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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工程造价及工期司法鉴定案例的分析

2020-06-09赵小帆

建筑与装饰 2020年10期
关键词:工期鉴定造价

赵小帆

摘 要 某施工单位因合同纠纷将建设单位诉至法院,建设单位以工期延误及质量存在问题为由进行反诉。法院委托我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及工期鉴定。本文针对鉴定过程中产生的典型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并就本案鉴定工作的难点—工期鉴定进行重点剖析。最后,笔者根据本案及以往鉴定案例总结了鉴定工作的注意事项。

关键词 造价;工期;鉴定;问题分析

1案例背景

某建设单位(本案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开发建设某办公楼项目,与某施工单位(本案原告,以下简称“原告”)签订了“阴阳合同”。“阴合同”与“阳合同”均为固定单价合同,但在综合单价、总工期、结算条款、进度款支付和质量要求等实质性内容均不一致。

涉案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分为三个地上单体及一个共用地下室,“阴合同”把工程作为整体发包,合同总价为3.5亿元,总工期为760日历天;“阳合同”把工程分为两个标段分别发包(均为原告中标),合同总价分别为2.1亿元和2.3亿元(因把部分被告另行发包工程计入总包范围内,导致总价比“阴合同”高),总工期均为370日历天。

工程竣工后,由跟踪审计单位对本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因存在争议问题较多,原告、被告和审计单位经过多轮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主张以“阳合同”为依据进行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以实际履行为“阴合同”进行反驳,同时以工期延误及质量存在问题为由,对施工单位进行反诉。接案后,法院委托我公司(以下简称“鉴定人”)分别依据“阴合同”和“阳合同”对造价及工期进行鉴定。同时委托鉴定人接收后续证据资料并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2争议焦点

根据本案鉴定过程中产生的诸多争议问题,笔者选出如下几个典型争议问题进行分析:

2.1 抗震钢筋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现浇混凝土钢筋”清单项的项目特征未对抗震要求做相关说明。施工图对纵向受力主筋有两点要求:①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②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原告主张:投标时未收到图纸,只收到招标清单,而招标清单未对抗震要求做相关说明,投标报价中纵向受力主筋以“非抗震钢筋”进行报价。拿到施工图后,发现其对纵向受力主筋有“抗震钢筋”特有的两点要求,为满足此两条要求,不得不增加采购成本,被告应予补偿此项费用。

被告主张:原告也可采用满足上述两条要求的普通钢筋,无须额外增加费用,且本工程体量大,不可能在招标时不提供图纸。因当时负责与原告联络的人员已经离职,无法出具招标时提供图纸的相关证据资料。

2.2 “砼斜坡”变更

施工图未注明筏板、基础梁和承台侧边模板的类型,招标清单中把此部位的模板确定为“砖胎模”,并將其单独列项计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证据资料004号签证单载明:“因地质原因,筏板、基础梁和承台侧边的砖胎膜改为混凝土加厚放坡处理”,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均做了签字盖章,但没有被告的签字盖章[1]。

被告主张:其口头回绝了原告的此项要求,而且未收到该份签证单书面资料,最关键一点,采用混凝土加厚放坡施工(以下简称“砼斜坡”)是原告方为施工方便进行的,额外增加的费用不应由我方承担。

原告主张:“砼斜坡”施工是经过被告同意的,且监理和设计均签字盖章确认,故应予计取相关费用。

2.3 原告未施工项目

外墙保温和内墙涂料本属于原告施工事项,后由被告另行发包。

被告主张:原告因投标价过低无法施工,而要求我方就上述两项内容另行发包,我方未予接受并要求其必须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但原告迟迟不予施工,因交房期限将至,我方不得不另行发包,故另行发包产生的增加成本应由原告承担。

原告主张:被告未经我方同意另行发包上述两项内容,其所增加的成本费用不应由我方承担。

2.4 合同完成日期的确定

被告主张:应以合同约定的竣工备案日期为合同完成日期,而非竣工验收日期。

原告主张:合同所指合同完成日期为竣工验收日期,而非被告所指的竣工备案日期,故应以我方提供的四方参与的竣工验收证明书中日期为合同完成日期。

2.5 施工进度计划的认定

法院的委托要求是分别依据“阴合同”和“阳合同”对造价和工期进行鉴定,但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只有一份,其总工期与“阴合同”相符,鉴定人据此进行工期鉴定。

被告主张:经总监确认的进度计划只是“阴合同”的计划工期,鉴定人还应按照委托要求对“阳合同”的工期进行鉴定。即使只按经总监确认的进度计划进行鉴定,也应在“阳合同”工期鉴定结论中考虑“阴合同”和“阳合同”存在的合同工期差。

原告主张:经总监确认的进度计划只有一份,且其审批日期在“阳合同”签订日期之后,故该进度计划也是“阳合同”的进度计划。

2.6 工期鉴定部分

工期鉴定是本次鉴定的难点,笔者就工期鉴定中的几种典型事项进行如下分析:

