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证研究
——以15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事判决书为样本
2020-06-15何金洋
何金洋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50)
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直是国家重点打击的对象,近年来这一犯罪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造成的恶劣影响越来越严重;伴随着公司化家族化,其行为模式和手段也日趋多样和隐蔽,给刑事法治带来诸多困难[1]。犯罪对象是研究犯罪的起点,是探讨刑法是否介入以及如何介入犯罪预防的必经途径。研究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对打击、预防这类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方法
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20世纪末的二十年间,伴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中国大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无到有,发展迅速。进入21世纪以来,在我国政府持续打击的高压态势下,黑社会性质组织仍然保持着高速发展的势头[3]。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呈现多样化特点,“村霸”与“蝇贪”相互勾结,向上寻找“保护伞”粉饰罪行,向下欺压百姓横霸一方;借助公司等合法经济形式的外衣,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暴力涉黑团伙非法从事套路贷、债务追讨等业务,以商养黑、以黑护商,不断向经济领域渗透,危害正常的经济秩序[4]。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案由查阅“聚法案例”网所刊载的案例,2014年-2018年,我国作出判决的该类案件数量共计为401件,其中一审案件共计334件,二审案件共计67件;各年度案件总数量分别为90件、76件、63件、61件、111件,呈曲折上升趋势。详见图1:
图1 2014-2018年全国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案由作出判决的案件数量(注:最后一次登录聚法案例网的日期为2019年12月15日)
在地理分布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主要分布在河南省、广东省、浙江省、湖北省、江苏省、山东省等地,该六省在2014-2018年的案件总数为272件,占全国同类案件总数量的67.83%。具体分布详见图2:
图2 2014-2018年全国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案由作出判决的案件地域分布(注:最后一次登录聚法案例网的日期为2019年12月15日)
从整体来看,2018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数量增幅较大,约是2016年、2017年案件数量的2倍,这可能与2018年1月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在地域分布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相对集中并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集中分布在人口较为密集和经济发展能力较强的地区。案件数量最多的河南省,经济总量长期位居全国第五名,人口密度大;案发数量较多的广东省地处我国南部沿海地区,毗邻港澳的特殊地理位置,使其在改革开放中迅速发展,经济总量更是常年位居全国首位。强大的经济发展能力和港台帮派文化的影响滋生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土壤[5],黑恶势力问题自然更加突出。
表1 15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涉案地点及判决时间
目前,学者们的研究关注更多的是从理论层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探讨,很少有学者对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真实面进行整体研究。为了更加客观、形象地展示司法实践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生、发展的现实图景和基本规律,把握这类犯罪的基本态势,本文从聚法案例网中随机抽取15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事判决书进行研究,以此为样本分析这一犯罪的基本特征,以求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有效打击提供相关策略和防控措施。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事实特征及分析
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规定了四个特征,但该特征是立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理论预设且较为抽象,而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则较为具体[2]2。本文拟从犯罪人情况、组织结构、行为状况、经济特征及保护伞状况四个方面进行数据分析[6],通过对这15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考察,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真实面貌。
(一)犯罪人情况
1.性别因素
针对15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的225名犯罪人进行性别分析,其中男性为220人,占总数的97.8%;女性为5人,占总数的2.2%,表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参与人员以男性为主。这一男女比例也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暴力性特征,由于该类犯罪以暴力性为主,从而排斥了女性犯罪人参与到此类有组织犯罪中的可能性。
2.年龄分布
33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人员年龄不详,其余192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人中最大年龄为77岁,最小年龄为13岁;“涉黑”未成年人数量总计为12人,占涉案总人数的6.3%,表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正逐步在向未成年人群渗透。从犯罪心理学角度来讲,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精力充沛、充满好奇心,因此黑社会组织的亚文化对他们具有一定的吸引力[6]2。20~40岁之间的犯罪人占总数的63.1%, 表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大多都是中青年。中青年犯罪人占比高,一方面是由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暴力性特点所决定;另一方面基于数量众多的青少年、中年人流离于市场经济中,就业因素造成大量无业人口的事实是刺激他们进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原因[7]。犯罪人具体年龄段分布详见图3:
图3 15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犯罪人年龄分布
