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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体系文件比较研究

2020-06-15葛红娟梁舟驰董晓旭揭裕文屈展文

中国民航大学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委任规章航空器

李 静,葛红娟,梁舟驰,董晓旭,揭裕文,屈展文

(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民航学院,南京 211106;2.中国民用航空上海航空器适航审定中心,上海 200335)

型号合格审定是航空器取得适航证的关键,审定文件是适航标准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1938年成立民用航空局时就设立了航空器审定司,负责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及相关文件制定工作,经过80 多年的发展,美国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体系文件分类严谨、内容完善。中国民航由于发展时间短、民机生产技术经验欠缺,审定文件建设相比美国存在一定差距,研究这些差距对中国审定体系文件的完善非常重要。

目前,除了滑翔机、气球等较小产品外,各国都以欧美两大适航标准体系之一为基础,并结合自身情况建立适航标准体系[1]。中国当前的民航适航审定体系主要参照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的适航标准制定,包含:适航规章、适航管理程序(AP,aviation procedure)、适航咨询通告(AC, advisory circular)、适航管理文件(MD, management document)等规章标准[2]。当前,不同适航标准体系的比较分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①对审定流程、取证过程[2-3]的比较分析;②对标准零部件、性能导航等具体方面进行审定标准比较[4-5];③对适航规章体系结构的比较分析[1,6-8],但未见关于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体系文件的整体比较研究。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对于中国获得FAA 适航证以及打开国际市场非常重要,因此有必要学习比较中美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体系文件的异同。

1 审定文件及相关组织机构

1.1 中美审定文件构成分析

根据FAA 文件[9]给出的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过程模型,型号合格审定文件主要包括:由联邦航空条例(FAR,Federal Aviation Regulation)中的适航规章、指令(Order)和针对适航规章发布的AC。

CAAC 建立了相同的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过程模型,型号合格审定文件主要包括: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Chinese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中的适航规章、AP 和针对适航规章发布的AC。

FAA 和CAAC 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文件的构成如图1所示。适航规章作为法规性文件,是其他文件制定发布的基础,且适航规章可独立于其他文件自成体系。AC 文件提供满足适航规章的执行方法或指南等;Order与AP 为典型的审定管理文件。CAAC 在“AC、Order、AP”文件制定方面与FAA 存在较为明显的差距。

图1 FAA 和CAAC 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文件Fig.1 Aircraft type certification documents of FAA and CAAC

1.2 中美审定文件编制机构分析

FAA 涉及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的文件主要由总部机构中适航审定管理机构(AVS, aviation safety)下设的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司(AIR,aircraft certification service)编制。AIR 负责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批准,对审定合格的单机颁发适航证;监督航空产品的设计与生产,确保适航标准的贯彻等。AIR 分为总部、地区和地方3 级机构,总部负责制定政策、规章、指导性文件,包括:FAR、AC、适航指令(AD)、Order 等;地区机构共4 个审定中心,负责特定航空器或航空产品的规章制定、AC 编制、适航审定和型号认可等;地方机构负责部分AC 的起草和AD 的制定颁发工作。

CAAC 涉及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的文件主要由其内设机构中的政策法规司、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及直属机构的航空发动机适航审定中心编制。政策法规司负责立法相关工作,组织起草修改、废止民航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负责起草民用航空器、产品设备等相关规章标准等文件;CAAC 的7 个地区管理局分别设立了政策法规处和适航(审定)处,负责地区民用航空器的标准文件编制与审定;航空发动机适航审定中心负责航空发动机、螺旋桨、辅助动力装置的审定及相关文件编制。

CAAC 和FAA 都在总部和地区设立了审定机构,针对各自航空产业的发展进程,各机构互相协助共同编制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相关文件。

2 法规文件比较研究

2.1 CCAR 和FAR 适航审定规章比较

适航规章为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提供法律层面的规定。各国均参照FAR 和英国民用航空适航要求(BCAR,British Civil Airworthiness Requirments)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适航规章,目前被各国承认接受的适航规章体系为FAR 体系和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European Aviation Safety Agency)体系[7]。美国从1926年开始设立航空分部并颁发No.7 民航报告,1958年更名为联邦航空管理局(FAA),直至1965年完成了对所有FAR 的颁布。中国于1949年设立民用航空局,1985年参考FAR 立法颁布CCAR。显然,CCAR 起源于FAR,属于FAR 体系。

