乱,且此时人的血浆增多,血红蛋白减少,从而使人情绪不稳,易引发暴力性犯罪。月正值南京夏季最热月份,易使人因为一点普通纠纷而产生较大的情绪波动,诱发犯罪。同时因气温影响,导致人的夜生活的延长,KTV等娱乐场所人员聚集,加大了矛盾产生的可能。气温过高时,人的入睡时间较晚睡眠时间缩短,穿着简便且出门时间短,从而为短时间内召集人员进行斗殴活动提供了便利。

(二)气象灾害

八九月南京正值伏旱。伏旱时期受副热带高气压带的影响,多晴朗天气日照时间长,人体受阳光照射的影响强烈,体内褪黑激素分泌少,人的性情多表现为外向、冲动等较为积极的方面。此时,一方面人的外出社交活动增多,另一方面人的行为也表现为冲动非理性,多情绪控制而非理性思考,进而增加了口角争端甚至肢体冲突的可能,最终诱发聚众斗殴的行为。

12月、1月受寒潮影响,江南地区寒潮和强冷空气通常带来大风、降温天气。此时人们往往穿着厚重,行动迟缓,出行不便,加大了聚众的难度。6、7月受梅雨季节影响。来自南方的暖气团遇上冷气团时产生长时间大量降水。不仅人们的精神健康状态受到影响,出行不便也成了聚众斗殴的一大阻碍,此时人的脾胃容易受到湿气的侵袭,造成食欲不振、腹胀等功能减退的症状,而且还常伴有精神萎靡、嗜睡、身体乏力等“湿邪中阻”现象。此季节通常出行需携带雨具加之路面湿滑,出行活动减少,从而导致聚众斗殴罪的案发率大大降低。

四、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气候要素影响犯罪的特征与方式。

首先,气候要素对犯罪的影响力大小与犯罪本身对于“人”的关联程度息息相关,相较而言若犯罪与“人”的关联程度高则影响力越大,如强奸罪人身伤害罪;反之亦然。究其原因还是在于气候要素影响犯罪的本质在于影响人的生理状态,精神状态进而影响人的行为。

其次,可以根据影响对象的不同而将影响犯罪的方式分为直接影响与间接影响,顾名思义,直接影响指的是气候要素直接通过影响犯罪者的生理、心理状态诱使其进行犯罪,如在强奸罪中气候影响激素分泌与大脑活动进而促使犯罪产生的现象,但这种直接作用于犯罪者的影响较弱并且具有严重的人身依附性,气候要素变化对犯罪产生的影响往往随着犯罪者个人身体素质变化而变化;而间接影响指的是气候要素通过影响犯罪者以外的其他社会成员的行为间接促使犯罪的发生,这种间接影响往往是为犯罪的产生提供更加便利的机会或使犯罪者处于更易发生犯罪的环境内,如拥挤闷热的环境更易导致斗殴现象的出现。相较直接影响,间接影响不仅影响较强且逻辑关系清晰可靠具有更强适用性。因此防治犯罪时更应注重对于气候要素间接影响的消除:一方面警方应加大监督力度与宣传力度,消除犯罪分子侥幸心理,杜绝产生犯罪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公民个人应当具有较强的防范意识,避免在易发生犯罪的时间段与场所进行长时间活动同时应注意修身养性,及时调节自身情感体验,精神状态,并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控制自身情绪变化,尽量降低气候变化对于自身生理、心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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