3.受教育程度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形式、种类及其发展走向受成员教育程度的影响较大[8]。 在225名犯罪行为人中,大学本科生2人,占比0.9%;大专生4人,占比1.8%;中专生13人,占比5.8%;高中生14人,占比6.2%;初中生124人,占比55.1%;小学生44人,占比19.6%;另外有24名犯罪人的受教育水平不详,占比10.7%。从上述统计中不难发现,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员占总数的74.7%,即低学历犯罪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员的主体,从而说明涉黑组织成员的整体文化素质不高。
4.成员前科劣迹情况
在225名涉黑犯罪人中,有前科劣迹的人数为68人,占总人数的30.2%;无前科劣迹的犯罪人人数为157人,占总人数的69.8%。由此可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犯罪人以初犯为主。不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人的前科情况仍然值得关注。在一些个案中,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几乎全部都是具有前科劣迹者。例如在“蔡某山、乔某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一案中[注]参见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人民法院(2014)汝刑初字第144-2号刑事判决书。,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共有9名成员,其中8人都有犯罪前科。而且,在15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犯罪组织的头目和骨干成员基本上都是有前科人员。
(二)组织结构
1.组织规模
从调查收集的15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例来看,成员数量最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29人,成员人数最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6人;其中组织成员数量10人以下的有2个,占样本数量的13.3%;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有8个,占总数的53.3%;20人以上的有5个,占总数的33.3%。数据表明,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成员数量在10人以上的占据多数。
2.组织形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传统中打打杀杀、身份等级严格、帮派文化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相对弱化,大多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实体,以开展公司业务的外衣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传统的帮会帮规也以现代公司管理制度的形式得以延续,隐蔽性更强,给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打击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困难[9]。在笔者研究的15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例中,以公司化经营为掩护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9个,占总数的56.3%;无机构掩护的暴力性黑社会性质组织有6个,占总数的43.7%。“以公司化经营为掩护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是依托建筑公司、物流公司、投资公司等为外壳的犯罪组织。
3.成员关系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规律表明,组织成员之间在很大程度上因某种因素而联系在一起,这种关联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一般是地缘、亲缘、行业、同监等关系。在被调查的15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具有地缘关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数量有13个,占样本总数的86.7%,其中有2个黑社会组织既有地缘关系又有亲缘关系;具有行业关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1个,占样本总数的6.7%;具有亲缘、邻居、狱友关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1个,占样本总数的6.7%。
(三)行为状况
根据法院对各黑社会性质组织判决的罪名,本次调查选取的225名犯罪人中,行为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类罪名包括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36项罪名115起犯罪。除了行为人所涉罪名最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外,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分别为13起、9起、9起、7起、7起、6起;此外涉及的罪名还有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妨碍公务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抢劫罪、协作组织卖淫罪、诈骗罪、组织卖淫罪,数量分别为4起、4起、3起、3起、3起、2起、2起、2起、2起、2起。其他一些罪名因仅在个案中出现,故不再单列。在这些犯罪行为中,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罪是各犯罪组织较为普遍的犯罪行为,其实施这些犯罪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犯罪人所涉主要罪名分布如图4:
图4 15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犯罪人所涉罪名
(四)经济特征及保护伞状况
1.涉及行业
当前,传统的完全以暴力打打杀杀为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很少,绝大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目的都是为了攫取经济利益,并且往往更愿意挣“快钱”,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涉足的行业多半是利润回报较高的行业。被调查的15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所涉足的领域,可分为建筑业、娱乐服务业、物流业等行业,其中涉及赌博、色情、高利贷等行业的组织数量最多,有8个,包括聚众赌博、强迫卖淫、收放高利贷、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开设赌场为例,开设赌场属于一本万利的行为,只要提供场地将赌徒们聚集起来赌博就能够从中抽取高额利润。一些赌徒在把钱输光之后,抱着侥幸心理想要捞回本钱,便借钱赌博,于是赌场的老板便指派组织内成员在赌场内放高利贷、抽头渔利获取暴利。由于开设赌场利润非常高,赌场之间相互竞争激烈。为了争夺客源,各犯罪组织就组织人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以确立组织在当地赌博行业中的强势地位[注]参见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乌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酒吧、KTV、夜总会等娱乐场所成为了一些人消遣娱乐的地方,为了获取暴利,上述娱乐场所经营者便通过组织卖淫行为招揽顾客获取非法利益。例如在“聂某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中,被告人以夜总会为场所组织妇女从事异性陪侍、卖淫,通过非法经营获利数千万元[注]参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
