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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火灾调查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运用

2020-06-08谢友华

今日消防 2020年5期
关键词:火灾调查运用

谢友华

摘要:火灾事故对人们生命安全具有很大的威胁,扑灭了火灾之后的首要任务就是火灾调查工作。火灾调查工作中,直接与间接证据发挥着关键作用,可是两者存在差异,将两者有机结合,能够快速查出火灾的原因与火灾相关人员。本文针对火灾调查工作中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论述,以供参考。

关键词:火灾调查;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运用

案件事实证明需要证据,在火灾调查中,需要采集有用的证据,找到原因与责任人行为,保证案件解决质量。火灾发生原因的辨别一般是在明确着火点与火源等客观性因素与条件的基础之上展开的。这部分火灾事实通常是一步步明确的。火灾事实可当成查询因果关系的前提与基础。部分证据忽略,会导致发生火灾的原因鉴定结果有误。调查工作者可通过直接与间接证据证明火灾事实,采集直接与间接证据,为调查工作者在采集证据中提供准确的指导。

1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简述

1.1直接证据简述

在目前火灾调查工作过程中,科学判断与认定火灾发生的原因与责任人是现阶段工作的重点,并且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需要以证据为基础,同时进行判断与分析。直接证据就是可以凭借一种证据无需别的案件实施配合就可以陈述案件发生的过程,与此同时可以明确指出责任人。而且直接证据是无需推理的,是经过人类直觉就能够明确事件产生的前因后果,从而确定火灾事故产生的事实。在当前火灾事故中,一般均是由多种因素彼此参与和影响而产生的,所以案件中一般都有各种事实,如此则需要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从各个方面来分析和讨论。例如,火灾中发生的时间、背景、着火的地点等,这部分事故证据里面一部分并非直接影响火灾发生后果的,可是在火灾事故之中却也是一项重要环节,故而需要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仔细分析与处理[1]。

(1)直接证据证明机理就是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具备独立性与直接性。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过程简洁明确,对证明案件关键事实有非常关键的作用。

(2)直接证据类型。按照直接证据的界定,于火灾调查工作中,可能变成直接证据的就是: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2]。

1.2间接证据简述

间接证据就是不能够直接对事件加以证明与陈述的有关证据,这部分证据可能仅仅是事件中的一个部分,可能是在这之中的一个片段,甚至 可能需要结合别的证明才可以构成说服力强的证据。并且,在间接证据分析过程中,需要关注的是间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案件,也不能独立存在。可是其特性并不表示它不能直接证明某事实。例如,作为点火源材料,虽其并不直接证明火灾的主要事实,可是其能够直接证明火灾火源是物体自身。间接证据,虽并未直接证明火灾的事实,可是实际上是火灾出现的一个链接,很可能有清晰的直接性。

(1)间接证据之中,某一有关事实或片段均是非常简单的,其证明机理和直接证据没有太大的差异性。可是根据间接证据来说,其对案件陈述与关系而言均不能够单独论证,也无法直接陈述案件各种事实。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通常是由间接证据组合决定的,部分间接证据相融合,彼此依赖,彼此联系的证据组合,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2)间接证据类型。这一证据范围广,除去上述提到的直接证据外,别的基本属于间接证据。火灾调查工作中,间接证据通常仅可以证明火灾发生的时间、着火的物品、引发火灾的根源等单一火灾事实。

2 火灾调查中的证据分析

火灾调查工作中,直接证据是对火灾发生原因能够直接证明的证据。直接证据涵盖在事故中当事人陈述,即对引发火灾描述,证人证言,视频录音,记录证明发生火灾原因的书证,痕迹物证等能够直接证明发生火灾原因的证据[3]。间接证据就是在火灾事故现场中,只要是无法直接证明火灾发生原因和火灾相关现场证据的,范围较广,无法明确分类,通常涵盖现场的痕迹,视频信息资料与证书等。例如,在火灾现场可以查到着火源证据,总结起来一般有两种,即可以证明起火源直接证据;还有一种就是和起火源相关的间接证据。

2.1证明发生火灾来源的直接证据

火灾发生来源直接证据就是火源或者包含点火装置的残留物。例如炉子与电炉、打火机与电焊工具等。火灾发生以后,着火点燃起火源里面的热能一般不再存在,仅仅留下热载体,就是点火器或者相关设备[4]。所以,火灾发生现场查看中得到的火源直接证据关键是点火器以及涵盖点火器设施的残留物。举例而言,火灾来源为电气火灾,需要寻找开关与接线、漏电与漏电火灾发热位置的短路痕迹等。由于雷击而损坏材料、设施、别的电气设施。火灾来源化学物质,需要找到化学物质残余物。当火灾来源于机械,则其需要具备金属变色与断裂的特点当作证据。当通过全面分析与研究,才可以得出是不是对火灾事实有效的论证。

2.2证明起火源相关的间接证据

即在一件事情发生过程或行为结构而带来火灾的证据。一部分起火源是无法得到物证的,比如秸秆与柴火、静电放电等,无法直接得到相关物证,此时此刻必须要依托间接证据阐述火灾发生的原因。物体电阻率与出现静电放电的条件、场地环境与温湿度、物质构成与火灾发生地点等均是得到间接证据的前提条件与基础[5]。在这种火灾发生过程中,虽无法直接寻找到火灾来源证据,可是在可以明确某一事件过程与行为的条件下,能够依照火灾场地的事实,经过全面分析得到火灾间接证据。

