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翁牛特旗红契相关问题研究
2020-06-15季静
季静
摘 要:地契作为一种见证土地买卖交易活动的文本史料,能够真实地反映我国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区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权属变更制度、土地管理制度,甚至能够反映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区域的社会、经济状况,因此,可以说地契承载了农业大国最为深刻厚重的历史信息。地契根据买卖双方是否经政府验证签订分成红契和白契两类,经政府勘查发证是官契,又称红契。未经政府勘查,个人私自签订的称白契。红契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签订人受法律保护。民国初期,红契是翁牛特旗地契中一种主要形式,本文从契约的颁发者、承领者、颁发的形式、地契中的价格等几个角度来分析其折射出的社会生活。
关键词:民国时期;翁牛特右旗;红契
地契{1}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直接产生的原始文字资料,体现了买卖双方的契约精神。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的红契,更是地契中的“尊者”,其制式规范,约定内容齐全,在契头和契尾、契约信息、土地具体范围、租赁费用和方式,出租双方权利等方面都有具体的体现和标注,堪称契约文书中的典范,是民间契约书文本的参照。
翁牛特部是最早归顺清政府的蒙古部落之一,长期游牧于古北口东北部,至京师七百六十里、东西距三百里,南北距百六十里。{2}活动范围东至阿鲁科尔沁界,西至承德府热河禁地界,南至喀喇沁及敖汉界,北至巴林及克什克腾界。右旗东至阿鲁科尔沁百二十里,接敖汉旗界;南至吐灵格尔岭二十里,接喀喇沁右翼旗界;西至鄂拉泰阿玛百二十里,接围场界;北至温达尔华八十里,接克什克腾旗界;东南至乌兰素墨九十里,接敖汉旗界;西南至贺尔苏图岭六十里,接喀喇沁右翼旗界;东北至昭苏河源六十里,接翁牛特左翼旗界;西北至札萨哈喇古勒百四十里,接克什克腾旗界。{3}
内蒙古东部地区土地放垦较早的盟旗,至民国时期土地已经基本农业化,土地功能转变,为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提供了便利条件。通过对收集到的契约文本的比较发现,民国时期的红契比清代时期在文本上更加规范,红契中的中间人(即担保人)出现的频率越来越少(见表1),充分反映了翁牛特右旗地区经济权力的变更和土地近代化的过程。
一、契约的颁发者
民国时期,王爷可以代行王府的行政权力,因此以王府、王府印务处为主的管理机构和以王爷、协理为主的个人是翁牛特右旗红契的颁发者。有的地契称翁牛特札萨克亲王府(见下面红契),有的称翁牛特亲王旗、有的称翁牛特亲王右旗,有的称翁牛特右旗亲王公署,有的称翁牛特右旗公署,由此可以看出,在民国时期,对旗、王府、亲王府、王旗的称谓没有明确的区别,所有均统指翁牛特右旗旗政府。旗政府是红契的主要颁发者。
翁牛特札萨克亲王府,为出给红契事,照得本旗属撤回老府地楼胡同道南河套平地一段,就有邓六合央恳中来府恳请,理合照准发给红契,即特查确四至,东至河套沿,西至卢姓,南至荒界郝姓,北至大道边,四至分明,偿给邓六合名下耕种永远为业,同众言明,作领红契资松银十五两整,其银笔下交足,分文不缺。历年交麻油差,按四斤交纳,本府收吃,别无杂项。此系两造情愿,并无返悔,恐口难凭,出给红契存证。
中见人:侯振邦 傅德成 刘儒林
代字人:郭霖
中华民国元年三月初五日立(1912年){5}
王府的管理机构(旗)印务处是红契另一主要颁发者(见下面红契),收集7份,接近收集到所有红契的三分之一,且7份印务处发给的红契集中于1917年。
翁牛特亲王(旆)〔旗〕印务处,为出给红契事,兹据札兰白富春禀称,八里庄西梁有本旗之荒地,欲领契开耕,请勘界等语,当〔即〕派员勘得此荒地一段,南至旗荒,北至黄姓、傅姓,西至旗荒敖包,东至大道,计地五顷,合(函)〔亟〕出卖与白富春名下永远为业,惟因售与蒙人生计,议明地价京钱二百吊,交足不欠,每年应交印务处租钱五吊,恐后无凭,出给对契存证。