CCAR 涉及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的适航规章体系结构和组成基本与FAR 相同,如表1所示,中美双方均在法律层面对各类航空器及相关产品的适航审定进行了规定,差别在于FAR-37 已撤销,FAA 现行适航规章不再包括FAR-37。2017年10月,CAAC 和FAA 签署的《适航实施程序》[10]正式生效,双方技术标准规定已全面对等互认,故不再进行深入谈论。CCAR 与FAR的适航规章编号和对应航空器类型一致,仅在版本和颁发时间上存在差异,这是由于双方适航规章的修订方式和发展进程不同造成的,下面举例详细说明。

2.2 CCAR-25 和FAR-25 及其修订比较

CAAC 适航管理部门1985年编制中国的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经过4 次修订,现行有效版本是CCAR-25-R4[11]。

CCAR-25-R4 和FAR-25[12]的整体结构类似,均包括A~I 分部、附录两部分。CCAR-25-R4 和FAR-25的A~H 分部基本对应,附录A~N 基本对应。对于A~H 分部及附录A~N 部分,CCAR-25-R4 和FAR-25 的标题名称、条款划分、编号方式基本相同。二者主要差异体现在:①FAR-25 的I 分部为“特殊联邦航空条例(SFAR)”,而CCAR-25-R4 的I 分部为“施行日期”,无特殊航空规章;②FAR-25 包含附录O“过冷大液滴结冰条件”,而CCAR-25-R4 无此部分内容;③截止目前,FAA 针对FAR-25(original)共制定颁发了145 份修正案,CCAR-25-R4 相当于FAR-25 的1~125 号以及128 号修正案的同等要求水平[13],CCAR-25-R4 还未参考采纳FAR-25 的126~145 号修正案内容。

表1 CCAR 和FAR 航空器适航规章Tab.1 Aircraft airworthiness regulations of FAA and CAAC

FAR-25 使用期间,由于航空事故调查结果对飞机结构、系统、器件等提出更高标准的需求以及FAR-25 部分条款对新材料、新技术、极端环境等情况的不适用,FAA 适时发布“建议规章制定公告(NPRM)”,公开拟修订的联邦航空条例内容,并征集相关领域专业人员的意见完善修正案,制定发布“最终规章(Final Rule)”。FAR-25 的修正案内容涉及总体、性能、结构、航电、燃油、飞控等专业的多个技术领域。

中国1970年开始研制第1 架大型运输机运10,并于1985年完成试飞,与此同时参考FAR-25 制定CCAR-25,并参考FAR-25 修正案进行修订,4 次修订版本如表2所示。

表2 CCAR-25 修订历程Tab.2 Revision process of CCAR-25

1995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45 号令[14]规定了民用航空立法的五年规划,CCAR-25 自1985年颁发后,按照5年一次的修订计划于1990、1995、2001年进行了3 次修订,第3 次修订后的CCAR-25-R3 跟踪至FAR-25 的100 号修正案。2007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85 号令[15]废除了五年立法规划,且FAA 将依据FAR 25 修正案25-124 的水平对ARJ21-700 飞机进行影子审查,因此CAAC 2016年对CCAR-25 进行了第4 次修订。随着中国大型客机的研发和原创技术的发展,CCAR-25 将不断完善。

3 非法规文件比较研究

3.1 非法规文件比较

AC 文件提供满足规章的执行方法或指南等,文中第2 章列出了与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密切相关的适航规章,针对这些规章发布的AC 文件同样与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密切相关,目前CAAC 和FAA 针对各部适航规章发布的现行AC 文件如表3所示,显然CAAC 与FAA 相差较大。FAA 针对各部适航规章(FAR-31除外)都发布了相应的AC 文件,CAAC 目前只发布了针对航空产品和零部件(CCAR-21)、运输类飞机(CCAR-25)和噪声(CCAR-36)共3 部规章的AC 文件,缺少适用于其他适航规章的AC 文件,且已发布的AC 文件数量远远少于FAA。