3 火灾调查中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有效运用探索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了解到,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对于火灾事实的证明各自具备各自的特征,相关火灾调查工作人员需要按照采集证据的实际情况,构建差异化的证据组合证据体系,借此来证明火灾事实。

3.1直接证据为主的证据体系

通过以直接证据为主的证据体系是以直接证据为核心,经过多种间接证据证明直接证据的部分情节,明确直接证据是主要事实,同时通过直接证据内容证实案件的证据体系。直接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性的,可以独立或直接表明案件事实。倘若采集到直接证据,仅仅需要证明是否属实,案件事实就能够获得证明。所以,在进行火灾调查的工作过程中,相关调查工作人员需要关注到直接證据的采集与使用,进一步发挥出直接证据对于火灾事实的直接证明作用,从而及时查清火灾发生的原因。直接证据如何才可以证明属实,由于案件主要事实本身是未知的,一个单独的直接证据是不能够证明未知事实的,也不能够自己来证明自身的真实情况。比如,当事人讲解火灾经过,倘若仅是他一人的阐述,如何辨别事情的真伪,因此,必须要经过别的证据对证人的陈述加以证明,从而判断他所讲述事情的真假。火灾调查过程中,相关调查工作人员即便采集到直接证据,也需要多采集别的间接证据,让直接和间接证据彼此印证与补充,构成严谨的证据组合,一起证明火灾主要事实。例如,在火灾案件调查阶段,即便犯罪者讲述了导致火灾的经过与行为,也需要采集别的间接证据,尤其是需要在火灾现场查看中采集多种物证,证明当事人所讲述的火灾点与引发火灾的物品等。如此,犯罪者的讲述和火灾现场的痕迹物证才能构成有效的证据体系,有效的证明火灾事实。

3.2间接证据为主的证据体系

该证据体系不存在直接证据,只有一部分间接证据,经过这些间接证据共同证明的作用,同时通过判断与推理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体系。直接证据证明作用是很大的,可以采集到直接证据是很理想的,可是采集不到直接证据,以及无法采集到直接证据的时候,需要按照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据体系,判断火灾事实,确定火灾事实。全部依托间接证据证实案件,需要与以下标准相符:(1)各种间接证据需要证明完全属实。(2)间接证据需要和案件有客观的联系,对案件的证明有重要作用。(3)各种间接证据均可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某一片段。(4)案件事实关键情节都具有对应的间接证据进行证明。(5)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需要保持一致,产生的矛盾需要获得有效的解释。(6)按照间接证据证实案件是肯定的结论,消除别的可能性结论。

打个比方,某储存货物的房间出现了比较重大的火灾,相关调查工作者在火灾现场查看中并未发觉火灾来源线索。进行调查走访过程中发现,发生火灾前一个小时,管理货物的工作人员王某进入房间中拿了货物,王某有吸烟习惯,因此有导致火灾发生的嫌疑。相关调查工作者在对王某询问过程中,王某并不承认存在烟头遗漏的过失性行为。通过对当前具备的基本证据加以全面分析,相关调查工作者认为王某进入房间中烟头掉落而导致火灾的可能性非常大,根据该推测进行了间接证据采集。

(1)王某同事证明其在火灾发生以前大概1小时进入了房间拿货,王某承认该事实。(2)火灾现场查看根据蔓延痕迹以及货物碳化深度对比,表明着火点于房间的货堆以内,着火点位置货物碳化深,表明为弱火源造成的。(3)王某承认拿货地点和火灾现场查看证明的着火点相合,王某同事也表示王某拿的货物堆积于火灾现场指认定着火点周围。(4)证人现场指出着火点处放的是可以被烟头引发火灾的文具类用品。(5)火灾现场查看证实,着火点处并没有电线,房间门口总开关是断了电的,房间门窗紧密没有损坏的痕跡以及其他着火点,房间中没有储存自燃物品。(6)王某和别的证人等都表示房间中仅仅放置一些文具用品,无其他化学危险物品。(7)王某承认自己的抽烟习惯,别的证人也表示王某存在随意扔烟头的行为,可是当天王某进入房间以前是不是吸了烟的,没有人可以证明。上述所提到的间接证据虽无法证实火灾主要事实,可是一切间接证据组合是紧密相连的,均证实了当事人王某在房间中留下烟头,点燃了纸张导致火灾这一事实,同时消除别的可能性。

4 结语

总之,火灾调查工作中,采集了直接证据以后,需要融合各个间接证据,如此能够快速证明火灾事实。通过直接证据为核心的证据体系是各个调查工作者都应当首先考虑的,在未能采集到直接证据时,采集若干的间接证据,经过这些间接证据彼此组合与印证,构成联结性强的证据体系,经过客观判断与推理一样可以发挥其证明作用。

参考文献:

[1] 钱正源.火灾事故调查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J].消防界(电子版),      2020,6(04):39.

[2] 杨镇光.火灾调查中监控录像证据的应用[J].今日消防,2019,      4(07):26-27.

[3] 董高吉,林道平.试论提高电子证据证明效力在火灾调查中的      重要作用[J].电子世界,2017(16):83.

[4] 张文祥,陈炳基.浅谈火灾事故证据的收集与火灾事故调查工      作[J].低碳世界,2017(23):278-279.

[5] 聂天乙,曾文淇.火灾事故调查中证据量化思维的运用[J].低碳      世界,2017(20):27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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