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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为主:属实与失实如何把握?

2020-06-11李天琪

民主与法制 2020年13期
关键词:雷火名誉权考拉

本社记者 李天琪

新闻从个案报道中来。由个案而起,抛出问题,令人深思。

判决到个案审判中去。因个案触发,化解矛盾,定分止争。

“范志毅‘赌球’侵权案”“考拉海购‘售假’侵权案”“世奢会诉媒体侵犯名誉权案”——作为新闻媒体侵权典型案例,在我国传媒界和法律界产生了很大影响。作为两界共同关注的话题,如何规制及保障新闻媒体监督权,常说常新,探索不断。

研究个案的意义是什么?我们先从三个个案说起……

世界杯,“一球”开启新篇章

上个世纪末,范志毅这个名字可以说是家喻户晓。不过让很多人始料未及的是,作为一名著名足球运动员的他,会因一场名誉权纠纷,在新闻法制史上留下了特殊的一笔。

2002年初夏,中国队首进足球世界杯决赛圈,全国球迷沉浸在等候44年梦想成真的喜悦中。6月4日,中国队对哥斯达黎加队首战失利,此后两战皆负,终被淘汰出局。众多球迷失望之余,突闻更刺耳的声音。

湖南《体坛周报》2002年6月14日报道:

“中国队在世界杯赛场上一球未进,但这还不是最让人伤心的。有未经核实的消息透露,6月4日中哥之战,某国脚竟然在赛前通过地下赌博集团,买自己的球队输球。”

此报道一出,迅速抓住上海《东方体育日报》记者的注意力。

2002年6月16日,上海《东方体育日报》在第一版中刊出题名《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不仅直接点明“某国脚”实为范志毅,还在小标题使用“惊天内幕”吸引眼球的字眼。

内文开篇转载《体坛周报》的全文,接着对文章中涉及的国脚进行排除式分析,随后指明涉嫌球员为范志毅。同时又报道了范志毅本人的否定意见及足协和国家队其他球员的反应,并引用了网友的文章,最后注明将进一步关注这一事件。

果不食言,《东方体育日报》刊登该文后,又于2002年6月17日、6月19日对该事件进行了连续报道。也刊登了对范志毅父亲的采访及范志毅没有赌球的声明。

2002年6月21日,《东方体育日报》头版发表以《真相大白:范志毅没有涉嫌赌球》为题的报道,为整个事件撰写了编后文章。文章指出:“在社会上包括网络中所流传的所谓范志毅赌球的谎言已不攻自破。本报通过连续报道为范志毅澄清事实真相,洗刷无端罪名的目的已达到。”

《体坛周报》于6月20日,声明承认14日报道出自不实消息来源,在报道中使用“未经核实的消息”一词极不严肃。

虽说事件从爆料到反转历时仅仅一周,最终以《体坛周报》《东方体育日报》先后发布声明、承认错误画上句号,但球星范志毅不愿就此了结。7月4日,范志毅委托律师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向《东方体育日报》所在的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提起侵害名誉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2002年12月18日,此案历经5个月的审理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不予支持”原告范志毅的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一方面,传媒必须遵守新闻出版法规,刊载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准确、公正。不得刊载虚假、失实报道,更不能侵害他人名誉权。与此同时,传媒有行使新闻报道自由的舆论监督权。法律既要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又要依法支持新闻单位行使舆论监督权。

审判长吴裕华法官在该案中引入“微罪不举”的司法理念,并在后续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对新闻侵权官司判决一般依照民法通则和最高法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但在民法通则里并没把媒体侵权和普通侵权区分开来,也没将公众人物与普通人区分开来。事实是,媒体侵权与普通侵权是不同的,公众人物与普通人也是不同的。如果忽视这种特殊性,动辄就认定媒体侵权,不利于对正当的舆论监督进行保护。”

吴裕华抓住这个案子的两大“亮点”:被告《东方体育日报》在报道中有无主观过错和行为违法?在享有名誉权上公众人物是否与普通民事主体相同?