对契
中华民国四年十月初五日{6}
民国时期,除了政府管理机构可以颁发红契外,翁牛特右旗个人即王爷发出红契也占有一定数量。另外,当翁牛特右旗王爷“不能经管旗务,特委任协理哈清阿护理务旗”颁发红契“永远为业”。民国时期沿袭了清政府时期在内蒙古地区的统治方式,致使政府职能与王爷个人权力混淆不清,王爷不仅是政府的象征,而且可以代表行政管理机构行使权力。
翁牛特右旗亲王色,为给印契。案查本旗赞先王薨逝,本旗亲王袭爵照例,守制不能经管旗务,特委任协理哈清阿护理务旗,例应每年予以二十五顷之地租,作为夫马费,讵款项奇绌迁延未发,迄今八年,该协亦未议及,现本亲王接印视事,查该协理护印旗务持躬清勤,办事隐练,旗务事宜悉当允协,深资倚赖,所有地租自应照章发给,以酬贤劳,惟租项既无所出,自不能不变通办理,当与协理旗员等公同议决,拟以本旗赤街东北红山东面之山荒一处,赐与该协理作为应给地租,兹查该山荒,东至沙沱子梁店,西至红山,南至西面龙王庙正中南至李新田荒地北头为界,东面南至榆树林子赴赤街东西大道,北至阴坡山根民户熟地为界,惟查四至内有玉王林熟地一顷,郭来信熟地一顷,除该五名熟地,各照本旗发给红契,四至内为业不计在内,外余地应即馈送该协理哈清阿永远为业,或开垦耕种或作牧场或栽树株各情事准协理自由处理,至所有每年应交地,亦勿庸照缴,聊示酬贤之至,意恐口后无凭,特立对字印契存证。
对契
中华民〔国〕十年阴历四月二十一日{7}
清代,翁牛特右旗属内扎萨克年班成员,每年参加朝觐,并受到朝廷礼遇。1915年,袁世凯为了笼络蒙古王公,安排蒙古王爷在京供职,而蒙古王爷也已经习惯京城的繁华生活,因此在本旗的时间不多,不能亲自管理本旗事务,旗务协理负责本旗日常事务,如印发红契,由此形成了政府机构家族式管理的模式。
翁牛特札萨克亲王旗护印协理哈,为出给红契事,查得赤东水地村南之山坡,乃本旗遗垦之荒地,近因旗务政费出售,适经民人倪九功欲领作牧荒厂,当即派员指勘得此荒一(杀)〔段〕,南至山顶康君瑞熟地边,北至此山根,东至老牛翁东往北流水大沟,西至向南山迤東(共)〔供〕公行走之赶牛道,勘明四至,合亟出卖倪九功名下永远为业,四至内由其自便,不准越界侵占,议明地价京钱八百吊,交足不缺,其租项开垦后按用所开亩数定每年应交印务处租钱,恐后无凭,出给对券红契存证。
对契
中华民国四年三月十二日
此契存卷{8}
二、契约颁发的形式
翁牛特右旗红契的颁发由个人主动申请王府勘查后颁发的契约和王府发布出售信息个人申领的契约两种。
因个人需要主动申请是红契发放的主要形式,如“邓六合央恳中来府恳请,理合照准发给红契”、“札兰白富春禀称:八里庄西梁有本旗之荒地,欲领契开耕,请勘界”、“札兰白富春禀称:赤街河西砖瓦窑东北有本旗之荒地,欲领契开耕,请勘界”、“鲍林来旗禀称:赤街西八里庄西梁有本旗荒地,拟请承领开垦”、“郝文常禀称:赤街二道街西头路北有本旗之空厂,欲置请勘领契”、“张洪才来旗禀称:赤街南山后坡有旗熟地欲置,请勘界”、“为出给红契事,照得赤街东南屈家沟东南梁有本旗遗垦之荒熟地,据民张亚权等来旗禀称,欲置请勘”、“杨进忠来府禀请:榆树林子村西北有旗荒一段,欲置宜作茔地之用”、“杜克正、贾恒达来旗禀称:以二道街东头路北有自治店房一所,门前有本旗空厂一段,拟欲与伊店房墙接修厦子,以便设立门面,禀请查勘领契”、“邵洋来旗禀称:伊房院坐落路北半截胡同西房院北头有空场一处,现以院落狭小,拟将该空场连半截胡同备价承领”、“赤街烧锅元隆号来旗禀称:伊铺院坐落头道街牌楼东路南,现以地面不靖,拟修盖太极门以便防守,惟地基狭小,不敷占用,请以该号门首前本旗空地备价领买”、“郭春孝来旗禀称:本旗所属之大屯约南碾子沟碑西梁有本旗荒地,堪可耕种,拟欲置买领契开垦”、“王荣来署禀称:伊村西头有旗荒一段,堪以凿井取水,拟请备价承领管业”、“徐兆庆、韩朝忠、杨凤仪等来旗禀称:该村南山俗名风水产有树木,拟请备价承领为业以便植树”、“杨长清来署禀称:伊有住宅一所,坐落兴隆街中间路西东西胡同口内,中间门内南开正房墙彼有本旗空地一段,拟将该地基占用,修筑房后院墙,俾免房墙翁露,禀请查勘备价承领”。{9}根据统计,个人申请勘察承领者共14份,占总數的58.3%,个人申请者最大的特点是主动性,且提前勘察好,到政府报备,申请领取契约文书,确认土地使用权力。
土地的租金是维持王府、旗务政务正常运营等的来源之一,在收集的契约中出现翁牛特右旗王府“因旗务政费”、“因兵饷不足,拟欲将赤峰二道街马王庙东本旗园地一段出倒”、“因兵(饰)〔饷〕不足,商议出倒”等,发布出租(售)信息。这种情况在契约中多注明租金的用途即“以资饷需”,信息发布后个人承领是红契颁发的另一主要形式。{10}