Order 和AP 作为典型的审定管理文件,差别较明显。与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密切相关的Order 和AP文件对比如图2所示,其中主要有两点差异:①AP 文件数量少于Order,据不完全统计,与型号合格审定密切相关的Order 文件为49 份,AP 文件为34 份;②文件内容也有所不同,49 份Order 文件涉及航空器及产品型号审定、相关产品批准程序、符合性方法和公告通用管理程序、委任代表的委任和管理程序、软硬件数据库系统等信息;34 份AP 文件涉及航空器及产品的型号审定和批准程序、部分通用管理程序、委任代表管理政策及适航审定人员培训管理程序等内容,几乎没有AP 文件对软硬件以及数据库系统等信息详细描述,同时缺少军改民航空器审定程序以及行政领航员考官(Admin PE)和特种飞机执照考官(SAE)、委任机械师考官(DME)和委任降落伞装配员考官(DPRE)以及训练中心评估员(TCE)5 类委任代表的委任和管理相关程序。

表3 FAR 和CCAR 适航规章的现行AC 文件数量Tab.3 Current AC documents volume of FAR and CCAR airworthiness regulations

图2 Order 和AP 文件构成及差异Fig.2 Composition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Order and AP

3.2 非法规文件建议

相较于FAA,CAAC 制定与发布的AC、AP 文件整体上还不够完善,CAAC 的AC 和AP 文件可尝试以下改进。

1)参考FAA 针对各部适航规章颁发的AC 文件,补充适用于CCAR-23、CCAR-27、CCAR-29、CCAR-33、CCAR-34、CCAR-35、CCAR-39 共7 部适航规章的咨询通告文件,对已发布的咨询通告文件,合理补充完善相关内容。

2)整理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过程发现,FAA 在航空器审定的5 个阶段,分别有较为明确的对应文件;CAAC 可以考虑从运营者或申请者角度出发,对涉及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5 个阶段的相关适航审定文件进一步明确,可使审定体系文件更加完整,审定程序更加完善。

3)FAA Order 文件中涉及具体硬件、系统、符合性方法等的管理和批准程序详细完善,而CAAC 这部分AP 文件比较欠缺,部分文件内容为“详见参考FAA Order XX 的X 节”,指导性意义不强。建议参考FAA Order 文件,CAAC 补充完善具体的硬件、系统和符合性方法等管理和批准程序,制定颁发相应程序文件;详述CCAR 的AP 内容,尽量避免使用“详见参考FAA Order XX 的X 节”等不够明确的注释。

4)补充完善委任代表文件架构和内容,建立一个更高层次的通用委任代表公共政策,与现有的CAAC AP-183 系列委任代表管理程序[16-21]构成两个层次的委任代表管理文件:①公共政策说明;②不同委任代表的特点和具体工作。补充制定行政领航员考官(Admin PE)和特种飞机执照考官(SAE)、委任机械师考官(DME)和委任降落伞装配员考官(DPRE)以及训练中心评估员(TCE)共5 类委任代表的委任和管理相关程序。

4 结语

从审定文件构成与发文单位、适航规章组成与比较、非法规文件内容3 个方面分析比较了CAAC 和FAA 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体系文件特点。CAAC 型号合格审定体系文件建设已初具规模,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国内大型客机项目正在逐步开展,飞机结构、系统、航电、材料等各方面原创技术不断提高。针对飞机研发过程,与飞机生产部门密切合作,更多适用于新技术的适航审定标准文件将需要进一步编制修订,跟踪研究FAA 最新政策和适航审定标准,有效把握适航标准的总体发展趋势,将有助于CAAC 型号合格审定体系文件的持续完善。

中国民航大学新增3 个本科专业

教育部下发《关于公布2019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中国民航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工程”“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3 个专业获批为本科专业。“材料科学与工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工程”专业将于2020年开始招生,“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将于2021年开始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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