首先,“赌球传闻”正值中国队第一次打入世界杯、世界杯举行期间。这时任何关于原告范志毅和中国足球队的消息,都是社会公众和传媒普遍关注的。因为它足以影响到整个中国足球队的形象乃至中国足球的纯洁性。这种情况下,被告作为新闻单位有义务行使舆论监督权。

其次,被告《东方体育日报》的报道依据是《体坛周报》,消息来源并非主观臆造。从文章的结构和内容看,是为了求证这一传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争议报道中并无对原告进行批评、诽谤,不存在恶意。

而对于原告特殊公众人物身份,吴裕华认为:从表面上看,涉及范志毅赌球的传闻是原告范志毅的个人私事或名誉,但与社会公众关注“世界杯”、关心中国足球相联系时,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人之事,而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公众人物名誉权与新闻舆论监督权这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时,要服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最大。

多年之后,细思品来,慢慢体会到这个案子的深远意义。这场官司并非仅仅是作为一家媒体单位的《东方体育日报》赢了一个足球明星,而是法院独特的判决依据,正悄悄地翻开了中国新闻舆论监督的新一页。

禁止令,“一令”阻却恶意传

“海淘”绝对算是近十年来新兴热门的购物方式。即便你不会,在你的周围也肯定有它的拥趸群。小到孩子的奶粉、纸尿裤,大到价格动辄数万的奢侈品,只要用心挑选,都能以一手好价格一举拿下。

某互联网公司数据分析显示,预计2020年中国海淘用户规模将达到2.11亿人。另经调查,66.4%的海淘用户会经常通过线上渠道购物,线下渠道的比例有所上升,但31.5%的用户表示较少通过线下渠道购买海外商品。

在门户网站上搜索“海淘”字眼,各个平台多到数不清的选择让人眼花缭乱。平台多,当然不怕价格对比。但是除了价格,身为消费者的我们最担心的问题还有什么呢?恐怕统一答案即是“货真”与否。

的确,没有比买到假货更让人糟心的了。各网络海淘平台当然晓得消费者最简单朴素的心理,除了打着价低的招牌,还会以各种口号、条款保证货源安全。对于经营海淘项目的公司来说,被指售假绝对算得上是致命污点。

2016年2月,《中国经营报》刊发一篇名为《跨境电商命门凸显 网易考拉现自营危机》的文章。文章称,“网易考拉又陷入售假漩涡……从网上的反馈来看,买到货不对板商品的用户不在少数……用户在考拉上买到的婴儿纸尿裤竟是油墨味的,孩子用了红屁股……即便完全是自营,也不—定能保证没有假货……”新浪网全文转载并更改标题直指“网易考拉现售假危机”。

>>作为著名足球运动员的范志毅,因一场名誉权纠纷,在新闻法制史上留下了特殊的一笔。图为2001年,范志毅帮助国足在世预赛成功出线,范志毅喜极而泣。 资料图

>>“考拉海购”是网易雷火公司经营的网站,算是海淘界一家知名电商。被指售假的文章一出,无疑会对公司经营业务造成重创。 资料图

“考拉海购”是网易雷火公司经营的网站,算是海淘界一家知名电商。被指售假的文章一出,无疑会对公司经营业务造成重创。雷火公司遂将中国经营报社、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互联公司)告上法庭。

雷火公司诉称:其旗下跨境电商平台“网易考拉海购”,所售货品从货源产地直采、经过海关检验和质检部门检疫后存放在保税仓库。《中国经营报》仅凭其内部人员爆料即发布“网易考拉海购”售假的不实报道。新浪互联公司全文转载了上述文章,更改标题,直指网易考拉售假。雷火公司多次函告《中国经营报》和新浪停止侵权行为,但中国经营报社和新浪互联公司均拒绝删除侵权文章,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侵权责任。

庭审时,雷火公司代理人提出,涉诉报道涉嫌“公器私用”。实际情况是,文章中购买婴儿纸尿裤的周先生,也即事件的爆料人,实为《中国经营报》主编吕女士的配偶,而报道记者则是吕女士的下属。周先生称纸尿裤是“假名牌”,完全没有根据。事发后,雷火公司工作人员向日本厂商核实,对方明确表示,周先生所购纸尿裤系该商家正品。

雷火公司一方表示,在未经任何渠道进行查验的情况下,周先生及其配偶仅因为婴儿纸尿裤使用中出现相关问题,便利用其掌握的媒体资源大肆宣传买到的是假货,有违新闻从业人员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恶意毁损“考拉海购”平台的商誉。新浪全文转载该文章,则进一步误导了公众。

