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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舞蹈专业学生需要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

2020-06-09刘啸天

公关世界 2020年10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舞蹈法律

刘啸天

摘要:舞蹈作为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舞蹈专业越来越受到国家教育部门的重视,各种舞蹈作品维权案件和侵权案件时有发生。本文主要阐述了舞蹈作品与法律的关系,以及舞蹈专业学生需要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从而提高学生的法律保护意识。

关键词:舞蹈作品 法律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社会需求不断提升,人们的法律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舞蹈作品维权事件和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舞蹈界越来越重视舞蹈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一、舞蹈

“舞蹈”一词源于高地日耳曼语的dans这个词,意为“伸展肢体”,日韩称舞为“舞踊”,“踊”即“跳”的意思。

舞蹈除了具备一定的艺术性之外,还包含着多种的内在社会属性,例如:强身健体、社会交际、庆典场合、追求异性等多种多样的功能。在远古时期,舞蹈往往在祭祀、宗教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自前秦时期的奴隶社会到秦汉时期的奴隶社会,舞蹈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人们称上肢体的动为“舞”,下肢体的动为“蹈”,配合起来即称为“舞蹈”,在古代是音乐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以表现音乐的外在形象。

二、舞蹈作品

舞蹈作品是通过各种舞台表演动作而组成的一系列完整的舞姿。一般认为,舞蹈作品是可以获得版权保护的作品,但是有些版权法对舞蹈不予保护,除非舞蹈以一种适宜的形式固定下来(例如拉彭氏舞蹈记谱法)。

三、舞蹈作品的分类

关于舞蹈的作品类型,常规来看一般分为7种,具体有:民族舞、祭祀舞、交际舞、娱乐舞、体育舞、艺术舞和教育舞,上述舞蹈类型同时还下设不同的分枝。

民族舞,民族舞在我国的出现具有悠久的历史,多出现在少数民族地区用于表现丰收的喜庆、节日的祝福以及婚丧嫁娶等各类活动。这一类型的舞蹈能通过舞步、节奏、服饰和伴奏等判断出不同民族的社会风俗和文化背景。

祭祀舞,具体指的是在进行宗教活动中特定仪式的舞蹈。这种舞蹈在内容上寄托了人们美好的愿望,如:祈求粮食丰收、希望消除灾祸、希望家中和谐富贵、人丁兴旺等。这种舞蹈在另一方面也是对过去祖先的祭奠与缅怀,表示对过去的一种回忆。

交际舞,是通过舞蹈这一种外在的形式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可以起到增加友谊,结识朋友的目的。另一方面,在我国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许多男女在求偶时往往会进行一些舞蹈表演,以此来更加吸引异性的注意力。

娱乐舞,是人们为了消磨时间或自娱自乐的一种舞蹈表演形式,通过这种舞蹈的运动能够达到放松身心的目的,更好的使自身的情绪得到宣泄,既锻炼身体,也能实现放松身心的目的。

体育舞,是将体育的元素和舞蹈的元素进行融合后产生的一种舞蹈模式,这种舞蹈模式在注重艺术性的同时更加注重对舞蹈者身体上的锻炼,所以在近些年颇受广大青年人的关注。例如:街舞、韵律舞、健身舞等等,都对人们的身体锻炼起到很大的帮助。

艺术舞,艺术类舞蹈在所有舞蹈的类型中属于专业要求较高的舞蹈类型,这种舞蹈对舞者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舞蹈者通过对平时生活经验的积累,加上自身的二次艺术创造打造出更加饱满的艺术形象。

教育舞,是以对校园中学生开展专门教育的舞蹈形式,学校通过开设舞蹈课程,能够提高学生的艺术审美能力,加强学生的身体协调性。从内涵上来说,这种舞蹈还能增进感情,培养学生们的合作意识。

四、法律

法律的定义具体指的是:各个国家的统治阶级为了使国家的治理更加平等与和谐,通过一定的立法制度所颁布的法律条文,以此来约束一些不正当的行为,使国家能够长治久安。

五、舞蹈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个人的个人艺术类表演如:曲艺作品、舞蹈作品、科学作品和文学作品等,均受到法律的保护,作者可以对其作品享有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由此可知,舞蹈作品属于著作权的范畴,受到法律的保护。

