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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典型案例看疫情防控期间的刑事政策

2020-06-08王明月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21期
关键词: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依法

王明月

摘 要: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出现了很多妨害疫情防控的典型案例,郑州郭某鹏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浙江省仙居县方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等等。相应的,国家制定了一些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刑事政策,公检法三机关坚持从严从快惩处和坚持依法办案相结合,相互配合,对疫情防控相关人员和物资重点保护。

关键词:疫情防控;刑事政策

一、典型案例的基本情况

关于疫情防控的案例涉及多种罪名、多个领域,包括的有:针对防疫物资和防疫人员犯罪、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生产、销售伪劣防疫产品等易发高发犯罪。疫情防控措施虽然都具有限制有关公民、组织的自由、财产或者其他权利的性质,但为了保全社会整体利益,依法定程序仍赋予其正当性。

(一)郑州郭某鹏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经过河南省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河南省持续十多天零增长,3月初因为郭某鹏私下出国去意大利看球赛,后确诊成为了河南省郑州首例输入型确诊病例。郭某鹏是某公司的一个协管,3月1日起,一周内坐了6趟飞机,外加两趟高铁,回郑州后并未居家隔离,在自己已经出现症状的情况下仍每天坐地铁、公交上班,民警经过大数据比对,发现郭某鹏有境外旅居史,在向他本人及其母親核实时,均拒不承认,刻意隐瞒其出境史。郭某鹏3月7日8时50分抵达北京首都机场,至3月9日18时45分,出入公共场所时对其检测结均为体温正常,所以,郭伟鹏在此期间不属于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的情况。但是郭伟鹏故意隐瞒出入境史,回国后不进行隔离,还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办公场所,对新冠肺炎疫情造成传播的严重危险。最终,郭某鹏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刑一年半。

(二)浙江省仙居县方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被告人方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从江苏省苏州市采购了一批白色二层、三层口罩,且在明知该口罩属于“三无”劣质产品的情况下,在网上及线下向别人销售。自2020年1月25日至2月5日,共非法获利7万元。2月5日,经有关机构检验,该批口罩的过滤效果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2月6日,仙居县公安局对方某某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仙居县检察院介入侦查,提出了补充相关证据意见。2月10日,仙居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仙居县检察院同日作出批捕决定。2月12日,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次日,仙居县检察院对被告人方某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月14日,仙居县法院采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53700元,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口罩。

二、疫情防控期间的刑事政策

(一)坚持从严从快惩处和坚持依法办案相结合

1、公安机关

(1)严厉打击。依法严厉打击侵扰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此类行为给防控疫情带来了巨大的隐患,给普通民众造成心理上恐慌,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同时还要严厉打击非法捕杀、非法交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2)依法纠偏。有些单位和部门的防控行为过于偏激,对此应当纠正,既要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又要合法有效的布置相关防控措施。公安机关在接到有关报警情况以后,要快速出警,依法快速处置,化解矛盾,为老百姓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

(3)宽大处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那些主观恶意较小、危害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为,公安机关坚持以批评教育为主,宽大处理,这样既能使违法犯罪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又能够节约司法资源,使整个社会环境更加和谐有序。

2、检察机关

(1)严厉打击。严厉打击对于防控疫情危害严重的犯罪案件。同时,检察机关要精确掌控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边界,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正确处理严厉打击和依法办案的关系,防控措施要合法有效。对于疫情防控期间,个别企业为了推动复工复产、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开展某些生产经营活动可能涉嫌犯罪的,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虑经营者的主观心态、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认定其社会危害性,依照有关法律妥善处理。

(2)宽严相济。检察机关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谨慎使用强制措施,尽量不采取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如果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后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和冻结。如果经营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认罪悔罪,没有太大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经营者在押的,要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果变更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要及时变更或建议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使企业能够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认罪认罚从宽。如果涉及犯罪的经营者或者员工自愿认罪悔罪,主动赔偿,达成和解的案件,并且社会危害性不大,检察机关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对于必须诉讼的案件,可以向法院提出轻缓的量刑建议。只要是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案件,都要尽可能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惩罚犯罪行为,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及时恢复社会秩序。

3、审判机关

(1)依法严惩。对于妨害疫情防控的相关犯罪要依法严惩。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2月10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意见》,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各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审理了一些涉疫情犯罪的案件,有力维护了疫情防控的秩序。

(2)慎用强制措施。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审慎地审理有关案件,既要有力震慑违法犯罪,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又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尽快复工复产,加快企业的正常经营,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对于处于审判阶段的企业经营者,审慎适用羁押性的强制措施。

(3)保障生产。如果涉案企业正在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需要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地保证企业正常运营。

(二)司法机关之间互相配合的紧密度明显增强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检、法三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三机关出于保障社会秩序稳定、提高诉讼效率的考虑,在侦查取证、程序推进、定罪量刑等方面更加注重协作配合,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共同职能属性进一步凸显。例如,浙江南浔王某某妨害公务案,从案发到一审宣判用时8天;湖北通城毛某某、胡某某抢劫案,从公安机关立案到一审宣判用时9天。上述多起案件之所以能够短时间内审结,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有很大关系,其中不乏视频会议方式介入等灵活举措。这些均反映出司法机关配合协作的紧密度增强。

(三)突出对疫情防控相关人员和物资的重点保护

湖北刘某某妨害公务案、浙江王某某妨害公务案都属于攻击防疫人员的案件;湖北柯某某寻衅滋事案属于暴力殴打值班医生的案件;湖北毛某某、胡某某抢劫案属于抢劫防疫工作人员提包的案件;销售伪劣产品案、非法经营案、诈骗案均涉及到口罩这一重要防护物资。防疫物资和相关人员的保障直接关系到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成败,司法机关也必然会继续加大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和人员犯罪的打击力度。

参考文献

[1] 最高检.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四批)[EB/OL]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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