2.资金来源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开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其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既可能是通过开设赌场、组织卖淫、敲诈勒索、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也可能是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合法形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还可以是来源于犯罪成员自身的资产。通过调查得知,有10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金来自于违法犯罪活动,占总数的66.7%;有5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金来自于经营所得,占总数的33.3%;在作为标本的15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没有发现资金来源于犯罪成员自身资金的。
3.涉及保护伞状况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和社会治理能力的提高,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必然会被国家机关发现。为了能够掩盖非法行为,案发后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被处罚,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行贿的方式拉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自己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针对15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进程进行研究发现,有3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保护伞,占总数的13.3%。例如在“孙某刚、张某孩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等”案件中,被告人吸收作为城管队员的被告人钱某建、李某秋、张某新在市场管理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将其组织成员安排进入X市T区F镇城管中队,使整个城管队成为了这一涉黑组织迷惑群众的合法外衣[注]参见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2刑初第645号刑事判决书。。此外,也有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被查实存在保护伞。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原因分析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既有犯罪人个人原因,也有经济、社会文化等原因。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原因,对于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 犯罪人个人原因
通过对15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225名犯罪人进行研究,可以发现:第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成员以男性为主;第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犯罪人多为中青年;第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犯罪人文化程度都较低;第四、有前科犯罪人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占据一定比例;第五,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人以汉族为主。根据这些犯罪人的组织构成和身份特征,可以推测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原因:由于文化水平程度低,缺少知识和技术,难以在以知识为核心竞争力的现代社会获得就业优势;经济收益低,生活质量无法保障,生活水平和身份地位处于社会底层,再加上受到外部生存压力等多种因素影响,有的人就此走上了黑社会犯罪的道路。此外,由于上述人群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头脑简单,讲江湖义气,愿意为朋友两肋插刀;抵御外界诱惑能力差,改变自己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愿望强烈,一旦有人引诱、提议往往铤而走险,参与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涉黑犯罪中有前科人员占据较高比例的原因在于这些人员一般都缺乏一技之长,刑满释放后难以安置就业,没有真正融入社会;本人往往游手好闲、经济拮据,生活困难,对社会充满不满,加上具有违法犯罪的经验,很容易再次重蹈覆辙走上犯罪道路[3]2。
(二) 经济原因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财富和金钱的追求同样是全社会的主要价值目标”[10]。处在社会底层、生活环境较为恶劣的这一类群体对金钱和财富的追求,就更加强烈[11]。只要把金钱成功作为不可避免的最终追求目标,非法活动就永远具有吸引力,犯罪对那些处于底层、缺乏生活来源的社会边缘人而言,是一种不可抗拒的诱惑[11]2。对金钱和财富的渴望和追求诱发和刺激了一部分人通过不法手段和不法机会来获取财富的心理。在这一目标引领下,一些具有相同经历、相同境遇,渴望改变现状的人,很容易在首倡者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聚集到一起,走上有组织犯罪的道路。
(三)社会、文化原因
社会和文化原因是影响当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生成与发展的重要因素。笔者认为,在我国社会中客观存在的城乡二元制度,是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一大诱因。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但是二元户籍制度却人为地阻断了二者的结合,人口的频繁流动成为城市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这个过程中相同地位、地域、文化背景的人聚集起来,为犯罪分子纠合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契机[12]。在笔者收集的15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例中,有13个涉黑组织成员之间具有地缘关系,占总数的86.7%。此外,城乡二元结构加剧了贫富差距。这些从农村踏入城市的底层人员,由于存在知识、技能方面的短板,只能从事简单体力劳动,工资收益低、工作环境差。他们目睹了城市中产以上精英阶层的富有、奢侈,与自己的穷困潦倒形成鲜明对比,这种贫富悬殊的对比会使他们产生一种不满意感和不公平感,促使他们想尽一切办法追逐财富。当通过合法手段不能达到目标的时候,就会寄希望于通过犯罪行为获得财富和成功[11]3。在文化层面,既有中国传统帮派文化的影响,又有以暴力和色情为中心的当代犯罪亚文化的诱惑,二者相互交织,共同作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10]2。这种犯罪亚文化具有极强的感染力和诱惑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大多都是文化素质较低的人,抵御诱惑能力差,极易受到犯罪亚文化的毒害;同时,在集群犯罪中普遍存在着情绪的交感效应,这种不良情绪的相互感染、相互影响,既可激发尚未形成犯罪动机的个人产生犯罪冲动,又可以恶化已经存在犯罪动机的个体的犯罪心理结构[13]。在“孔某军、孔某洲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等罪”一案中,该黑社会组织性质中就有着深刻的帮派文化的烙印,“组织成员对‘大哥’要忠心,要做到随叫随到;组织成员之间要团结,相互帮助;扯皮打架要敢打敢冲,出了事‘大哥’会摆平”[注]参见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7)鄂0881刑初第360号刑事判决书。。