六、舞蹈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中包含的内容不仅仅是发表的文藝类作品,也包括舞蹈类的艺术作品。这类作品一旦被创造出来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著作人享有其版权和改编权,如同意将作品转给他人使用,需要在作者本人的允许下进行收费的转载或使用。

七、舞蹈作品表演者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其中的第三十七条内容中明确的指出,相关表演者的个人作品如果他人使用需提前告知并协商付费使用。在演出者进行舞蹈演出时要表演其作品,也要得到作品创作者本人的认可,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中明确的提出,舞蹈的表演者对其自己的作品表演和使用过程中享有如下几项权利:一是要明确表演者的身份与定位;二是要保证作品和作者的形象不发生改变;三是他人如果使用网络或线下的转载,需要为作品的作者提供一定报酬;四是允许他人使用作者的作品进行影音录像,但需要支付报酬。

八、舞蹈作品著作权的登记流程

舞蹈作品的作者如果要对自己作品的版权进行登记,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依法登记。一是要按照办事流程完成的填写个人信息表及著作内容的详情;二是要办理人提供详细的个人身份证明;三是要经过省份与作品内容核对后,填写权利归属资料;四是将完整的作品小样进行提交备案;五是要把作品的简介内容和创作背景介绍资料进行填写,并签字确认;六是如果需要他人委托办理,要作者本人提供委托书并签字确认。此外,办理委托人要携带自己的身份证按要求提供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等待认证机构的通知。

九、舞蹈作品的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行为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是没有经过享有著作权人员的许可,擅自使用或发布其作品的行为;二是未经法律手段认可,将他人的作品冒充为自己作品的行为;三是未参加作品的创作或表演的人员,私自在作品中署名的行为;四是未经作者允许私自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五是恶意剽窃、抄袭他人艺术作品;六是在使用他人的艺术作品后没有依法支付相应报酬的行为;七是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将作品散布到互联网上进行表演或传播;七是其它的各类侵权行为。

十、舞蹈作品侵权责任的承担

如作者的艺术作品专利权受到了侵害,相关的侵权人要依据实际发生情节的严重性,第一时间停止权利侵害的行为,并做出对应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还要主动的上缴因侵权所得到的非法收入并主动上交价值原著3倍以上的罚款金额;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对于抄袭作品情节过于严重,相关执法部门还要进一步的追求刑事责任。

十一、舞蹈作品的受法律保护时限

1.舞蹈作品一经申请署名,其申请的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将不受时间的限制;2.常规的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区为:版权的有效期一直延续到作者身亡之后的50年;3、法人对于作品享有发表权、著作权,相关法律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区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最后四位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十二、舞蹈作品著作权被侵权的维权途径

遇到舞蹈作品侵权案件一般采取如下途径:一是私下协商。在侵权人员和被侵权人员进行私下调解时,如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让著作人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自身的名誉受到损害。如协调过程中双方的意见未能达成一致,被侵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起诉。二是当事人进行调解。具体指相关机构的人员或者第三方委派调解人对双方进行调解;此外,还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律师或其他人员进行调解。但调解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进行调解,则不可以强行调解。3、仲裁。依《著作权法》第54条的规定,当事人要依據相关的仲裁内容依据自身的作品特点向专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往往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提请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的仲裁条款。4、诉讼。在双方因为版权问题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如果依然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双方也不接受相关仲裁的结果,可以进一步的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

舞蹈教育事业的进步,舞蹈作品的创新和发展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是相辅相成的,密不可分的,只有适应时代的步伐,注重法律保护意识,不断地在舞蹈中发现新内容、注入新能源、新活力,才能推动舞蹈界的良性循环,促进舞蹈事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建宏.舞蹈新论[M],文学艺术出版社,2000。

[2]吴晓邦.舞蹈论[M],上海文艺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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