《中国经营报》方面认为,该篇报道属于正常的新闻监督。文章报道实事求是,且仅为阶段性报道,没有定论,仅仅提出一些质疑。文章大幅引用原告方的评价和回复,充分体现了报道的公正和客观态度,是否侵权,不能够因为个别词汇断章取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认定,报社一方并没有拿出证据证明“考拉海购”售假的事实,报社仅仅将一起尚未证实的单一用户投诉事实,通过夸大、捏造、曲解的方式,从涉诉文章题目、开篇、由头、行文主线及提示导语上勾勒并报道为一起耸人听闻的“考拉海购”出现售假重大事件。构成了对基本事实主要内容的严重背离,违背了新闻真实的原则。

并且,被告报社作为新闻媒体,发表的涉诉文章严重失实,其记者及编辑在采访、撰写、编辑等过程中存在主观恶意,造成网易雷火公司社会评价降低,已经构成了对网易雷火公司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新浪公司的转载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并造成了不实报道的扩大传播,构成了对网易雷火公司名誉权的侵犯。最后法院判决《中国经营报》赔偿40万元,新浪互联公司赔偿10万元。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诉讼过程中,网易雷火公司向海淀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称如《中国经营报》、新浪互联公司继续登载涉诉文章内容,必将使该公司遭受的商誉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要求法院做出禁止令。责令《中国经营报》停止在电子报和网站上发布涉案报道;责令新浪互联公司停止在新浪网站上发布涉案报道。网易雷火公司对其此项申请也已向海淀法院提供相关现金担保。

本案是北京地区首例在涉网络名誉权新闻报道中支持原告诉讼禁止令申请的案件。法院作出诉讼禁止令后,中国经营报社删除了网站上的相关文章。

新闻真实的尺度在哪儿?《中国经营报》认为“阶段性报道”“提出一些质疑”不存在任何过错,绝对不属于严重失实。

>>过往案例中,新闻媒体被追究侵权责任时败诉的主要原因。 李天琪制图

显然在本案法官看来,并非如此简单。在涉及社会利益的事件报道中,即使存在些许错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也应审查媒体及记者等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

消息源,“一责”胜负敲门砖

2016年6月15日,《新京报》刊发文章《“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文章剑指自称为全球奢侈品管理机构世奢会(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世奢会”)为皮包公司。文章提到网友“花总丢了金箍棒”(以下称“花总”)、“陈果IBM”在此前已经对该组织的山寨身份产生过怀疑,并诉诸调查行动。

“世奢会的真实面目到底是什么,网友的质疑是否合理。随着记者调查,一个由中国人注册的、顶着‘世界’名头,打着‘协会’旗号的‘皮包公司’逐渐浮出水面。”

《新京报》记者为了调查真相,联系到世奢会中国代表处一名离职员工唐路(化名)。唐路爆料,在一次由世奢会主办的国际奢侈品展上,她看到“世奢会员工站在展品旁扮演品牌代理商的工作人员”。“在某发布会的前一晚,唐路和几个同事,一起把购买的普通红酒原有标签泡水后揭下来,贴上另一种标签,冒充高档红酒现场拍卖。”举办的奢侈品论坛和官方发布会上,计划由多国大使馆商务参赞演讲,“欧阳坤从财富中心找了一个咖啡店的日籍女老板,来做日本奢侈品报告”。

“盯上”世奢会的不止《新京报》的记者。在《新京报》刊发《“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一文的前一天,6月14日,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在其主办的报纸《南方周末》上,刊登标题为“廉价世奢会”与“他原来是一个演员,世奢会中国代表处首席执行官欧阳坤前传”的文章。

2013年4月15日,世奢会将《南方周末》和《新京报》两报业集团及网站告上法院,控告媒体发布虚假报道、侵犯商业信誉及企业权益。

单拿媒体报道进行分析,全文基于采访素材的陈述性报道,带有感情色彩的评论内容基本很少。媒体是否实施新闻侵权行为的关键在于报道引用的爆料内容是否失实、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2014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媒体构成对“世奢会”公司名誉权的侵害。两媒体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11月9日,查阅诉讼各方呈递的新证据后,北京市三中院对各界关注的世奢会诉新京报社等名誉权纠纷案进行了二审宣判。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世奢会败诉。终审判决中称,综合涉案文章整体内容及全案证据可以认定,报道中对世奢会的调查和质疑有事实依据,作者写作目的和结论正当,文章不构成对本案原告的名誉侵权。

历时三年多,经过两审,这场“名誉权大战”最终以新闻媒体胜诉告终。二审法院判决书中提到,改判原因是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结果不当。

