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法学视角探析“821高铁霸座”事件

2020-06-11杨诗萱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4期

关键词 警察执法 高铁霸座 信用制度

作者简介:杨诗萱,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警察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138

一、“821高铁霸座”事件概述

(一)“821高铁霸座”事件经过

2018年8月21日,在从济南开往北京的G334次列车上,当事男子孙某强行霸占某女乘客座位,且拒绝与乘务人员进行沟通,并称其“无法起身,不能归还座位”。列车长和乘警劝说无果,将被占座女乘客安排至商务车厢。由于媒体的曝光,此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事件发生三日后,孙某被处治安罚款200元,并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乘坐火车。

(二)高铁霸座行为性质认定

孙某高铁霸座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而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犯。违法行为具有两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高铁霸座的行为一方面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另一方面,违反了侵权责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具有违法性。因此,高铁霸座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范畴。

二、从警察执法视角分析“821高铁霸座”事件折射出的问题

(一)无法可依

依法治国、以法立威,执法者有法可依是对霸座行为最好的回应。在“821高铁霸座”事件中,铁路公安对霸座者的最终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但是将此条法律依据适用在高铁霸座事件的处置中,有些牵强且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可见,我国目前针对类似高铁霸座行为的立法还很模糊,乘警无法可依,只好选择了“和稀泥”的处理方式。因此,这种执法的“软弱性”实质上是立法不完善的表现。

(二)执法不当

执法措施效果不明显、惩罚力度不够,事后罚起不到当时正义的效果。众所周知,乘警拥有在列车上的执法权。孙某在实施霸座行为后,乘警虽对其进行了劝说和警告,但并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制裁,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没能得到应有的保障。直到在各路媒体曝光之后才对孙某罚款了200元,然而这事后的200元惩戒效果微乎其微,不可否认的是,铁路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明显不当[1]。

(三)守法不严

部分公民无视公序良俗,没有做到知法于心、守法于行,这种情形在经济高速发展、人们受教育水平显著增高的背景下依然存在。

在“821高铁霸座”事件中,霸座者孙某的法律责任如下:首先,从民事责任上来看,霸座者构成侵权。被霸座女乘客对其车票上记载的特定座位在特定时间内享有使用权,毫无疑问,孙某故意霸占女乘客的座位即是侵权。其次,从行政责任上来说,孙某的行为扰乱了公共交通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高铁霸座”行为属于典型的不遵纪守法的表现。

三、“821高铁霸座”事件成因分析

(一)高铁霸座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执法主体及其执法的正当性规定不明确。在我国,协辅警的身份问题一直没能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是否拥有执法权以及执法权限的大小都比较模糊,因此其在“执法”时,常常采取例如“劝说”这样的柔性方式,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第二,违法成本过于低廉,经济制裁力度不大,强制措施规定不明。《治安管理处罚法》从1987年开始施行,虽然在这二十余年中有不断的修改,但对于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罚款数额一直维持在200元,这一数额在当前社会明显过低,与经济发展和民众收入水平不相适应。除此之外,对于强行霸座者,执法者能否将其强制带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第三,霸座行为在警察自由裁量过程中难以适用“情节较重”的情形。各地公安机关对于“情节较重”规定各不相同。北京将“不听民警劝阻”规定为情节较重情形,天津规定“不听劝阻,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为情节较重,重庆规定“经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为情节较重。但由于中国执法理念的转变导致对公民的执法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补充,因此霸座行为很少适用“情节较重”。

2.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

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首先,个人信用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对于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建设仍处于探索阶段,没有关于个人信用的专项立法。其次,个人失信惩戒机制不足。由于没有合理且有效的惩戒手段,失信者付出的代价较小,因此对于徘徊在失信边缘的人来说,很多时候更愿意铤而走险。

(二)警察执法科技手段运用不足

在當今这个各种科技手段迅猛发展的社会,仅仅依靠人力与传统执法手段早已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智能警务作为一场全新的警务革命,能够提高警察战斗力。强化推进执法科技手段的创新和运用,是警务能力提升、执法效率提高的重要支撑。

(三)公民法律意识、道德素养水平不高

1.法律意识

在当前社会,一部分公民依然缺乏法律意识[2]。古人云:“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对于公民而言,法律虽然是一种外在的强制约束,但其同时也是保障自身权益的武器。法律意识的欠缺会使某些人为所欲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德,破坏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