(1)配电箱供货

本工程配电箱属于甲供材料。

原告主张:因配电箱供货单位拖延供货时间导致工期延长,总工期应予顺延20天。

被告主张:原告主张无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

(2)塔吊安装

原告主张:被告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而强制要求我方安装塔吊,导致我方被安监站处罚,原塔吊租赁单位也因此与我方解除合同,我方不得不另找其他公司租赁塔吊,重新寻找塔吊租赁公司并安装塔吊需要20天,故应予顺延工期20天。

被告主张:原告主张无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

(3)图纸修改

原告主张:本工程从A版图纸一直到E版图纸,变动多次,由此造成工期延长60天,应予顺延。

被告主张:原告主张顺延工期较长,应不予支持。

3结束语

笔者通过以上争议问题的分析,并结合以往所做鉴定案例,总结如下鉴定注意事项。

3.1 准备充分

鉴定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鉴定结论要经双方质询。充分熟悉证据资料和相关文件还有一点好处,就是解决争议问题时,不会拘泥于眼前的证据资料,会充分引用其他相关证据资料或文件,因为很多的争议问题的解决不是通过双方提交的针对该争议问题的证据资料,而是通过其他资料或文件[2]。

3.2 集思广益

鉴定过程中会碰到很多平时遇不到的问题,有很多甚至是平时认为不是问题的问题,然而恰恰是这些问题成了鉴定的难题。笔者所指“集思广益”不仅仅是针对不能解决的问题,还包括鉴定人认为解决方法很合理的问题,鉴定人认为的“合理”不一定是真正的合理,这样可避免很多“常识性”和“系统性”错误,从而避免原、被告双方对鉴定人专业性、权威性的怀疑,有助于后续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3]。

3.3 心态平和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能会受到一方甚至双方的刁难,这就要求鉴定人保持良好的心态。无论当事人提出何种无理要求,鉴定人都不要抗拒,提出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鉴定人有义务解答当事人的异议。鉴定人的不耐心或抵触情绪将导致当事人情绪激动,进而影响鉴定的进程,从而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进展,这也许会给鉴定人带来额外的麻烦。当然,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以个别问题为依托,进行有意拖延时间或搅乱鉴定人的思路的行为,鉴定人可向法院反映,由法院出面解决或由法院委托造价权威机构解答,避免与当事人直接冲突。

3.4 及时沟通

很多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沟通出现问题。鉴定过程中,鉴定人不但要及时和法院沟通,还要及时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当然,与原、被告沟通要征得法院的同意。

与法院及时沟通,可避免鉴定人“以鉴代审”或“越权鉴定”。“审判权”和“鉴定权”本就是紧密关联的两项权利,甚至很多争议问题表象上属于一类权限范畴,但其实质并不一致。例如:委托要求是依据合同对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合同约定人工费不能调整,签证单必须有总经理签字才能计算造价。施工单位主张要对人工费进行调差,对有监理和现场工程师签字确认,但没有总经理签字的签證单计价。笔者认为决定是否进行人工费调整属于“鉴定权”范畴内,是否对签证单计价属于“审判权”范围内,原因是该签证单属于证据存在瑕疵情形,是否计取应由法院判定。

鉴定过程中会产生很多难以预见的争议,争议的解决除了要依据相关文件,还要有证据资料做支撑。工程施工一般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产生的资料纷繁复杂,不可能开始时全部提供给鉴定人。所以,鉴定过程中产生新的争议问题,要及时和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征询是否有相关证据资料补充,以免鉴定走弯路,同时也为后续鉴定提供一个准确的基础[4]。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有证据资料能推翻一方的主张要求,最好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如果当事人放弃其该项主张要求,会给鉴定人节省鉴定时间。如果与原、被告双方的沟通是通过法院进行的,鉴定人要尽量避免“重复”或“过度”沟通。

3.5 运用技巧

鉴定过程中除了专业知识外,还需要鉴定人运用一些技巧,以达到法院、鉴定人、原告和被告都满意的结果。

鉴定最终的目的就是出具给法院一份公正的鉴定结论,双方完全达成一致意见,即为最公正的鉴定结论。实际实施中往往无法让双方完全达成一致意见,大多数案件还是法官以鉴定结论为依据进行判定的,这种情况下,鉴定结论存在的争议越少越好,故鉴定人一定要避免做争议的制造者,所有的争议问题均应是原、被告双方原本就存在的。

针对具体争议问题,鉴定依据、鉴定方法、计算过程及结果均正确、合理的情况下,且鉴定人向当事人充分说明了相关事项,原、被告双方还认为鉴定结论错误,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才正确,就应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为最终的鉴定结论。

综上所述,做好鉴定并不难。鉴定人只要准备充分、集思广益,充分听取他人意见或建议,鉴定过程中要保持心态平和,并及时与法院、原告和被告沟通,出具最终鉴定结论时适当运用技巧,以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即可。

参考文献

[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2010

[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2015.

[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2008.

[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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