那么重点来了,为何本案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结果截然相反?根源就在于对案件关键事实——使用匿名消息源的涉案报道内容是否失实,认定迥异。

一审中,媒体为保护匿名消息源,未披露其身份信息,亦未让其出庭作证。法官认为不能证明匿名爆料人的真实性,由媒体承担了举证不利的结果。二审时,由于媒体方提交了采访录音、身份证明等证据,世奢会不能推翻证据的真实性。而匿名爆料人所爆料的信息,如展会涉嫌品牌造假、奢侈品数据涉嫌网上搜集等内容是否真实,世奢会距离证据更近且具备举证能力,举证责任由世奢会承担,由其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在民事诉讼实务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至关重要。不仅决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行为,影响法官对证据的法律评价和心证,而且还决定了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实体法上的不利法律后果。

过往中,我国学界的看法都不统一。衍生出两种对立观点:一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原告应承担证明报道失实的责任,新闻媒体只有要减免其责任时,才需举证存在合法的抗辩事由;二是 “谁报道,谁举证”,即被告新闻媒体有义务证明其刊载或传播的消息为真。我国司法实践多采纳第二种观点。

为何如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谢鸿飞认为,一方面,新闻的生命在于真实,媒体获取报道内容时熟知其内容来源,其举证相对容易,且新闻媒体已享有了内容真实的免责抗辩特权,无需更多保护;另一方面,名誉属于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事主体名誉受损时,要求其自证清白未免过苛,加之涉嫌侵害名誉权的新闻媒体报道内容多为积极事实,原告要反驳就必须主张消极事实的存在,委实困难。

谢鸿飞在2016年评价此名誉权侵权责任纠纷时,发文表示,此案新闻媒体之所以能反败为胜,主要源于二审中《新京报》提供了新证据,法院据此重新分配了举证责任。

2016年1月,世奢会诉媒体侵犯名誉权一案入选“2015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纳入此案,将其作为我国司法审判工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的典型案例。

>>如何保护人格权、规制及保障新闻媒体监督权,话题常说常新,探索不断。 李天琪制图

每个个案的背后,总有讨论不完的话题。如果我们回过头来看前面的三个案例,“范志毅‘赌球’侵权案”卡片的背面写着“公众人物的容忍”。

此案在国内首次认定“公众人物”概念: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

挑选这张卡片的意义在于,对“是否能将司法理念引入司法实践并据此判决”的争议不是第一次出现,当然也不会是最后一次。有人说,当时同媒体表现出的欢欣鼓舞姿态所不同的是,司法界显得颇为冷静。学者的研究课题中可以将任何一种司法理念透射进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反复争论、探讨,但大部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只能服从现有的法律法规,保证法律严肃性。

争议中,合议庭敢于跨出第一步,这就是我们所体会到此案的重要意义所在。不惧争议前行,法律才会日渐佳臻。

翻开第二张卡片,“考拉海购‘售假’侵权案”的背后写着“恶意侵权严惩不贷”。

新闻“失实”就一定构成侵权吗?《中国经营报》也提出,涉诉报道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是新闻媒体行使媒体监督的权利,雷火公司作为公众企业应当对报道的言论有适当容忍义务。

海淀法院给出了回应,在涉及社会利益的事件报道中,即使存在失实,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还应以媒体在主观上是否存在真实恶意为要件。

“真实恶意通常是指明知报道或文章、言论不真实或可能不真实,评论出于不公平、不正当,或者发表、转载、传播等行为可能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等情况,仍然进行报道、发表、评论、转载或传播,将其公之于众的积极追求或者消极放任的心理状态。”

手拿捍卫公众知情权的权杖,面对名誉尊严不容侵犯的盾牌,新闻媒体出招前,最好掂量掂量。毕竟是高招还是阴招,主观故意上立见分晓。

翻开第三张卡片,“世奢会诉媒体侵犯名誉权案”背后的关键词是“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官进行举证责任分配时是否应该考虑到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此案中引发了进一步的思考。媒体如果出于保护线人的考虑,拒绝透露其身份或者使其出庭作证,法官如果简单地对新闻媒体做出不利推定,恐怕使媒体陷入举证难的局面,从而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总之,三张卡片以及背后衍生的问题,就是个案研究的魅力。当然,需要去探讨的、研究的、思考的,还有很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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