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谁来惩戒?
2020-06-12苟强
苟强
惩戒是教育绕不开的一个话题,也是教育难题。惩戒不当和惩戒不足是惩戒教育中存在的两个最突出问题。惩戒不当严重侵害学生权益,激化师生矛盾、家校矛盾,惩戒不足则容易使学生处于失教失管状态,学生的失范行为得不到矫正,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
那么,惩戒如何实施?惩戒不当和惩戒不足的边界在哪里?实施惩戒的权责有哪些?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意在回答并解决这些问题。但就内容来看,《规则》没有很好地回答和解决这些问题,甚至还存在瑕疵。
首先,就其名称而言,笔者认为,《中小学实施教育惩戒规则》比《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更合适,也更科学和规范。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实施教育惩戒的主体是学校,后者强调实施教育惩戒的主体是教师。然而,学生的录取、毕业、教育和管理,权限都在学校,而不在教师,没有哪一个教师可以决定这些事情。《规则》将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三种类型,一般惩戒由教师实施,较重惩戒实际上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决定实施,严重惩戒则明确规定由学校实施。所以,从内容上讲,教师惩戒只是教育惩戒的一部分,而且只实施一般惩戒。因此,法律名称就不能以点概面,否则,就不够科学和规范。而且,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和管理行为是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这种岗位职责和职务行为是学校赋予和要求的,具有客观性,扮演了这个岗位角色,就得按照岗位职责和职务权限开展工作。教育惩戒是一套学校教育及管理的制度化和规则化体系,教师是以某种角色嵌套在学校的岗位体系中发挥作用的。所以,在教育惩戒中,无论是教师,还是德育工作负责人,都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某一岗位角色代表学校对学生实施惩戒。当然,这并不是要否定教师个人的主观能动性,而是在探讨有关教育的话题时,教师个人的作用被过分强调,甚至有所夸大,导致对很多教育问题难以形成理性认识,一些问题长期悬而未决,议而未定,得不到有效解决。教师的个人作用是不能否定的,但教师行为的角色性和职务性同样是不可忽视的。并且,教师发挥个人作用不能超越岗位角色和职务权限。说到底,教育惩戒是学校实施的,而不是教师个人。所以,法律名称应为《中小学实施教育惩戒规则》。
其次,学生的失范行为应该分类。教育惩戒的事由是学生的行为失范,教育惩戒的目的,先是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而后是教育学生。前者是教育惩戒的管理效应,后者是教育惩戒的教育效应。学校是一个很多人聚集的集体场所,只有大家都遵守规矩,才能形成良好的秩序,学校的正常工作和活动才能有效开展。从这个角度讲,学生的失范行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称之为“无外部性的失范行为”,这种失范行为不会影响公共利益,如旷课、上课睡觉等;第二类称之为“有外部性的失范行为”,这种失范行为会影响公共利益,比如上课高声喧哗,集体活动恶意捣乱等。对于这两类行为,由于行为后果不一样,惩戒的目的和方式當然也应该有所区别。第一类行为,惩戒的目的主要是教育学生,而第二类行为,惩戒的首要任务是维持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其次才是教育学生。集体主义价值观是中华传统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也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价值追求,更是社会公共生活所应该坚守的基本价值准则。对于学生的失范行为,尤其是第二类行为,惩戒之首就是维持集体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学校是大家的学校,不是某个人的学校,不能以牺牲大家的利益为代价迁就、包庇甚至纵容某个学生的不良行为。对学生失范行为如果没有这样的划分,就很难对教育惩戒有深刻认识,也很难制定一个符合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体系。
第三,惩戒行为也应该分类,具体而言,分为“可以”性行为、“必须”性行为和“禁止”性行为。“可以”性行为,就是可以惩戒,也可以不惩戒,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必须”性行为,是必须作为,不作为、不惩戒,就是失职、渎职,对于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禁止”性行为,是指在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的行为,如果实施了这些行为,则要受到追究。整体来看,《规则》对“禁止”性行为的规定比较详尽,对“可以”性行为的规定也多,但没有“必须”性行为,代之以“应当”性行为。“应当”性规定实际上是有问题的,对于应当作为而没有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怎么认定?所以,《规则》中的一部分“应当”性条款应该改为“必须”性条款。例如,对于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是应当。那么,“可以”性行为和“必须”性行为又如何区分呢?“可以”性行为对应学生的第一类失范行为,即无外部性的失范行为。这类行为根据学生个人的具体情况,可以惩戒、也可以暂缓惩戒或者不惩戒。“必须”性行为对应学生的第二类失范行为,即有外部性的失范行为。这类行为危害公共利益,必须制止、惩戒。例如,对于校园欺凌这类严重危害学生健康成长的恶性事件,以及涉黑涉恶等严重危及校园公共安全的学生团伙,学校绝不能坐视不理,更不能包庇纵容,必须严厉惩戒,有所作为。在现实案例中,有些学校领导对于恶性校园欺凌事件,常常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规则》要以“必须”性条款明确学校的法律责任,要求学校担当负责,依法惩戒。《少年的你》中,校园欺凌致使学生死亡,其残忍令人发指,其惨痛发人深省。但在影片中,我们始终没有看到学校有一点点作为。这是电影,也是现实,是值得我们警惕和深思的。
《规则》的出台,标志着教育惩戒将走上法治化轨道,惩戒将有法可依。这对于维持学校正常的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意义重大,对于维护校园公共利益意义重大,对于教育学生意义重大。
基金项目:本文系甘肃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9年度一般课题(课题立项号:GS[2019]GHB1453)“新时代中学思政课教师专业发展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甘肃省镇原县县城西街镇原中学)
责任编辑 刘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