四、防范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对策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控,应当结合其产生的原因和条件,坚决打早打小,铲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土壤,尽可能减少以至消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12]2。具体措施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 经济层面
从15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犯罪人的年龄分布,可以发现大量中青年群体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干,并且绝大部分都是无业游民。因此,有效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必须把扩大就业作为重点。首先,应当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其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内外的既有经验,中小企业在促进社会人口就业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次,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完善的技能培训,使得那些文化程度较低的劳动者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掌握一技之长,获得就业机会,改善经济条件。除了扩大就业,解决失业问题,还应当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缩小贫富差距,避免引发底层群体对“上层”乃至整个社会的仇视和不满。在社会保障方面,国家也应当做足工作,切实解决“看病难”“买房难”“上学难”等一系列影响老百姓生存发展的难题,使更多的人民群众能够有尊严地生活,从根本上消灭滋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温床。
(二) 文化教育方面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大多文化水平很低,根据前文统计数据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员占总数的74.7%。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就必须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保证九年制义务教育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在一些有条件的地区普及高中教育、实行中职教育免费,使未成年人能够获得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充分发挥教育机构的教育功能,避免未成年人中途辍学是预防未成年人涉黑犯罪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措施[6]2。对于有前科劣迹人员,监狱机关应当重视犯罪人员的监所教育,一方面通过传统的教育方式传授知识和职业技能;另一方面,要通过感化教育使之摒弃懒散的思想习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参与社会劳动,通过合法途径和个人努力获取金钱和财富[14]。
(三) 基层政权廉政建设
基层政权组织作为离人民群众最近、服务人民群众最直接的国家政权组织,其工作人员能否依法履行职责、发挥积极作用是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与否的基础。在笔者调查的15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有3个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拉拢贿赂、腐蚀政府官员与司法人员,寻求其生存和发展的政治保护伞。由此可见,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政治权利相互勾结的现象依然存在。当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同国家工作人员形成权钱交易后,便会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进而发展壮大;与此同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介入又会反作用于社会政治生态,使得腐败现象更加变本加厉。因此,必须加强基层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氛围,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从根本上遏制政治腐败与黑社会组织相勾结逐步升级的势头。
(四)推进前科人员再就业
尽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成员以初犯为主,但是大量的前科人员涉黑问题不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国家和社会对犯罪人教育、改造的失败。为了避免有前科人员再次走向犯罪道路,应当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帮助有前科人员消除心理障碍,尽快融入社会。此外,要结合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程度等实际情况开展相应的就业培训,传授其工作技能,使之能够尽快融入社会,过上较为安定的生活,并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出狱人员自主创业[15]。
(五)娱乐文化场所的管理
洗浴中心、歌舞厅、按摩中心、茶社等娱乐性经营场所是滋生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积极渗透的场所[16]。前文数据显示,占样本数据66.7%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得非法经济利益维持其生存发展。为了更好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执法人员应当对涉足和经营此类场所和行业的人员进行严格监督;坚持经常性的排查,主动发现问题;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从根本上铲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发展的土壤[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