红契颁发的两种形式没有严格的区分,个人主动提出申请后经政府勘查颁发契约以及政府发布售地信息个人申请两者。
三、契约反映的支付方式
土壤的肥沃程度决定土地的价格,不同质量的土地价格不同,即土地经济价值也有所差异。表面上,买卖当事人决定土地的价格。土地买卖双方的当事人决定土地问题的权利与义务,不以他人意志为转移,但土地契约的签订往往通过“中人”,买卖双方在“中人”的调解说合下经过讨价还价,最大限度地满足自我需求,在土地所有权转移和价格上达成共识,形成土地契约。实际上,在买卖过程中市场决定土地价格,买卖双方只是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经过“中人”协商,最终确定双方权益。土地价格的变化受市场、社会环境的影响,当社会安定,人民乐业时,土地价格高,相反土地价格低。翁牛特右旗契约文书中标明的土地价格充分反映价格受到社会环境等客观因素影响。
通过契约文书可以看出,翁牛特右旗的土地价格包括地价、租钱两部分。地价就是土地出租(售)时,承租(买方)付给出租方(卖方)的货币。不同的时期,租钱交付对象和形式不同,在清代多数交付给土地原有主人,且使用实物租的形式;民国时期,租钱多交付给王府印务处,但也有少数仍交给原吃租人,如“原吃租人鲍喜二吊”。{11}所有的地价均以货币形式支付,如“地价京钱八百吊”“资松银十五两整”。{12}除地价外,租地人还需要按照地亩数每年交纳租钱,租钱多以货币形式支付如“租钱二吊”“租钱五吊”,{13}也有个别实物租钱的情况,如“历年交麻油差按四斤交纳”。{14}
翁牛特右旗的红契都是卖契,即标有“永远为业”的字样,指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归买主(承租人),土地所有权仍归原土地的所有者(通常是王爷)。以承认蒙古王公贵族吃租权为前提的土地使用权的公开转让,标志着土地由不可自由转移的特殊的商品向可自由买卖的普通的商品的转化,土地由封闭状态向开放式状态的转变。土地作为商品,倒契买地的人,不仅有普通民众还有政府官员,如地“随经派员白富春等前往查勘……旗员白富春认领”。{15}
综合上述,翁牛特右旗的土地契约既有契约文书的普遍性,又从契约文书的颁发者、承领者、承领过程、交付形式等方面体现了其自身的特点。
注 释:
{1}学术界关于反映土地关系地契的研究主要有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王玉海:《发展与变革——清代内蒙古东部由牧向农的转型》,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额尔敦扎布:《蒙古族土地所有制特征研究》,辽宁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王建革:《清代蒙地的占有权、耕种权与蒙汉关系》,《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3期;周艳君:《从倒契看清代蒙古地区的租佃现象》,《中原文物》,2016年第3期;格日乐其其格:《从档案史料看清代喀喇沁左翼旗的乞求地》,《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9年第12期。
{2}赵尔巽等:《清史稿·列传》,中华书局,1977年,第14348页。
{3}张穆:《蒙古游牧记》,线装本,第19-22页。
{4}本表根据伪满地籍整理局编印《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上卷)制作而成。
{5}-{15}伪满地籍整理局编印:《锦热蒙地调查报告》(上卷),1937年,第528,496,501,495,528、496、498、505、502、501、486、497、506、487、495、494,495、504、498、494,528,495、505,496、504,498,5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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